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項措施著力解決涉企行政檢查中突出問題 從源頭上遏製亂檢查
發稿時間:2025-01-08 14:12:41 來源:人民日報
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guan) 於(yu) 嚴(yan) 格規範涉企行政檢查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1月7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ju) 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hui) ,介紹《意見》有關(guan) 情況。
“《意見》規定的10項措施都是直奔著企業(ye) 和群眾(zhong) 反映強烈的行政檢查方麵的突出問題去的。”司法部副部長胡衛列表示,《意見》強調要依法行政,著力解決(jue) 涉企行政檢查中的突出問題,切實減輕企業(ye) 負擔,為(wei) 企業(ye) 健康發展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
最大限度減少入企檢查頻次
“對企業(ye) 反映比較多的多頭檢查、重複檢查等問題,《意見》作了明確要求,最大限度減少入企檢查的頻次。”司法部新聞發言人、法治宣傳(chuan) 中心主任費翔紅介紹。
嚴(yan) 控現場檢查。要求能夠通過書(shu) 麵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監管等方式落實的,不得入企實施現場檢查。比如,關(guan) 於(yu) 企業(ye) 的基本信息、有沒有獲得行政許可等情況,行政機關(guan) 可以通過內(nei) 部信息共享等方式來獲取的,就沒有必要再去企業(ye) 進行檢查。
合理選擇檢查方式。根據《意見》,實施行政檢查,能合並的合並,能聯合的聯合,不得重複檢查、多頭檢查。《意見》提出優(you) 化“綜合查一次”等檢查方式。比如,在餐飲行業(ye) 的檢查中,執法部門可以對有沒有餐飲服務許可證、有無餐具消毒設施、環境衛生狀況等內(nei) 容一並進行檢查。
建立分級分類檢查製度。根據企業(ye) 自身管理的規範程度不同,對檢查頻次的要求也應該有所區別,不能搞“一刀切”。根據《意見》,國務院有關(guan) 主管部門要在今年6月底前建立本領域分級分類檢查製度。
公布年度檢查頻次的上限。目前,有些領域的主管部門對於(yu) 企業(ye) 的檢查過於(yu) 頻繁,超過了合理限度,導致企業(ye) 疲於(yu) 應對,正常的生產(chan) 經營受到了影響。根據《意見》,有關(guan) 主管部門要在今年6月底前公布同一行政機關(guan) 對同一企業(ye) 實施行政檢查的年度頻次上限,“通過這種硬性的要求,切實把一些不必要的檢查減下來,降低企業(ye) 的負擔。”費翔紅說。
不得實施未經公布的行政檢查事項
《意見》明確提出“行政檢查事項未經公布的,不得實施”。對此,司法部行政執法協調監督局局長劉波就《意見》相關(guan) 規定進行介紹。
“要清理檢查事項,從(cong) 源頭上遏製亂(luan) 檢查。”劉波介紹,有關(guan) 主管部門要梳理並公布在本領域內(nei) 的檢查事項,對這些事項要實行動態管理,凡是沒有法定依據的,要堅決(jue) 清理。法定依據發生了變化的,要及時調整。對於(yu) 那些沒有實際成效的檢查要堅決(jue) 予以取消。檢查事項未經公布的,一律不得實施。
據介紹,關(guan) 於(yu) 企業(ye) 反映的檢查標準不透明的問題,《意見》要求,國務院有關(guan) 主管部門要梳理本領域現有的行政檢查標準並於(yu) 2025年6月底前公布。對於(yu) 企業(ye) 反映的檢查標準不一致,甚至不同領域標準打架的問題,如何解決(jue) ?根據《意見》,有關(guan) 主管部門要按照規定提請本級政府或者是上一級行政機關(guan) 進行協調,避免因為(wei) 標準的不協調不一致導致企業(ye) 無所適從(cong) 。
此外,為(wei) 了規範檢查活動,《意見》從(cong) 三個(ge) 方麵對如何開展檢查作了程序性規定,形成了完整的製度閉環。根據《意見》,執法主體(ti) 在實施檢查前,要製定檢查方案並報單位的負責人批準。行政執法人員在實施檢查中,首先要出具檢查通知書(shu) ,出示執法證件,同時檢查過程中要製作筆錄。執法主體(ti) 在檢查完成後,要將檢查結果及時告知企業(ye) 。
明確“誰能檢查、誰不能檢查”
對於(yu) 社會(hui) 普遍關(guan) 心的“誰能檢查、誰不能檢查”的問題,《意見》明確了涉企行政檢查的主體(ti) 資格等要求,嚴(yan) 禁不具備主體(ti) 資格的組織實施行政檢查。
關(guan) 於(yu) “誰能檢查”,劉波表示,在現行法律規定中,隻有行政執法機關(guan)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受委托的組織這三類主體(ti) 是可以實施行政檢查的。除此之外,任何組織和個(ge) 人都不得實施。
據介紹,《意見》對檢查主體(ti) 提出了進一步的要求,行政執法機關(guan) 開展行政檢查必須在法定職責範圍內(nei) 進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開展檢查必須在法定授權範圍內(nei) 進行;受委托的組織開展行政檢查也必須在委托範圍內(nei) 進行,不允許超越範圍。
關(guan) 於(yu) “誰不能檢查”,《意見》明確嚴(yan) 禁四類主體(ti) 和人員實施檢查,分別是政府議事協調機構,檢驗檢測機構、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外包的中介機構,未取得執法證件的執法輔助人員、網格員、臨(lin) 時工等人員。
“落實好《意見》各項措施的關(guan) 鍵在於(yu) 如何把握好行政檢查的‘度’。”胡衛列表示,《意見》旨在遏製行政檢查突出問題,給企業(ye) 創造寬鬆的發展環境,但在人民群眾(zhong) 關(guan) 切的食品藥品、安全生產(chan) 等領域,特別是群眾(zhong) 投訴舉(ju) 報或者有關(guan) 部門轉辦交辦的相關(guan) 問題,該查的不但要查,而且要嚴(yan) 格進行,確保檢查能夠務求實效、不走過場。
胡衛列同時強調,要注意避免“卸責式”檢查的傾(qing) 向,防止“查了就免責、不查就追責”的錯誤觀念,“在開展檢查時,要真正做到既不越位也不缺位,既不幹擾企業(ye) 正常生產(chan) 經營,又保證必要的檢查能夠有效開展。”(記者 張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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