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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戶籍製度改革還可拓展思路

發稿時間:2014-08-11 00:00:00  

  為(wei) 了幫助農(nong) 民獲得平等權利,需要取消專(zhuan) 門針對農(nong) 民的身份歧視,這是一種進步。而為(wei) 了更有效地支援農(nong) 業(ye) 發展,需要識別農(nong) 民的身份,這是更大的進步。

  戶籍製度改革是要建立一種操作比較簡單、不含有身份歧視、能為(wei) 社會(hui) 經濟管理提供準確信息的人口登記製度。此次發布的國務院關(guan) 於(yu) 戶籍製度改革的意見,朝著這個(ge) 方向邁了一大步。這個(ge) 改革意見的最大亮點,是取消了既往戶籍登記管理中對農(nong) 民的歧視,並為(wei) 掃清現行法規中的一些不合理條款提供了明確思路。我認為(wei) ,在實踐中落實這個(ge) 改革意見要把握以下若幹問題。

  戶籍登記依據:能不能更加簡化

  從(cong) 長遠看,新製度的核心應該是居住地人口登記製度,即一個(ge) 人登記為(wei) 哪個(ge) 城市和地區的人,主要標準要看他的常住地在哪裏。更具體(ti) 地說,隻要一個(ge) 人在一個(ge) 城市享有住房(不論租住還是擁有產(chan) 權),且這個(ge) 住房的建設符合政府的規劃,住房的結構和麵積、質量等符合政府的標準,那麽(me) 這個(ge) 人就應該被登記為(wei) 這個(ge) 城市的居民,並有望享有和其他居民一樣的權利。標準住房可以分類,特別要有最低標準住房的規定。可以實行一套標準住房登記一戶居民(可以是一人)的製度。這是一個(ge) 簡化戶籍登記可資利用的標準。目前,我們(men) 還沒有涉及居住的獨立法規,給“常住居民”的認定及簡化戶籍登記帶來了一定困擾。

  新的戶籍登記改革意見在操作上還不夠簡單易行。新的改革意見把城市分成幾個(ge) 類別,似無必要。例如,說要放開小城市的戶籍登記,其實,所謂“放開”的意義(yi) 不大。一些小城市的中心區,例如一些古鎮,大規模增加住房不可能,增加常住居民不利於(yu) 保護曆史遺產(chan) ,所以,也不能隨便落戶。在中心區以外的區域,因交通發達,居民也不一定要遷居到中心區。如果一個(ge) 小城市沒有處於(yu) 國家級或省級開發區內(nei) 或其周邊,其吸納就業(ye) 的能力也很差,通常也不會(hui) 有很多外來人口需要遷入戶籍。

  其實,大城市的入戶門檻也可以簡化,即主要按照是否擁有或穩定使用“合法標準住房”為(wei) 核心條件,決(jue) 定一個(ge) 人或一個(ge) 家庭(不論其原來是否為(wei) 農(nong) 民)能否由一地遷往另一地,而不論戶籍遷入地的城市規模有多大。現在流行的說法是門檻“三要素”:住房、就業(ye) 和收入,這比較複雜;“積分製”更加複雜,也不很科學。這就要求城市管理做好住房發展規劃。蓋了房子是要人住,人住進去了,你怎麽(me) 能不給他戶口呢?一個(ge) 退休的億(yi) 萬(wan) 富翁在上海買(mai) 房子,你不給他登記戶口?這是講不通的。一個(ge) 農(nong) 戶已經在城裏住了數年,後代也習(xi) 慣了城市的生活,又租用了住房,或者用合理的價(jia) 格賣了農(nong) 村的土地並購買(mai) 了城裏的房子,能不給他戶口?有人擔心這種單一的辦法會(hui) 產(chan) 生戶口投機,而我以為(wei) 用這種辦法會(hui) 減少投機。一個(ge) 城市政府連住房規劃都作不了,還能做什麽(me) ?如果真做不了,又怎麽(me) 能真正管住人口?戶籍門檻又有何意義(yi) ?

