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改革保障產權促進消費
發稿時間:2014-08-01 00:00:00
近日,新的戶籍改革意見發布,將取消農(nong) 業(ye) 戶口與(yu) 非農(nong) 業(ye) 戶口性質區分,統一登記為(wei) 居民戶口,同時完善農(nong) 村產(chan) 權製度,保護農(nong) 民“三權”。這將促進農(nong) 村生產(chan) 的市場化,有助農(nong) 業(ye) 發展。…[詳細]改革強調保護農(nong) 民“三權”
國務院日前印發《國務院關(guan) 於(yu) 進一步推進戶籍製度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明確將取消農(nong) 業(ye) 與(yu) 非農(nong) 業(ye) 戶口性質區分,控製特大城市人口,同時要完善農(nong) 村產(chan) 權製度,保護農(nong) 民產(chan) 權。
文件中強調,“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是法律賦予農(nong) 戶的用益物權,集體(ti) 收益分配權是農(nong) 民作為(wei) 集體(ti) 經濟組織成員應當享有的合法財產(chan) 權利”,並保護農(nong) 民上述“三權”。
我國《物權法》規定,用益物權是物權的一種,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該法的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國家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ti) 使用以及法律規定屬於(yu) 集體(ti) 所有的自然資源,單位、個(ge) 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如本次《意見》中所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
相比於(yu) 2012年2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guan) 於(yu) 積極穩妥推進戶籍管理製度改革的通知》,本次戶籍改革在保護農(nong) 民產(chan) 權方麵進步許多。兩(liang) 年前的這份通知中,強調農(nong) 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不得強製或變相強製收回,禁止農(nong)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非法出讓、出租集體(ti) 土地用於(yu) 非農(nong) 業(ye) 建設,嚴(yan) 格執行禁止城鎮居民在農(nong) 村購置宅基地的政策。
而此次《意見》明確提出,要加快推進農(nong) 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依法保障農(nong) 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要推進農(nong)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產(chan) 權製度改革,探索集體(ti) 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辦法和集體(ti) 經濟有效實現形式,保護成員的集體(ti) 財產(chan) 權和收益分配權。
同時,要建立農(nong) 村產(chan) 權流轉交易市場,推動農(nong) 村產(chan) 權流轉交易公開、公正、規範運行。堅持依法、自願、有償(chang) 的原則,引導農(nong) 業(ye) 轉移人口有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進城落戶農(nong) 民是否有償(chang) 退出“三權”,應根據黨(dang) 的十八屆三中全會(hui) 精神,在尊重農(nong) 民意願前提下開展試點。
產(chan) 權交易釋放土地生產(chan) 力
三農(nong) 問題是我國麵臨(lin) 的重要問題。《意見》提出的加快農(nong) 村產(chan) 權的確權、登記、頒證、流轉和交易,並可開展有償(chang) 退出“三權”的試點,有利於(yu) 有效配置農(nong) 村土地資源,釋放農(nong) 村土地生產(chan) 力,提高農(nong) 民生活水平。
