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藏春:構建改革和法治良性互動關係的理論基礎與實現路徑
發稿時間:2023-12-27 13:52:58 來源:《民主與(yu) 法製》
運用法治推進改革,構建改革和法治良性互動關(guan) 係,是新時代推進改革方式的重大創新。以習(xi) 近平法治思想為(wei) 指導,認真研究新時代推進改革新方式,有著重要的理論意義(yi) 和現實意義(yi) 。
一、新時代推進改革新方式形成的理論基礎
改革和法治的關(guan) 係是伴隨我國改革的不斷推進而逐步凸現的。1978年,黨(dang) 的十一屆三中全會(hui) 開啟了我國改革開放的曆史進程。由於(yu) 當時我國的法製不完善、不健全,整個(ge) 上世紀八十年代改革主要是以“政策調整”的方式推進的。到了上世紀九十年代之後,隨著法製的逐步完善,改革推進的方式轉向了“政策突破,法律確認”。到了黨(dang) 的十八大,特別是黨(dang) 的十八屆三中全會(hui) 和四中全會(hui) 相繼提出“全麵深化改革”和“全麵依法治國”的任務以後,改革和法治的互動關(guan) 係發生了一些新的變化。改革變為(wei) 全麵改革,涉及的領域不僅(jin) 僅(jin) 是經濟體(ti) 製,還包括政治體(ti) 製、文化體(ti) 製、社會(hui) 體(ti) 製、生態文明體(ti) 製以及各方麵體(ti) 製機製。改革的法治環境也發生了變化,是在已經形成的社會(hui) 主義(yi) 法律體(ti) 係的條件下進行的。開始出現具體(ti) 的改革措施與(yu) 具體(ti) 的法律製度相抵觸的現象,改革就變成為(wei) “變法”。在這個(ge) 背景下,我國形成了運用法治推動改革,實現改革和法治的良性互動的新方式。
新時代推進改革新方式是習(xi) 近平法治思想的實踐成果。對於(yu) 新時代如何正確處理改革和法治的關(guan) 係,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作了全麵深刻的論述。主要有:改革和法治如鳥之兩(liang) 翼、車之兩(liang) 輪。改革和法治相輔相成、相伴而生。堅持改革和法治相統一相協調。在法治下推進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這些論述包含了新時代推進改革新方式的哲學基礎、理論基礎和實踐路徑,為(wei) 新時代推進改革新方式的形成提供了理論遵循。
新時代推進改革的新方式,蘊藏著豐(feng) 富的理論內(nei) 涵,值得我們(men) 去發現和挖掘,更需要總結和提煉。
(一)基於(yu) 對改革和法治對立統一關(guan) 係的認識
改革和法治存在著功能上的差異性。改革,屬於(yu) 社會(hui) 變遷的範疇,是指在堅持現存的社會(hui) 關(guan) 係,包括經濟關(guan) 係、政治關(guan) 係、社會(hui) 結構的根本價(jia) 值和根本原則的前提下對社會(hui) 關(guan) 係的調整。從(cong) 改革與(yu) 社會(hui) 關(guan) 係互動的角度看,改革的顯著特征是:改革是破與(yu) 變,並且是一個(ge) 頻繁漸變的過程。改革的任務是雙重的,它既要衝(chong) 破現存的體(ti) 製機製製度的束縛,還要建立與(yu) 改革目標相一致的新體(ti) 製新製度,替代現存的體(ti) 製機製製度。法治也有自身的功能性特點,對此,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概括為(wei) “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這種功能是以法律的相對穩定性為(wei) 基礎的。改革和法治的這些不同特點,就使得改革和法治之間呈現出破與(yu) 立、變與(yu) 穩的差異性。這種差異性就是哲學意義(yi) 上的“對立關(guan) 係”。
改革和法治存在著同一性。改革的性質和法治的性質是一致的,都是為(wei) 了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製度。改革的方向和現代法治的基本要素是相容的。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的製度性要求,都是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的基本要素。它們(men) 的目標相同,都是以全麵建設社會(hui) 主義(yi) 現代化國家為(wei) 目標的。並且,改革的目標包含法治。“全麵深化改革的總目標是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製度、推進國家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而推進國家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總體(ti) 目標,就包含了全麵依法治國,建設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國家。改革和法治在目標上,通過國家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而相互銜接。
(二)基於(yu) 對我國改革和法治關(guan) 係發生的曆史場域的認識
