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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延長實施至2024年底!

發稿時間:2023-04-04 13:25:31   來源:中國政府網  

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階段性降低失業(ye) 保險、工傷(shang) 保險費率有關(guan) 問題的通知

人社部發〔2023〕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chan) 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廳(局)、財政(財務)廳(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

為(wei) 進一步減輕企業(ye) 負擔,增強企業(ye) 活力,促進就業(ye) 穩定,經國務院同意,現就階段性降低失業(ye) 保險、工傷(shang) 保險費率有關(guan) 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5月1日起,繼續實施階段性降低失業(ye) 保險費率至1%的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4年底。在省(區、市)行政區域內(nei) ,單位及個(ge) 人的費率應當統一,個(ge) 人費率不得超過單位費率。

二、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guan) 於(yu) 印發降低社會(hui) 保險費率綜合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13號)有關(guan) 實施條件,繼續實施階段性降低工傷(shang) 保險費率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4年底。

三、各地要加強失業(ye) 保險、工傷(shang) 保險基金運行分析,平衡好降費率與(yu) 保發放之間的關(guan) 係,既要確保降費率政策落實,也要確保待遇按時足額發放,確保製度運行安全平穩可持續。

四、各地要繼續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進一步規範繳費比例、繳費基數等相關(guan) 政策,不得自行出台降低繳費基數、減免社會(hui) 保險費等減少基金收入的政策。

五、各地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稅務部門要按規定開展降費核算工作,並按月及時上報有關(guan) 情況。

階段性降低失業(ye) 保險、工傷(shang) 保險費率政策性強,社會(hui) 關(guan) 注度高。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dang) 中央、國務院決(jue) 策部署上來,加強組織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各地貫徹落實本通知情況以及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報告。

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2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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