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的公共租賃房
發稿時間:2023-11-22 16:49:42 來源:北京日報理論周刊 作者:吳鉤
如果我們(men) 生活在北宋東(dong) 京,作為(wei) 外來人口,想在京城購買(mai) 一套房子,確實非常困難;不過,在京城租房卻甚是容易,因為(wei) 京城的房屋租賃市場十分發達:滿大街都是房地產(chan) 中介,叫做“莊宅牙人”;“富家巨室,競造房廊,賃金日增”,放盤招租的房屋很多;宋政府也向市場投放了大批公共租賃房,並成立一個(ge) 叫做“店宅務”的機構來管理公屋。
租金低廉
店宅務,北宋初稱“樓店務”,太平興(xing) 國年間更名“店宅務”,南宋時又恢複“樓店務”之稱。宋朝的京城及各州縣均設有店宅務,負責政府公屋的建造、維修、租賃及管理。
若論規模最大者,無疑當屬北宋京師店宅務、南宋臨(lin) 安樓店務。北宋京師店宅務分左右廂,熙寧十年,店宅務轄下的公屋有14626間,別墅有164所,空地有654段。如果以東(dong) 京常住人口20萬(wan) 戶(100萬(wan) 人)、每戶需要住房一間計算(古人說的一間房,不是指一個(ge) 房間,而是指一開間),京師店宅務管理的公租房可以供應大約10%的東(dong) 京人口居住。
這麽(me) 多公屋是從(cong) 哪裏來的?主要有幾個(ge) 來源:一是宋政府在官地上建造的;二是政府出資購買(mai) 的;三是罪犯被充公的房產(chan) ;四是商民舉(ju) 借官債(zhai) 未能償(chang) 還而被沒收的抵押物業(ye) ;五是戶絕入官的房產(chan) 。這些物業(ye) 都被納入店宅務管轄,用於(yu) 出租。
那麽(me) 店宅務公屋的租金高不高呢?恰好《宋會(hui) 要輯稿》收錄有幾份左右廂店宅務公屋數目及租金收入總額的數據,所以不難計算出北宋京城的公租房的租金水平。
天聖三年,京城店宅務轄下的公租房為(wei) 26100間,當年的租金收入為(wei) 134629貫,平均每間房屋的年租金約5貫多一點,月租為(wei) 400多文錢。大中祥符八年的一道減租法令也透露了店宅務公屋的租金水平並不高:“正月詔,市中延燔官舍,其修益訖移居者,免僦居二十日;應僦官舍居,賦直十五錢者,每正(元旦)、至(冬至)、寒食免三日之直。”當時,由於(yu) 店宅務有一批公屋發生了火災,朝廷決(jue) 定,凡房屋被燒、需要搬遷整修的人家,可以安排在政府公屋免費居住二十天;凡租住店宅務公屋、日租金15文錢以下的貧困住戶,逢正、至、寒食節,可免收三日房租。日租15文錢,月租即450文。天聖年間,一位臣僚說,“舊例,(店宅務)於(yu) 本地內(nei) 破得屋一間,日掠十錢者,月計四百。”可見陋屋的月租才400文錢。
對於(yu) 東(dong) 京的中低收入市民來說,每個(ge) 月四五百文錢的房租又是否承受得起?根據多份宋代日工價(jia) 樣本以及程民生教授的研究,宋朝的一名中下層市民,不管是在官私手工業(ye) 當雇工,還是給富貴人家當傭(yong) 人,抑或是在城市擺個(ge) 地攤做小生意,日收入基本上都在100-300文錢之間。而當時維持一名成年人基本溫飽的日開支,大約是20文錢。每日15文錢上下的住房開支,相當於(yu) 每天吃飯的費用,大致是市井細民日收入的十分之一,絕不算高。因此,生活在東(dong) 京的中下層市民家庭,如果家中有一名勞動力每日能賺200文錢,或者家中有兩(liang) 名勞動力,每人每日賺100文錢,那麽(me) 在刨掉衣食方麵的必要開支之後,每月四五百文錢的房租,還是支付得起的。如果家庭日收入不足100文錢,則溫飽堪憂,屬於(yu) 需要政府救濟的“不能自存者”。
