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如何考核地方官員?
發稿時間:2025-05-11 21:56:01 來源:《人民論壇》 作者:王誌明
一、清代州縣官的職責幾乎無所不包
清代名臣陳宏謀將“地方必要之事”列為(wei) 田賦、糧價(jia) 、橋路、民俗、命盜、詞訟等近30項,其中最主要的是刑名、錢穀兩(liang) 大事項。黃六鴻《福惠全書(shu) 》曰:“有司以刑名錢穀為(wei) 重,而刑名較錢穀為(wei) 尤重。夫錢穀不清,弊止在累民輸納。刑名失理,即至於(yu) 陷人性命。”刑名重在維持地方秩序,錢穀重在交納國家賦稅。州縣官職責重大,但他們(men) 職權大小說法不同。中國古代行政中央地方一體(ti) 化,地方是中央的延伸,行政末端的知縣為(wei) “七品微員”,與(yu) 武官“守備”、京官“通政司經曆”“太仆寺主簿”同一級別,事必上達申詳。
“明主治吏不治民”,對州縣官的監管和問責關(guan) 乎政治興(xing) 衰。清軍(jun) 入關(guan) 前,問責官員由刑部擬定,皇太極裁奪。入關(guan) 後官員數量激增,君主一人難以應對複雜局麵,於(yu) 是參考明朝製度,規定文官先由吏部議處,犯輕罪不交刑部,罪重者吏部議革後再送刑部議處。刑部處理程序較為(wei) 複雜,由吏部決(jue) 定就簡化了程序,提高了問責效率。吏部考功清吏司“掌文職官之處分與(yu) 其議敘”,主導問責州縣官。清末官製改革時吏部調整不大,到1911年責任內(nei) 閣“接收吏部印信文件,分別歸並”,特設銓敘局,掌管文官考試、處分和問責事宜。吏部問責州縣官的規章十分周全,其主要依據是《欽定六部處分則例·吏部則例》《大清律例》《大清會(hui) 典》等。《大清會(hui) 典》規定“凡官交部者,皆按條以定議例”,一般情況下多依據《吏部則例》的條例。但“無正條則引律”,即《吏部則例》找不到依據,則參考《大清律例》。清律“無正條則比議,無可比則酌議”,即《大清律例》找不到明文規定,則參考相關(guan) 的案例,沒有參照的案例就酌情商議,最後由“特旨定擬”,形成新的規則。因為(wei) 問責州縣官也要地方大吏參與(yu) ,於(yu) 是各省又出台專(zhuan) 門的“省例”,即本省範圍內(nei) 執行政務的法規,如《江蘇省例》《西江政要》《晉政輯要》《治浙成規》等,皆以會(hui) 典和中央各部則例作為(wei) 依據。
二、清代如何問責州縣官員?
監管和問責州縣官雖由吏部主導,但具體(ti) 參與(yu) 者主要還是地方督撫、兩(liang) 司(布政司主管全省民政錢糧,按察司主管司法刑名)和道府,他們(men) 既是州縣的上級,也是問責的主體(ti) 。“參劾州縣,例由兩(liang) 司、道府揭報”,司道府揭報後督撫隨即參劾,吏部依據督撫上報裁定。道員本由都察院派出,監察若幹府州縣,全國設15道,後來增加為(wei) 20道。道員實際上也參與(yu) 地方政務,具有地方行政職能。還有一種為(wei) 鹽道、糧道、河道等,因事而設,與(yu) 州縣經濟關(guan) 聯頗多,也連帶問責州縣官貪腐。在刑名問責方麵,知府每月監督州縣詞訟號簿,道員將州縣詞訟簡況匯報兩(liang) 司,並申詳督撫。雍正朝以後推行密折製度,道府以上官員還可以直接向皇帝檢舉(ju) 州縣官。
州縣官大多由上司或非本體(ti) 係的高級官員保題,他們(men) 都有保舉(ju) 連坐責任和問責要求。勤政的皇帝有時也問責州縣官,特別是雍正,通常利用密折和引見來問責和鑒別州縣官。如江西高安縣知縣鄭勳革職開複引見時,雍正認為(wei) “人平常,著以主事試用”。任克慎本簽選福建順昌縣知縣,雍正引見時認為(wei) “其人甚屬庸劣”,特旨改任河北元氏縣簡缺知縣。任克慎到任後苛派私費,雍正認為(wei) 這是對他“心懷怨望”,“著交與(yu) 該督等嚴(yan) 審,從(cong) 重治罪”。
