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環境保護黨政同責理論
發稿時間:2023-03-10 14:10:28 來源: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 作者:常紀文
一、我研究安全生產(chan) 黨(dang) 政同責理論的來龍去脈
我是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最早培養(yang) 的幾位環境資源法博士之一,師從(cong) 著名環境法學家蔡守秋教授,2001年6月獲得法學博士學位。同年7月進入中國社會(hui) 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成為(wei) 新中國首位環境與(yu) 資源保護法學博士後,在著名法學家馬驤聰教授和王曉曄教授的合作指導下開展博士後研究。2003年4月博士後出站後,我留中國社會(hui) 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工作。先後擔任副研究員、研究員和社會(hui) 法研究室副主任、主任等職務。2010年7月,通過公開選拔就任北京市安全生產(chan) 監督管理局副局長。工作三年半後,於(yu) 2014年1月調到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任資源與(yu) 環境政策研究所任副所長,回到學術界從(cong) 事生態文明和安全生產(chan) 的規劃、政策和法治研究工作。
在北京市安全生產(chan) 監督管理局工作的後期,我基於(yu) 自己的法學研究功底和監管工作實踐,對安全生產(chan) 黨(dang) 政同責理論作了內(nei) 容上的創新性豐(feng) 富和發展,得到國家安全生產(chan) 監督管理總局黨(dang) 組的高度認可;並把安全生產(chan) 黨(dang) 政同責理論研究拓展到了環境保護領域,在全國首創了環境保護黨(dang) 政同責理論,被中央采納並實施,得到學術界和實務界的共同認可。現在想來,作為(wei) 一個(ge) 學者,我之所以能首創環境保護黨(dang) 政同責學術理論,得益於(yu) 在北京市政府的行政工作經曆。
在北京市安全生產(chan) 監督管理局工作期間,常聽到本市一些區(縣)分管安全生產(chan) 工作的副區(縣)長甚至區(縣)長抱怨區(縣)黨(dang) 委不夠重視安全生產(chan) ,黨(dang) 委對安全生產(chan) 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支持不足,安全生產(chan) 不出事是偶然,出事是必然。而現實也證明了這一點,如分管安全生產(chan) 的副區(縣)長往往都是新上任、排名最末且資曆最淺,分工時沒有挑選的餘(yu) 地,不得不挑起分管安全生產(chan) 的政治重擔,一旦出了安全生產(chan) 事故便是問責的主要對象,因此,這些分管安全生產(chan) 的副區(縣)長換屆時往往都會(hui) 卸掉分管的安全生產(chan) 工作,並因卸除該職責感到慶幸。這一現象在全國廣泛存在,且不隻存在於(yu) 安全生產(chan) 領域,環保領域也有類似現象。我雖為(wei) 黨(dang) 外人士,但在北京市安全生產(chan) 監督管理局工作期間,不僅(jin) 出席曆次局務會(hui) ,列席絕大多數的局黨(dang) 組會(hui) ,還經常出席北京市政府的相關(guan) 會(hui) 議,對政府和黨(dang) 組織的運作有了一定了解,這些實務知識和體(ti) 會(hui) 是法學院係和研究機構的學者們(men) 所難以獲得的。2007年至2018年初,我參與(yu) 了首部《中國的法治建設》白皮書(shu) 的起草。在起草中,我經常思考如何通過中國化的法治改革而不是套用西方的法治模式來解決(jue) 安全生產(chan) 領域和生態環境保護領域的突出問題。
2013年7月,針對當時重特大安全事故頻發的現象,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在中央政治局常委會(hui) 上提出安全生產(chan) 黨(dang) 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的要求。但是當時的國家安全生產(chan) 監督管理總局黨(dang) 組、地方各級黨(dang) 委政府與(yu) 各級安全生產(chan) 監督管理部門不知如何貫徹落實。我基於(yu) 學者和官員的雙重視角,撰寫(xie) 了一篇安全生產(chan) 黨(dang) 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的主要內(nei) 容、基本要求和如何落實的文章,接近1萬(wan) 字,創新之處在於(yu) 對各級黨(dang) 委及其相關(guan) 領導、各級地方政府及其相關(guan) 領導作了安全生產(chan) 的管理職責分工設計,並基於(yu) 此分工提出安全生產(chan) 黨(dang) 政同責的製度和機製建設建議。