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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第三部門在文化治理中的功能與優勢

發稿時間:2016-01-08 00:00:00  

  文化治理是國家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世界各國的治理無不圍繞著政府、市場、社會(hui) 的功能職責界分和互動互補而展開。我國建設、改革的過程也體(ti) 現出從(cong) 強調政府無限功能,到政府宏觀管理與(yu) 市場運行並重,再到充分發揮政府、市場和社會(hui) 三者優(you) 勢,科學合理相互定位、相互促進的發展軌跡。第三部門作為(wei) 非政府組織、非營利組織,具有非政府性、非營利性、組織性、自治性和誌願性等特點,是政府、市場、社會(hui) 三大宏觀治理主體(ti) 中社會(hui) 方麵的重要代表,在國家文化治理中扮演著愈加重要而特殊的角色。本文擬對其功能與(yu) 優(you) 勢展開探討。本文所指的第三部門,不僅(jin) 包括民間組織(社會(hui) 團體(ti) 、基金會(hui) 和民辦非企業(ye) ),也包括極具中國特色的大量事業(ye) 單位。

  增進文化對話,提升國家軟實力

  全球化推進和科技進步,使各國之間經濟交往以及在氣候、金融、安全等領域的合作不斷增強,建立國際間多邊對話與(yu) 合作機製,增進信任與(yu) 協調也備受重視。文化對話不僅(jin) 是推動多邊合作順利開展的有效途徑,也是文化價(jia) 值體(ti) 係和文化思維方式對外有效傳(chuan) 播,提升國家軟實力的重要渠道。

  文化價(jia) 值觀指導人們(men) 在特定情況下表現出特定的可接受的行為(wei) 方式,影響我們(men) 與(yu) 社會(hui) 中其他成員的互動與(yu) 交流,同時又是塑造我們(men) 生活方式、動力以及生產(chan) 選擇的重要因素。①因此,各國政府都非常重視文化對話。

  事實上,文化對話真正要解決(jue) 的問題在於(yu) 如何實現不同國家或民族之間民間文化傳(chuan) 統和價(jia) 值取向的彼此了解,實現社會(hui) 和民眾(zhong) 層麵的互通互信。這就需要“形成一套文化交往基本準則和有效機製的體(ti) 係”②。當然,這個(ge) 體(ti) 係主要是針對民間社會(hui) 而言的。“文化對話的責任不能僅(jin) 由政府來承擔”,③相對於(yu) 政府間直接的文化對話而言,政府要承擔的更重要的責任,是從(cong) 宏觀層麵引導第三部門積極參與(yu) 國際文化對話,並構建相應機製,使社會(hui) 不同階層和利益群體(ti) 的訴求都有機會(hui) 在文化對話中得以實現,以社會(hui) 力量踐行政府要達成的目標。

  這並不是說政府間文化對話和私人機構之間文化對話的重要性有所降低。隻是相比政府機構,第三部門由於(yu) 直接代表民間社會(hui) ,更直接麵對民間文化領域溝通的需求,同時占有效率優(you) 勢;相比私人組織,第三部門則在整合社會(hui) 資源和不同領域專(zhuan) 業(ye) 性方麵更有優(you) 勢。政府、私人機構、第三部門,在國際文化對話中作用不同,角色也相應不同。

  近年來,我國對第三部門通過文化對話和交流在國際交往中實現國家利益的重要作用日益重視,尤其針對發揮第三部門文化對話優(you) 勢,服務政府整體(ti) 目標,進行了有益嚐試。最典型的是中國海外文化中心和孔子學院的建設。截至2014年,正式運營的中國海外文化中心達20個(ge) 、孔子學院476所。它們(men) 都以民間組織的身份活躍在國際文化對話的最前沿,構建了多角度展示中國文化的平台,為(wei) 促進中國文化外交和塑造積極的國家形象發揮了巨大作用。