遇到賑濟災荒、修建工程、審理要案等大事件時,皇帝常派遣欽差大臣督辦,他們(men) 對地方州縣也有問責權。此外,鄉(xiang) 紳和社會(hui) 輿情也會(hui) 推動對州縣的問責,特別是群體(ti) 性事件,往往能夠倒逼上司問責州縣。如雍正元年(1723年),山西萬(wan) 泉縣知縣施宏任沒有落實好免征政策,聽任書(shu) 役催征錢糧,導致百餘(yu) 人聚鬧縣衙堂口。朝廷嚴(yan) 拿鬧事者,同時也將施宏任撤職審理。像晚清著名的楊乃武小白菜案,由於(yu) 《申報》和鄉(xiang) 紳的推動,餘(yu) 杭縣知縣劉錫彤最終被發配充軍(jun) 。
被問責判罪州縣官若有冤屈,可到吏部和都察院抗辯,也可到通政司“叩閽”申冤,然後再由吏部查核。雍正三年(1725年)定例:“嗣後道府以下知縣以上各官,有實在冤抑被參降革者,仍令赴都察院具呈。”道光十六年(1836年)即有州縣官到都察院上告的事例。當時山東(dong) 陽信縣知縣恩福照例下鄉(xiang) 催糧,因花戶威逼佃戶自殺,恩福被山東(dong) 省撤職查辦。恩福不服,多次要求重審,並指使兒(er) 子前往都察院為(wei) 其伸冤。道光認為(wei) 他“逞刁瀆訴”,因為(wei) 若平反,按律山東(dong) 方麵相關(guan) 長官會(hui) 因此獲罪,仍維持原判。
都察院還可以審查和改判。乾隆三十四年(1769年),河南新鄭縣知縣趙成嗜酒任性,導致政務廢弛,又有貪贓前科,革職後吏部準其捐複原職。都察院複查後認為(wei) 趙成屬於(yu) “私罪”,不在捐複範圍內(nei) ,吏部辦案堂司各官均被移交都察院議處。
三、問責後有哪些懲處措施?
革職以上的重懲,如笞杖、流放、極刑,已超出行政處罰範疇,一般交由刑部辦理。吏部問責,“輕曰察議,重曰議處,又重曰嚴(yan) 加議處”。吏部問責又區別公罪與(yu) 私罪、情有可原與(yu) 咎無可逭等情況。“公罪”為(wei) 因公事獲罪,如失察家人和下屬等,處分較輕。“私罪”為(wei) 因私事獲罪,如徇庇屬員、行賄貪汙,則從(cong) 嚴(yan) 處分。有時公私罪以程度大小區分,如關(guan) 於(yu) 墾荒田畝(mu) 問責,“州縣官開報新墾地畝(mu) ,以多報少,以少報多,或不將地畝(mu) 之新舊、荒熟分晰明白,以致有預征、漏征等事者,俱降一級調用,公罪”;“地方荒地未開,捏報已開,及將墾過熟地捏稱新墾者,州縣官革職,私罪”。
對於(yu) 公務中的較小錯誤,則需“記過”,不列入正式的“處分之法”。如福建省規定各府廳州縣自理詞訟,控告之日起20日限內(nei) 不能審結,每案記過一次。展限20日還不結,再記過一次。記過一次罰銀20兩(liang) ,記大過罰銀40兩(liang) ,“苦缺”罰銀減半。為(wei) 鼓勵自新,行政處分又有將功抵過的規定。清代官員行政獎勵有加級(官銜級別提升)、記錄(相當於(yu) 功勞簿)的規定,如州縣官查出逃稅田畝(mu) 200頃以上,記錄一次;600頃以上,加一級。這些功勞可以抵消因“公罪”導致的降級等處罰。
與(yu) 州縣官相關(guan) 的常規性問責,則是吏部三年一次的“大計”。明清時期對京官地方官進行考核,明代六年一次,清代康熙以後改為(wei) 三年一次,京官考核謂“京察”,州縣以上的地方官大考為(wei) “大計”。大考官員的依據是“四格八法”,以四格敘功勞,以八法定處分。四格為(wei) 守、才、年、政,八法為(wei) 貪、酷、不謹、浮躁、疲軟、才力不及、年老、有疾。因“貪”“酷”隨時可參劫,三年定期大考則為(wei) 貪、酷以外的其餘(yu) “六法”。大計的懲戒為(wei) :不謹、疲軟者革職,年老、有疾者休致,才力不及者降二級調用,浮躁者降三級調用。考核優(you) 秀的則為(wei) “卓異”,升遷機會(hui) 多。州縣官的大計,由府、道、司層層匯送督撫,再轉達吏部。晚清京察大計外,又增“年終密考”以及按季考核等不定期考核。