國家安全生產(chan) 監督管理總局黨(dang) 組非常重視,要求總局內(nei) 有關(guan) 司局參考。我同時在安全生產(chan) 刊物上發表了幾篇安全生產(chan) 黨(dang) 政同責的理論創新文章,如“安全生產(chan) 黨(dang) 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體(ti) 製的頂層設計與(yu) 建設”(載《安全月刊》2014年第1月刊)、“安全生產(chan) 黨(dang) 政同責是國家治理體(ti) 係建設的必要要求”(載《中國安全生產(chan) 報》2014年8月13日),引起很大的學術反響。
2014年3月20日,基於(yu) 我的研究,全國政協社會(hui) 與(yu) 法製委員會(hui) 邀請我參加俞正聲同誌主持的《安全生產(chan) 法》修改全國政協雙周協商會(hui) ,這是全國政協首次立法協商會(hui) 。在會(hui) 上,我作了“《安全生產(chan) 法》修改要理順監管體(ti) 製”的發言,建議將安全生產(chan) 黨(dang) 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寫(xie) 進黨(dang) 內(nei) 法規和國家法律。2014年5月,國家安全生產(chan) 監督管理總局邀請我為(wei) 黨(dang) 組擴大會(hui) 作安全生產(chan) 黨(dang) 政同責的推進報告,並且聘任我為(wei) 國家安全生產(chan) 理論專(zhuan) 家。經過國家安全生產(chan) 監督管理總局黨(dang) 組與(yu) 各省級黨(dang) 委政府協商,安全生產(chan) 黨(dang) 政同責的製度於(yu) 2014年底落實到了縣一級。2015年,國務院安全生產(chan) 委員會(hui) 又在重點國有企業(ye) 推行安全生產(chan) 黨(dang) 政同責,取得顯著成效。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和國務院聯合印發《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guan) 於(yu) 推進安全生產(chan) 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明確地方黨(dang) 委和政府領導責任,指出堅持黨(dang) 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盡職免責。在該文件的起草中,國家安全生產(chan) 監督管理總局改革辦委托相關(guan) 課題請我參加體(ti) 製研究,我對安全生產(chan) 黨(dang) 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盡職免責的建立提出了意見。
二、我首創環境保護黨(dang) 政同責理論的主要考慮
在研究安全生產(chan) 黨(dang) 政同責理論的同時,我也在思考能否實行環境保護黨(dang) 政同責的問題。為(wei) 什麽(me) 我國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從(cong) 數量上看不少,但效果卻差強人意,大氣汙染、流域汙染和生態破壞問題日益嚴(yan) 峻?甚至我湖北監利縣農(nong) 村老家的中學同學都打電話抱怨農(nong) 村的霧霾都非常嚴(yan) 重。我覺得主要的問題在於(yu) 我國的法治建設沒有結合中國的基本國情,沒有同時體(ti) 現地方黨(dang) 委和政府在安全生產(chan) 與(yu) 環境保護方麵的執政責任。
2015年以前,我國的法學學者普遍認為(wei) 國家法律法規隻能管國家的事,不適宜涉及黨(dang) 內(nei) 事務。基於(yu) 此國家環境保護法律和政策一般僅(jin) 強調政府的環境保護職責,而不涉及地方各級黨(dang) 委的環境保護領導責任。一旦出了環境保護事故或者環境汙染嚴(yan) 重時,被追責的往往是事故責任者、部門監管者和政府相關(guan) 分管領導。情況嚴(yan) 重時,也隻是追究省、市、縣正副行政首長的責任,往往難以涉及地方黨(dang) 委相關(guan) 領導。我到基層調研時經常聽到被追責的領導抱怨說,一些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自己做不了主,要追責應追不支持環保工作的地方黨(dang) 委及其有關(guan) 領導特別是書(shu) 記的責任。而中國是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領導的社會(hui) 主義(yi) 國家,地方政府的所有工作都是在地方黨(dang) 委領導下開展的,沒有地方黨(dang) 委的財政、人事、宣傳(chuan) 等強力支持,地方政府的環境保護工作不可能有大發展。實踐證明,凡是地方黨(dang) 委主要領導不重視環境保護工作的地方,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容易出現。因此,必須強化地方黨(dang) 委在環境保護工作中的領導責任。