  鼓勵文化創作自由和創作積極性

  在物質生產(chan) 領域,生產(chan) 過程和產(chan) 品狀況歸根結底是受到工具、生產(chan) 條件等客觀限製。在機械化生產(chan) 條件下,物質生產(chan) 並不是自由的,而是一種有組織、有規模、有紀律的集體(ti) 活動。它要求參與(yu) 的每個(ge) 生產(chan) 環節都是按照統一、嚴(yan) 格的程序和標準進行,生產(chan) 者個(ge) 人意誌要服從(cong) 集體(ti) 意誌。在相同生產(chan) 程序、標準、原材料條件下,不同生產(chan) 者生產(chan) 出來的物質產(chan) 品可以完全相同。

  文化和精神產(chan) 品的生產(chan) 規律是反同一性的。創作者獨到的見解和獨特性的藝術技巧,是在自己的長期創作探索中不斷總結形成的,具有強烈的獨創性。無論多麽(me) 相似的創作環境和作品主題,不同創作者最終創作產(chan) 生的作品,都具有鮮明的個(ge) 體(ti) 性。文化和精神產(chan) 品的這個(ge) 特殊規律,是建立在允許創作者享有創作自由的外部環境大前提之下的。如果忽略這個(ge) 規律,過於(yu) 強調同一性,而不關(guan) 注創作者的獨創性和差異性,文化和精神作品的生產(chan) 積極性勢必會(hui) 受到壓抑,文化創作的繁榮發展也成為(wei) 空談。而“千人一麵、公式化和概念化的作品曾長期充斥文壇,也是與(yu) 我們(men) 害怕談個(ge) 性、談自由有著密不可分的聯係”④。

  從(cong) 促進文化繁榮發展的角度,在文化藝術領域,第三部門所具有的特殊屬性使其發揮出獨特的凝聚作用,也決(jue) 定了它的獨特地位。除實體(ti) 性組織(例如美術館)和運作型組織(例如基金會(hui) )之外,第三部門組織大量以會(hui) 員製組織的形式出現,其中個(ge) 人會(hui) 員型組織在文化藝術領域占大多數。這類組織,遠離政府和市場,其目的是“凝聚了有共同誌趣的一類人群過一種更有意義(yi) 的社會(hui) 生活”⑤。政府關(guan) 注點往往聚焦於(yu) 政治生活之上,而這些組織關(guan) 注的是文化和精神產(chan) 品的生產(chan) ,它的目的是為(wei) 文化創作者提供除家庭和官方體(ti) 製之外適合開展創作活動的社會(hui) 組織形態。“創作自由不是空洞的口號,隻有在創作實踐中人們(men) 才懂得什麽(me) 是創作自由。也隻有出現更多更好的作品,才能說明什麽(me) 是創作自由。”⑥因為(wei) 有了這個(ge) 組織平台,從(cong) 事文化創作的人們(men) 在精神上得到了共鳴。更為(wei) 難得的是,這個(ge) 組織所提倡的精神內(nei) 涵,例如成員自由選擇和實現結社願望的精神、成員把道德關(guan) 懷投向公眾(zhong) 和他人的利他精神,以及互利互助精神、誌願和奉獻精神、自治精神等,與(yu) 文學藝術創作者所普遍擁有的創作自由、自覺關(guan) 心國家民族命運、對自身文化身份自由選擇等精神高度契合。

  因此,文化領域會(hui) 員製社會(hui) 組織的發展壯大,一方麵體(ti) 現出文化和創作自由選擇的人文價(jia) 值,鼓勵和推動了創作自由,同時表達了“創作自由的自由並不是一個(ge) 政治概念,它是一個(ge) 哲學意義(yi) 上的範疇,是一種創作的狀態和境界。創作自由既是文藝繁榮的條件,也是檢驗文藝是否真的繁榮的標尺”⑦的文化理念;另一方麵,它為(wei) 創作者搭建了獨立自主的交流平台,以團體(ti) 化形式刺激和促進集體(ti) 中每個(ge) 成員的創作積極性,“放手讓一切勞動、知識、技術、管理和資本的活力競相迸發,讓一切創造社會(hui) 財富的源泉充分湧流”。⑧最終目的是,充分發揮創作者個(ge) 人積極性和能動性,將我們(men) 幾千年豐(feng) 富的文化資源轉化文化創新的靈感源泉,化解我國文化發展的“先進性要求與(yu) 文化原創能力不足之間形成戰略矛盾”⑨。