  流行意見認為(wei) ,大城市吸納一個(ge) 人口會(hui) 增加若幹萬(wan) 元的成本,因此要限製大城市的戶口遷入。我以為(wei) 這是一個(ge) 很含混的說法。現實情況是,我國進城務工的農(nong) 民大約有20%左右已經在大中城市有穩定的住所。這些農(nong) 業(ye) 轉移人口的新職業(ye) 和收入很穩定,是城市的納稅者。他們(men) 又多是青壯年,其養(yang) 老和就醫,不會(hui) 給地方財政造成什麽(me) 負擔。政府給不給他們(men) 戶口,他們(men) 也要享受城市很多的公共服務,政府並不能將這部分錢節約下來。將這部分務工農(nong) 民及他們(men) 的家屬登記為(wei) 城市居民,有百利而無一害。

  取消戶籍差異:戶口“含金量”能否統一

  城鄉(xiang) 戶籍區別完全“消滅”以後,農(nong) 業(ye) 轉移人口能否與(yu) 所在地城市居民享有同等的權利?會(hui) 不會(hui) 出現同一戶籍居民中內(nei) 部的“二元結構”?這需要認真討論。

  首先,是“低保”的平等問題。現在農(nong) 村的“五保戶”保障額度和已在全國推行的農(nong) 民“低保”標準,大都低於(yu) 城市“低保”水平。城鄉(xiang) 戶籍統一以後,如果完全按照城市標準建立“低保”製度,將增加財政負擔。一個(ge) 變通的辦法是把“低保”的標準確定放到縣一級行政區,在行政區內(nei) 統一所有居民的“低保”標準,同時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在確定對農(nong) 民的補助時,可以考慮扣除農(nong) 民的家庭經營收入中的非貨幣部分。如果把現有的扶貧資金、“五保戶”資金統一起來安排,“低保”改革所需要的資金增量不至於(yu) 超過200億(yi) 元人民幣。更要注意的是,現在已經在城市的農(nong) 業(ye) 轉移人口,大多不是領取“低保”的人口。

  其次,是養(yang) 老保障的統一問題。隨著經濟發展加速和財政收入增長,化解這個(ge) 問題的難度在出乎意料地降低。現在國家有能力將農(nong) 村養(yang) 老保險與(yu) 城市養(yang) 老保險並軌。農(nong) 業(ye) 轉移人口將視自己的情況進入不同等級的城市養(yang) 老保險序列,政府對“新農(nong) 保”的補貼將來視發展的情況再作調整。

  再次,是醫療保障問題。基礎醫療保障應該在城鄉(xiang) 之間統一。現在全國正在推行農(nong) 村“新型合作醫療”,國家花不少錢,奠定了基礎。要注意到現在城市中一部分居民也沒有醫療保障,可以把農(nong) 村的辦法引入城市,形成全國統一的基礎醫療保障。在這個(ge) 基礎上再分成幾個(ge) 層次,體(ti) 現差異。這方麵可以學習(xi) 台灣地區的經驗。

  第四,是城鄉(xiang) 戶籍完全統一以後,國家如何操作支援農(nong) 業(ye) 和農(nong) 民的政策?這個(ge) 難題現在還沒有被充分注意,其實以後會(hui) 顯現出它的重要性。城鄉(xiang) 戶籍登記完全統一了,從(cong) 道理上說誰是農(nong) 民就不那麽(me) 容易識別了,至少少了一個(ge) “法定”的識別標誌。可是,如果要幫助農(nong) 業(ye) 生產(chan) 者,尤其是要通過“直補”的方式來幫助農(nong) 業(ye) 生產(chan) 者,就更應該對“農(nong) 民”有一個(ge) 法律上的界定。

  在實際中已經發生了這樣的問題。例如,某省僅(jin) 僅(jin) 給種稻穀的農(nong) 民提供“直補”,而對種小麥的農(nong) 民不補,農(nong) 民有意見。還有的地方給種植麵積大的農(nong) 戶補,對小農(nong) 戶不補。對這類做法,部分農(nong) 民也有意見。再比如,已經有政策要給農(nong) 村獨生子女家庭的父母提供養(yang) 老補助,可是戶籍統一以後,一些農(nong) 村老人住在縣城,在身份上與(yu) 城市居民沒有區別,補貼還怎麽(me) 發放?能不能按土地補?好像不行。一些城市人租種了農(nong) 地,搞休閑農(nong) 業(ye) ,他們(men) 應該獲得政府農(nong) 業(ye) 補助嗎?這些問題都需要研究解決(jue) 。

  為(wei) 了幫助農(nong) 民獲得平等權利,需要取消專(zhuan) 門針對農(nong) 民的身份歧視,這是一種進步。而為(wei) 了更有效地支援農(nong) 業(ye) 發展,需要識別農(nong) 民的身份,這是更大的進步。看起來不在於(yu) 要不要有身份的規定,而在於(yu) 身份規定的經濟含義(yi) 是什麽(me) 。需要作一種技術性的研究,在身份規定方麵提出一個(ge) 方案,與(yu) 農(nong) 村整體(ti) 改革協調起來。筆者早已建議,國家應出台“注冊(ce) 農(nong) 業(ye) 經營者製度”,以解決(jue) 這個(ge) 問題。