基於(yu) 研究,我在2013年12月4日在《中國環境報》第四版發表整版文章《環境保護需黨(dang) 政同責》,首創了“環境保護黨(dang) 政同責”理論,提出地方各級黨(dang) 委和政府都對環境保護負有責任,若出現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事件或者環境質量退化時,應追究地方黨(dang) 委和政府的領導人的責任。那麽(me) 如何規定地方黨(dang) 委及其有關(guan) 成員共同保護生態環境的責任呢,由於(yu) 黨(dang) 內(nei) 法規是規範黨(dang) 內(nei) 生活與(yu) 工作的規則,黨(dang) 既要按黨(dang) 內(nei) 法規來領導黨(dang) 和國家,也要按國家立法來執政,因此我建議由具有黨(dang) 內(nei) 法規製定權的黨(dang) 組織與(yu) 同級人民政府聯合製定文件來共同規定環境保護黨(dang) 政同責、一崗雙責、失職追責,這個(ge) 規範性文件既屬於(yu) 黨(dang) 內(nei) 規範,對於(yu) 各級黨(dang) 委及其有關(guan) 領導有實施力,也屬於(yu) 行政法規性文件或者地方規章性文件,在國家層麵有實施力。可見,在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中國,環境保護黨(dang) 政同責的實施必須依靠黨(dang) 內(nei) 法規與(yu) 國家立法的銜接和協調來實現。因為(wei) 《環境保護需黨(dang) 政同責》一文首次提出了地方各級黨(dang) 委及其有關(guan) 領導在環境保護方麵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提出環境保護黨(dang) 政同責、一崗雙責的製度和機製,並且提出通過什麽(me) 方式來實現黨(dang) 政同責、一崗雙責,屬於(yu) 重大的法學學術創新,在環境保護實務界和環境法學界產(chan) 生巨大的影響。環境保護黨(dang) 政同責製度實施至今已經8年,總的來看,主要措施與(yu) 當初《環境保護需黨(dang) 政同責》一文的建議是一致的。
三、我是如何提出和豐(feng) 富環境保護黨(dang) 政同責理論的?
2014年1月,我進入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yu) 環境政策研究所工作,有機會(hui) 直接參與(yu) 中央決(jue) 策研究和谘詢服務,參加了許多生態環境保護立法工作,參與(yu) 了中央生態文明體(ti) 製改革的研究、論證和第三方評估。2015年3月,我所在的研究所接受了我的學術觀點,通過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向中央生態文明改革領導小組提交研究報告,建議由中共中央和國務院聯合實施環境保護黨(dang) 政同責的體(ti) 製、製度和機製。2014-2015年,在生態環境部召開的多次會(hui) 議上,隻要我出席,我都公開呼籲,要解決(jue) 嚴(yan) 峻的霧霾汙染和水汙染,須盡快實現環境保護黨(dang) 政同責和中央環保巡視,通過中央環保巡視來落實環境保護黨(dang) 政同責。呼籲多了,逐步引起生態環境保護部門的共鳴。特別是,在原環境保護部於(yu) 2014年8月組織召開的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廳局長北戴河會(hui) 議上,我作報告時對原環境保護部的官員和全國的廳局長們(men) 公開提議用環境保護黨(dang) 政同責製度和中央環保巡視製度來推進新《環境保護法》的實施。特別值得指出的是,在去北戴河的火車上,我與(yu) 時任環境保護部法規司司長(後任環境保護部人事司司長兼改革辦主任)的李慶瑞同誌鄰座,我們(men) 一路上商討環境保護黨(dang) 政同責的必要性理論和可行性問題。李司長以前在河南省既擔任過林州市市長,也擔任過焦作市委常委和省環保廳廳長,充分了解黨(dang) 政運作規律,在交流中他與(yu) 我有同感,非常同意我的觀點,並且承諾盡快向時任環境保護部部長周生賢同誌匯報並推動此事。
