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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欣旺:司法卻步“大學自治”?

發稿時間:2022-04-21 15:36:33  

  “對教育類行政案件來說,緊閉的法院大門似乎有了重新打開的希望。”3月25日,北京大學教育法研究中心學術研討會(hui) 上,全國教育政策與(yu) 法律研究會(hui) 副會(hui) 長、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湛中樂(le) 說。

  湛中樂(le) 的話實有所指,2011年底,甘某訴暨南大學案最終以最高人民法院撤銷原判決(jue) ,確認暨南大學開除學籍決(jue) 定違法的結果而告終。該案中,甘某因兩(liang) 次抄襲,兩(liang) 次被開除學籍,後被兩(liang) 審法院維持開除學籍決(jue) 定,前後長達六年。

  在此之前的多年時間,司法機關(guan) 實際上對教育類行政案件采取回避態度。

  甘某原係暨南大學碩士2004級研究生。2005年,甘某提交的考試論文被老師發現是從(cong) 互聯網上抄襲,遂要求其重寫(xie) ,但第二次提交的論文又被發現抄襲。此後,暨南大學給予甘某開除學籍處分。

  之後的行政複議,兩(liang) 審法院以及再審,均對開除甘某學籍的決(jue) 定給予支持。案件申訴至最高法院後,法庭裁定暨南大學開除學籍決(jue) 定適用法律錯誤,應予撤銷;一、二審法院判決(jue) 維持顯屬不當,應予糾正。

  湛中樂(le) 說,行政案件中撤銷被告原來做出的決(jue) 定並不是說原告就對了。撤銷的原因可能包括程序違法、適用法律錯誤。社會(hui) 上可能容易產(chan) 生非此即彼的聯想而對此無法理解:為(wei) 什麽(me) 兩(liang) 次抄襲法院卻不支持學校開除學籍?這是不是對自主辦學的幹涉?

  耐人尋味的是,此案的審理過程中,一份名為(wei) 《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審理高等教育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的司法解釋在曆經一年半的起草與(yu) 研討之後,正陷於(yu) 流產(chan) 的境地。

  《中國新聞周刊》記者獲知,這份司法解釋的起草在2010年開始,征求意見曾在2010年4月、6月、7月間緊鑼密鼓地進行,立法部門、教育部門與(yu) 行政法學者均有參與(yu) ,並形成討論稿。

  然而,被列入最高法院2011年司法解釋立項計劃的《規定》並未如期麵世。背後,延續的仍然是一場緣起於(yu) 十年前的爭(zheng) 論,其核心命題是:司法的介入是否侵犯到“學術自由”與(yu) “大學自治”?

  司法救濟真空

  1999年,北京大學博士生劉燕文狀告北京大學曾轟動一時。劉燕文是北大電子學專(zhuan) 業(ye) 92級博士研究生。1996年初,其博士論文全票通過了論文答辯,並通過了係學位委員會(hui) 的審查,但北京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hui) 審查後不予通過,北京大學因此不予頒發學曆、學位證書(shu) 。

  北京海澱法院受理此案並作出判決(jue) :責令北京大學在判決(jue) 生效兩(liang) 個(ge) 月內(nei) 向原告頒發博士學曆證書(shu) 。這種做法得到學者的盛讚,稱之為(wei) “司法陽光照耀大學校園”,並為(wei) 正當程序原則獲得確認而鼓掌。

  與(yu) 之相伴的是,許多教育機構領導對海澱法院的判決(jue) 表示了強烈的不安甚至是不滿,批評法院受理不當、判決(jue) 無據。理由是:法院侵犯了大學的“學術自由”與(yu) 高等學校的“教學自主權”。

  隨後,在爭(zheng) 議聲中,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訴訟時效問題原審法院未能查清為(wei) 由,將案件發回海澱法院重審,而海澱法院則裁決(jue) 駁回劉燕文的起訴。自此以後,司法機關(guan) 基本上停止受理因為(wei) 開除等紀律處分而引發的“學生告大學”案件。

