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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部門職責、機構、編製有調整!中辦、國辦通知——

發稿時間:2023-10-13 14:40:21   來源:中國機構編製網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日前發布相關(guan) 通知,調整工業(ye) 和信息化部、生態環境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hui) 、中國人民銀行職責機構編製,調整中國社會(hui) 科學院職責等事項。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guan) 於(yu) 調整工業(ye) 和信息化部職責機構編製的通知

  (2023年9月24日)


  根據《黨(dang) 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和《黨(dang) 中央、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優(you) 化調整方案》,經報黨(dang) 中央、國務院批準,現將工業(ye) 和信息化部職責、機構、編製調整事項通知如下。

  一、將科學技術部的組織擬訂高新技術發展及產(chan) 業(ye) 化規劃和政策,指導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國家高新技術產(chan) 業(ye) 開發區等科技園區建設,指導科技服務業(ye) 、技術市場、科技中介組織發展等職責劃入工業(ye) 和信息化部。

  二、不再保留國務院促進中小企業(ye) 發展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相關(guan) 具體(ti) 工作由工業(ye) 和信息化部中小企業(ye) 局承擔。

  三、將科學技術部的高新技術司、25名行政編製、4名司局級領導職數,成果轉化與(yu) 區域創新司6名行政編製、2名司局級領導職數劃入工業(ye) 和信息化部。

  調整後,工業(ye) 和信息化部內(nei) 設機構23個(ge) ,機關(guan) 行政編製725名,司局級領導職數110名。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guan) 於(yu) 調整生態環境部職責機構編製的通知

  (2023年9月24日)

  根據《黨(dang) 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和《黨(dang) 中央、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優(you) 化調整方案》,經報黨(dang) 中央、國務院批準,現將生態環境部職責、機構、編製調整事項通知如下。

  一、將科學技術部的組織擬訂科技促進生態環境發展規劃和政策職責,及其內(nei) 設的社會(hui) 發展科技司4名行政編製、1名司局級領導職數劃入生態環境部。

  二、不再保留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大氣汙染防治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生態環境部大氣環境司不再加掛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大氣環境管理局牌子。

  三、將生態環境部的內(nei) 設機構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更名為(wei) 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協調局,並將其職責表述中“承擔國務院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修改為(wei) “承擔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ti) 事務”。

  調整後,生態環境部內(nei) 設機構21個(ge) ,機關(guan) 行政編製504名,司局級領導職數79名。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guan) 於(yu) 調整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hui) 職責機構編製的通知

  (2023年9月24日)根據《黨(dang) 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和《黨(dang) 中央、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優(you) 化調整方案》,經報黨(dang) 中央、國務院批準,現將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hui) 職責、機構、編製調整事項通知如下。

  一、將科學技術部的組織擬訂科技促進衛生健康發展規劃和政策職責劃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hui) 。

  二、將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hui) 的組織擬訂並協調落實應對人口老齡化政策措施、承擔全國老齡工作委員會(hui) 的具體(ti) 工作等職責劃入民政部。

  三、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hui) 代管的中國老齡協會(hui) 改由民政部代管。

  四、將科學技術部4名行政編製、1名司局級領導職數劃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hui) 。將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hui) 3名行政編製劃入民政部。

  調整後,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hui) 內(nei) 設機構19個(ge) ,機關(guan) 行政編製444名,司局級領導職數81名。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guan) 於(yu) 調整中國人民銀行職責機構編製的通知

  (2023年9月24日)

  根據《黨(dang) 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經報黨(dang) 中央、國務院批準,現將中國人民銀行職責、機構、編製調整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guan) 於(yu) 主要職責調整

  (一)不再保留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hui) 及其辦公室。將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hui) 辦公室職責,劃入中央金融委員會(hui) 辦公室。

  (二)將對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團的日常監管職責,劃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三)將建立健全金融消費者保護基本製度職責,劃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二、關(guan) 於(yu) 機構設置調整

  (一)將設在中國人民銀行的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hui) 辦公室秘書(shu) 局,劃入中央金融委員會(hui) 辦公室。

  (二)中國人民銀行不再保留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局。原由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局承擔的協調推進相關(guan) 普惠金融工作職責,劃入金融市場司。

  (三)宏觀審慎管理局不再承擔對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團的日常監管職責。將金融市場司承擔的統籌互聯網金融監管職責、擬訂並組織實施宏觀信貸指導政策中涉及房地產(chan) 金融領域的相關(guan) 職責,劃入宏觀審慎管理局。

  三、關(guan) 於(yu) 行政編製和領導職數調整

  根據職責劃轉,相應核減中國人民銀行30名行政編製、6名司局級領導職數。

  調整後,中國人民銀行內(nei) 設機構20個(ge) ,機關(guan) 行政編製714名,司局級領導職數87名。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guan) 於(yu) 調整中國社會(hui) 科學院職責等事項的通知

  (2023年9月24日)

  根據《黨(dang) 中央、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優(you) 化調整方案》,經報黨(dang) 中央、國務院批準,現將中國社會(hui) 科學院職責調整等事項通知如下。

  一、不再保留中國社會(hui) 科學院的代管中國地方誌指導小組職責。

  二、中國地方誌指導小組辦公室更名為(wei) 中國地方誌工作辦公室,繼續加掛國家方誌館牌子。

  三、中國地方誌工作辦公室,由中國社會(hui) 科學院代中央宣傳(chuan) 思想文化工作領導小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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