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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麗中國建設監督體係構建的成效、不足與建議

發稿時間:2023-02-18 10:35:34   來源:《中國生態文明》雜誌2022年第6期   作者:常紀文 李曜坤

  黨(dang) 的十八大以來,中國進入生態文明新時代。在習(xi) 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指導下,黨(dang) 和國家除開展中央生態環保督察外,還實施或加強了人大權力監督、政協民主監督及檢察機關(guan) 與(yu) 社會(hui) 組織公益訴訟監督,美麗(li) 中國建設監督體(ti) 係的構建取得重大進展。

  同時,隨著美麗(li) 中國建設監督體(ti) 係構建的不斷深化,有些領域和環節還需要進一步改革完善。例如,在人大監督方麵,建議統一報告範圍和體(ti) 例,整合生態環保報告與(yu) 國有自然資源資產(chan) 報告;在政協民主監督方麵,建議更加注重實際效果,對各級政協和政協委員的履職情況開展評價(jia) 考核;在檢察機關(guan) 公益訴訟監督方麵,建議拓寬案件來源渠道,明確舉(ju) 證責任,加強行政權與(yu) 司法權互動;在社會(hui) 組織監督方麵,建議放寬起訴主體(ti) 資格、訴訟條件和受案範圍,實施谘政協商、質詢評估等工作。

  一、美麗(li) 中國建設監督體(ti) 係構建的成效顯著

  (一)人大權力監督體(ti) 係持續完善

  依據2014年修訂後的《環境保護法》,我國於(yu) 2015年啟動人民政府向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hui) 報告環保工作的製度。2015年11月,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率先向自治區人大常委會(hui) 匯報環保工作,拉開了省級人大部門對生態環保工作開展製度化監督的序幕。2016年4月,國務院首次向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報告2015年度環境狀況和環保目標完成情況。據統計,縣以上人民政府均已實施向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hui) 報告環境工作的製度。

  在2017年《關(guan) 於(yu) 建立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報告國有資產(chan) 管理情況製度的意見》的指導下,我國於(yu) 2021年啟動人民政府向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hui) 報告國有自然資源資產(chan) 情況的製度。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於(yu) 2021年首次審議國有自然資源資產(chan) 專(zhuan) 項報告。湖南、雲(yun) 南、北京等省級人大常委會(hui) 也於(yu) 同年啟動了該項報告審議工作。一些縣級人民政府向同級人大常委會(hui) 履行了自然資源資產(chan) 報告義(yi) 務,報告內(nei) 容逐步規範和豐(feng) 富,同時開啟執法檢查助推工作實施。

  (二)政協民主監督體(ti) 係加快推進

  在國家層麵,黨(dang) 的十八大以來,全國政協將生態文明建設作為(wei) 中心任務谘政建言,重點就碳達峰碳中和、國家重點湖泊生態環保、城鎮汙水處理、全民義(yi) 務植樹行動優(you) 化提升、生態補償(chang) 機製建立、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建設、農(nong) 業(ye) 可持續發展、塑料汙染防治、長江流域重點地區生態保護修複、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等方麵開展調研協商和民主監督,全力助推美麗(li) 中國建設。

  在地方層麵,地方各級政協關(guan) 心本地區和跨區域的生態環境問題,如京津冀、長三角地區政協委員高度關(guan) 注生態環保的協同化甚至一體(ti) 化問題。京津冀三地政協2021年召開聯席會(hui) 議,就京津冀生態環境支撐區和首都水源涵養(yang) 功能區建設開展跨區域協商,謀求共識,提出建議。

  在黨(dang) 派監督層麵,自2021年6月起,各民主黨(dang) 派中央受中共中央委托,分別對口9個(ge) 長江幹流流經省份,就長江生態環保開展為(wei) 期5年的專(zhuan) 項民主監督工作。從(cong) 總體(ti) 上看,生態環保領域尤其是生態環境質量提升、生態修複與(yu) 生物多樣性保護、生態產(chan) 品價(jia) 值實現等議題的協商和民主監督製度化、規範化、程序化不斷加強。

  (三)檢察機關(guan) 公益訴訟監督體(ti) 係逐步成型

  我國檢察機關(guan) 提起環境民事和行政公益訴訟,已得到《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的支持。為(wei) 規範檢察機關(guan) 公益訴訟監督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於(yu) 2018年發布了《關(guan) 於(yu) 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為(wei) 配合《民法典》實施,最高人民法院於(yu) 2020年修訂《關(guan) 於(yu) 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15年以來,以環境資源保護領域為(wei) 主陣地的檢察公益訴訟格局已形成。案件數量穩步增長,訴訟類型逐漸多樣化,跨行政區域訴訟漸成常態。《中國環境司法發展報告(2021)》顯示,2021年環境公益訴訟案件一審收案量達到5267件,同比增長25.97%,增幅明顯。

