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參與共治的流域水汙染治理新模式
發稿時間:2011-12-22 00:00:00
近年來,我國環保工程技術加強,資金投入增長,政策約束更為(wei) 嚴(yan) 格,但水資源治理低效,流域水汙染嚴(yan) 重,尤其是體(ti) 製機製不健全,成為(wei) 加劇我國水資源緊張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探索我國流域水汙染治理困境的製度性出路,可能在於(yu) 超越地方行政分割體(ti) 製,探索並完善參與(yu) 共治的治理新模式。
一、現行流域水汙染治理製度存在塊塊分割和分散管理等弊端,不利於(yu) 不同利益主體(ti) 集體(ti) 行動
流域水汙染治理是典型的準公共物品,地方行政分割體(ti) 製強化了地方利益,與(yu) 準公共物品的屬性相悖,這是我國流域水汙染治理低效的體(ti) 製性原因。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ge) 方麵:
一、地方政府客觀存在自利化傾(qing) 向,流域水汙染屬地化治理原則使它們(men) 更多地考慮地方利益的得失;二、地方政府對水資源的分散化管理造成部門職能的衝(chong) 突。例如,區域和行業(ye) 在水資源開發、利用等方麵的決(jue) 策分散,地下水、地表水和雲(yun) 水資源的管理部門分散,農(nong) 業(ye) 、工業(ye) 、居民生活用水管理分散,水管理決(jue) 策執行權分散在政府領導、技術人員和專(zhuan) 職管理人員之間,部門分割還在相當程度上造成“環保不下河、水利不上岸”的管理窘境;三、流域水資源管理權分散在不同的行政部門,流域管理機構則被限定在分散性的特定區域(如重要河段、邊界河段和交叉河段)和特定標準(如取水許可限額)之內(nei) 承擔水管理職能,難以通過宏觀徑流調節來應對流域水質的波動。
在地方行政分割體(ti) 製條件下,流域內(nei) 不同利益主體(ti) 難以通過集體(ti) 行動以實現共同利益,這是因為(wei) 流域承載的規模經濟總量足夠大時,以流域為(wei) 載體(ti) 的各個(ge) 主體(ti) 如政府、市場、公民以及團體(ti) 等就會(hui) 因為(wei) 各自利益的理性考慮而陷入集體(ti) 行動的困境。進一步說,行政分割體(ti) 製條件下流域水汙染治理還存在著邊際成本上升的趨勢,越往下遊治理成本越呈現邊際遞增。地方行政分割程度越高,流域水汙染治理失效的後果越嚴(yan) 重,其治理成本越大。
流域水汙染治理的準公共物品屬性,在本質上要求政府、市場和公民個(ge) 體(ti) 都能夠發揮治理的主體(ti) 作用,而不能依靠任何單一的運作方式。不改變各自為(wei) 政的地方分治思路,僅(jin) 通過強化的屬地管理、嚴(yan) 格的排汙收費、汙染配額的削減,以及改進治理技術、增加資金投入等措施,難以擺脫流域水汙染治理低效的結局。
二、參與(yu) 共治是超越地方行政分割的流域水汙染治理體(ti) 製創新,可促進不同利益主體(ti) 集體(ti) 行動
筆者通過田野調查,獲得三則相對成功案例,它們(men) 各自孕育著我國流域水汙染治道變革和製度創新的因素。
江蘇贛榆縣和山東(dong) 莒南縣在聯合治理龍王河流域水汙染過程中,兩(liang) 縣政府間形成經常性的聯席會(hui) 議製度,兩(liang) 地環境監察人員建立了聯合督察機製。江蘇和浙江兩(liang) 省在協商治理瀾溪塘流域水汙染過程中,雙方地方政府建立了市縣鎮三級互動,發揮了政府間合作的優(you) 勢和主導作用,社會(hui) 公眾(zhong) 和團體(ti) 對經濟項目的環境評價(jia) 實現了至關(guan) 重要的參與(yu) 權、知情權和話語權。江蘇、浙江和上海在共同治理太湖流域水汙染過程中,建立了多級政府之間的信息披露製度、行政監察製度和聯席會(hui) 議製度,政府、市場和社會(hui) 公眾(zhong) 都能參與(yu) 共治,水利、環保、財政、農(nong) 業(ye) 等部門都能聯動合作。
龍王河、瀾溪塘、太湖3個(ge) 流域水汙染治理案例,初步顯示了製度探索和創新帶來的活力,是一種參與(yu) 共治機製。一是克服了各個(ge) 地方政府自利化的傾(qing) 向,強調流域經濟發展和生態環境的良性互動;二是摒棄了一個(ge) 地方政府的單邊行政模式,強調多個(ge) 地方政府之間的協同和合作;三是脫離了經濟權重決(jue) 定話語權大小的傳(chuan) 統遊戲,強調地方政府依靠行政力權威構建平等的對話平台,在信息對稱基礎上通過談判、協商達成共識和合作;四是突破了在單一政府模式框架內(nei) 謀劃頂層設計的思路,強調政府、市場和自治組織等都是共同參與(yu) 流域水汙染治理的主體(ti) 力量。
