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嚴禁!事關罰款設定與實施,國務院發文
發稿時間:2024-02-20 13:41:37 來源:中國政府網
2月2日國務院常務會(hui) 議強調,要對涉及罰款事項的行政法規進行係統梳理,及時按規定進行修改完善。要加大對亂(luan) 罰款的整治力度,更好維護企業(ye) 和群眾(zhong) 合法權益。
近日,國務院印發《關(guan) 於(yu) 進一步規範和監督罰款設定與(yu) 實施的指導意見》,首次對行政法規、規章中的罰款設定與(yu) 實施作出全麵係統的規範。《意見》明確,要依法科學行使罰款設定權,嚴(yan) 格規範罰款實施活動,全麵強化罰款監督。今後,在罰款設定、罰款實施、罰款監督方麵,有哪些“不”、“不得”、“嚴(yan) 禁”?一起來看——
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wei) 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但未設定罰款的,規章不得增設罰款。
規章設定的罰款數額不得超過法律、法規對相似違法行為(wei) 規定的罰款數額,並要根據經濟社會(hui) 發展情況適時調整。
要綜合運用各種管理手段,能夠通過教育勸導、責令改正、信息披露等方式管理的,一般不設定罰款。
規定處以一定幅度的罰款時,除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等情形外,罰款的最低數額與(yu) 最高數額之間一般不超過10倍。
對評估發現有不符合上位法規定、不適應經濟社會(hui) 發展需要、明顯過罰不當、缺乏針對性和實用性等情形的罰款規定,要及時按照立法權限和程序自行或者建議有權機關(guan) 予以修改或者廢止。
要嚴(yan) 格按照法律規定和違法事實實施罰款,不得隨意給予頂格罰款或者高額罰款,不得隨意降低對違法行為(wei) 的認定門檻,不得隨意擴大違法行為(wei) 的範圍。
行政機關(guan) 實施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wei) ,不得隻罰款而不糾正違法行為(wei)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guan) 部門、鄉(xiang)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在2024年12月底前完成執法類電子技術監控設備清理、規範工作,及時停止使用不合法、不合規、不必要的監控設備。
利用監控設備收集、固定違法事實的,應當經過法製和技術審核,根據監管需要確定監控設備的設置地點、間距和數量等,設置地點要有明顯可見的標識,投入使用前要及時向社會(hui) 公布,嚴(yan) 禁為(wei) 增加罰款收入脫離實際監管需要隨意設置。要確保計量準確,未經依法檢定、逾期未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堅決(jue) 防止以罰增收、以罰代管、逐利罰款等行為(wei) ,嚴(yan) 格規範罰款,推進事中事後監管法治化、製度化、規範化。
對社會(hui) 關(guan) 注度較高、投訴舉(ju) 報集中、違法行為(wei) 頻繁發生等罰款事項,要綜合分析研判,優(you) 化管理措施,不能隻罰不管;行政機關(guan) 不作為(wei) 的,上級行政機關(guan) 要加強監督,符合問責規定的,嚴(yan) 肅問責。
行政機關(guan) 要將應當上繳的罰款收入,按照規定繳入國庫,任何部門、單位和個(ge) 人不得截留、私分、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堅決(jue) 防止罰款收入不合理增長,嚴(yan) 肅查處罰款收入不真實、違規處置罰款收入等問題。
嚴(yan) 禁逐利罰款,嚴(yan) 禁對已超過法定追責期限的違法行為(wei) 給予罰款。
國務院決(jue) 定取消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中設定的罰款事項的,自決(jue) 定印發之日起暫時停止適用相關(guan) 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中的有關(guan) 罰款規定。國務院決(jue) 定調整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中設定的罰款事項的,按照修改後的相關(guan) 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中的有關(guan) 罰款規定執行。
國務院有關(guan) 部門要自決(jue) 定印發之日起60日內(nei) 向國務院報送相關(guan) 行政法規修改方案,並完成相關(guan) 部門規章修改或者廢止工作,部門規章需要根據修改後的行政法規調整的,要自相關(guan) 行政法規公布之日起60日內(nei) 完成修改或者廢止工作。因特殊原因無法在上述期限內(nei) 完成部門規章修改或者廢止工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多不得超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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