  劉燕文的代理人之一、後任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何海波不無遺憾地稱之為(wei) “剛剛開啟的法院大門重新關(guan) 閉”。高等教育領域日益增多的糾紛正麵臨(lin) 著無法得到有效救濟的尷尬局麵。

  麵臨(lin) 的第一個(ge) 難題是,因為(wei) 多年來存在的爭(zheng) 議未予明確,各地法院無力作出明確的裁判。大多數做法是,將案件拒之門外。

  2003年,重慶郵電學院一位女大學生因談戀愛懷孕被學校勒令退學案,重慶市南岸區法院以不屬於(yu) 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為(wei) 由裁定駁回起訴。

  2004年,成都某高校學生劉某與(yu) 羅某因在教室擁吻被勒令退學案,同樣被成都市武侯區法院以不屬於(yu) 法院受案範圍為(wei) 由駁回起訴。

  即便能夠立案,也幾乎打不贏官司。來自北京法院係統的調研報告顯示,西城法院在1998年之前無一起教育行政訴訟案件。自1998年至2008年,共受理教育類行政訴訟案件123件,高校教育行政訴訟案件為(wei) 58件,幾乎占據一半的比例。

  但原告的勝訴率很低。這份調研報告稱,58起案件中判決(jue) 撤銷被訴行為(wei) 僅(jin) 有3起。

  另一方麵,湛中樂(le) 說,“劉燕文案之後,類似案件在各地法院受理差異很大,此時與(yu) 彼時各不相同,受理的條件、標準並不統一。”

  知情人士稱,劉燕文案後,盡管高校教育類行政訴訟案件在全國呈上升趨勢,各地法院采取的做法截然不同。

  廣州、天津、上海等地的法院,對學生以高校為(wei) 被告的案件直接作為(wei) 行政訴訟案件受理。而在北京,在行政審判實踐中形成了一個(ge) 不成文的規定,即對高校教育糾紛先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申訴處理,對申訴處理決(jue) 定不服的,學生可以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為(wei) 被告,以學校為(wei) 第三人提起行政訴訟;對學生直接以學校為(wei) 被告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件,法院通常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

  一份來自法院係統內(nei) 部的調研報告亦承認,“在一國司法空間內(nei) 出現這種截然相反裁判的情況以及對學生訴權保護不平衡的局麵,損害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不利於(yu) 保護學生受教育權,也不利於(yu) 深化高等教育教學改革。”

  一位資深的行政審判法官對《中國新聞周刊》說,“這種狀況,對於(yu) 一個(ge) 法治國家來說,是很不嚴(yan) 肅的事情。有時候甚至出現案件不被受理者拿著另一個(ge) 法院同類案件的判決(jue) 書(shu) 抗議”。

  司法介入再嚐試

  這種背景下,“規定”的起草被提上議事日程,並由最高法院行政審判庭承擔具體(ti) 起草工作。

  《中國新聞周刊》記者了解到,起草者也認為(wei) ,正是因為(wei) 學生和大學之間的糾紛客觀存在,並且大學在不斷增加,受教育者數量在增加、權利意識也在增強,未來糾紛會(hui) 越來越多,司法應當如何介入,需要通過司法解釋予以規範。

  湛中樂(le) 曾為(wei) “規定”的起草振奮不已。2010年4月2日,教育行政案件司法解釋草案座談會(hui) 在南京國際會(hui) 議中心酒店舉(ju) 行。當時正在日本訪學的湛中樂(le) 專(zhuan) 程飛回南京參加會(hui) 議,並第一個(ge) 發言。

  湛中樂(le) 說,“在我介入的多數案件中,我感受到對學生權益的保護不夠。學校很多操作程序沒有按照規範,學校在依法治校上存在問題,現在糾紛是客觀存在的,但解決(jue) 途徑並不通暢。”

  當年6月11日與(yu) 7月7日,司法解釋起草者又在華東(dong) 政法大學與(yu) 上海崇明召開了兩(liang) 次座談會(hui) 征求意見。三次座談會(hui) 無一例外,都集中就案件受理範圍、證據、校紀校規的地位、正當程序審查等問題進行討論。