2015年1月初,原環境保護部召開全國環境保護工作會(hui) 議,周生賢部長基於(yu) 環境問題特別是霧霾問題的嚴(yan) 峻性,在會(hui) 議中明確提出2015年環境保護部要推進環境保護黨(dang) 政同責製度。2015年3月,繼任的環境保護部部長陳吉寧在河北唐山調研時也公開表示2015年推進環境保護黨(dang) 政同責製度。值得一提的是,李慶瑞司長在2015年參與(yu) 了中共中央、國務院《黨(dang) 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的起草,對黨(dang) 政同責的實施提出了很好的建議。我在2019年出版《生態文明體(ti) 製改革和法治建設的理論與(yu) 實踐》一書(shu) ,在後記中專(zhuan) 門記述了此事。這一記述也事先征求了李慶瑞司長的意見,他表示與(yu) 事實一致,認為(wei) 環境保護黨(dang) 政同責製度是符合中國國情的有效製度創新。
在最早的研究和宣講中,一些領導和朋友(包括原環境保護部的司局長們(men) )向我提出了如下兩(liang) 個(ge) 需要研究的問題:一是安全生產(chan) 的黨(dang) 政同責理論能否平移到環境保護領域?二是黨(dang) 內(nei) 法規和國家立法如何協調規定黨(dang) 政同責製度?這些建議對於(yu) 我進一步開展相關(guan) 學術研究指明了方向。
對於(yu) 第一個(ge) 問題,為(wei) 了推進環境保護黨(dang) 政同責,2015年1至2月,我在《中國環境報》上連續發表三篇文章。其中,“推動黨(dang) 政同責是國家治理體(ti) 係的創新和發展”(載《中國環境報》2015年1月22日),闡述了實施黨(dang) 政同責製度的時代背景;“明確責任分配是黨(dang) 政同責的基礎保障”(載《中國環境報》2015年1月28日),闡釋了黨(dang) 政同責製度的主要內(nei) 容;“責任機製是黨(dang) 政同責的實施保障”(載《中國環境報》2015年2月5日)設計了黨(dang) 政同責製度的實施機製;“環境監管體(ti) 製機製改革怎麽(me) 改?”(載《中國環境報》2015年4月30日),對環境保護黨(dang) 政同責如何由理論盡快轉化為(wei) 中國環境治理規則提出了建議;“環境保護要黨(dang) 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載《紫光閣》2017年7月刊),再次係統地提出了深入實施環境保護黨(dang) 政同責的必要性與(yu) 建議。
對於(yu) 第二個(ge) 問題,2014年以來,我先後發表了“把握好黨(dang) 內(nei) 法規製定和國家立法的關(guan) 係”(載《學習(xi) 時報》2014年3月3日)、“黨(dang) 內(nei) 立法和黨(dang) 政聯合立法的理論和實踐”(載《法學家茶座》2014年第1期)、《國家立法和黨(dang) 內(nei) 法規的互助與(yu) 聯合——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的重要形式》(中國法學網2014年)等開創性學術論文,期望加強黨(dang) 內(nei) 法規製定和國家立法的銜接和互助,在環境保護、安全生產(chan) 、食品衛生等公共安全領域即地方各級黨(dang) 委和政府都有領導或者管理責任的領域,聯合落實黨(dang) 政同責體(ti) 製、製度和機製。其中關(guan) 於(yu) 加強法學院校和研究機構對黨(dang) 內(nei) 法規的研究和教學的建議,獲得2015年中國社會(hui) 科學院的優(you) 秀決(jue) 策研究獎。值得指出的是,2013年中共中央出台中央黨(dang) 內(nei) 法規製定的第一個(ge) 五年規劃,2014年10月的四中全會(hui) 決(jue) 定將黨(dang) 內(nei) 法規體(ti) 係納入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體(ti) 係,強調黨(dang) 內(nei) 法規和國家立法的有機銜接,為(wei) 安全生產(chan) 和環境保護黨(dang) 政同責製度的實施奠定了黨(dang) 內(nei) 法規建設基礎。2019年以來,北京等地的很多地方法規,如生活垃圾管理、物業(ye) 管理等條例,在製定或者修訂時,都做出黨(dang) 建引領或者黨(dang) 的領導等與(yu) 黨(dang) 內(nei) 法規適用相銜接的規定。我認為(wei) ,這一銜接規定的方式體(ti) 現了黨(dang) 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與(yu) 依法治國的統一,符合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國情,是社會(hui) 主義(yi) 中國立法的進步。2022年,我還完成了加強生態文明黨(dang) 內(nei) 法規體(ti) 係建設的係列文章。
四、我是如何堅持開展環境保護黨(dang) 政同責理論研究和宣講的?