  目前,檢察機關(guan) 提起環境公益訴訟製度的實施表現出以下亮點:一是組織體(ti) 係已經成型。如全國已有27個(ge) 省級檢察院單設公益訴訟檢察機構,87個(ge) 市級和759個(ge) 縣級檢察院開展公益訴訟試點工作。二是環境司法聯動協作機製取得新進展。如蘇、魯、豫、皖四省檢察院簽訂《關(guan) 於(yu) 深化跨省協作配合加強南四湖流域檢察公益保護的意見》,促進形成南四湖流域公益訴訟檢察工作合力;重慶市巫山縣檢察院與(yu) 湖北省巴東(dong) 縣檢察院簽署《長江流域(巫峽段)跨區域生態環保公益訴訟協作機製》,推動檢察公益訴訟協作。三是審判質量和水平有新的提高。山東(dong) 、廣東(dong) 、浙江、江西等省出台關(guan) 於(yu) 加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與(yu) 檢察公益訴訟有效銜接的辦法,加強司法與(yu) 行政程序有效銜接的製度效能。

  (四)社會(hui) 組織公益訴訟監督體(ti) 係得到發展

  符合條件的社會(hui) 組織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已得到《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支持。一些社會(hui) 組織積極提起訴訟,如 “自然之友”已提起50餘(yu) 例環境民事和行政公益訴訟案件,其中43起獲得立案,包括大氣汙染案件14起、水汙染案件4起、應對氣候變化案件2起、土壤汙染案件8起、海洋汙染案件1起、生物多樣性保護案件12起、行政訴訟案件2起。從(cong) 總體(ti) 上看,社會(hui) 組織參與(yu) 訴訟監督能匯聚和反映公眾(zhong) 環境訴求,推動決(jue) 策更加科學合理,並通過立法建議推進立法製定或修改。

  二、美麗(li) 中國建設監督體(ti) 係構建存在的不足

 

  美麗(li) 中國建設監督體(ti) 係的構建現狀,與(yu) 全麵、深入和有效的構建要求相比,還存在一些不足。

  (一)人大權力監督的不足

  在實踐中,人大對生態環保和國有自然資源資產(chan) 兩(liang) 類報告開展的監督活動,存在以下共性問題:一是主責部門報告的工作多,其他部門報告的事項少。二是缺乏投票表決(jue) 與(yu) 督辦機製,質詢與(yu) 問責不足,監督力度有待提升。三是報告內(nei) 容缺乏統一規定,體(ti) 例不一,質量參差不齊,有的亟須改善。四是質詢少。同時,生態環保工作報告製度的實施存在一些特性問題:一是有的報告公開不充分、不及時,如有的省份2021年才公開2019年的環境報告。二是有的報告內(nei) 容不夠全麵,成績講得多,問題講得少或繞開。國有自然資源資產(chan) 管理製度的實施存在以下特性問題:一是資產(chan) 家底不夠準確清晰。山、水、林、田、湖、草等產(chan) 權相互獨立問題還未得到根本解決(jue) ,部分資源賬麵數據和國土調查數據存在差異。二是資產(chan) 價(jia) 值計量不夠。自然資源資產(chan) 生態價(jia) 值核算尚在研究探索階段,量化標準不一。三是資源動態變化反映不及時。自然資源資產(chan) 管理智能化係統不完善,審計人員培訓等相關(guan) 工作配套與(yu) 跟進相對滯後。

  (二)政協民主監督的不足

  在實踐中,政協對美麗(li) 中國建設的民主監督主要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參與(yu) 角色和參與(yu) 程序缺乏法律支撐。各地監督效果往往取決(jue) 於(yu) 地方黨(dang) 委和政府的認識水平,重視的地方效果顯著,不重視的地方效果不佳。二是部分政協委員獲取信息不充分。谘政建言專(zhuan) 業(ye) 能力各地不均衡,有的參政議政不到位,監督效果有較大提升空間。三是缺少監督效果評價(jia) 指標和機製。監督效力有待提升。根據調研情況看,從(cong) 省級到市、縣級政協,對美麗(li) 中國建設的民主監督重視程度總體(ti) 上仍需加強。