  我國第三部門近年來的發展進程,有力地證明了這一點。改革開放之後,經濟建設的發展促進了文化藝術的發展,創作自由得到滿足,同時由於(yu) 知識分子的結社需求強烈,且學會(hui) 、研究會(hui) 等學術性社會(hui) 組織易於(yu) 得到體(ti) 製內(nei) 支持,文化領域內(nei) 很多社會(hui) 組織得到了迅猛發展,特別是文化理論研究、創作類、學術類組織。

  完善公共文化服務組織體(ti) 係

  政府職能轉型背景下,“大力發展公益性文化事業(ye) ,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權益”⑩成為(wei) 社會(hui) 主義(yi) 文化建設的基本任務。公共文化服務體(ti) 係的構建是冀望於(yu) 政府積極作為(wei) 的基礎上的。“文化被列入公共服務均等化主要領域這一事態本身,就是對政府文化治理的公共文化服務導向指明了清晰的未來性目標。”?但是,以政府為(wei) 絕對主導的公共文化服務製度設置存在明顯不足,例如地區公共文化服務對經濟發展條件依賴的絕對化導致公民文化權益的地區差異巨大,有限的政府文化項目所針對的文化保障覆蓋麵狹窄,等等。同時,“政府包辦公共文化服務的這種一元化組織體(ti) 係與(yu) 社會(hui) 主義(yi) 計劃經濟體(ti) 製相匹配,利弊同在。從(cong) 意識形態方麵看,其利表現在能夠保持文化領域意識形態的同一性,其弊表現為(wei) 抑製多元文化的形成和發展。”?無論從(cong) 完善公共文化服務體(ti) 係的功能論角度,還是促進文化大發展大繁榮的價(jia) 值論角度,都需要將政府功能從(cong) 單純消極地維持有限的文化資源的公共配給,轉向積極地對社會(hui) 公共文化服務進行宏觀結構設計。

  第三部門的誌願性、非營利性、專(zhuan) 業(ye) 性、公共性、多樣性等特點,不僅(jin) 契合了公共文化服務的內(nei) 在責任和公共精神,而且增強了政府掌控下的文化資源運用的透明度和合理性,擴大了社會(hui) 公平。如果說,從(cong) 動態的角度上來看,公共文化服務是一個(ge) “原來完全依賴政府的製度安排,慢慢地向更多依賴私營部門的過渡過程”?,那麽(me) ,在這個(ge) 過程中,相對完全行政化的政府主體(ti) 和完全市場化的營利性主體(ti) ,第三部門作用將愈加凸顯。從(cong) 參與(yu) 方式上,主要有兩(liang) 種:

  一是直接參與(yu) 。政府以公共福利、財政撥款等直接資助方式扶助第三部門組織的運行甚或成立,第三部門組織存在的根本宗旨和價(jia) 值體(ti) 現就在於(yu) 提供免費或者優(you) 惠的公共文化產(chan) 品、設施、服務,滿足公眾(zhong) 文化需求。這種方式多見於(yu) 政府出資設立實體(ti) 型第三部門組織,基本脫離市場,或其市場化程度極低,一般情況下市場經營收益不足以支撐其運營,其中典型代表包括公共圖書(shu) 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紀念館、科技館、少年宮、文化宮等公共文化基礎設施單位以及某個(ge) 社會(hui) 公共文化服務項目依托而設立的獨立組織等。也包括一部分文化類基金會(hui) 。

  二是間接參與(yu) 。主要表現為(wei) 政府實行公共文化服務外包,而第三部門以契約方式提供公共文化產(chan) 品。政府借助市場機製替代命令與(yu) 控製性規製來滿足公眾(zhong) 公共文化服務需要,這部分文化產(chan) 品多屬於(yu) “準公共文化產(chan) 品”。政府對於(yu) 某些特定公共文化服務目標,通過各種渠道與(yu) 第三部門建立契約關(guan) 係,由第三部門來提供公共文化服務。也就是說,政府提供資金,第三部門承包服務。在這個(ge) 模式裏,政府和第三部門都分別獨立決(jue) 策、獨立運作、承擔責任,二者不存在雇傭(yong) 、附屬等關(guan) 係,雖然由於(yu) 曆史淵源而存在業(ye) 務指導關(guan) 係,但在法律上獨立承擔責任。政府的管理行為(wei) 依據雙方契約展開,對績效獨立評估。

