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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

發稿時間:2022-10-31 11:01:33   來源:新華視點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第三十七次會(hui) 議30日表決(jue) 通過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針對當前升學就業(ye) 、財產(chan) 分配、人身權利等領域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問題,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做出了積極回應。

  完善促進男女平等頂層設計

  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明確,國家采取必要措施,促進男女平等,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禁止排斥、限製婦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項權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加強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為(wei) 此,本法製定了多種措施加以保障——將男女平等基本國策納入國民教育體(ti) 係;建立健全婦女發展狀況統計調查製度、完善性別統計監測指標體(ti) 係;明確國務院製定和組織實施中國婦女發展綱要,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hui) 發展規劃等。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法工委社會(hui) 法室主任郭林茂介紹,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全麵貫徹落實男女平等基本國策,不僅(jin) 在總則中明確規定國家采取必要措施,促進男女平等,還在各章中不斷豐(feng) 富完善婦女權益保障的具體(ti) 製度規定,確保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hui) 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麵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確保廣大婦女平等參與(yu) 社會(hui) 生活、平等獲得發展機遇、平等享有發展成果。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蔣月表示,這些規定包含了推進性別平等理念、消除實際存在的性別歧視兩(liang) 類目標任務,特別是明確了性別歧視的基本判斷標準,將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

  為(wei) 婦女創造公平的就業(ye) 創業(ye) 環境

  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對就業(ye) 性別歧視的情形作出禁止性規定,明確在晉職、晉級、評聘專(zhuan) 業(ye) 技術職稱和職務、培訓等方麵,應當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不得歧視婦女。本法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guan) 部門應當完善就業(ye) 保障政策措施,防止和糾正就業(ye) 性別歧視,為(wei) 婦女創造公平的就業(ye) 創業(ye) 環境。招聘、錄取、晉職、辭退等過程中的性別歧視行為(wei) 納入勞動保障監察範圍。郭林茂介紹,新修訂的這部法律著力研究解決(jue) 就業(ye) 性別歧視等婦女權益保障領域的痛點、難點問題,積極應對生育政策調整帶來的挑戰,為(wei) 婦女更好兼顧生育與(yu) 事業(ye) 提供支持。蔣月建議,加大勞動監察等執法力度,暢通投訴渠道,進一步提高用人單位違法行為(wei) 的成本。

  婦女享有與(yu) 男子平等的財產(chan) 權利

  征地拆遷不給婦女分補償(chang) 款、嫁出去的女兒(er) 不能繼承家中財產(chan) ……針對這些現實中的問題,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明確: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yu) 男子平等的財產(chan) 權利。根據法律規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村民會(hui) 議、村民代表會(hui) 議的決(jue) 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項的決(jue) 定,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sang) 偶、戶無男性等為(wei) 由,侵害婦女在農(nong)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中華女子學院教授李明舜表示,法律修訂後增加婦女土地及相關(guan) 權益的規定,特別是農(nong)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土地承包經營、宅基地使用等方麵的保護措施,回應了婦女權益保護中的“老大難”問題,將有力保障農(nong) 村婦女生存和發展的基本權利。

  婦女的人格尊嚴(yan)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明確,禁止違背婦女意願,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ti) 行為(wei) 等方式對其實施性騷擾,要求用人單位支持、協助受害婦女依法維權。

  針對拐賣、綁架等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行為(wei) ,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對各級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hui) 保障、衛生健康等部門的職責作出相應規定。違反規定未履行報告義(yi) 務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加強對困難婦女的關(guan) 愛幫扶

  加強貧困婦女、老齡婦女、殘疾婦女等困難婦女的權益保障,為(wei) 其提供生活幫扶、就業(ye) 創業(ye) 支持等關(guan) 愛服務;要求為(wei) 有需要的婦女提供心理健康服務支持……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於(yu) 細節之中凸顯了關(guan) 愛幫扶困難婦女的立法導向。比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guan) 部門應當按國家有關(guan) 規定,為(wei) 符合條件的困難婦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guan) 部門、司法機關(guan) 、社會(hui) 團體(ti) 等,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nei) 預防和製止家庭暴力,依法為(wei) 受害婦女提供救助;國家鼓勵和支持社會(hui) 力量通過依法捐贈、資助或者提供誌願服務等方式,提供安全的生理健康用品或服務等。郭林茂表示,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倡導全社會(hui) 尊重和關(guan) 愛婦女,為(wei) 困難婦女提供必要幫扶,保障和促進婦女在各領域的全麵發展。李明舜認為(wei) ,這些規定進一步細化保障困難婦女權益的措施,使保障的對象更加具體(ti) 明確,有利於(yu) 實現精準幫扶。

  建立健全生育相關(guan) 的保障製度

  值得注意的是,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中的多項措施,鼓勵家庭友好型社會(hui) 的形成。

  比如,規定國家實行婚前、孕前、孕產(chan) 期和產(chan) 後保健製度,逐步建立婦女全生育周期係統保健製度;國家實行生育保險製度,建立健全嬰幼兒(er) 托育服務等與(yu) 生育相關(guan) 的其他保障製度;國家建立健全職工生育休假製度等。“消除生育歧視、性別歧視,需要建設更多質優(you) 價(jia) 廉的托育服務機構為(wei) 家庭提供支持。”蔣月認為(wei) ,用人單位應積極為(wei) 已婚已育員工履行家庭義(yi) 務提供方便,國家可以通過減免稅負等辦法降低企業(ye) 成本,實現多方共贏。李明舜表示,建立健全職工生育休假製度,也要兼顧男性共同育兒(er) 的需求,讓男女職工共同履行家庭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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