開展環境保護黨(dang) 政同責理論很不容易。2013年-2015年,一些法學界的好朋友看到我開展環境保護黨(dang) 政同責研究並對外宣講,於(yu) 是好心提醒我,說這是敏感領域,不要再研究了,否則會(hui) 給自己帶來麻煩。我認為(wei) 隻要站得正,為(wei) 黨(dang) 和國家、社會(hui) 考慮,黨(dang) 和國家會(hui) 慢慢理解並認可。現在證明,事實也是如此。環境法學界的一些著名教授,在我開始提倡並宣講環境保護黨(dang) 政同責理論時,有的保持沉默,有的則在會(hui) 議上公開質疑,更有甚者指責我將政治與(yu) 法律混淆,講黨(dang) 內(nei) 法規與(yu) 國家法律混淆,將黨(dang) 的領導與(yu) 政府職責混淆,破壞了中國的環境法治研究,我才感到壓力越來越大,但是我還是堅持開展研究。
2015年9月,中共中央和國務院聯合出台《黨(dang) 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正式規定了環境保護黨(dang) 政同責製度,將我首創的環境保護黨(dang) 政同責由法治理論變為(wei) 法治現實,使環境保護黨(dang) 政同責首次成為(wei) 中共中央和國務院共同的國家治理規則,使地方各級黨(dang) 委和有關(guan) 領導成為(wei) 對國家和民族環境利益負責的責任型官員。為(wei) 了解讀該文件,2015年10月,我發表文章“黨(dang) 政同責、一崗雙責、失職追責:環境保護的重大體(ti) 製、製度和機製創新”(載《環境保護》2015年10月刊),對這一文件的主要內(nei) 容進行評介。該文被中國人民大學複印期刊《生態環境與(yu) 保護》全文轉載;2016年4月,我發表文章“由督企、督政到督地方黨(dang) 委:環境監督模式轉變的曆史邏輯”(載《環境保護》2016年4月刊),對黨(dang) 政同責的曆史和法治邏輯進行了論證。由於(yu) 該辦法僅(jin) 針對生態環境損害的追責,不針對生態文明建設的追責,2016年4月5日,我在《中國環境報》發表文章“生態文明建設評價(jia) 考核要實現黨(dang) 政同責”,後也被中辦國辦印發的《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jia) 考核辦法》采納,使黨(dang) 政同責製度的實施更加深入。隨著環境保護黨(dang) 政同責製度及其實現方法——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製度的不斷深入和規範化實施,生態環境改善效果和對各級官員生態環境保護的意識提升效果很明顯,不僅(jin) 沒有替代國家環境法治,相反地卻促進了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實施,曾經質疑我的環境法學者後來都接受了這一理論和製度,不少還當麵稱讚這一製度。對此,我感到由衷的欣慰。
環境保護黨(dang) 政同責需要依靠環境保護督察製度來實現。2014年初,我參考中央巡視的概念提出開展中央環境保護巡視的建議。該建議最早被采納為(wei) 中央環境保護督察巡視,後被改為(wei) 中央環境保護督察。2018年成立生態環境部後,中央環境保護督察再被改為(wei) 中央生態環保督察。2016年1月,由中共中央和國務院聯合派遣的中央環境保護督察組進駐霧霾和水汙染突出的河北省,開展環境保護督察,目的就是督促河北省委省政府切實共同履行自己的環境保護責任。2016年4月4日,督察組向河北省反饋督查結果,指出時任河北省委原主要領導對環境保護不是真重視,沒有真抓。督察啟動和督察反饋時,基於(yu) 我對環境保護黨(dang) 政同責和中央環境保護督察的研究積累,中央電視台“新聞1+1”節目、中央人民廣播電台和中國環境報邀請我作學術點評。在此次督察中,霧霾一下子就消失了,大氣環境改善的效果特別好。