  第三部門直接參與(yu) 和間接參與(yu) 的不同在於(yu) ,前者所關(guan) 注的對象是特定的公共文化服務組織,針對組織設立和運行的需要而進行文化資源配置,目的在於(yu) 增強該組織自身能力建設和發展,以健康運轉的過程向社會(hui) 提供必要的公共文化服務。後者所針對的對象則是特定的公共文化服務標的,以服務績效而不是組織過程作為(wei) 考核依據。

  隨著改革的深入和農(nong) 村社會(hui) 結構和人口的變化,建設農(nong) 村公共文化服務體(ti) 係越來越成為(wei) 公共文化服務的重點問題。“推動從(cong) 行政範式到契約範式進行轉變,以契約服務體(ti) 係代替集權製行政體(ti) 係”?,鼓勵和倡導第三部門參與(yu) 農(nong) 村公共文化服務,尤其是純民間社會(hui) 組織力量的大量參與(yu) ,將是一條有價(jia) 值的路徑選擇。

  在文化產(chan) 業(ye) 領域推進政府職能轉變

  市場經濟條件下,行業(ye) 協會(hui) 作為(wei) 公共治理的主體(ti) ,在企業(ye) 在市場競爭(zheng) 中遇到無法克服的難題或靠個(ge) 體(ti) 力量無法解決(jue) 的問題時,往往顯示出重要作用。同政府管理相比較,其優(you) 勢在於(yu) 將部門管理轉變為(wei) 行業(ye) 管理,憑借組織的力量把不同地區、部門、所有製性質的企業(ye) 聯合在一起,打破了傳(chuan) 統部門界限、條塊分割等限製。

  有學者分析了部門管理與(yu) 行業(ye) 管理的主要區別?,可以看出,部門管理體(ti) 製向行業(ye) 管理體(ti) 製轉變,“實際上就是政府由直接管理向間接管理的轉變,由微觀管理向宏觀管理的轉變”?。

  隨著產(chan) 業(ye) 結構調整,文化產(chan) 業(ye) 迅猛發展,尤其是“文化企業(ye) 跨地區、跨行業(ye) 、跨所有製兼並重組”成為(wei) 文化產(chan) 業(ye) 大勢所趨,原有的政府單一管理模式難以適應形勢需求,而文化行業(ye) 協會(hui) 發揮其優(you) 勢和作用的空間則日益擴大。尤其在文化體(ti) 製改革過程中,政府放棄了對文化領域各個(ge) 方麵進行直接管理的全能主義(yi) ,將控製權向市場轉移,將對社會(hui) 文化經濟事務的管理權向社會(hui) 專(zhuan) 業(ye) 團體(ti) 和公民組織轉移,不再深度介入文化市場主體(ti) 的微觀經營行為(wei) ,而轉為(wei) 對文化市場間接管理和宏觀調控。文化領域行業(ye) 協會(hui) 成為(wei) 促進政府職能轉型並推動文化產(chan) 業(ye) 發展的內(nei) 生需求。

  另外,文化領域行業(ye) 協會(hui) 還是政府職能轉化的外接載體(ti) 。政府職能轉變,不再直接參與(yu) 具體(ti) 經營活動,不代表文化市場具體(ti) 經營行為(wei) 可以不需要任何控製,隻不過實施“管理權力”的一方由政府轉為(wei) 社會(hui) 。行業(ye) 從(cong) 業(ye) 者參與(yu) 行業(ye) 協會(hui) ,意味著以自我管理、自我約束的形式保證行業(ye) 的健康經營秩序。這種管理屬於(yu) 自治性質,但依然是“管理”,其過程是“由其中一部分人或多個(ge) 人去協調他人的活動,目的就是達到一個(ge) 人做不到的這種效果。管理工作本身的目標,用係統論的觀點來看,就在於(yu) 把管理係統中主要因素的功能協調起來,從(cong) 總體(ti) 上予以放大,使整體(ti) 的功能大於(yu) 個(ge) 部分功能之和。就是要取得一個(ge) 集體(ti) 的和群體(ti) 的效能”。?政府隻有通過行業(ye) 協會(hui) 將對文化市場的微觀管理職能轉移出去,才可能真正提高宏觀管理質量和效能。