我國改革和法治的關(guan) 係問題,是在中國推進國家現代化進程中發生的,是與(yu) 中國的社會(hui) 轉型聯係在一起的。實現現代化的過程,就是社會(hui) 轉型的過程,它意味著從(cong) 農(nong) 業(ye) 社會(hui) 向工業(ye) 社會(hui) 轉變過程。它包括從(cong) 傳(chuan) 統經濟向現代經濟、傳(chuan) 統社會(hui) 向現代社會(hui) 、傳(chuan) 統政治向現代政治、傳(chuan) 統文明向現代文明等各方麵的轉變。在社會(hui) 主義(yi) 製度已經建立基礎上,我國的社會(hui) 轉型是通過改革來逐步實現的。這就決(jue) 定了當代kaiyun官方地址與(yu) 法治關(guan) 係既有與(yu) 其他國家和曆史上的共同特點,也有其自身的特點。一是改革和法治之間是一個(ge) 長期的動態平衡的過程。改革和法治之間的矛盾運動是推進全麵深化改革和全麵依法治國的動力,這種矛盾運動貫穿在全麵深化改革和全麵依法治國的全過程。法治和改革之間的平衡和不平衡是一個(ge) 不斷運動的過程。二是在社會(hui) 轉型的過程中,法治具有雙重曆史使命,既要支持保障改革的順利推進,又要在改革中不斷完善法治,完成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國家和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體(ti) 係的建構。
(三)基於(yu) 對我國改革和法治關(guan) 係的現實基礎的認識
從(cong) 我國改革和法治關(guan) 係現實情況看,總體(ti) 判斷是,改革和法治之間是總體(ti) 適應,不適應的隻是法律的一些具體(ti) 內(nei) 容。總體(ti) 適應是矛盾的主要方麵。我國的改革和法治同時發端於(yu) 黨(dang) 的十一屆三中全會(hui) 。黨(dang) 的十一屆三中全會(hui) 之後,在推進改革的過程中,我國的法治建設也經曆了“加強社會(hui) 主義(yi) 法製”到“建設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國家”的過程。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律體(ti) 係是在改革過程中逐步形成的,是對改革成果的法律確認。
二、法治保障改革的功能發揮
法治保障改革,指的是法治在改革中的作用。法治保障改革的作用是通過法治功能發揮來實現的。法學理論中,法的作用與(yu) 法的功能是兩(liang) 個(ge) 既有聯係又有區別的概念。法的作用指的是運用法律調整社會(hui) 關(guan) 係發生的預期效果和實際效果;法的功能指的是法在調整社會(hui) 關(guan) 係過程中法治自身機能的發揮,這種功能與(yu) 其他社會(hui) 調控工具相比較具有獨特性。法的作用是通過法的功能發揮來實現的。法的功能與(yu) 法治的功能基本相同,但也有區別。法的功能是法律規範的機能,法治功能則是指法的體(ti) 係的機能。法治保障改革作用是通過法治動能的發揮來實現的。
(一)通過法治的行為(wei) 指引和預測功能的發揮,實現法治引導改革
從(cong) 一般意義(yi) 上講,法律是對現有社會(hui) 關(guan) 係的確認。由於(yu) 中國處在社會(hui) 轉型期,從(cong) 1954年憲法開始,中國的法律既有確認性又有綱領性雙重特質,已經成為(wei) 中國法律的傳(chuan) 統。法治引導改革,就是運用這個(ge) 傳(chuan) 統。將改革的方向、原則和要求納入立法中,通過法規範的指引、預測功能的發揮,引導改革。一是堅持改革決(jue) 策與(yu) 立法決(jue) 策相統一。在作出改革決(jue) 策時,應統籌考慮改革和立法的內(nei) 在聯係性,在改革的總體(ti) 安排中納入法治建設的內(nei) 容。對於(yu) 立法中具體(ti) 法律製度的設計,必須充分體(ti) 現改革的方向、原則和要求。二是堅持以立法預留改革空間。對有些正在探索推進改革的領域,雖然改革的方向和重大舉(ju) 措確定了,但某些具體(ti) 改革措施和製度設計還不成熟,認識也不盡一致,這時立法就應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為(wei) 將來進一步的改革預留空間。
(二)通過創設法律“可控性變通適用”的法治功能的發揮,建立改革推進的合法秩序
為(wei) 了保證改革的合法性,通過授權來進行改革試點,是我國處理改革和法治之間關(guan) 係的成功經驗。2015年修改的《立法法》第13條對改革的立法授權形式作了確認和規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及其常務委員會(hui) 可以根據改革發展的需要,決(jue) 定就行政管理等領域的特定事項授權在一定期限內(nei) 在部分地方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法律的部分規定。”這一形式在全麵深化改革進程中廣泛運用。2023年3月13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第一次會(hui) 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關(guan) 於(yu) 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決(jue) 定》,對授權改革的法律機製作了進一步完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及其常務委員會(hui) 可以根據改革發展的需要,決(jue) 定就特定事項授權在規定期限和範圍內(nei) 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法律的部分規定。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法律的部分規定的事項,實踐證明可行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及其常務委員會(hui) 及時修改有關(guan) 法律;修改法律的條件尚不成熟的,可以延長授權的期限,或者恢複施行有關(guan) 法律規定。”