  (三)檢察機關(guan) 公益訴訟監督的不足

  在實踐中,檢察機關(guan) 開展公益訴訟監督主要存在以下問題:一是檢察公益訴訟相關(guan) 製度不完善。案件線索來源比較單一,主要靠例行檢查、移送審查方式立案,公益訴訟平台建設尚不完善。二是檢察機關(guan) 需承擔起訴符合法定條件、已履行訴前程序、行政機關(guan) 仍不依法履職或糾正違法行為(wei) 等事實證明的責任,並且需要提交公益受損的初步證據等材料,難度較大。三是國家、社會(hui) 與(yu) 私人利益存在廣泛交叉,不易區分,導致公益的認定困難。四是檢察機關(guan) 與(yu) 行政機關(guan) 職能存在一定衝(chong) 突。特別是環境公益訴訟與(yu) 環境行政執法體(ti) 係存在衝(chong) 突,如公益訴訟“停止侵害”與(yu) 行政執法“責令停止”責任功能重疊等。

  (四)社會(hui) 組織公益訴訟監督的不足

  在實踐中,社會(hui) 組織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能發揮一定監督作用,但也存在以下問題:一是訴訟主體(ti) 資格限製過多,削弱了社會(hui) 組織參與(yu) 公益訴訟的積極性。如需提交連續五年的年檢報告等條件,將很多社會(hui) 組織排除在外。二是訴訟範圍相對有限。如社會(hui) 組織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不包括海洋汙染等,限製了社會(hui) 組織的參與(yu) 範圍。三是專(zhuan) 業(ye) 技術要求較高,調查取證難度較大。由於(yu) 環境汙染具有持久性、間接性和難以預防等特點,相比其他領域的訴訟,調查取證的難度係數和複雜性往往更大。如土壤汙染案件一般屬於(yu) 複合型汙染,複雜程度高,需具備環境和法律知識,但當前大部分社會(hui) 組織缺乏專(zhuan) 業(ye) 人才,不具備獨立調查取證條件。四是資金來源不足。社會(hui) 組織經濟基礎普遍薄弱,難以承擔汙染損失的調查取證和評估鑒定費用,敗訴風險大。五是公眾(zhong) 參與(yu) 社會(hui) 組織提起公益訴訟缺乏係統的規定。掌握證據的公民難以參與(yu) 訴訟,無法對社會(hui) 組織的舉(ju) 證能力形成補充。六是製度設計尚不完善。目前,社會(hui) 組織參與(yu) 司法監督的角色、渠道、程序、保障措施仍不明確。相關(guan) 規定散見於(yu) 行政、民事、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文件中。參與(yu) 職責、權利賦予、監督製約、追責懲戒的規定不係統,不利於(yu) 調動監督的主動性。此外,社會(hui) 組織在公益訴訟以外的公眾(zhong) 監督進展也比較緩慢。

  三、對健全美麗(li) 中國建設監督體(ti) 係的建議

 

  下一步,建議按照生態文明體(ti) 製改革有關(guan) 文件的要求和法律規定,采取針對性措施健全美麗(li) 中國建設監督體(ti) 係。

  (一)加強人大對美麗(li) 中國建設的權力監督

  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統一規範報告內(nei) 容和要求,各級人大常委會(hui) 加強對人大代表的專(zhuan) 業(ye) 培訓。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壓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報告工作的政治和法律責任,落實黨(dang) 政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美麗(li) 中國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健全國有自然資源資產(chan) 管理考核評價(jia) 指標體(ti) 係,提高報告編寫(xie) 質量。二是將生態環保報告與(yu) 國有自然資源資產(chan) 報告合二為(wei) 一,綜合體(ti) 現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住建、林草、水利、能源等部門工作,體(ti) 現大生態環保和大資源保護的工作格局。三是建立人大常委會(hui) 組成人員列席政府相關(guan) 會(hui) 議及對政府專(zhuan) 項報告的投票表決(jue) 製度。強化人大對環境資源問題的質詢、督辦與(yu) 問責機製。四是完善環境報告信息發布機製。以公開是常態、不公開是例外為(wei) 原則,推進綜合性報告、專(zhuan) 項報告、重大問題報告信息的公開。五是建立“天空地網”一體(ti) 化調查監測技術與(yu) 質量管理體(ti) 係。紮實推進自然資源資產(chan) 負債(zhai) 表編製,夯實自然資源資產(chan) 管理基礎。