  當然,文化行業(ye) 協會(hui) 為(wei) 行業(ye) 內(nei) 部單位和個(ge) 人廣泛參與(yu) 行業(ye) 管理提供了有效的途徑,對有效促進政府決(jue) 策民主化和管理法治化同樣作用巨大。同時,由於(yu) 文化行業(ye) 協會(hui) 成員的專(zhuan) 業(ye) 化程度較高,對於(yu) 製定合理的行業(ye) 發展規劃、技術標準、產(chan) 品鑒定等具有天然優(you) 勢。所以,大力發展文化領域行業(ye) 協會(hui) ,能促進政府職能轉型,促進文化市場繁榮和文化產(chan) 業(ye) 發展。

  在文化遺產(chan) 保護領域彰顯突出作用

  文化遺產(chan) 包括物質文化遺產(chan) 和非物質文化遺產(chan) 。文化遺產(chan) 是祖先留給後人的寶貴財富,具有廣泛的認同感、親(qin) 和力、凝聚力,是民族存在的標示。第三部門在文化遺產(chan) 保護領域作用獨特:

  首先,第三部門公益性和慈善性特點,保障其能夠有效緩解保護資金困難,並保障文化遺產(chan) 不因社會(hui) 化保護而導致過度開發,涸澤而漁。“文博事業(ye) 既有與(yu) 人性相關(guan) 價(jia) 值觀的世界性和普遍性,也有全體(ti) 社會(hui) 成員所理解和接受的民族性和國家性。”?毋庸置疑,“文化遺產(chan) 保護是公益性社會(hui) 事業(ye) ”?,它不僅(jin) 涉及到對現實公共利益、公民權益的理解,同時涉及到文化認同、可持續發展等多方麵議題。當前,文化遺產(chan) 保護工作重要性愈加突出,與(yu) 此相應該領域所需資金也與(yu) 日俱增,經常形成巨大缺口。在世界各國,文化遺產(chan) 保護所需資金來源,都是非常重要的議題。

  一方麵,隨著市場經濟高速發展,文化遺產(chan) 遭遇破壞風險有所提高,保護成本也高速增長。但無論市場經濟如何發達,文化遺產(chan) 保護都很難依靠產(chan) 業(ye) 化來吸引市場資本投入而達到目的。因為(wei) 在市場經濟下,營利性組織更多地把注意力集中在如何減少文化遺產(chan) 保護成本,保護成本高於(yu) 營利收入,它們(men) 就會(hui) 放棄在該領域的資金投入。另一方麵,實踐也表明,以吸納社會(hui) 經營性資本投入文化遺產(chan) 保護的方式來解決(jue) 資金匱乏,其實是本末倒置。“打著改革的招牌,借發展經濟之名,把文物的保護、利用當做一般的商業(ye) 行為(wei) 來操作,或將擁有較高門票收入的文物事業(ye) 單位包括一些著名的革命紀念地納入所謂集團公司,搞什麽(me) 資產(chan) 入股、捆綁上市,或將社會(hui) 效益不錯而無法取得較大經濟收入的博物館、紀念館、考古所隨意改變其單位性質和隸屬關(guan) 係,實際上是不負責任何放任自流”。?

  由於(yu) 文化遺產(chan) 保護的特殊性和文化市場的負外部性,導致文化遺產(chan) 領域並不適宜全麵、大規模放開市場資本投入。在國際文化遺產(chan) 保護實踐中,各國多采取社會(hui) 資金主導,政府補貼的模式,解決(jue) 資金不足問題。據統計2008年,法國有352家基金會(hui) 服務於(yu) 文化遺產(chan) 領域,僅(jin) 文化遺產(chan) 基金會(hui) 一家投入於(yu) 文化遺產(chan) 保護領域的資金總額已達1.3億(yi) 歐元,相當於(yu) 當年政府投入(2.84億(yi) 歐元)的一半。2008年,意大利文化遺產(chan) 保護經費的社會(hui) 投入達到36.5億(yi) 歐元,已超過了政府的投入(30億(yi) 歐元)。同年,英國文化遺產(chan) 保護經費的社會(hui) 投入超過了30億(yi) 英鎊,遠遠超過政府對文化遺產(chan) 的投入(1.5億(yi) 英鎊)。2004年,美國社會(hui) 投入與(yu) 文化遺產(chan) 保護的資金就已達到38.8億(yi) 美元,是聯邦政府投入的56倍。【21】