州縣官主要職責是錢糧刑名,行政問責也主要在這兩(liang) 方麵,其中錢糧受罰案尤多。催征錢糧(田賦)是州縣官的重要職責。各州縣開征錢糧必須限期到戶部完結,遲報一月罰俸三月並離職,遲報八月降三級調用。州縣官征收錢糧欠缺十分之一,降職一級;欠十分之二,降職二級。罰俸降級後還需“戴罪催征”,欠十分之五以上革職。特別是在賦稅繁重的江南地區,拖欠田賦嚴(yan) 重,州縣官視任職為(wei) 畏途。征收錢糧也滋生“重耗”、匿災、虛報開墾田畝(mu) 等種種貪酷不法。清代州縣官俸祿低,一般默認他們(men) 額外加增糧食稅,即所謂“耗羨”,在雍正“耗羨歸公”改革前,重耗掠奪更嚴(yan) 重,有的州縣甚至多收一倍以上田賦。遇水旱災害,朝廷本有免征的政策,但免征就意味著州縣官無法得到“耗羨”,有些貪官就隱瞞災害繼續征收。開墾田畝(mu) 是升官的政績指標。有些州縣官虛報墾畝(mu) ,將虛增的田畝(mu) 賦稅攤派給所轄田主。征稅過程中的貪酷過分行為(wei) ,往往會(hui) 激發民變,這就會(hui) 倒逼問責州縣官了。
與(yu) 錢糧相關(guan) 的糧倉(cang) 虧(kui) 空也是州縣官問責的常見問題。州縣糧倉(cang) 一般指“常平倉(cang) ”,秋收糧多時買(mai) 穀儲(chu) 存,春夏糧少時賣穀,出糶定例為(wei) 存七糶三,如遇災年或地濕不宜久儲(chu) ,則可斟酌辦理。設常平倉(cang) 主要是為(wei) 平抑糧價(jia) ,解決(jue) 糧食短缺問題,饑荒時可開倉(cang) 賑濟。糧倉(cang) 虧(kui) 空現象普遍,除官虧(kui) 吏蝕外,“民欠”(即田主拖欠)也是重要因素。雍正年間通查福建省糧倉(cang) 虧(kui) 空問題,涉案州縣官很多。台灣府除外,福建內(nei) 地州縣官凡涉倉(cang) 庫虧(kui) 空者一律革職,做官尚好、倉(cang) 庫無虧(kui) 的縣令僅(jin) 剩下10餘(yu) 員,這僅(jin) 存的10餘(yu) 位縣官都被交錯調用,以防他們(men) 挪借作弊掩飾倉(cang) 儲(chu) 。因州縣官不夠用,隻好在臨(lin) 近各省調員來福建任職。
州縣官的刑名問責主要是命盜案的處理。“命盜案”包括凶殺、搶劫、強奸、拐騙、邪教、販私鹽等大案,州縣官進行初審,雖然無權判決(jue) ,但必須參與(yu) 偵(zhen) 查、緝捕,問責嚴(yan) 厲,不敢怠玩。如盜劫案發後,州縣官須會(hui) 同營汛查驗,當場取供。若未親(qin) 往查驗,應予革職處分。竊案贓至百兩(liang) 銀以上者、命案凶犯在逃者,限六個(ge) 月緝拿,州縣官限內(nei) 不能拿獲罰俸六個(ge) 月。設立地方團練是防範命盜和社會(hui) 管理的重要措施,州縣官如果奉行不力,要降二級調用。
關(guan) 於(yu) 州縣官對民間詞訟類案件的職責,《清史稿》謂:“各省戶、婚、田土及笞、杖輕罪,由州縣完結,例稱自理。詞訟每月設立循環簿,申送督、撫、司、道查考。巡道巡曆所至,提簿查核,如有未完,勒限催審。”關(guan) 於(yu) 戶口、婚姻家庭、田地產(chan) 權一類案件,由州縣官“自理”,但每月需將案件簿冊(ce) 上報,道員還要查核督促。雍正朝以前並不鼓勵州縣官接受這類民間詞狀:“民間詞狀,虛妄者多,一概接受,必啟刁民誣告健訟之端,此風斷不可長。”