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證與戶籍人口同享免費義務教育
發稿時間:2014-12-05 00:00:00
昨日,國務院法製辦公室就《居住證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向社會(hui) 公開征求意見。
意見稿明確居住證持有人可與(yu) 當地戶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包括免費接受義(yi) 務教育、平等勞動就業(ye) 等多項權利,並可逐步享受同等的中等職業(ye) 教育資助、就業(ye) 扶持、住房保障、養(yang) 老服務、社會(hui) 福利、社會(hui) 救助、隨遷子女在當地參加中考和高考的資格等權利。
明確各類城市落戶條件標準
為(wei) 了加強人口服務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權益,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促進社會(hui) 公平正義(yi) ,維護社會(hui) 秩序,在公安部2012年底報送的《居住證管理辦法(送審稿)》基礎上,國務院法製辦公室廣泛征求了中央有關(guan) 單位、省級地方政府及部分城市政府的意見,會(hui) 同公安部反複研究修改形成了《居住證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征求意見稿規定了申領居住證的條件,即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穩定就業(ye) 、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在居住證持有人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務方麵,征求意見稿規定,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與(yu) 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下列基本公共服務和各項便利。
同時,意見稿規定:國務院有關(guan) 部門、地方各級政府及其有關(guan) 部門應當積極創造條件,使居住證持有人享有與(yu) 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權利和便利。
在持證人登記為(wei) 常住戶口方麵,征求意見稿規定:居住證持有人符合居住證發放地人民政府規定的落戶條件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居住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根據戶籍製度改革意見,征求意見稿明確了各類城市製定落戶條件的標準。
首次申領居住證將免工本費
征求意見稿還明確了居住證的申領受理、製作、發放、簽注、換領、補領等各項程序性規定,並對騙領、出租、出借居住證等違法行為(wei) 及負責居住證持有人權益保障和服務管理工作的相關(guan) 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wei) 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征求意見稿還對於(yu) 居住證持有人個(ge) 人信息的保密工作進行了規定。工作人員將獲得的居住證持有人個(ge) 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的,將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而持證人有違規行為(wei) 的將會(hui) 被罰200元。比如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住證的;出租、出借、轉讓居住證的;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證的。而冒用他人居住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住證的,由公安機關(guan) 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根據管理辦法,首次申請領取居住證,免收證件工本費。損壞換領、丟(diu) 失補領居住證,應當繳納證件工本費。
國務院法製辦公室表示,有關(guan) 單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15年1月2日前提出修改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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