除了租金低廉,店宅務公屋的租戶還可以享受到宋政府提供的一些優(you) 恤:其一,宋政府會(hui) 不定期宣布減免房租,通常是在遇上災害天氣的時候。其二,宋政府禁止店宅務隨意增加公屋的租金。其三,租住公屋的貧困戶,還可以享有節日“放免”房租的優(you) 恤。其四,東(dong) 京民租住店宅務公屋,房租從(cong) 簽約生效的第六日起算,前五日免租金,作為(wei) 給住戶搬家、收拾物件的期限。其五,若是公屋需要拆遷,租戶還可以獲得若幹“搬家錢”,補償(chang) 標準是同批拆遷私屋業(ye) 主的一半。同時,政府劃撥另一塊官地,再修建公租房,供原租戶繼續租住。
製度完備
宋代負責管理公租房的店宅務,有點像今天的物業(ye) 公司。京師的左右廂店宅務,先隸三司,元豐(feng) 改製後改隸太府寺,設有“監官四人、專(zhuan) 副四人、勾當官二人”,相當於(yu) 總經理、副總經理、執行經理;另有“掠房錢親(qin) 事官”四五十名,相當於(yu) 業(ye) 務經理,負責招租、收租;又有“修造指揮”(維修工)五百人。
店宅務有執勤製度,每晚必須安排一名負責人在務值班:“店宅務監官、專(zhuan) 典(專(zhuan) 副)並番宿本務”。凡尚未租出去的空屋,每天都派專(zhuan) 人看守,並由“掠房錢親(qin) 事官”貼出“賃帖子”(招租廣告),召人承賃。開封府負責監督店宅務對公屋的維護,大中祥符年間的一道詔令提出:“店宅務空閑屋舍,令開封府每月差職員點檢,無得縱人損壞。”值得注意的是,店宅務的賬目管理也非常周密、嚴(yan) 格。
由於(yu) 店宅務公屋的租金低於(yu) 市場價(jia) ,具有廉租房的性質,顯然會(hui) 激勵一部分人租賃公屋,再轉租他人,當起“二房東(dong) ”。這是不能允許的。因此,宋政府對租賃店宅務公屋的市民設置有資格審查程序。店宅務的管理者、工作人員是不準承租本務公屋的,“應監官、典押公文人員、作匠之類,若在京應管轄兩(liang) 務去處人吏,並不得承賃官宅、舍屋、地段,違者杖一百以上。”這麽(me) 規定自然是為(wei) 了防範店宅務舞弊營私。
在京城擁有房產(chan) 的市民,也不得承租東(dong) 京店宅務的公屋。凡租賃公屋,必須是自家居住,不得轉租給他人;租戶若購買(mai) 了房屋,必須退還店宅務公屋:“應宣借舍屋,須的是正身居止。如已有產(chan) 業(ye) ,卻將轉賃,委店宅務常切覺察,收管入官。自今悉如此例。”為(wei) 防止出現“二房東(dong) ”,宋政府要求,凡租住店宅務公屋的住戶,都需要填寫(xie) “賃曆”;退賃之時,“令監官躬往檢覆”,又“令先納舊曆,方得起移”。
另外,店宅務公屋的租戶是否可以自行改建房屋、租戶添修的那部分建築物產(chan) 權歸誰,這些細節性的問題宋政府亦有立法加以規範。如景德二年的一道法令稱,“店宅務舍屋欹墊人戶欲備材添修者,須約退賃時潤官不折動,即委監官相度,如不虧(kui) 官,亦聽。”大中祥符三年的一道法令說,“賃官屋者如自備添修,店宅務無得旋添僦錢,如徙居者,並聽拆隨。”也就是說,租住公屋者如果自己添修房屋,店宅務不能借故增加房租;退賃之時,如果租戶添修之物無礙於(yu) 房屋主結構,允許租戶拆走;如果拆動後影響房屋質量,則該添修物不準拆走,而歸屬於(yu) 官。如此規定,也算公道。綜上可見,宋王朝已經建立了一套比較完備的城市公共租賃房製度。
(作者為(wei) 文史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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