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時期如何進行“訴源治理”
發稿時間:2024-08-06 16:24:25 來源:北京日報·理論周刊 作者:韓偉(wei)
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指出:“法治建設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我國國情決(jue) 定了我們(men) 不能成為(wei) ‘訴訟大國’。”因此,在矛盾糾紛源頭預防、將非訴機製挺在前麵的“訴源治理”,就成為(wei) 必然的選擇。回溯曆史,注重人民調解、行政調解等非訴糾紛化解機製,做好社會(hui) 矛盾預防,盡力將矛盾化解在基層的製度實踐,在延安時期就已經出現,並形成了以和諧、善治為(wei) 旨歸的治理型司法,其中的有益經驗,值得探索挖掘。
司法領導人對“訴源治理”的認識
延安時期,老一輩革命家、司法工作者從(cong) 政治、社會(hui) 等多個(ge) 層麵看待司法,認識到司法訴訟不應是社會(hui) 矛盾糾紛的唯一解決(jue) 方式,應重視民間調解等多種糾紛解決(jue) 方式的運用,盡力幫助老百姓節省訴訟的費用,在糾紛源頭、訴訟發生之初化解矛盾,形成“簡約治理”的模式。
陝甘寧邊區政府主席林伯渠在1944年邊區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提出要改善司法工作,使司法工作符合抗戰利益和人民權益的需要,提倡普及雙方自願為(wei) 原則的民間調解,以減少訴訟。民事案件一般推行調解,輕微刑事案件也可調解,區鄉(xiang) 政府應善於(yu) 發動勞動英雄、公正士紳等有威信的人物推廣民間調解工作。通過民間調解,使得多數糾紛能在基層解決(jue) ,減少訴訟的數量。
延安時期,由於(yu) 新的婚姻法律推行和社會(hui) 的變革,婚姻案件比較多。對這類案件,陝甘寧邊區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報告指出:貫徹進步的婚姻法令,保障婚姻自由,從(cong) 簡單的處理案件中著手,總是消極的,“積極的方麵,還在從(cong) 政治上、經濟上、文化上提高女子權利,男女平等,封建的買(mai) 賣包辦婚姻才易於(yu) 根除。”也就是說,片麵通過司法審判的方式,並不能在根本上解決(jue) 婚姻糾紛,隻有消除經濟、文化上的不平等,此類社會(hui) 問題才能得以消弭。從(cong) 社會(hui) 矛盾根源的角度看待和化解的思路,不僅(jin) 適用於(yu) 婚姻糾紛,對其它大多數糾紛也是適用的。
司法機關(guan) 如何引領和指導治理
司法機關(guan) 的主責是運用法律來審理案件,但在社會(hui) 治理的視域下,它又需要延伸審判職能參與(yu) 治理,而治理過程中,司法機關(guan) 扮演什麽(me) 樣的角色,如何發揮自身的獨特功能,卻直接影響著治理的成效與(yu) 公正。
延安時期,以基層司法處、地方法院為(wei) 主的司法機關(guan) ,通過調解等方式參與(yu) 社會(hui) 治理,更好地實現自身的社會(hui) 功能,有一個(ge) 逐漸探索和進步的過程。最初提出的口號是“調解為(wei) 主、審判為(wei) 輔”,要求各地大量地采用調解方式解決(jue) 矛盾,但也出現了某些偏差:有些調解不講政策和法律,遷就和助長了一些落後習(xi) 慣,如披麻戴孝、燒香紙、陰陽看墳,甚至讓發生糾紛的當事人一方傾(qing) 家蕩產(chan) ,損害了經濟的發展;有些調解又缺乏權威和公信,遇到調皮搗蛋的人,調解不動,判決(jue) 後也不服從(cong) ,老百姓很有意見;還有些將不應調解的盜竊、賭博、虐待致死的刑事案件也作了調解,破壞了法律秩序與(yu) 社會(hui) 公正。至1945年底,邊區召開了推事審判員聯席會(hui) 議,討論和確定了新的調解原則:雙方自願,不許強迫,調解不是訴訟的必經程序,同時將原來的照顧政策法令改為(wei) “遵守政策法令,照顧民間善良習(xi) 慣”。在對調解認識的轉變過程中,司法機關(guan) 基於(yu) 政策法律,對調解等治理方式的指導規範作用更加突顯。
為(wei) 了有效指導民間調解,司法機關(guan) 深入鄉(xiang) 村,進行法律知識普及和調解培訓。有些司法機關(guan) 還負責打造一些調解糾紛的模範村,幫助製定村民公約,保證村民不打官司,能和睦相處。邊區司法機關(guan) 還進行了製度創新,製定了“刑事和解”的製度,對輕微刑事案件,由司法機關(guan) 介入,在保障法律權利的基礎上,盡力予以調解,恢複社會(hui) 和諧關(guan) 係。
