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關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權威回應
發稿時間:2023-10-30 13:40:49 來源:中國政府網
近日,《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已公開發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國務院新聞辦公室10月27日上午舉(ju) 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hui) ,請國家網信辦、最高人民檢察院、教育部、司法部、共青團中央有關(guan) 負責人介紹《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有關(guan) 情況。一起來看——
吹風會(hui) 要點——
●《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是我國第一部專(zhuan) 門性的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綜合立法。
● 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信息,不得在首頁首屏、彈窗、熱搜等重點環節呈現。
● 在網絡遊戲管理中,進一步明確網絡遊戲適齡提示要求。根據不同年齡階段未成年人的身心發展特點和認知能力,對遊戲產(chan) 品進行分類。
● 為(wei) 防止未成年人在網絡遊戲、網絡直播等方麵的沉迷問題,相關(guan) 網絡產(chan) 品和服務提供者已經按照法律規定,推出升級防沉迷係統,推動“青少年模式”升級為(wei) “未成年人模式”。
● 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與(yu) 其民事行為(wei) 能力不符的付費服務。
1
對未成年人沉迷網絡遊戲和短視頻,遭受網絡欺淩、非理性消費等問題,《條例》有何針對性規定?
在網絡產(chan) 品和服務沉迷防治方麵
規定網絡產(chan) 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及時修改可能造成未成年人沉迷的內(nei) 容、功能或者規則,設置未成年人模式,每年向社會(hui) 公布防沉迷工作情況。
特別是在網絡遊戲管理中,進一步明確網絡遊戲適齡提示要求,規定網絡遊戲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完善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的遊戲規則,避免未成年人接觸可能影響其身心健康的遊戲內(nei) 容或者遊戲功能,並根據不同年齡階段未成年人的身心發展特點和認知能力,對遊戲產(chan) 品進行分類。
在網絡欺淩防治方麵
要求網絡產(chan) 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網絡欺淩行為(wei) 的預警預防、識別監測和處置機製,設置便利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保存遭受網絡欺淩記錄、行使通知權利的功能和渠道,提供網絡欺淩信息防護選項、建立健全網絡欺淩信息特征庫。
在規範未成年人網絡消費方麵
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合理限製不同年齡階段未成年人的單次消費數額和單日累計消費數額,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與(yu) 其民事行為(wei) 能力不符的付費服務。
2
對未成年人用戶數量巨大或對未成年人群體(ti) 有顯著影響的平台,《條例》提出了哪些要求?
考慮到有的平台未成年人用戶數量巨大,或者其產(chan) 品和服務對未成年人群體(ti) 具有顯著影響,是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的重要主體(ti) 和重要環節,《條例》在明確網絡產(chan) 品和服務提供者的普遍性保護義(yi) 務的基礎上,針對未成年人用戶數量巨大,或者對未成年人群體(ti) 具有顯著影響的平台,提出了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方麵的特殊義(yi) 務要求,以督促大型平台企業(ye) 切實承擔社會(hui) 責任,守護未成年人健康發展。這些要求包括:
開展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影響評估、提供未成年人模式或者設置未成年人專(zhuan) 區、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合規製度體(ti) 係、製定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專(zhuan) 門平台規則、停止為(wei) 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平台內(nei) 產(chan) 品或者服務提供者提供服務、每年發布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社會(hui) 責任報告等等。
這些措施有利於(yu) 進一步壓緊壓實大型網絡平台主體(ti) 責任,更好地促進平台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3
《條例》如何統籌平台經濟健康發展和未成年人網絡保護?
《條例》在製定過程中,注重統籌平台經濟健康發展和未成年人網絡保護,主要作了以下幾個(ge) 方麵的考慮:
一是提升平台企業(ye) 常態化監管水平。《未成年人保護法》設立“網絡保護”專(zhuan) 章,確立了我國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製度的頂層設計。《網絡安全法》《個(ge) 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對未成年人網絡保護作出了相關(guan) 規定。《條例》進一步細化上位法相關(guan) 要求,從(cong) 網絡素養(yang) 促進、網絡信息內(nei) 容規範、個(ge) 人信息網絡保護、網絡沉迷防治等方麵設置相應製度,明確網絡產(chan) 品和服務提供者等主體(ti) 的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義(yi) 務,規範了相關(guan) 管理要求。
二是為(wei) 促進企業(ye) 健康有序發展提供指引。《條例》在總結各部門治理實踐和管理製度探索的基礎上,將成熟經驗上升為(wei) 製度設計。經營主體(ti) 對《條例》相關(guan) 製度已形成共識並且正在開展相關(guan) 工作,例如,為(wei) 防止未成年人在網絡遊戲、網絡直播等方麵的沉迷問題,相關(guan) 網絡產(chan) 品和服務提供者已經按照法律規定,推出升級防沉迷係統,推動“青少年模式”升級為(wei) “未成年人模式”。《條例》對相關(guan) 要求作進一步明確,與(yu) 前期的實踐能夠實現有效的銜接。
三是支持平台企業(ye) 健康發展。《條例》提出了鼓勵支持平台企業(ye) 健康發展的舉(ju) 措。例如,《條例》第十四條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為(wei) 學生提供優(you) 質的網絡素養(yang) 教育課程,第十八條提出,鼓勵和支持研發、生產(chan) 和使用專(zhuan) 門以未成年人為(wei) 服務對象、適應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規律和特點的網絡技術、產(chan) 品和服務。這些製度能夠更好地吸引平台企業(ye) 參與(yu) 其中,發揮平台經濟在優(you) 化資源配置、推動產(chan) 業(ye) 發展、拓展消費市場等方麵的積極作用,進一步促進平台經濟健康有序發展。
4
規範網絡信息內(nei) 容,《條例》作出了哪些規定?
《條例》設置專(zhuan) 章規範網絡信息內(nei) 容,主要從(cong) 以下幾方麵作了規定:
一是明確有利於(yu) 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網絡信息。這些信息包括弘揚社會(hui) 主義(yi) 核心價(jia) 值觀和社會(hui) 主義(yi) 先進文化、革命文化、中華優(you) 秀傳(chuan) 統文化的信息;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ti) 意識,培養(yang) 未成年人家國情懷和良好品德的信息,以及引導未成年人養(yang) 成良好生活習(xi) 慣和行為(wei) 習(xi) 慣的信息等。
二是加強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信息的規範。這些信息包括含有宣揚淫穢、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賭博、引誘自殘自殺、恐怖主義(yi) 、分裂主義(yi) 、極端主義(yi) 等內(nei) 容的信息。同時明確,任何組織和個(ge) 人不得製作、複製、發布、傳(chuan) 播這類信息。
三是加強對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信息的規範。這類信息主要包括,可能引發或者誘導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為(wei) 、實施違反社會(hui) 公德行為(wei) 、產(chan) 生極端情緒、養(yang) 成不良嗜好等類別的信息。同時明確,這類信息不得在首頁首屏、彈窗、熱搜等重點環節呈現。
四是細化對在線教育的管理,要求以未成年人為(wei) 服務對象的在線教育網絡產(chan) 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根據不同年齡階段未成年人的身心發展特點和認知能力,提供相應的產(chan) 品和服務。
友情鏈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