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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關口前移 降低維權成本——聚焦《關於進一步加強勞動人事爭議協商調解工作的意見》

發稿時間:2022-11-17 11:02:22   來源:新華社   作者:記者薑琳

  為(wei) 推動解決(jue) 問題關(guan) 口前移,降低勞動者維權成本,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等九部門16日發布《關(guan) 於(yu) 進一步加強勞動人事爭(zheng) 議協商調解工作的意見》。

  意見部署了哪些強化勞動人事爭(zheng) 議協商調解的舉(ju) 措?遇到工資發放不及時、公司強迫加班等問題時,誰來幫助和支持勞動者與(yu) 單位協商調解?怎麽(me) 確保協商調解協議的有效執行?

  發生爭(zheng) 議時能和單位協商嗎?

  “在我國,勞動者與(yu) 用人單位發生勞動人事爭(zheng) 議,可以通過協商、調解或仲裁、訴訟方式解決(jue) 。協商是勞動人事爭(zheng) 議辦理的法定程序。”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調解仲裁管理司相關(guan) 負責人介紹。

  近年來,隨著市場主體(ti) 數量的快速增長,勞動人事爭(zheng) 議也相應增加。由於(yu) 用人單位大多在勞動關(guan) 係中處於(yu) 強勢地位,勞動者往往很難與(yu) 其進行平等協商,不得不通過仲裁甚至訴訟方式來解決(jue) ,由此耗費大量時間和精力。

  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數據顯示,2021年,全國各級勞動人事爭(zheng) 議調解組織和仲裁機構辦理的勞動人事爭(zheng) 議案件數量已攀升至263.1萬(wan) 件,涉及勞動者285.8萬(wan) 人,涉及結案金額576.3億(yi) 元。

  “這些案件大多案情並不複雜,涉及金額也不高,平均涉案金額隻有2萬(wan) 多元,但是會(hui) 影響勞動者的基本權益,甚至影響一個(ge) 家庭的生活。如果能夠通過雙方協商或者第三方調解就將矛盾化解,有利於(yu) 更好維護勞動者利益,更有利於(yu) 社會(hui) 和諧穩定。”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社會(hui) 法室副主任王天玉說。

  黨(dang) 的二十大報告提出“完善勞動關(guan) 係協商協調機製,完善勞動者權益保障製度”“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hui) 治理製度”。此次出台的意見,正是落實相關(guan) 要求、推動源頭治理的重要舉(ju) 措。

  勞動者怎麽(me) 和單位協商調解?

  意見要求用人單位暢通勞動者訴求表達和利益協調渠道,建立完善內(nei) 部申訴、協商回應製度,及時回應勞動者協商訴求;工會(hui) 、企業(ye) 代表組織幫助勞動者與(yu) 用人單位開展爭(zheng) 議協商。

  根據意見,勞動者可以通過用人單位設立的負責人接待日、勞資懇談會(hui) 等提出自己訴求,也可以向工會(hui) 、企業(ye) 代表組織推動用人單位建立的勞動者申訴渠道和爭(zheng) 議協商平台反映自己的協商要求。

  協商不成的,勞動者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意見強調發揮各類調解組織特色和優(you) 勢。”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調解仲裁管理司上述負責人介紹,勞動者發生勞動人事爭(zheng) 議,可以向企業(ye) 勞動爭(zheng) 議調解委員會(hui) 、基層人民調解組織、鄉(xiang) 鎮(街道)調解組織、行業(ye) 性或區域性調解組織、以及這次意見明確的勞動人事爭(zheng) 議仲裁院調解中心申請調解。

  這位負責人舉(ju) 例說,某城市產(chan) 業(ye) 園區企業(ye) 因轉型需要進行人員優(you) 化,不幸被裁員的員工如不認同公司決(jue) 定,或者不同意補償(chang) 標準,則可以向用人單位勞資專(zhuan) 員或工會(hui) 等提出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12333”人社服務熱線等搜索調解組織的電話,尋求調解員幫助。

  近年來,為(wei) 更好解決(jue) 外賣騎手、網約車司機等新就業(ye) 形態人員與(yu) 平台企業(ye) 發生的爭(zheng) 議,在北京、遼寧、上海、浙江、廣東(dong) 、貴州等地,已經建立了一批新就業(ye) 形態調解組織,相關(guan) 從(cong) 業(ye) 人員也可以向這些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協商調解達成協議後如何落實?

  勞動者申請協商、調解後,可以向工會(hui) 組織、調解組織提供用工信息,包括是否簽訂勞動合同、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及期限,工資構成,加班情況等。

  根據意見,勞動者申請協商後,人社部門、中小企業(ye) 服務機構、工會(hui) 、企業(ye) 代表組織等應提供谘詢解答、釋法說理、勸解疏導、促成和解的服務。

  “意見提出,協商一致後,工會(hui) 組織要推動和解協議的履行,並明確經勞動人事爭(zheng) 議仲裁委員會(hui) 審查的和解協議,可以在仲裁、訴訟程序中作為(wei) 證據使用。這一規定大大增加了和解協議的效力。”王天玉表示。

  針對第三方進行調解後雙方簽訂的調解協議,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辦公廳在今年年初下發關(guan) 於(yu) 建立勞動人事爭(zheng) 議“總對總”在線訴調對接機製的通知中,已經強化了司法保障調解協議的效力。

  通知提出,經司法確認的調解協議或者法院在調解程序後出具的調解書(shu) 生效後具有與(yu) 法院判決(jue) 相同的法律效力,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

  在王天玉看來,這次意見進一步明確,要加強對當事人履約能力評估,達成調解協議後向當事人發放履行告知書(shu) 。調解組織要引導勞動者與(yu) 用人單位提起仲裁審查申請或者司法確認申請。這些舉(ju) 措將加大調解協議的落實力度,有力解決(jue) 實踐中調解協議履行難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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