可以說,延安時期司法機關(guan) 探索訴訟源頭治理並非一蹴而就,而是經曆了一個(ge) 曲折的過程,在調解與(yu) 審判、習(xi) 慣與(yu) 法令、效率與(yu) 公正之間反複試錯,最終得出了不少有益經驗,即充分發揮群眾(zhong) 自治組織、進步人士的作用,廣泛地采用調解等簡約治理方法,以法律保障治理的公正性。
黨(dang) 政機關(guan) 與(yu) 群眾(zhong) 之協同治理
陝甘寧邊區於(yu) 抗戰時期施行了注重調解的馬錫五審判方式,並在全邊區予以推廣。1944年6月,邊區政府發布指示,要求學習(xi) 馬錫五同誌的方式,多多采用民間調解,“調解可使大事化小,小事化無;增加農(nong) 村和睦,節省勞力,以從(cong) 事生產(chan) 。”這一“審判方式”的運用,不限於(yu) 司法機關(guan) ,而是要求各方麵一起參與(yu) ,形成了黨(dang) 政機關(guan) 、民間群眾(zhong) 團體(ti) 、士紳、勞模等普通群眾(zhong) 協同治理的新模式。
邊區政府提出倡議後,各縣區積極響應,推行調解等多樣化糾紛解決(jue) 方式。在延安縣,政府用三天時間開會(hui) 檢查司法工作,討論普及民間調解,會(hui) 議中決(jue) 定各區有計劃地選擇典型鄉(xiang) 村,培養(yang) 民間調解幹部,“首先政府幹部要領導支持,共同研究學習(xi) 。對於(yu) 調解辦法訂出幾個(ge) 原則”,如要深入群眾(zhong) ,調查研究,弄清是非;要公道,要耐心,要以道理說服雙方同意,不能強製。
不僅(jin) 基層幹部深入農(nong) 村解決(jue) 糾紛,不少中高級幹部也參與(yu) 調解工作。隴東(dong) 分區提出口號:“把馬錫五同誌的審判方式推行到各縣司法工作中去!”轄區各縣積極行動,如合水縣縣長王士俊先後調解了三件民事糾紛,其中趙、崔兩(liang) 家土地糾紛,因所持約據年代久遠,土地四至也不清楚,長期爭(zheng) 執不下,王縣長會(hui) 同鄉(xiang) 上幹部及當地有威望的群眾(zhong) 一起調解,一致同意將所爭(zheng) 的二十畝(mu) 灘地從(cong) 中均分,雙方對此解決(jue) 方式都很滿意。
在民間,隨著模範鄉(xiang) 村、勞模運動的推行,出現了一批善於(yu) 調解的英雄模範。如在關(guan) 中分區,勞動英雄張清益不但調解本村的糾紛,還走出去幫助別的村,在協助某回民鄉(xiang) 紡織工作時,聽說受惠老馬甚多的夥(huo) 計因受人挑唆,負義(yi) 離開,轉雇於(yu) 楊姓,老馬氣得要自尋短見。張清益當晚就到老馬家,找來全部當事人調解,經過一番說合,當事人最終言歡而散,避免了社會(hui) 矛盾的激化。
對於(yu) 民間調解,延安的《解放日報》不僅(jin) 多次予以報道,還附帶評論,提出中肯的建議:農(nong) 村的民事糾紛,都可以在地方上調解,因為(wei) 當地的群眾(zhong) ,對案件內(nei) 容了解最清楚,照顧情理也比外人周到。有些原來可以在村中調解的案件,往往由於(yu) 處理不當,方式不好,反而擴大變成訴訟,因此,要求區鄉(xiang) 幹部調解人民糾紛必須客觀公正,多方占有材料,吸收輿論,在方式上耐心說服,以求真正調解糾紛、平息訴訟。司法下鄉(xiang) 與(yu) 群眾(zhong) 結合,就能迅速而正確地解決(jue) 群眾(zhong) 糾紛,不僅(jin) 不會(hui) 使群眾(zhong) 因為(wei) 打官司而耽誤生產(chan) ,而且更能配合區鄉(xiang) 政府,把當地公正有威信的人組織起來,建立調解工作的基礎。
延安時期根據地政權充分依靠群眾(zhong) ,多采取調解等訴訟外的方式解決(jue) 糾紛,既是黨(dang) 的群眾(zhong) 路線在司法領域的體(ti) 現,也是司法製度資源不足、專(zhuan) 門人才匱乏的現實選擇。然而,由此形成的黨(dang) 政幹部、勞模鄉(xiang) 賢一起參與(yu) 矛盾化解,司法機關(guan) 側(ce) 重從(cong) 政策法律的層麵予以指導和規範保障的社會(hui) 治理經驗,與(yu) 當代中國注重源頭治理、非訴機製挺在前的“訴源治理”具有多個(ge) 維度的契合。這其中,如何在黨(dang) 的領導下,有效調動社會(hui) 各方麵力量和資源優(you) 化治理,恰當地發揮人民法院的治理功能,保障治理的合法性與(yu) 合理性,實現社會(hui) 公平正義(yi) ,仍留下諸多現實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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