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力打破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國務院公布《公平競爭審查條例》
發稿時間:2024-06-14 11:36:09

根據《公平競爭(zheng) 審查條例》,起草單位起草政策措施應該按照怎樣的審查標準?政策措施不得含有哪些內(nei) 容?一起來看——
不得含有下列限製或者變相限製市場準入和退出的內(nei) 容
●對市場準入負麵清單以外的行業(ye) 、領域、業(ye) 務等違法設置審批程序;
●違法設置或者授予特許經營權;
●限定經營、購買(mai) 或者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以下統稱商品);
●設置不合理或者歧視性的準入、退出條件;
●其他限製或者變相限製市場準入和退出的內(nei) 容。
不得含有下列限製商品、要素自由流動的內(nei) 容
●限製外地或者進口商品、要素進入本地市場,或者阻礙本地經營者遷出,商品、要素輸出;
●排斥、限製、強製或者變相強製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經營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排斥、限製或者變相限製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政府采購、招標投標;
●對外地或者進口商品、要素設置歧視性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價(jia) 格或者補貼;
●在資質標準、監管執法等方麵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經營設置歧視性要求;
●其他限製商品、要素自由流動的內(nei) 容。
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或者未經國務院批準,不得含有下列影響生產(chan) 經營成本的內(nei) 容
●給予特定經營者稅收優(you) 惠;
●給予特定經營者選擇性、差異化的財政獎勵或者補貼;
●給予特定經營者要素獲取、行政事業(ye) 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社會(hui) 保險費等方麵的優(you) 惠;
●其他影響生產(chan) 經營成本的內(nei) 容。
不得含有下列影響生產(chan) 經營行為(wei) 的內(nei) 容
●強製或者變相強製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wei) ,或者為(wei) 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wei) 提供便利條件;
●超越法定權限製定政府指導價(jia) 、政府定價(jia) ,為(wei) 特定經營者提供優(you) 惠價(jia) 格;
●違法幹預實行市場調節價(jia) 的商品、要素的價(jia) 格水平;
●其他影響生產(chan) 經營行為(wei) 的內(nei) 容。
起草單位起草的政策措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製競爭(zheng) 效果,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沒有對公平競爭(zheng) 影響更小的替代方案,並能夠確定合理的實施期限或者終止條件的,可以出台:
●為(wei) 維護國家安全和發展利益的;
●為(wei) 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增強國家自主創新能力的;
●為(wei) 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救災救助等社會(hui) 公共利益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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