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禦史監察是如何運作的?
發稿時間:2024-12-11 15:20:16 來源:《國家治理》
古代“禦史”的法律地位自秦漢迄至明清時期,大體(ti) 上呈現出一種逐漸上升的態勢。在古代政製結構沒有出現較大變動的情況下,這種態勢既反映了朝廷對中央和地方各級官員控製的愈益重視,同時也透射出古代統治者意識到固有製度無法滿足不斷變化的治國需求,意圖通過“製度微調”來彌合兩(liang) 者,從(cong) 而維持政製的穩定及正常運作。
在曆代王朝中,除了從(cong) 製度層麵對禦史監察作出明確規定之外,禦史監察在製度運作中積累了豐(feng) 富的實踐經驗。所謂“禦史監察”,就是負有監察職責的“禦史”對中央和地方政府官吏進行監察,遇有違法之情案即予彈劾,通常再由朝廷授命法司專(zhuan) 審或者會(hui) 審,定其罪罰。然而,古代禦史監察的運作狀況及其實際效果,是什麽(me) 樣的呢?僅(jin) 以唐代正史記載為(wei) 例,篩選統計近40起案例,可從(cong) 以下三個(ge) 方麵予以回答和描述。
其一,從(cong) 彈劾者與(yu) 被彈劾者的關(guan) 係來看,一方麵,彈劾者或者負有監察職責者主要包括禦史大夫、禦史中丞、(殿中)侍禦史、監察禦史等,基本涵蓋了唐代禦史台中直接享有獨立監察權的全部核心組成官員。換句話說,在禦史台的構成中,無論品秩高低,幾乎沒有任何一個(ge) 虛職或閑職,均屬負有監察職責的實職官員。另一方麵,被彈劾者則涉及中央和地方政府官員,既有省部官員,也有監寺官員,還有州府官員,甚至還包括軍(jun) 事官員和監察官員。同時,涉案官員的品秩從(cong) 正八品到正二品不等,既有低品級的大理丞、監察禦史,也有高品級的中書(shu) 令、尚書(shu) 仆射及諸部尚書(shu) ,足見禦史監察彈劾的範圍是相當寬泛的。
其二,從(cong) 禦史監察彈劾的違法行為(wei) 來看,涉及諸多方麵,重者如“與(yu) 妖人交結,謀不軌”,輕者如“違詔進奉”等。如果根據《唐律疏議》的體(ti) 例標準,大致可以劃分為(wei) 以下類型:謀危社稷,屬於(yu) “十惡”重罪,有1件;違反職製,如貪贓納賄、違失儀(yi) 製等,有32件;鬥訟,如主殺奴婢等,有1件;雜犯,如侵占巷街、誤毀稼穡等,有8件。據此,在禦史監察彈劾官吏的違法行為(wei) 中,雖然也有“十惡”重罪、鬥訟、雜犯等類型,但更多的仍然是官員違反職製的犯罪,約占總數的76.2%,或許這也正是古代禦史監察案件的一個(ge) 典型特征。
其三,從(cong) 禦史監察彈劾的法律效果來看,在唐史記載有處置結果的37件案例中,有3件明確得到皇帝詔書(shu) 的原宥;有2件雖然以特殊原因而免罪,但仍然被處以“貶官”和“征贓”;在其餘(yu) 的案例中,被彈劾的官員都受到了相應的處罰。處罰類型具體(ti) 包括:死刑、流刑、抵罪、免官、貶官、奪階、罰俸、征贓等。如果將“左授”“罷為(wei) ”“左遷”“下除”等都視同“貶官”的話,那麽(me) ,在統計受到彈劾的官員中,有23位被“貶官”,在承擔罪責的案例中約占62.2%;如果再加上被“免官”“奪階”“罰俸”“征贓”等案例,那麽(me) ,涉案官員受到處罰的所占比例就達到83.8%。從(cong) 統計結果來看,在禦史監察彈劾的案件中,直接適用法定正刑的情況較少,更多的是對涉案官員適用諸如貶官、免官等從(cong) 刑。
綜上所述,在禦史監察彈劾的案件中,雖然有製度上禦史與(yu) 被彈劾官員之間的品秩逆差形成的可能阻礙,但在實踐中,禦史經由彈劾而展開的監察是卓有成效的。
