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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偉:戶籍改革助推中小城市發展

發稿時間:2012-03-12 00:00:00  

  近期,國務院頒布《關(guan) 於(yu) 積極穩妥推進戶籍管理製度改革的通知》,該通知在總結近年來各地城鎮化經驗基礎上,提出了以“落實放寬中小城市和小城鎮落戶條件為(wei) 核心的”戶籍管理製度改革方案。這對於(yu) 加快促進中小城市發展,拓寬我國城鎮化的廣度和深度具有十分積極的意義(yi) 。

  大中小城市

  不均衡發展問題突出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發展過多依賴於(yu) 大城市地區,更多資源流向大城市,造成了城鎮化過程中大、中、小城市之間的不均衡發展,這對於(yu) 兩(liang) 者都已產(chan) 生明顯的負麵作用。由於(yu) 過多的人口湧入大城市,我國許多大城市在經濟發展水平不高的時期就陷入了城市擁擠等諸多“城市病”。同時,中小城市卻整體(ti) 發展缺乏活力,嚴(yan) 重束縛了中小城市本應具有的吸納農(nong) 村人口、集聚產(chan) 業(ye) 的作用。2009年,我國中小城市城鎮化率僅(jin) 為(wei) 30.1%,遠低於(yu) 全國46.6%的平均水平。2010年中小城市的登記失業(ye) 率為(wei) 5.2%,比全國平均水平高出1.1個(ge) 百分點。近年來我國反複強調兩(liang) 者協調發展,如“十二五”規劃指出,要完善城市化布局和形態,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完善功能、以大帶小的原則,遵循城市發展客觀規律,以大城市為(wei) 依托,以中小城市為(wei) 重點,逐步形成輻射作用大的城市群,促進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協調發展。

  這次戶籍管理製度改革是這一政策精神的落實。《通知》重點強調各地要落實放寬中小城市和小城鎮落戶條件促進城鎮化發展,而且遵循了城市越小放鬆程度越大的原則。其中,對於(yu) 縣級市的落戶要求最低,僅(jin) 強調隻要在當地有合法穩定職業(ye) 並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對於(yu) 設區的市(不含直轄市、副省級市和其他大城市)的落戶要求要稍高些,需要申請人有合法穩定職業(ye) 滿三年並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同時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hui) 保險達到一定年限的人員。對於(yu) 直轄市、副省級市和其他大城市人口規模,落戶政策暫時並沒有明顯的鬆動。

  當然,《通知》也給了各地根據具體(ti) 經濟和人口情況自主確定落戶政策的合理空間。那些綜合承載能力壓力大的地區可以製定更嚴(yan) 格的落戶規定,中西部地區城鎮化率低的地區可以適當放寬落戶條件的限製。

  從(cong) 中受益的不隻是城鎮落戶的農(nong) 民,還包括其他各類流動性人口。《通知》強調,采取有效措施,為(wei) 其他暫住人口在當地學習(xi) 、工作、生活提供方便,今後出台有關(guan) 就業(ye) 、義(yi) 務教育、技能培訓等政策措施,不要與(yu) 戶口性質掛鉤等。這意味著我國將建立一個(ge) 更公平的全社會(hui) 基本服務體(ti) 係。基本公共服務的逐漸統一,短期來看將有利於(yu) 改善我國勞動力權益缺失狀況,提高我國勞動力流動性。當前韓國45%的人口跨省市流動工作,而我國2010年該比例隻有19.5%。長期來看,更有利於(yu) 推進我國經濟社會(hui) 市場化、民主化的進程。

  政策落實需製度配合

  盡管該《通知》能夠有序推進我國城鎮化合理發展,但政策實際奏效仍需要多方麵製度配合。

  當前製約城鎮化發展的重要因素是基層政府財力嚴(yan) 重受限,難以提供較高質量的公共服務,不得不依賴剝奪農(nong) 民土地權益來獲得更多財政收益。2009年中小城市地方財政一般預算財政收入達11811.74億(yi) 元,占全國地方財政一般預算收入的41.23%,但卻要為(wei) 近八成的全國城市人口提供公共產(chan) 品與(yu) 服務。未來需要中央政府給予中小城市更多的財政資源支持,實現“十二五”規劃提出的完善省以下財政體(ti) 製,進一步均衡省以下財力分配,健全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製,加強縣級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財力保障等。

  另一個(ge) 製約城鎮化水平的因素是當地產(chan) 業(ye) 化發展水平較低,難以吸收大規模的就業(ye) 人口,這個(ge) 問題的解決(jue) 也需要更加綜合的方案。具體(ti) 而言,對於(yu) 大城市圈內(nei) 的中小城市,可以通過主動融入以大城市為(wei) 核心的城市圈,承接大城市的產(chan) 業(ye) 轉移來提高當地產(chan) 業(ye) 水平;對於(yu) 更廣闊的中西部地區的中小城市,提高產(chan) 業(ye) 化的關(guan) 鍵在於(yu) 積極鼓勵民間資本尤其是中小企業(ye) 發展,結合地方資源發展當地優(you) 勢產(chan) 業(ye) ,為(wei) 此政府需要更多放寬市場準入門檻,給予中小企業(ye) 更多金融、稅收等方麵的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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