(三)通過法的秩序固定功能的發揮,確認改革的成果
立法的功能就是將現實社會(hui) 中人們(men) 相互認同的關(guan) 係普遍化抽象化,轉變為(wei) 法律主體(ti) 之間的權利義(yi) 務關(guan) 係,並由國家強製力保證。改革就意味著新秩序的建立,因此,將改革建立起來的新秩序通過立法確認,是法治保障改革的重要體(ti) 現。一是以立法形式確認改革成果。深化改革的過程是法律製度不斷創新完善的過程。對實踐證明比較成熟的改革經驗、行之有效的改革舉(ju) 措,立法機關(guan) 通過及時立法、修法,將其上升為(wei) 法律規定,確認改革成果。二是堅持以法律解釋滿足改革需要。法律解釋實際上起著補充立法的作用。同立法活動相比,法律解釋具有成本低、周期快等特點。並且,法律解釋是在保持法律規定不變的狀態下對法律條文的具體(ti) 適用作出進一步明確或補充,有利於(yu) 保持法律的穩定性。
(四)通過法治的社會(hui) 整合功能的發揮,實現改革與(yu) 社會(hui) 穩定的統一
改革是社會(hui) 格局的變動。舊的格局被打破,新的格局誕生,新舊格局的轉換必然引發社會(hui) 關(guan) 係的變動和調整,也必然帶來不同利益群體(ti) 的利益格局發生變化,而改革必須在穩定的社會(hui) 環境下推進。這就需要發揮法治的社會(hui) 整合功能,維護社會(hui) 穩定。法治的社會(hui) 整合功能主要通過以下幾個(ge) 方麵來體(ti) 現的:通過法律體(ti) 係一致性原則的實施,保證改革涉及的法律與(yu) 其他法律的和諧一致;通過法的適用性原則,處理新舊法律之間的銜接過渡;通過法律救濟機製,將對改革的爭(zheng) 議納入法治軌道處理。
(五)通過法的價(jia) 值評價(jia) 功能的發揮,形成改革的社會(hui) 支持機製
改革離不開人民群眾(zhong) 的支持,必須在全社會(hui) 形成改革的共識。形成改革共識的方式有許多,比如:宣傳(chuan) 教育、政治動員、行政推動等。但最基本的方式就是法治。由於(yu) 利益格局的多元和思想觀念的多樣,改革共識的形成需要改革的領導者在與(yu) 不同社會(hui) 成員的互動中不斷調整改革方案,以獲取最大公約數。因此,改革共識是一個(ge) 不斷凝聚的過程。法治作為(wei) 凝聚改革共識的基本方式,能夠為(wei) 改革的領導機關(guan) 與(yu) 社會(hui) 成員之間的互動以及社會(hui) 各個(ge) 利益主體(ti) 之間的互動,提供平等、穩定的規則體(ti) 係。法治能夠為(wei) 改革過程中的利益分配提供共性指導原則。法律作為(wei) 普遍的社會(hui) 行為(wei) 規範,具有獨特的指引、評價(jia) 、預測和教育功能。它要求在改革過程中,對於(yu) 公權力的設定和行使必須符合全麵依法治國和建設法治政府的要求;它要求公民和法人在主張自己的權益時,應當符合憲法法律的規定;它明確了哪些權利是可以爭(zheng) 取的,哪些主張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哪些法定義(yi) 務和責任是必須履行的。法治在凝聚改革共識的過程中是判別各種利益主張的共同準則。
(六)通過憲法根本法功能的發揮,保證國家根本製度的穩定性
憲法作為(wei) 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憲法規定的內(nei) 容都是國家的重大製度和重大事項。這就要求我們(men) 必須始終把憲法規定、憲法原則、憲法精神作為(wei) 處理改革和法治關(guan) 係的根本準則,作為(wei) 協調兩(liang) 者關(guan) 係的法律基礎,對改革涉及法律調整的事項,實施合憲性審查。
三、在對改革的積極回應中實現法治的完善
在我國,改革和法治之間的互動模式是“撞擊—回應”型的。改革的推進,必然衝(chong) 擊現行的法治體(ti) 係,而法治體(ti) 係通過積極的回應,既保障改革的順利進行,也在積極回應中實現法治的完善。正是這一波又一波的“撞擊—回應”,構成了我國改革和法治之間互動關(guan) 係的壯麗(li) 圖景。
(一)在改革中確立我國法治的核心價(jia) 值
公平正義(yi) 是法治的核心價(jia) 值。我國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也同樣將公平正義(yi) 作為(wei) 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的價(jia) 值追求。公平正義(yi) 作為(wei) 法的核心價(jia) 值要求任何時候法律必須體(ti) 現公平正義(yi) 的要求,公平正義(yi) 是法律的理想和追求。但對於(yu) 什麽(me) 是公平正義(yi) ,從(cong) 古希臘以來,學術思想家一直在討論。對於(yu) 公平正義(yi) ,馬克思主義(yi) 從(cong) 曆史唯物主義(yi) 的立場做出了回答。