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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相關負責人解讀國務院組織法修訂草案

發稿時間:2024-03-07 15:19:46   來源:新華社   作者:記者劉奕湛、齊琪

  國務院組織法是關(guan) 於(yu) 國務院組織製度和工作製度的基本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修訂草案)》5日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二次會(hui) 議審議。

  針對國務院組織法修改的意義(yi) 、原則、具體(ti) 修改內(nei) 容,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法製工作委員會(hui) 相關(guan) 負責人進行了解讀。

  修法對全麵加強國務院自身建設有何重大意義(yi) ?

  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法工委副主任武增說,修改國務院組織法是更好適應黨(dang) 和國家事業(ye) 發展需要,不斷提高政府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的重要舉(ju) 措。

  黨(dang) 的二十大強調,“轉變政府職能,優(you) 化政府職責體(ti) 係和組織結構,推進機構、職能、權限、程序、責任法定化”,對推進政府組織機構法定化作出明確部署。

  1982年12月,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hui) 議在通過現行憲法的同時,通過了現行的國務院組織法,施行40多年來一直沒有修改過。

  武增表示,麵對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有必要在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基礎上修改國務院組織法,將堅持以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為(wei) 指導、堅持黨(dang) 的全麵領導等重要內(nei) 容載入國務院組織法,將深化黨(dang) 和國家機構改革的精神和成果通過法律規定予以體(ti) 現。

  她表示,這將進一步健全國務院組織製度和工作製度,確保正確政治方向,全麵加強政府自身建設,為(wei) 建設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提供堅實法治保障。這也是健全黨(dang) 的全麵領導製度體(ti) 係的必然要求,有利於(yu) 國務院以政治建設為(wei) 統領全麵加強自身建設,保證黨(dang) 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jue) 策部署在國家工作中得到全麵落實。

  修訂草案明確國務院堅持以人民為(wei) 中心、全心全意為(wei) 人民服務,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

  “國務院是人民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行使國家權力產(chan) 生的,履行憲法法律賦予的重要職責,必須堅持為(wei) 人民服務、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法工委憲法室主任雷建斌表示,此次修訂有利於(yu) 國務院更好堅持全心全意為(wei) 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

  修法遵循哪些重要原則?

  雷建斌說,堅持正確政治方向、堅持科學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堅持依憲立法,是修法工作遵循的重要原則。

  修改國務院組織法,始終堅持以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為(wei) 根本遵循,將堅決(jue) 維護黨(dang) 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作為(wei) 最高政治原則貫穿修法全過程和各方麵。

  堅持守正創新、堅持問題導向、堅持係統觀念。雷建斌介紹,在修法工作中注重突出體(ti) 現新時代的特點和要求,同時充分考慮國務院組織製度的連續性和穩定性。著眼新時代國務院工作麵臨(lin) 的形勢任務,總結吸收國務院工作實踐的新經驗新成果,特別是《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國務院工作規則》製定修改和實施過程中的成熟做法,以法律形式作出規定。著眼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製度,在黨(dang) 和國家機構職能體(ti) 係總體(ti) 框架內(nei) ,與(yu) 時俱進完善國務院相關(guan) 製度。

  國務院組織法根據憲法的規定、原則和精神,對國務院的組織製度和工作製度作出規定,對於(yu) 保障國務院依憲依法履行職責發揮了重要作用。

  雷建斌介紹,修法工作嚴(yan) 格遵循憲法確立的製度、原則和規定,處理好國務院組織法與(yu) 全國人大組織法、地方組織法、立法法、監督法等法律以及相關(guan) 黨(dang) 內(nei) 法規、行政法規之間的關(guan) 係,明確各自定位、做好銜接。

  草案作出哪些具體(ti) 修訂?

  修訂草案增加有關(guan) 國務院性質地位的規定,同時完善有關(guan) 國務院職權的表述,規定國務院行使憲法和有關(guan) 法律規定的職權。

  “增補內(nei) 容體(ti) 現了堅持依憲立法的原則,發揮了憲法在立法中的核心地位功能。”武增介紹,我國憲法對國務院的性質地位等作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guan) 的執行機關(guan) ,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guan) 。”

  現行的國務院組織法對憲法關(guan) 於(yu) 國務院的性質地位等內(nei) 容未作具體(ti) 規定。“為(wei) 保證國務院組織法的完整性,此次的修訂草案重申了憲法相關(guan) 規定的內(nei) 容。”雷建斌說。

  在完善國務院機構及其職權相關(guan) 規定方麵,修訂草案與(yu) 2023年修改的立法法相銜接,完善規章製定主體(ti) 的規定,明確國務院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jue) 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範圍內(nei) ,製定規章等。

  “以基本法律的形式做好頂層設計、夯實製度基礎。這對於(yu) 推進政府機構、職能、權限、程序、責任法定化,全麵加強國務院自身建設,保證國務院各部門更好分工合作、協同配合具有重要保障作用。”武增說。

  修訂草案健全國務院會(hui) 議製度,對國務院常務會(hui) 議、全體(ti) 會(hui) 議的主要任務以及其他會(hui) 議形式作出規定。同時增加國務院依法全麵正確履行職能的製度措施,提出“國務院堅持科學決(jue) 策、民主決(jue) 策、依法決(jue) 策”“國務院健全行政監督製度,加強行政複議、法規和規章備案審查、行政執法監督、政府督查等工作,堅持政務公開,強化對行政權力運行的製約和監督”等內(nei)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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