但乾隆朝以後,這類詞狀增多,朝廷開始催促地方官及時審結,並強化相關(guan) 監督條例。但處理詞訟類案件與(yu) 州縣官的考核關(guan) 係不大,州縣官對自理詞訟持消極態度。嘉慶四年(1799年)“京控”改革,這類戶婚田土訟案當事人可以越級來京控告,州縣官的審案職責自然也強化了。至於(yu) 單純的錢債(zhai) 糾紛類案件,即所謂“細故”,州縣官很少裁判。這類民間細故在明代由“老人”處理,清代沒有老人理訟製,呈控州縣的細故繁多,州縣官一般要求當事人依據民間契約協商和解。清末新政改革後,州縣設審判廳、檢察廳等司法機構,司法與(yu) 行政分立,刑訊製度被廢除,傳(chuan) 統的州縣刑名隨之大轉型。
四、行政問責和懲處較前代嚴(yan) 酷,滋生了一些治理問題
清代對貪賄處罰力度加大,《大清律例》規定與(yu) “常人盜”持平,較《唐律》《明律》更重。雍正三年(1725年)曾規定侵欺三百兩(liang) 官員按律處斬,因過於(yu) 嚴(yan) 厲,後改為(wei) 根據侵欺數目再行定。錢糧刑名外,州縣官的問責範圍很廣。由於(yu) 處罰條例太多,州縣官左右為(wei) 難,“左顧則罰俸至,右顧則降級至,左右顧則革職至”。據《上諭檔》統計,嘉慶六年(1801年)至十一年(1806年),文武職官被參292人,其中知縣、署知縣共167人,占57%。可見州縣官受處罰的比例最高。
由於(yu) 定例過嚴(yan) ,規避、敷衍的情形較為(wei) 普遍。因為(wei) 州縣官的問責和考核權主要由督撫和兩(liang) 司把握,於(yu) 是專(zhuan) 門團隊“州縣省友”“坐省家人”常駐省城,與(yu) 兩(liang) 司的書(shu) 吏、幕友溝通、協調錢糧刑名等各項事務。這種體(ti) 製外的非正式運作使州縣規避不少處罰,一定程度上也簡化了行政程序,提高了辦事效率。督撫處罰州縣官時,大多先嚴(yan) 後鬆,題參立案後追責不徹底,通常罰俸降級了事。不少道員也不嚴(yan) 格執行督察州縣的職責,乾隆朝兩(liang) 廣總督李侍堯奏說分巡道檢查州縣刑名號簿時敷衍:“州縣率多任意延擱,或將號簿藏匿,種種蒙混拖累,皆由巡道不實力稽查所致。”州縣官平時政務繁忙,財力人力有限,對大量的刑名案件處理往往避重就輕。如州縣每月上報的自理詞訟不過數件,顯然是瞞報或少報,以逃避工作和問責壓力。至於(yu) 錢糧和經濟類案件,如州縣官離任、上任交接財務以及糧倉(cang) 挪移虧(kui) 空等,更是頭緒紛繁,難以嚴(yan) 格問責,甚至問責上司受賄通同作弊的現象也時有發生。
吏治廢弛影響朝政穩定,有作為(wei) 的皇帝往往也進行運動式整飭,特別是雍正以嚴(yan) 厲著稱,雍正說:“乃有庸懦無能之督撫,間有參劾。每向人雲(yun) :我若不參,恐非上意。又恐他人參劾,於(yu) 我不便。”由於(yu) 州縣官被參革職甚眾(zhong) ,一些地方行政甚至不能正常運作。乾隆朝前期也時常嚴(yan) 厲整飭。到嘉慶朝時,由於(yu) 吏治因循已久,皇帝嚴(yan) 飭也難以奏效。道光鹹豐(feng) 以後,盡管朝廷有時也重拳打壓,但吏治大勢每況愈下。總體(ti) 而言,運動式整飭與(yu) 常規性運作相結合,州縣官問責製大體(ti) 能夠貫徹。但由於(yu) 州縣問責製過嚴(yan) 過細,在實際執行時變通較多,法外的潛規則不斷滋生。清末行政改革難以糾正舊習(xi) ,在地方治理的道路上步履維艱。
(作者係上海財經大學馬克思主義(yi) 學院教授、博導)
(作者係上海財經大學馬克思主義(yi) 學院教授、博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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