雖然在禦史監察的實踐中,時常會(hui) 發生以皇帝寵信或者權臣勢重等原因而赦免被彈劾官員的特殊情況,但如果從(cong) 常規的或者製度化的視角來看,通常情況下,大多數官員對於(yu) 禦史的監察彈劾還是很重視的,甚至非常畏懼的。例如,唐敬宗時,夏州節度使李祐“違製進馬一百五十匹”,侍禦史溫造上奏“正衙彈劾”,李祐被嚇得“股戰流汗”,以致私下對人說“今日膽落於(yu) 溫禦史。籲,可畏哉”。
在古代政製結構中,相對於(yu) 其他職官而言,監察官員因其職責而顯得與(yu) 眾(zhong) 不同,即“禦史”必須保持一種與(yu) 各方利益無涉的獨立地位,從(cong) 而保障其監察、彈劾、裁判的公正性和權威性。現實中,禦史在履行監察職責時總要麵對品秩高於(yu) 己、權勢重於(yu) 己的朝廷重臣或者封疆大吏,即便如此,禦史監察依然卓有成效,並且在古代政製構造中,形成了一種足以維持和穩定官僚結構體(ti) 係的製衡力量。一般而言,國家治理的優(you) 劣,通常取決(jue) 於(yu) 設計優(you) 良的製度以及確保製度得以有效運作的人。誠如荀子所言:“故有君子,則法雖省,足以遍矣;無君子,則法雖具,失先後之施,不能應事之變,足以亂(luan) 矣。”
僅(jin) 就治理國家而言,如果說荀子在強調“君子”方麵是合理的,那麽(me) ,他在輕視“法製”方麵或許是失之偏頗的。在一個(ge) 愈益龐大而繁雜的國家政製中,僅(jin) 僅(jin) 依靠君子“修身”自律來實現治理,已被曆史證明是不切實際的,必須要有合理的製度與(yu) “君子”相輔相成,方有可能維持一個(ge) 有序的官僚係統和穩定的社會(hui) 秩序。自東(dong) 漢以降,即開始在製度建構上嚐試設計成一種“君子”與(yu) “監察”圓融的製度模式,並且在實踐中一直影響著後世禦史監察職能的獨立行使。事實上,與(yu) 其說“禦史獨坐”是官員個(ge) 人行止之結果,倒不如說是政製構造與(yu) 實踐中的習(xi) 慣共同作用的產(chan) 物。從(cong) 曆史上看,至少從(cong) 東(dong) 漢以來的“禦史獨坐”已成為(wei) 一種基本法政慣例。禦史在行使監察權時享有相當的獨立性,一方麵,禦史不應有過多的兼職,以免影響監察職責本身的切實履行;另一方麵,禦史監察無須經由禦史台長官的批準,即可徑行啟動監察程序,例如,唐建中元年,“令禦史得專(zhuan) 彈劾,不複關(guan) 白於(yu) 中丞、大夫”,終以皇帝詔令的形式,授權禦史專(zhuan) 司監察彈劾,從(cong) 而在監察機構內(nei) 部實現了“禦史獨立監察”的製度化。由此可見,在禦史個(ge) 人的“修身”與(yu) 合理的監察“製度”之間,還需要在政製運作中形成一種禦史監察的獨立性觀念,以及有國家強力為(wei) 後盾的、使監察獨立觀念得以實現的製度性保障。
從(cong) 曆史的視角來看,在古代中國的監察實踐中,禦史監察一方麵有其曆史局限性,但也取得了諸多重要的成效,也積累了相當成功的經驗。作為(wei) 監察官員的禦史,不僅(jin) 履行著“分察百僚,巡按郡縣”的職責,發揮著專(zhuan) 有的監察職能以及對皇權的製衡作用,並且還取得了澄清吏治、保障平衡政製運作等顯著的監察實效。同時,禦史監察的獨立性也有助於(yu) 促使古代監察製度得以有效的良性運轉。故而,“禦史監察”正是源於(yu) 曆史和本土的中華法治文明的結晶。
友情鏈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