  (二)完善政協對美麗(li) 中國建設的民主監督

  政協對美麗(li) 中國建設開展民主監督的潛力很大。建議全國政協統一民主監督的內(nei) 容和要求,各級政協加強政協委員的專(zhuan) 業(ye) 培訓。此外,還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出台《政協民主監督實施辦法》。要求各級政協製訂年度計劃,加強生態環保政治協商和民主監督。對各級政協和政協委員的履職開展考核,將政治協商和民主監督做實。二是注重生態環保政治協商和民主監督工作的實際效果。各級政協每年精選議題,充分運用聯席會(hui) 議、專(zhuan) 題協商、常委會(hui) 議重點協商、專(zhuan) 委會(hui) 對口協商等方式,多層次、多角度反映民意、匯集民智,提出真知灼見。針對生態環保重點難點問題,如產(chan) 業(ye) 結構和布局優(you) 化升級、綠水青山如何轉化為(wei) 金山銀山等,開展專(zhuan) 題調研。針對人民群眾(zhong) 關(guan) 注的熱點環境問題,如城鄉(xiang) 環境綜合治理、畜禽養(yang) 殖麵源汙染、秸稈禁燒、生活垃圾處理、農(nong) 村廁所革命等,開展重點監督、跟蹤督辦、督促落實。三是拓寬政協製度化民主監督的領域。將碳達峰碳中和、汙染防治攻堅戰、區域生態環保協作等納入民主監督範圍。四是完善製度和機製。保障政協委員的知情權,提升參政議政效果。建議在《關(guan) 於(yu) 加強人民政協協商民主建設的實施意見》的基礎上,由各級黨(dang) 委出台調研需要、信息公開、調研程序、建議提出、反饋答複、異議溝通、考核追責等具體(ti) 措施,加強提案落實情況的管理,提高政協民主監督的約束力。

  (三)健全檢察機關(guan) 對美麗(li) 中國建設的司法監督

  加強檢察機關(guan) 提起公益訴訟工作,可重點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拓寬案件來源渠道。構建以檢察機關(guan) “履行職責”發現為(wei) 主,其他監督主體(ti) 共同參與(yu) 發現為(wei) 輔的多元化線索來源渠道。二是明確舉(ju) 證責任。對於(yu) 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建議按照《民法典》規定的環境汙染損害民事案件的舉(ju) 證規則辦理。對於(yu) 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建議將舉(ju) 證規則確定為(wei) 舉(ju) 證責任倒置原則,即由被訴訟方承擔舉(ju) 證責任。對於(yu) 檢察機關(guan) 提出 “國家和社會(hui) 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初步證據”,建議證據的證明力提高至“高度蓋然性”標準。三是限製訴權以防止“公益”泛化,建議明確侵害環境公共利益達到提起訴訟的程度。對情節較輕、影響較小的案件,建議通過檢察建議的形式予以解決(jue) 。四是加強行政權與(yu) 司法權互動,推進監督與(yu) 合作並行。建議突出訴前程序價(jia) 值,加強檢察機關(guan) 把環境決(jue) 策等抽象行政行為(wei) 納入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受案範圍。

  (四)拓展社會(hui) 組織對美麗(li) 中國建設的公眾(zhong) 監督

  加強社會(hui) 組織提起公益訴訟工作,除加強專(zhuan) 業(ye) 培訓外,還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適度放寬、降低社會(hui) 組織的訴訟條件和門檻。提升其參與(yu) 訴訟的積極性,對於(yu) 保護公益有突出貢獻的社會(hui) 組織,給予資金等支持。二是拓寬社會(hui) 組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範圍。賦予社會(hui) 組織提起海洋環境類、氣候變化類、綠色金融類、熱汙染類公益訴訟的權利。三是規範調查取證機製,為(wei) 社會(hui) 組織靈活調查取證提供便利。授予社會(hui) 組織向行政機關(guan) 和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權利。四是大力減免訴訟費用。可以建立訴訟專(zhuan) 項基金,建立勝訴獎勵機製,支持專(zhuan) 業(ye) 性環保組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五是授予社會(hui) 組織在環境評價(jia) 、汙染調查、執法監督、生態修複等流程節點的參與(yu) 權。對於(yu) 政策前期的立項論證階段與(yu) 後期的影響評價(jia) 階段,適當加大社會(hui) 組織構成比重,並在特定環節引入評估質詢機製,保障相關(guan) 群體(ti) 利益訴求。六是著力增強法治保障。結合美麗(li) 中國建設監督體(ti) 係構建需要,加快推進《生態環境法典》的編纂及《自然保護地法》《國家公園法》等重點領域的立法修法工作。完善不同領域有關(guan) 實施多元參與(yu) 、谘政協商、社會(hui) 監督、組織發展、質詢評估等法律規範,廣泛吸納各類社會(hui) 組織依法共同參與(yu) 監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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