督察反饋指出的問題也很深刻,督察整改的效果也值得肯定。這說明,環境保護黨(dang) 政同責製度在社會(hui) 主義(yi) 製度下能夠破解中國環境保護監管的困局。為(wei) 了完善中央環境保護督察製度,我先後發表過很多文章,典型的文章如“環保督察發現的問題需要再督察”(載《經濟參考報》2016年12月6日)和“督察組被扣折射環境執法困境”(載《光明日報》2017年4月18日)。第一輪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完成後,為(wei) 了完善生態環保督察製度,我發表了“中央生態環保督察進入新階段”(載《中國環境報》2019年4月16日)、“中央生態環保督察步入提升綠色發展能力新階段”(載《光明日報》2019年6月29日)、“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查的曆史貢獻、現實轉型與(yu) 改革建議”(載《黨(dang) 政研究》2019年1月)等文章,並在2018年10月通過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向上報送調研報告“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製度的改進建議”,獲得中央有關(guan) 領導重視。
2016年3月2日,正值中央環境保護督察組對河北省開展督察期間,美國聯邦環境保護局助理局長Janet McCabe女士帶隊訪華。Janet McCabe女士專(zhuan) 門帶領代表團拜訪我,她的拜訪主題是國內(nei) 外關(guan) 注的中央環境保護督察和環境保護黨(dang) 政同責製度。會(hui) 見中,她請我介紹我為(wei) 什麽(me) 會(hui) 提出這麽(me) 一個(ge) 理論。這說明,環境保護黨(dang) 政同責這一體(ti) 現中國國情的製度創新具有世界的環境保護意義(yi) 。我在交流時,對Janet McCabe女士一行開玩笑地說,您回美國後,您可對美國民主黨(dang) 和共和黨(dang) 也倡議實施這一製度,看效果怎麽(me) 樣,她聽後笑了。
五、環境保護黨(dang) 政同責理論對於(yu) 治理霧霾到底發揮了何作用?
2021年以來,有的學者開始討論中國2012-2017年治理霧霾的“功臣”到底是誰。主要的分歧是真正起作用的因素是以督察為(wei) 主要實現方式的黨(dang) 政同責還是生態環境保護科技。有的科技學者指出,那幾年主要是科技治霾。好在事情才過去幾年,作為(wei) 中央生態文明政策研究和持續跟蹤研究和宣講霧霾治理工作的親(qin) 曆者,我覺得有些事情現在還是很容易說清楚的。
在2013-2016年初中國的霧霾汙染很嚴(yan) 重時,對於(yu) 如何治理突然嚴(yan) 重的區域霧霾,科技界可以說是一籌莫展,因為(wei) 排放源解析工作很不到位,大氣汙染傳(chuan) 輸機理也很不清晰。但是,環境監管界對於(yu) 大氣汙染物的主要來源和種類還是有基本的判斷共識,即霧霾的主要來源是火電廠排放、鋼鐵廠等工業(ye) 排放、散煤燃燒排放、機動車排放等,其中散亂(luan) 汙企業(ye) 汙染突出,燃煤火電廠、工業(ye) 企業(ye) 和燃煤供暖企業(ye) 設備老化或者工藝落後,很多企業(ye) 超標排放甚至偷排,鄉(xiang) 村和城市散煤汙染和施工揚塵汙染大。基於(yu) 這些共識,中央環境保護督察抓住了上述關(guan) 鍵領域和環節,集中力量整治全國混亂(luan) 的大氣汙染排放秩序,遏製霧霾汙染擴大化和嚴(yan) 重化的趨勢。對於(yu) 不采取果斷措施整改的地方黨(dang) 委和政府領導,予以嚴(yan) 肅追責,因此震懾作用很強。
