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富裕的必經之路:多方麵完善收入分配製度,公平分好“蛋糕”
發稿時間:2023-07-31 17:53:19 來源:中國日報中國觀察智庫 作者:李實
黨(dang) 的十九大提出到本世紀中葉“全體(ti) 人民共同富裕基本實現”的目標。為(wei) 了促進這一目標如期實現,國家需要激發新一輪更高速度的經濟增長,不斷做大“蛋糕”。與(yu) 此同時,還要在發展中建立共享機製,進行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分好“蛋糕”。
從(cong) 近期宏觀數據來看,中國2022年經濟增長率為(wei) 3%。盡管2022年第四季度經濟增長率不足3%,但2023年第一季度回升至4.5%,2023上半年整體(ti) 回升至5.5%。兩(liang) 會(hui) 政府工作報告將2023年經濟增長率目標設定為(wei) 5%左右,表明中國政府對經濟的短期增長持謹慎態度。
消費疲軟是中國經濟發展的主要障礙。從(cong) 統計數據上看,21世紀初,中國居民消費占國民收入的比例連續十年左右急劇下降,從(cong) 2003年的43%下降到2010年的34%。2010年到2016年,居民消費率有所回升,但仍沒有回到21世紀初期水平。近五年,居民消費率處於(yu) 38%左右的穩定狀態,近三年受到疫情的影響才有所降低。這意味著擴大居民消費還有很大的空間,一方麵要通過提高低收入人群收入,擴大中等收入群體(ti) ,縮小收入差距,提高全社會(hui) 的平均消費率;另一方麵要通過提高居民的就業(ye) 、收入和社會(hui) 保障水平,穩定預期,提升消費者信心,從(cong) 而擴大消費。
一些相關(guan) 研究表明,當前中國收入差距仍然很大。這一結果主要與(yu) 收入再分配的政策力度不足有較大的關(guan) 係。發達國家初次分配後,用於(yu) 衡量居民收入差距的基尼係數大多在0.4以上,甚至0.5以上。中國2021年的初次分配後基尼係數為(wei) 0.47,與(yu) 其大體(ti) 相當。然而,大多數發達國家實施收入再分配政策後,通過稅收和轉移支付等調節手段,基尼係數都會(hui) 明顯縮小,大多降到0.4以下,下降幅度在20%-40%之間。相比而言,中國再分配政策隻使得基尼係數下降10%左右。由此我們(men) 可以認為(wei) ,中國收入再分配政策應該加大力度,從(cong) 稅收和轉移支付製度改革兩(liang) 個(ge) 方麵入手,進一步縮小收入差距。
稅收製度改革有兩(liang) 個(ge) 重點:一是提高直接稅比重,二是深化個(ge) 人所得稅改革。直接稅包括個(ge) 人所得稅和財產(chan) 稅,在累進性稅製下,可以起到縮小收入差距的作用;而間接稅,如增值稅,不利於(yu) 縮小收入差距,甚至會(hui) 擴大收入差距。中國實際的稅收狀況是直接稅占比太低,而間接稅占比過高。中國直接稅主要由個(ge) 人所得稅構成。近兩(liang) 年,個(ge) 人所得稅在國家總稅收中的比例有所上升,從(cong) 2019年的6.58%上升到2021年的8.1%,但是這一比重仍然偏低,不足以起到明顯縮小收入差距的作用。
除了稅收結構不合理之外,個(ge) 人所得稅的設計和征收方式也需要做進一步改革,以實現收入分配更大的公平性。一是要對資本收入征稅,目前個(ge) 人所得稅隻針對工薪收入的狀況應當改變,無論個(ge) 人和家庭收入來自勞動所得還是資本收入,都應該被看作征稅收入。二是個(ge) 人所得稅要以家庭為(wei) 征收單位,以家庭工資收入、經營性收入和財產(chan) 性收入構成的總收入為(wei) 計稅基礎,對不同家庭設定不同的扣除標準,彰顯分配公平。三是建立個(ge) 人所得稅起征點、應納稅所得額和稅率的動態調整機製,根據物價(jia) 變動、居民收入增長、人口結構變化等因素及時做出調整,最好是按年調整。總之,個(ge) 人所得稅改革的方向是為(wei) 了促進收入分配公平和縮小收入差距。
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和收入分配基礎性製度建設包括第三次分配製度的改革與(yu) 完善。建立“先富帶動後富、幫助後富”的機製離不開社會(hui) 公益和慈善事業(ye) 的發展,為(wei) 此,中國需要營造一種更加寬容的社會(hui) 環境和氛圍,並推出相應的製度和政策。然而,從(cong) 現實來看,中國第三次分配製度不完善,政策措施不足,已經嚴(yan) 重影響了社會(hui) 公益和慈善事業(ye) 的發展,導致第三次分配不能有效發揮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我們(men) 不僅(jin) 要鼓勵一部分人先富起來,更要大力提倡先富人群投身社會(hui) 公益和慈善事業(ye) ,帶動後富人群。
第三次分配製度和政策的進一步完善,不僅(jin) 具有激發社會(hui) 公益和慈善事業(ye) 發展、調節收入差距的作用,而且還有利於(yu) 消除社會(hui) 上不正當的“仇富”情緒,促進社會(hui) 和諧穩定。為(wei) 完善第三次分配製度,政府部門和官員需要改變觀念,摒棄將社會(hui) 公益組織和慈善機構視為(wei) 競爭(zheng) 者的思維定式,而是將其看作共同為(wei) 社會(hui) 提供公共服務的合作者,要鼓勵其發展,而不是采取排斥、擠壓、打擊的態度。(作者係浙江大學資深教授、共享與(yu) 發展研究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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