“隻要與(yu) 生產(chan) 方式相適應、相一致,就是正義(yi) 的;隻要與(yu) 生產(chan) 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義(yi) 的。”從(cong) 人類文明發展曆史看,在自給自足的小農(nong) 經濟時代,社會(hui) 主流的公平正義(yi) 觀就是結果平等的平均主義(yi) ,而在市場經濟時代,人們(men) 奉行的公平正義(yi) 觀則是起點平等、公平競爭(zheng) 、權利平等、規則平等。我國經濟體(ti) 製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體(ti) 製,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是極富效率的市場配置資源方式與(yu) 更加公正的社會(hui) 的有機結合。市場配置資源保證經濟和發展的效率和動力,社會(hui) 主義(yi) 原則則保證社會(hui) 更加公正。因此,我國社會(hui) 主義(yi) 公平公正的價(jia) 值理念也必須與(yu) 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相適應。一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權利平等、規則平等、秩序公正、自由競爭(zheng) ,權利保護等原則同樣適用於(yu) 我國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二是我國的市場經濟是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社會(hui) 主義(yi) 原則也必須體(ti) 現在我國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的核心價(jia) 值理念中。主要有:以人的自由而全麵的發展為(wei) 目標,社會(hui) 主義(yi) 就是要製造條件不斷推進人的自由而全麵的發展。既要注重秩序公正、形式平等,也要關(guan) 注實質平等。因此,我們(men) 可以把我國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的公平正義(yi) 觀概括為(wei) ,以實現人的自由而全麵的發展為(wei) 目標,將實質平等與(yu) 形式平等、實體(ti) 公正與(yu) 秩序公正有機結合。
(二)在改革中實現中國特色的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政府體(ti) 係的構建
法治政府建設在全麵依法治國的布局中具有主體(ti) 工程、重點任務、率先突破的地位和作用。從(cong) 某種意義(yi) 上講,法治政府的建設水平是衡量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國家水平的標準之一。法治政府建設在法學意義(yi) 上就表現為(wei) 行政法治建設。西方行政法治是在反封建過程中逐步形成的,它的特點是,實行國家與(yu) 社會(hui) 相分離,公權力和公民權利相分離,行政法治的重點就是通過法律約束公權力,防止公權力的濫用以維護人權,並在此基礎上形成了理論和製度體(ti) 係。盡管在上個(ge) 世紀也有從(cong) “消極國家”向“積極國家”的轉變,但底層邏輯沒有變化—西方行政法治反映自由市場經濟的要求。我國實行的是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在政府與(yu) 市場的關(guan) 係上,既有相同的一麵,又有不同的一麵。市場決(jue) 定資源配置,更好發揮政府作用。這就決(jue) 定了我國的行政法治有自身的特點——雙重功能。行政法治既要限製公權力的行使,防止公權力的濫用,又要保證政府積極作用,更好地為(wei) 人民服務。行政法治就是要在“有效的市場”與(yu) “有為(wei) 的政府”、有限政府與(yu) 有為(wei) 政府之間明確法律界限。同時,我國的行政法治還呈現出多種特點:效率原則,人民至上,服務型政府,治理型政府等。
(三)在改善營商環境進程中推動法治體(ti) 係的完善
創造良好的營商環境是我國改革和發展必須重點解決(jue) 的問題。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營商環境從(cong) 法學的角度看,它主要包含:一是最大限度地減少製度性交易成本。要減少製度性交易成本,就要求更新立法觀念。一部好的法律應須是“守法容易,違法難”,守法成本低,違法成本高。評判一部法律的效果,也要以“問題有效解決(jue) ,執法成本低”的實際標準來評判。二是凡是公民權利遭受侵犯時,能夠得到及時救濟。凡是遇有行政爭(zheng) 議、商事爭(zheng) 議的問題,能夠獲得公正、效率、便利的裁定。在爭(zheng) 議的解決(jue) 中,當事人的成本支付和司法資源的運用都能得到最大限度的節約。
營商環境涉及整個(ge) 法治體(ti) 係,構建良好的營商環境,需要推動法治領域的改革。法治領域改革是全方位、係統化的改革,涉及黨(dang) 的領導體(ti) 製、立法體(ti) 製、行政執法體(ti) 製、國家監察體(ti) 製、司法體(ti) 製、法治宣傳(chuan) 教育工作機製、法治人才培養(yang) 體(ti) 製等方麵的改革。這些重要體(ti) 製機製就構成了法治體(ti) 係的製度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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