三、探索流域水汙染的參與(yu) 共治製度,可以堅持循序漸進、因地製宜、均衡激勵的原則
實行參與(yu) 共治,應該更多地表現為(wei) 強製性、人為(wei) 設計、漸進式的製度變遷模式。嚴(yan) 重的流域水汙染治理形勢緊迫,製度變遷需要更多地由政府權威和強製力來推動,而不是一般誘致性引導所能達到目的;製度創新的激勵不夠充分,製度變遷需要更多的人為(wei) 設計來規範,而不能任由其自發演進和貽誤時機;現存地方行政分割體(ti) 製已經造成治理製度固化和利益關(guan) 係的複雜化,流域治理中的不同利益主體(ti) 經常出現零和博弈的困局,參與(yu) 共治在現有模式基礎上不可施以激進化的簡單手段。
參與(yu) 共治的案例多發生在我國經濟相對發達的小流域地區,而大流域治理的參與(yu) 共治機製形成困難但意義(yi) 重大。在經濟相對發達地區,流域係統相對較小,水資源非常緊缺,治理投入較有保障,公民法治精神濃厚,共同利益容易形成,基層政府往往具有政策創新的動力。相反,大流域內(nei) 的不同利益主體(ti) 的共同利益不易形成,它們(men) 在集體(ti) 行動中容易陷入困境。隻有在對流域內(nei) 地方政府的製度激勵中,考核地方政府政績時切實做到環境質量“一票否決(jue) ”,堅決(jue) 扭轉違法成本過低的窘迫,並在相鄰地區實施環境效益財政轉移支付製度,大的流域水汙染治理才有可能形成參與(yu) 共治的集體(ti) 行動。
參與(yu) 共治的活力來自於(yu) 對各個(ge) 參與(yu) 主體(ti) 實施均衡激勵,要進一步構建善治的政府、有效率的市場及公民自主參與(yu) 的機製。首先,國家要加強對地方政府綠色經濟指標的考核,從(cong) 宏觀上更多地考慮促進地區經濟增長和流域生態環境協調發展。其次,任何企業(ye) 都必須對自身的環境外部性負責,科技型企業(ye) 可利用國家節能減排政策機遇,生產(chan) 適合本流域水汙染治理的環境裝備。第三,充分利用聽政於(yu) 群眾(zhong) 、問計於(yu) 專(zhuan) 家等協商民主形式,爭(zheng) 取公眾(zhong) 對參與(yu) 共治方案的支持。
參與(yu) 共治在強調地方政府責任的同時引入了市場、社會(hui) 公眾(zhong) 和社會(hui) 組織等多主體(ti) 力量,是我國流域治理製度性重構。參與(yu) 共治落實到普遍操作層麵上,可考慮在跨行政區的流域水汙染嚴(yan) 重地區真正建立常設性協商治理委員會(hui) 。
四、從(cong) 製度變遷的意義(yi) 上看,參與(yu) 共治對改善我國水量分配和水能開發困局同樣具有借鑒作用
參與(yu) 共治對改善我國水量分配和水能開發困局同樣具有製度借鑒作用。在我國流經多個(ge) 省市的大型流域,長期存在著地區和行業(ye) 之間的水量分配不合理,按比例分配水量的傳(chuan) 統思路表麵上符合優(you) 先占用定製,實際上造成了水資源的低效率利用,還容易加劇下遊地區用水緊張和流域水汙染程度。在小水電開發熱中,突擊上馬、密集布局、徑流引水等亂(luan) 象迭出,全然不顧河流上下遊、左右岸和幹支流等相關(guan) 地區的利益訴求,給社會(hui) 治理和生態環境係統造成了巨大衝(chong) 擊。參與(yu) 共治機製強調在地方政府權威強製力基礎上多主體(ti) 協商治理,其適用對象不僅(jin) 局限於(yu) 流域水汙染治理,可以考慮根據不同情況加以調整修正,使之成為(wei) 我國水資源治理的普遍機製。
質量、數量和能量構成流域水資源三位一體(ti) ,流域水汙染防治、水量分配和水能資源開發構成了我國水資源治理的主要內(nei) 容。中國水資源治理關(guan) 乎生態安全、經濟增長、糧食安全、公共衛生、社會(hui) 穩定和外交戰略等諸多方麵,在國家發展總體(ti) 布局中應該上升為(wei) 國家戰略。考慮到水資源本身的特征和規律,很有必要加強其治理的安全應急體(ti) 係和能力的建設。與(yu) 此同時,若能在政府機構改革中設置國家水資源治理委員會(hui) ,作為(wei) 水資源保護、開發、利用和水汙染治理的權威協調機構,將強化政府部門之間的集體(ti) 行動。
總的來說,中國流域水汙染治理的理性選擇是從(cong) 地方分治走向參與(yu) 共治。參與(yu) 共治著眼於(yu) 流域社會(hui) 利益主體(ti) 之間、人與(yu) 人之間的關(guan) 係互動,其理論和實踐探索或可促進人與(yu) 自然的和諧,促進現代社會(hui) 治理理念的深化和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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