  爭(zheng) 議在於(yu) ,司法介入教育行政案件到底有沒有法律依據?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作的具體(ti) 行政行為(wei) ,該組織是被告”,但參加座談會(hui) 的與(yu) 會(hui) 人員對此問題並沒有達成共識,有學者對大學是否屬於(yu) “法律授權的組織”仍存疑慮,因此目前司法介入這類案件沒有明確法律依據。

  湛中樂(le) 說,他在第一次座談會(hui) 的時候就提出,公立高校的法律地位到底是什麽(me) ?哪些行為(wei) 是可訴的?這些都是重要的理論問題需要突破。如果這些問題不解決(jue) ,那麽(me) 很難解決(jue) 糾紛。

  他的觀點很明確:公立高等學校作為(wei) 法律法規授權的部門,那麽(me) 公立大學的行為(wei) 就是公法上的行為(wei) ,行政訴訟應當受理此類案件,給當事人一個(ge) 救濟途徑。

  作為(wei) 會(hui) 議的成果,最終形成了“規定”討論稿。卻隻包括適用範圍、受理範圍等8個(ge) 條文,與(yu) 早先的期待相去甚遠。

  湛中樂(le) 回憶,“最初實際上希望將整個(ge) 教育行政案件都納入進去,不僅(jin) 僅(jin) 是大學生與(yu) 大學之間的糾紛,還包括中小學,包括教師與(yu) 學校之間的糾紛,後來都去掉了。”

  即便做了如此之多的讓步,這份司法解釋最終還是未能如期麵世。《中國新聞周刊》記者了解到,雖然得到司法機關(guan)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以及行政法學者的支持,但在立法機關(guan) 內(nei) 部,對於(yu) 司法是否有足夠的法律依據介入教育行政案件,仍然存有疑慮。

  實際上,早在十年前,以劉燕文案為(wei) 代表的“大學生訴大學”案件興(xing) 起後,最高法院就曾啟動上述司法解釋的起草工作。司法實踐帶來的巨大爭(zheng) 論與(yu) 困惑,導致這種努力被延緩下來。

  2010年7月,最高法院主管行政訴訟工作的副院長江必新在一次學術會(hui) 議上發表題為(wei) 《社會(hui) 自組織管理的司法應對》的學術論文。江必新稱,“社會(hui) 自組織管理在我國司法上不恰當的真空狀態,為(wei) 很多人詬病。”他提出,“司法需要超越傳(chuan) 統經驗和智識以繼續建立它同現實社會(hui) 的功能聯係”。

  毫無疑問,大學這樣一種機構正是江必新所稱的社會(hui) 自組織之一。通篇文章來看,江必新所指的“超越”即司法應當介入社會(hui) 自組織的管理。

  由於(yu) “規定”起草與(yu) 江必新發表的文章在時間上的重疊,有人認為(wei) ,江必新此文意在為(wei) 司法介入高等教育這一敏感領域提供理論支持。

  江必新亦認為(wei) 司法的適當、合理介入並非對自治的損害。他認為(wei) ,“解開這個(ge) 糾結,要靠認識上的深化。不可能有完全自由的自發運動和自我組織,係統的層次性,已經揭示了自組織的相對性。市民社會(hui) 作為(wei) 一國中的自組織係統,不可能是‘國中之國’。”

  在江必新看來,司法管轄權作為(wei) 主權的標誌之一,原則上保留於(yu) 國家。司法權的“下移”或“上交”需要明確授權。這種明確性的要求決(jue) 定了任何法律法規對自治權(如村民自治)、自主權(如自主辦學)的概括性規定都不能排除司法管轄權。

  對於(yu) 這部司法解釋的命運,湛中樂(le) 仍然希望往前推。作為(wei) 甘某訴暨南大學案的代理人,湛中樂(le) 從(cong) 案件結果對司法介入教育行政案件感到樂(le) 觀。作為(wei) 一名學者,他則希望在自己組織的“教育行政訴訟學術研討會(hui) ”來進一步厘清理論上的難題,為(wei) 司法解釋出台破除理論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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