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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汙染事故很熱,“破壞環境罪”很冷

發稿時間:2011-08-15 00:00:00  

  渤海海上最大油田蓬萊19-3油田於(yu) 2011年6月4日發生了漏油事故,迄今已超兩(liang) 個(ge) 月,但油田作業(ye) 者康菲石油公司依然沒完成油汙清理工作。國家海洋局近日對康菲公司未能在規定期限內(nei) 清理油汙提出批評,並表示“目前為(wei) 止,康菲采取的仍隻是一些臨(lin) 時性的措施”。

  此次漏油不僅(jin) 汙染了附近的大麵積海麵,也殃及了近海的海灘。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之前公布的消息顯示,遼寧綏中東(dong) 戴河浴場沿岸、河北京唐港淺水灣浴場,均發現了來自蓬萊19-3油田的油汙。而中海油人士在7月初卻說,漏油範圍很小,隻涉及200平米左右。

  那麽(me) ,作為(wei) 汙染事故責任人,康菲公司將可能麵臨(lin) 什麽(me) 樣的處罰呢?國家海洋局的官員表示,可能將對康菲處以20萬(wan) 人民幣的罰款。罰款20萬(wan) ,讓人難以置信,對石油巨頭來講,這買(mai) 不了幾瓶拉菲,也隻值天價(jia) 吊燈上的幾塊水晶。不過這罰款20萬(wan) 確實有法可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七十三條等相關(guan) 條款明確規定,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海洋環境汙染事故,處三萬(wan) 元以上二十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違規進行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活動、造成海洋環境汙染的,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並處二萬(wan) 元以上二十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也就是說,罰20萬(wan) 還是最高的!

  有人或許想到了2010年5月份的美國墨西哥灣漏油事件。事故責任方英國石油公司在第四天就給出了原油泄漏的數字,並立刻主動進行賠付。最終結果是英國石油公司出資200億(yi) 美元建立了賠償(chang) 基金,CEO海沃德因此下台。事故還導致這個(ge) 百年巨頭20年來首次虧(kui) 損,股價(jia) 迅速跌去了一半以上。

  根據我國目前的環境保護機製和法規,英國石油公司的遭遇不太可能在中國出現。雖然海洋局不排除將代表國家對康菲公司進行生態索賠,由此金額可能將超過20萬(wan) 元,但公眾(zhong) 普遍擔心,最終的結局會(hui) 不會(hui) 像2010年的大連漏油事故一樣,不了了之。大連漏油事故溢油量超萬(wan) 噸,創下了中國海上溢油事故之最,但最終的損害評估和賠償(chang) ,都成了沒影的事。

  1997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添加了環境汙染罪,規定重大環境汙染事故可以追究刑事責任,但這一法律在執行過程中卻幾乎成了棉條棒子。該法施行十年,全國以“破壞環境罪”定案的隻有三起。每年發生2萬(wan) 件左右的環境違法案件,以“破壞環境罪”定案的卻極其罕見,中國司法在環境領域近乎失效,豈非咄咄怪事!

  “破壞環境罪”定案為(wei) 什麽(me) 如此困難?首要原因就是地方保護主義(yi) 在作祟。造成重大汙染事故的企業(ye) 都是規模大、效益好的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它們(men) 大都是與(yu) 政府利益有著千絲(si) 萬(wan) 縷聯係的企業(ye) 。環保執法部門自然就人微言輕、形同虛設。

  要改變環保執法乏力的困局,開放公眾(zhong) 和民間組織的參與(yu) 是一個(ge) 重要途徑。因為(wei) 環境保護是公益事業(ye) ,其根本動力來源於(yu) 公眾(zhong) 。在一些環保做得很好的發達國家,來自民間社會(hui) 的各種公益組織、基金會(hui) 、慈善機構等都十分發達,是環保運動的主要推動力量。

  但目前我國的很多製度設計,卻是在阻礙公眾(zhong) 的環保參與(yu) 。比如2006年中國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要求,在環境司法領域,群體(ti) 訴訟必須分解為(wei) 個(ge) 體(ti) 訴訟。對訴訟主體(ti) 資格嚴(yan) 加限製,使得環境公益訴訟幾乎成了不可能任務。據《人民日報》報道,法院的負責人的解釋是:“訴訟主體(ti) 資格之所以從(cong) 嚴(yan) 控製,是避免人人都來告,造成訴訟泛濫。”但實際上,環境違法案件非常專(zhuan) 業(ye) ,具有長期性和隱蔽性,取證和舉(ju) 證艱難,有關(guan) 環境證據鑒定成本非常高,個(ge) 體(ti) 訴訟顯然難度極大。即使訴訟成功,賠償(chang) 也極其有限,很難起到對汙染事故責任人的懲罰作用。

  8月1日,自然之友等12家環保組織發出公開信,呼籲國家海洋局加快中海油溢油事件處理;同時表示,如果國家海洋局在短時間內(nei) 無法提起公益訴訟,環保組織將不排除在近期率先提起公益訴訟。

  我們(men) 期待這樣的民間環保參與(yu) 能在司法領域獲得支持,因為(wei) 環境保護終究是公益事業(ye) ,環境歸根到底是屬於(yu) 廣大公眾(zhong) 的,如果環境領域違法不究、執法不力,而健康的民間環保力量的表達又被嚴(yan) 格限製的話,環保群體(ti) 事件自然會(hui) 取而代之,近年來的一些“環境群體(ti) 事件”已給我們(men) 敲響了警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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