我國由於(yu) 天然條件的限製,土地往往小而散,農(nong) 業(ye) 生產(chan) 采用小農(nong) 經濟。改革開放後,人民公社方式的集體(ti) 經濟瓦解,改用聯產(chan) 承包責任製,土地經營從(cong) 集體(ti) 變為(wei) 了一家一戶生產(chan) ,激發了農(nong) 民的生產(chan) 積極性,這是農(nong) 業(ye) 生產(chan) 力的第一次釋放。
第一次農(nong) 業(ye) 生產(chan) 力的釋放解決(jue) 了糧食問題,但不能解決(jue) 致富的問題。隨著糧食生產(chan) 力的提高和工業(ye) 部門發展、城市化進程加速,一部分農(nong) 民離開了土地進入城市,進入了生產(chan) 力回報更高的工業(ye) 部門。這時,農(nong) 村留下的往往是老人、婦女和兒(er) 童,在勞動力外流比較多的省份,婦女化和老齡化更為(wei) 嚴(yan) 重。
在社會(hui) 分工進一步深化以後,一些種糧企業(ye) 、糧食大戶進入了規模經營的現代化農(nong) 業(ye) 時代,這時就有了對規模化土地的需求。土地流轉和規模經營以後,種糧企業(ye) 有就可能帶來專(zhuan) 業(ye) 化生產(chan) 設備,形成專(zhuan) 業(ye) 化的生產(chan) 基地,帶動相關(guan) 的專(zhuan) 業(ye) 化服務機構,農(nong) 民可以獲得土地租金,也有更多農(nong) 業(ye) 產(chan) 業(ye) 鏈的就業(ye) 機會(hui) 。這樣,同一片土地上,投入的資金、科技都和以往不可同日而語,土地的生產(chan) 力得到了釋放。
如果說聯產(chan) 承包責任製是農(nong) 村第一次生產(chan) 力的釋放,那麽(me) 土地流轉就是農(nong) 村生產(chan) 力的第二次釋放。從(cong) 2002年《土地承包法》中對土地流轉放開後,近幾年又出台許多配套規定,土地流轉逐漸走上了規範化道路。
此次《意見》進一步確立了農(nong) 民擁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ti) 收益分配權,並強調加快確權登記和交易,進城落戶居民可以開展有償(chang) 退出“三權”的試點。
有了確權和交易,農(nong) 民對自己擁有物權的處置能力就越大,農(nong) 民才願意進城,敢於(yu) 進城,同時將土地按照市場規則配置給最需要的人,提高同一片土地的生產(chan) 力,提高生產(chan) 力,自然農(nong) 民富裕的機會(hui) 就大得多。
更多保障,更多消費
此次《意見》再次強調了要擴大基本公共服務覆蓋麵。如在社會(hui) 保險方麵,把進城落戶農(nong) 民完全納入城鎮社會(hui) 保障體(ti) 係,在農(nong) 村參加的養(yang) 老保險和醫療保險規範接入城鎮社會(hui) 保障體(ti) 係,完善並落實醫療保險關(guan) 係轉移接續辦法和異地就醫結算辦法。
同時,提高統籌層次,實現基礎養(yang) 老金全國統籌,加快實施統一的城鄉(xiang) 居民基本養(yang) 老保險製度,落實城鎮職工基本養(yang) 老保險關(guan) 係轉移接續政策。完善以低保製度為(wei) 核心的社會(hui) 救助體(ti) 係,實現城鄉(xiang) 社會(hui) 救助統籌發展。
根據中國社科院2013年發布《城市藍皮書(shu) 》,目前我國東(dong) 、中、西部地區農(nong) 業(ye) 轉移人口市民化的人均公共成本分別為(wei) 17.6萬(wan) 元、10.4萬(wan) 元和10.6萬(wan) 元,全國平均為(wei) 13.1萬(wan) 元/人。若2030年城鎮化率達到68%,2020年之前全國大約有3億(yi) 、2030年之前大約有3.9億(yi) 農(nong) 業(ye) 轉移人口需要實現市民化。要解決(jue) 3.9億(yi) 農(nong) 民市民化問題,政府公共成本需要支出約51.1萬(wan) 億(yi) 元。
靜態的看來,這筆錢是一筆較大負擔,但是動態的看,若能夠提升農(nong) 村土地生產(chan) 力,農(nong) 村地區的自我造血能力就能得到加強。
另外,現有戶籍製度使得大量外來務工人員無法在其工作和生活的城市享受基本社保福利,故沒有當地戶口的外來人員往往表現出格外強烈的預防性儲(chu) 蓄意願。
瑞銀證券根據各省數據評估了戶籍限製對中國消費格局的影響,發現外來人口較多的省份消費傾(qing) 向往往顯著偏低。據估算,在已考慮到居民稅負上升的情況下,有效的戶籍製度改革可以使得城市居民消費占GDP的比例提升3-5個(ge) 百分點。
可見,農(nong) 村生產(chan) 力發展和城市消費的提升都是此次戶籍改革帶來的潛在紅利,而這個(ge) 紅利反過來促進了農(nong) 村完善社保的推進,三者可能會(hui) 形成良性的循環關(guan) 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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