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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取消和調整33個罰款事項,詳細目錄→

發稿時間:2023-11-03 14:05:30   來源:中國政府網  

  為(wei) 進一步優(you) 化營商環境,國務院日前印發《關(guan) 於(yu) 取消和調整一批罰款事項的決(jue) 定》,取消和調整工業(ye) 和信息化、住房城鄉(xiang) 建設等領域33個(ge) 罰款事項,其中,取消16個(ge) 罰款事項,調整17個(ge) 罰款事項。這些罰款事項主要集中在與(yu) 企業(ye) 和群眾(zhong) 生產(chan) 生活關(guan) 係密切的領域,取消和調整的目的是為(wei) 了切實減輕企業(ye) 和群眾(zhong) 負擔。

  哪些罰款事項被取消?哪些罰款事項有調整?一起來看——

  取消罰款事項的,自《決(jue) 定》印發之日起暫時停止適用相關(guan) 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中的有關(guan) 罰款規定;調整罰款事項的,按照修改後的相關(guan) 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中的有關(guan) 罰款規定執行。

  取消和調整的罰款事項共涉及7部行政法規和6部部門規章。《決(jue) 定》對取消和調整罰款事項後的立法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國務院有關(guan) 部門要自《決(jue) 定》印發之日起60日內(nei) 向國務院報送相關(guan) 行政法規修改方案,並完成相關(guan) 部門規章修改和廢止工作,部門規章需要根據修改後的行政法規調整的,要自相關(guan) 行政法規公布之日起60日內(nei) 完成修改和廢止工作。考慮到修改和廢止部門規章有30日的征求意見期限,規定因特殊原因無法在上述期限內(nei) 完成部門規章修改和廢止工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多不得超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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