  其次,有效促進社會(hui) 公眾(zhong) “形成廣泛參與(yu) 非物質文化遺產(chan) 保護的文化自覺”【22】。在非物質文化遺產(chan) 保護中,核心要素是人,是“傳(chuan) 承人”。“非物質文化遺產(chan) 項目都要靠傳(chuan) 承人通過一定的器具及具體(ti) 的生產(chan) (表演)過程呈現出來”【23】,在物質載體(ti) 的背後,傳(chuan) 承人的技藝、思維方式、精神等價(jia) 值表現才是非物質文化遺產(chan) 延續的決(jue) 定性因素。因此,“廣大民眾(zhong) 既是非物質文化遺產(chan) 的保護著,也是它的享有者,二者相輔相成。”同時,“公民參與(yu) 保護的程度,從(cong) 根本上決(jue) 定著非物質文化遺產(chan) 的命運。非物質文化遺產(chan) 在公眾(zhong) 中呈現旺盛的生命狀態,是這一保護的最高境界。”【24】第三部門的誌願性特征,很好地表現並滿足了人們(men) 基於(yu) 誌願精神,為(wei) 追求一定價(jia) 值觀而無償(chang) 參加各種社會(hui) 公益或互益性活動,而這種精神與(yu) 通過第三部門組織鼓勵廣大公民積極參與(yu) 非物質文化遺產(chan) 保護,並提供一種開放式、網絡式組織機構的理念是不謀而合的。同時,第三部門具有貼近民眾(zhong) 、滲透力強、便於(yu) 實施對口保護的優(you) 勢。隨著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chan) 保護領域民間組織的建立和發展,它們(men) 將在推動公眾(zhong) 參與(yu) 、宣傳(chuan) 教育、提升專(zhuan) 業(ye) 化程度等方麵起到顯著作用。

  第三,從(cong) 國際慣例來看,文化遺產(chan) 保護組織法律地位與(yu) 第三部門法律地位相吻合。一般來說,文化遺產(chan) 保護組織無論是會(hui) 員製還是非會(hui) 員製,大都具備非營利性,又區別於(yu) 政府性質,其法律地位和第三部門相當。這其中直觀的例子是博物館、美術館等實體(ti) 性機構。《國際博物館協會(hui) 章程》中明確:“博物館是一個(ge) 為(wei) 社會(hui) 及其發展服務的、非營利性的常設機構,向公眾(zhong) 開放,為(wei) 研究、教育、欣賞之目的征集、保護、研究、傳(chuan) 播、展示人類及人類環境的有形遺產(chan) 和無形遺產(chan) ”。我國《博物館管理辦法》規定:“博物館是指收藏、保護、研究、展示人類活動和自然環境的見證物,經過文物行政部門審核、相關(guan) 行政部門批準許可取得法人資格,向公眾(zhong) 開放的非營利性社會(hui) 服務機構。”兩(liang) 個(ge) 文件都強調了博物館最主要的特點是非營利性。可見,“非營利性”是文化遺產(chan) 保護單位的最主要識別特點。無論從(cong) 哪個(ge) 層麵分析,這些機構的法律特征和第三部門中實體(ti) 性公共服務機構的法律特征沒有任何不同之處。這說明,博物館、美術館等機構就是第三部門的組織機構,事實上它們(men) 也並沒有其他法律形式的選擇。

  第三部門組織成為(wei) 著作權集體(ti) 管理組織的法定形式

  “任何人都享有自由參與(yu) 文化生活的權利,欣賞藝術,分享科學進步及其帶來的利益。任何人對其創作的科學、文學或藝術作品都享有要求保護精神和物質利益的權利。”【25】正因為(wei) 如此,著作權製度對繁榮社會(hui) 文化、促進自由創作、創建活躍的文化爭(zheng) 鳴與(yu) 交流、推動文化進步,具有巨大作用。