  居住證製度:長久製度還是權宜之計

  戶籍製度改革當然不是僅(jin) 僅(jin) 要解決(jue) 1億(yi) 農(nong) 業(ye) 轉移人口的進城問題。事實上,目前進入各類城市且沒有在城市獲得戶籍登記的農(nong) 業(ye) 專(zhuan) 業(ye) 人口總量在3億(yi) 左右。他們(men) 中的大部分人目前沒有居住在可以稱為(wei) “合法標準居所”的房屋裏。從(cong) 長遠看,我國的城市化率應達到80%左右,留在農(nong) 村從(cong) 事專(zhuan) 業(ye) 化農(nong) 業(ye) 的人口充其量1億(yi) 左右,再多就意味著農(nong) 業(ye) 現代化水平上不去,城鄉(xiang) 差別無法消除。所以農(nong) 業(ye) 轉移人口陸續進入各類城市,將是長期現象。

  離家上千裏、長期在大城市工作、但又沒有能力購買(mai) 城市住房的農(nong) 民兼業(ye) 者如何登記戶籍?隻要中國的“二元經濟結構”不轉化,農(nong) 民的“候鳥式”兼業(ye) 現象將不會(hui) 消除。這個(ge) 問題,單單靠城市管理是不可能解決(jue) 的。如果我們(men) 的土地製度再作深入改革,勞資關(guan) 係再作進一步調整,農(nong) 民可以在土地市場上交易自己的財產(chan) 權,輔以城市房價(jia) 相對下降,這部分農(nong) 業(ye) 轉移人口才能在城市買(mai) 得起、住得起房屋,由“候鳥”變為(wei) “留鳥”。但完成這個(ge) 轉變需要較長的時間,且一定要尊重農(nong) 民意願。

  目前,大城市政府暫時可以把部分農(nong) 民兼業(ye) 者看作“工作場所居住”的人,他們(men) 的戶籍保留在原居住地,同時,他們(men) 的社會(hui) 保障賬戶與(yu) 納稅義(yi) 務也歸於(yu) 原居住地。城市政府可以對這部分人口發給“居住證”。當然,城市政府需要對工作場所的居住條件予以規範,盡量解決(jue) 務工者的困難。

  新戶籍製度時代:如何保護農(nong) 民利益

  按照新的改革意見,即使農(nong) 業(ye) 轉移人口獲得了城市戶籍,他們(men) 的集體(ti) 經濟收益權、房屋及宅基地保有權與(yu) 農(nong) 地承包權都將予以保留。這個(ge) 規定是必要的、正確的。沒有這個(ge) 規定,大部分農(nong) 業(ye) 轉移人口寧願繼續實行舊的戶籍製度。

  今後的配套改革還是要本著“市場發揮決(jue) 定性作用”的思路去推進。戶籍製度改革除了人道主義(yi) 的初衷以外,更有建立城鄉(xiang) 統一的勞動力市場的改革意願。但這隻是市場化改革的一個(ge) 方麵,還必須相應地建立和完善土地要素市場與(yu) 資本市場;特別是土地市場必須與(yu) 勞動力市場相契合,市場經濟才能較健康地運行。

  建立土地市場的核心是產(chan) 權改革。深化產(chan) 權改革必須解放思想,必須下大力氣推進。確立並維護農(nong) 民的土地財產(chan) 權對中國社會(hui) 經濟長遠穩定發展具有戰略意義(yi) ,必須紮紮實實做到底,不能留下走回頭路的空間。

  改革的主導部門自己首先要更新觀念。政府因確立和保護農(nong) 民的土地財產(chan) 權,看起來壓縮了自己的權力空間,其實可以針對農(nong) 民的土地使用權所產(chan) 生的公共性問題,行使合理的幹預權,以維持資源利用的公正性及經濟的可持續發展。農(nong) 民權利與(yu) 政府公權之間完全可以找到和諧共生的具體(ti) 路徑。這個(ge) 道理應廣泛宣傳(chuan) ,形成關(guan) 於(yu) 產(chan) 權改革的全社會(hui) 共識;同時改革主導者也應堅決(jue) 製止因維護個(ge) 人或地方的一己私利而阻礙改革的行為(wei) 。

  這項改革越是徹底,建立城鄉(xiang) 統一的勞動力市場這一戶籍製度改革初衷才越可能完整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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