中央環境保護督察這個(ge) 管製措施對於(yu) 遏製中國霧霾嚴(yan) 重的趨勢起了刹車的作用,對於(yu) 霧霾汙染防治的治標成效巨大。但在這一過程中,科技主要起輔助性作用,並未起關(guan) 鍵的支撐作用。2018年5月全國生態環保大會(hui) 召開時,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高度肯定中央環境保護督察的作用,提出下一步要堅持這一製度。會(hui) 議召開後,中央環境保護督察逐步關(guan) 注各地的工業(ye) 布局優(you) 化、產(chan) 業(ye) 結構調整、園區環境治理、企業(ye) 提質增效、生態保護與(yu) 修複等霧霾汙染的治本問題,同時派出專(zhuan) 家隊伍,按照“一地一策”甚至“一企一策”的原則,指導各地和各重點企業(ye) 精準防治大氣汙染。在這一過程中,科技支撐精準治理霧霾汙染的作用慢慢增大。因此可以說,中央環境保護督察作為(wei) 法治上的引導和倒逼手段,科技作為(wei) 措施上的支撐手段,在霧霾治理的不同階段都是不可或缺的,隻是發揮的作用有差異罷了。
目前,環境保護黨(dang) 政同責製度已成為(wei) 一個(ge) 簡潔明了並被廣為(wei) 流傳(chuan) 的政策和法治術語。社會(hui) 各界普遍認為(wei) ,環境保護黨(dang) 政同責製度是符合中國國情的富有效果的環境保護製度。可以說,環境保護黨(dang) 政同責是基於(yu) 中國的國情,用中國的思維和本土化的方法,解決(jue) 中國現實生態環境和綠色發展問題的一劑良方,是人類文明新形態——中國生態文明的重要保障措施。每當周圍的人們(men) 感歎天變藍了、水變清了、山變綠了,作為(wei) 首創環境保護黨(dang) 政同責理論的學者,我認為(wei) 把論文寫(xie) 在中國的大地上,讓學術研究發揮實實在在的作用,是我們(men) 環境法學人的曆史使命;人民群眾(zhong) 的感歎是我們(men) 的無上光榮。因在環境保護黨(dang) 政同責理論構建、生態環境黨(dang) 內(nei) 法規和國家立法銜接協調等方麵的法學研究貢獻,2016年7月我被全國人大環資委、全國政協人資環委、環境保護部等七個(ge) 機構評選為(wei) “綠色中國年度人物”(2014-2015),獲得理論創新獎。頒獎詞指出了我首創環境保護黨(dang) 政同責理論的學術貢獻。我覺得,每個(ge) 人都是一顆螺絲(si) 釘,任何學術觀點被采納成為(wei) 生態文明建設和改革的成果,不是哪一個(ge) 人的單獨作用,而是學界和決(jue) 策界達成共識後形成合力共同努力的結果,是黨(dang) 中央民主決(jue) 策和科學決(jue) 策的結果。
六、環境保護黨(dang) 政同責理論的時代使命和曆史歸屬
不過,徹底根治霧霾是一項係統工程,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夠完成的。在經濟社會(hui) 發展的轉型期特別是在變幻莫測的國際形勢中,一旦經濟下行壓力大,霧霾作為(wei) 轉型期的陣痛現象,還會(hui) 不時出現,有時甚至比較嚴(yan) 重。在這個(ge) 進程中,環境保護黨(dang) 政同責製度應當和靈活的大氣汙染治理治理係統措施相結合,和經濟社會(hui) 的持續發展相統籌。無論如何,我們(men) 不能脫離所處的時代條件談霧霾治理,霧霾治理進度的快慢和效果的好壞與(yu) 所處的經濟社會(hui) 發展階段相匹配。如我國能如期實現2035年經濟社會(hui) 發展的總體(ti) 目標,霧霾屆時絕對會(hui) 根治,我國的大氣環境質量必將發生根本性的轉變。屆時,環境保護黨(dang) 政同責理論必將完成其霧霾治理的曆史使命。不過,這一理論在社會(hui) 主義(yi) 中國,還會(hui) 在生物多樣性保護、水體(ti) 生態改善、碳中和等領域繼續發揮其獨特的保障作用。
友情鏈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