  根據伯爾尼公約、《與(yu) 貿易有關(guan) 的知識產(chan) 權協定》和世界知識產(chan) 權組織版權條約的相關(guan) 規定,除個(ge) 人管理外,著作權人可以借助專(zhuan) 門的機構也就是著作權集體(ti) 管理組織,對其合法權利加以更有效的行使和保護。這一方麵是因為(wei) 個(ge) 人的保護往往力不從(cong) 心,在當今媒體(ti) 多樣化、信息多樣化的時代背景下,如果隻能由作者個(ge) 人行使著作權,受時間、人力、成本等多方麵限製,難度很大,因為(wei) 個(ge) 人力量無法對自身著作權進行全麵管理,往往看著著作權受到損害但束手無策。另一方麵著作權集體(ti) 保護也非常有利於(yu) 使用者,使得作品使用者能以方便、合法方式接觸大量需要使用的作品,並在統一價(jia) 格的基礎上就使用問題采取最簡便直接的談判方式,完成支付報酬以履行義(yi) 務。因此,著作權集體(ti) 管理製度一經創立,得到了世界各國國內(nei) 法的確認。我國也不例外,2001年10月27日修訂的《著作權法》第8條第1款規定:“著作權人和與(yu) 著作權有關(guan) 的權利人可以授權著作權集體(ti) 管理組織行使著作權或者與(yu) 著作權有關(guan) 的權利。著作權集體(ti) 管理組織被授權後,可以以自己的名義(yi) 為(wei) 著作權人和與(yu) 著作權有關(guan) 的權利人主張權利,並可以作為(wei) 當事人進行涉及著作權或者與(yu) 著作權有關(guan) 的權利的訴訟、仲裁活動。”

  在法學界,關(guan) 於(yu) 著作權集體(ti) 管理活動的性質,尤其針對集體(ti) 管理組織與(yu) 委托人之間的法律關(guan) 係到底是什麽(me) 性質,有“代理說”和“信托說”兩(liang) 種觀點。“代理說主張集體(ti) 管理組織是作為(wei) 委托人的代理人進行活動,故其活動的基礎是委托代理,著作權集體(ti) 管理組織與(yu) 委托人之間的法律關(guan) 係是代理關(guan) 係。信托說則主張,作者等委托人將其權利委托給集體(ti) 管理組織,而集體(ti) 管理組織根據作者的要求,在信托合同的約定範圍內(nei) 為(wei) 作者的利益進行活動,其活動的基礎是信托。故著作權集體(ti) 管理組織與(yu) 委托人之間的法律關(guan) 係是信托關(guan) 係。”【26】但無論哪種學說,對著作權集體(ti) 管理組織本身的性質是沒有任何疑問的,即屬於(yu) 公益性非營利的社會(hui) 團體(ti) 組織。例如我國《著作權法》第8條第2款規定:“著作權集體(ti) 管理組織是非營利性組織。”2005年3月1日開始實施的《著作權集體(ti) 管理條例》規定:“著作權集體(ti) 管理組織,是指為(wei) 權利人的利益依法設立,根據權利人授權、對權利人的著作權或者與(yu) 著作權有關(guan) 的權利進行集體(ti) 管理的社會(hui) 團體(ti) 。”毫無疑問,我國將著作權集體(ti) 管理組織直接定位於(yu) 社會(hui) 團體(ti) ,屬於(yu) 第三部門組織,而且多屬於(yu) 社會(hui) 組織中的會(hui) 員製組織。

  當然,以各種協會(hui) 為(wei) 代表的社會(hui) 團體(ti) 成為(wei) 著作權集團管理組織的法定形式,並不代表它完全失去了官方權威。尤其在我國,從(cong) 著作權集體(ti) 管理組織組建過程來看,政府在其中起到了至關(guan) 重要的作用,甚至還成為(wei) 發起人的角色。隻不過著作權管理組織在借助官方力量建立起來之後,在法律地位上依然保持著民間社團的性質。因為(wei) 這樣有利於(yu) 政府職能轉型,更好地提升文化治理水平。■

  (本文係國家社會(hui) 科學基金重點項目“國家文化治理體(ti) 係和能力現代化建設研究”的階段性成果,項目編號:14AH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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