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紅漫:海域環境何以淪為公地悲劇
發稿時間:2011-07-05 00:00:00
在拖延了十幾天之後,中海油投資者關(guan) 係部近日終於(yu) 坦言,與(yu) 其合作的美國康菲石油中國有限公司報告顯示,由該公司任作業(ye) 者的蓬萊19-3油田於(yu) 6月上、中旬發生滲漏,導致附近海麵出現油膜。
事實上,在十幾天前,某股票論壇上就有網友稱“中海油鑽井平台發生重大泄漏原油事故”。盡管最新消息證明,發帖內(nei) 容並非空穴來風,但此前麵對各方的詢問與(yu) 質疑,中方當事人避而不談,對於(yu) 本次地層溢油的準確時間、事故原因、影響範圍、責任認定、懲處方式等公眾(zhong) 關(guan) 注的核心話題,公開透明的解釋仍然付之闕如。
事實上,類似油田溢油汙染事件並非首次發生,甚至可以說是頻頻發生,但信息不透明、不公開的問題幾乎成為(wei) 了慣例。在去年大連新港中石油漏油事件中,媒體(ti) 雖多方追問,但到最終也沒有得到確鑿的漏油數據。有人猜測是1500噸,而專(zhuan) 家的估計則隻有6萬(wan) -9萬(wan) 噸。大相徑庭的數據直接關(guan) 係到事件程度的定性,以及與(yu) 對於(yu) 當事人問責的輕重。更加令人感到遺憾的是,在大連漏油事故之後,輿論的注意力都被轉移到事後救災環節上去了。當事企業(ye) 中石油不但不道歉、不賠償(chang) 、不發聲,反而在事發一個(ge) 月後,以一場表彰大會(hui) 作為(wei) 全部事件的收場。類似油汙信息不透明的案例還有很多:例如,去年5月,中海油天津分公司南海一號鑽井平台曾發生過一起溢油事故,但事故詳情同樣未對外披露;又如,近幾年來每到4月底左右,海南亞(ya) 龍灣景區的沙灘上都會(hui) 受到不明油汙帶的侵襲,但卻始終沒人對此做出明確回應,而僅(jin) 僅(jin) 是以“不會(hui) 對海域造成不良影響”、“不會(hui) 影響遊客健康”等含混之詞來解釋。
對於(yu) 漏油等海洋汙染問題,業(ye) 內(nei) 有一種聲音認為(wei) ,石油巨頭在國內(nei) 一直采取較為(wei) 粗暴的開采方式,但是在國外卻謹小慎微。之所以采取這種“內(nei) 外有別”的迥異態度,原因就是海外市場對信息公開要求更為(wei) 嚴(yan) 格、相應的處罰力度也要大很多。一個(ge) 典型的案例是,墨西哥灣漏油事件發生後,事故的責任方英國石油公司在第四天就給出了原油泄漏數據。從(cong) 那以後,美國官方定期更新原油泄漏的相關(guan) 數據,民眾(zhong) 可以隨時從(cong) 官方獲得這些信息。同時,美國政府擴大選擇在大約1/3的墨西哥灣實行禁漁,以避免國民食用可能被汙染的水產(chan) 品。漏油事故發生後10天左右,美國政府就確認英國石油公司為(wei) 事故的責任方,並由其負責所有的清汙及可能危害的花費。不到2個(ge) 月,美國政府就迫使該公司建立了高達200多億(yi) 美元的專(zhuan) 門基金用來處理石油泄漏相關(guan) 問題。4個(ge) 月後,第一筆30億(yi) 美元的資金已經注入賬戶,BP董事長低頭向受害者鄭重道歉。美國礦產(chan) 資源管理局局長、近海油氣開采主任辭職。
盡管在技術上的確很難徹底避免溢油事故的發生,但是在其背後,完善的法律製度才能夠成為(wei) 重要的保障。為(wei) 了有效預防環境汙染,美國在1976年出台了《固定廢物處置法》之後,又於(yu) 1980年出台了《環境責任法》,對危險物泄漏治理費用的承擔責任做出了細化規定。一旦發生惡性汙染事件,相關(guan) 設施的所有人或承運人、危險品承運人都可能成為(wei) 事故治理費用的承擔主體(ti) 。需要提及的是,根據貸方責任原則,銀行等借貸金融機構也有可能需要為(wei) 債(zhai) 務企業(ye) 的非理性汙染行為(wei) 擔責。這一看似嚴(yan) 苛的法律規定,對企業(ye) 汙染行為(wei) 形成了全方位的監管網絡。
可見,重典對排汙行為(wei) 起到了良好的威懾作用,其實在中國完全應該采取更加嚴(yan) 厲的懲處措施。中國的全部海洋資源都屬於(yu) 全民所有,因此漏油事故是對每一位公民權利的侵害,本該受到法律法規的嚴(yan) 厲懲戒。但遺憾的是,如若沒有媒體(ti) 及網絡輿論力量的大力聲討,此次中海油漏油事故根本就不會(hui) 被公眾(zhong) 知曉,而監管體(ti) 係的弱化也無法保證汙染事故能夠真正被抑製。對此,我們(men) 在呼籲石油企業(ye) 提高社會(hui) 責任意識的同時,也希望相關(guan) 法律能夠更加健全,以切實起到保護海洋環境的作用。就此而言,包括排汙事件信息披露主體(ti) 、披露內(nei) 容、責任主體(ti) 、事故瞞報責任等,均應以法律法規的形式事前予以規製,打消相關(guan) 企業(ye) 的僥(jiao) 幸心態,杜絕油企以公共環境為(wei) 代價(jia) 、換取巨額暴利亂(luan) 象的一再發生。 (作者係經濟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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