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數字經濟時代稅收製度變革方向
發稿時間:2022-08-19 14:20:10 來源:經濟觀察網 作者:馮(feng) 俏彬
根據中國信通院的測算,2021年中國數字經濟規模突破45萬(wan) 億(yi) 元 占GDP比重達到39.8,數字經濟正在向縱深擴展,任何生產(chan) 力層麵的變化,或遲或早總會(hui) 通過一定的方式和渠道傳(chuan) 遞到生產(chan) 關(guan) 係層麵,促使後者做出相應調整。稅收製度作為(wei) 生產(chan) 關(guan) 係和上層建築的重要組成部分,正日益感受到數字經濟發展所帶來的壓力與(yu) 挑戰,變革的需求不斷增強。基於(yu) 前期研究,筆者試圖粗線條勾勒出數字經濟時代稅收製度可能的變革方向,供各方麵批評指正。
第一,流轉稅可能的變化方向。數字經濟條件下,傳(chuan) 統三次產(chan) 業(ye) 之間的邊界趨於(yu) 模糊,商品和服務高度融合,這使得以“環環征收,道道課稅”的增值稅從(cong) 原理上講不完全適應數字經濟時代產(chan) 業(ye) 層麵的變化。稅基方麵,筆者認為(wei) 一個(ge) 與(yu) 數字經濟的內(nei) 涵更相適應的生產(chan) 稅種,很可能將不再嚴(yan) 格區分製造業(ye) 、農(nong) 業(ye) 與(yu) 服務業(ye) ,不再嚴(yan) 格區分生產(chan) 還是銷售,不再嚴(yan) 格區分總銷售值與(yu) 新增加值,而是以總銷售為(wei) 對象進行征收。稅率方麵,與(yu) 此同時,數字經濟條件下,經濟活動的頻次、產(chan) 出、總量將遠遠高於(yu) 工業(ye) 經濟時代,這也為(wei) 進一步降低稅率創造了條件。納稅人方麵,由於(yu) 個(ge) 人前所未有地參與(yu) 到社會(hui) 經濟協作網絡當中,因此“人人都是經營主體(ti) ,個(ge) 個(ge) 都是納稅人”,個(ge) 人無需事先注冊(ce) 登記就自動成為(wei) 經營主體(ti) ,身份證號自動成為(wei) 稅號,隻要發生應稅生產(chan) 經營行為(wei) 、隻要產(chan) 生收入,相關(guan) 的納稅義(yi) 務自動產(chan) 生。
第二,“兩(liang) 個(ge) 所得稅”可能的變化方向。從(cong) 企業(ye) 所得稅看,數字經濟時代繳納企業(ye) 所得稅的主體(ti) 除了企業(ye) ,增加了平台這個(ge) “新物種”,現行企業(ye) 所得稅製度難於(yu) 對此進行調節。未來很可能在現行企業(ye) 所得稅的基礎上,分化出專(zhuan) 門針對大型平台的特殊所得稅,並根據平台的業(ye) 務量、數據規模、用戶數、經營收入等指標,實行累進所得稅製。平台越大,稅率越高;平台越小,稅率越低,越趨近於(yu) 普通的企業(ye) 所得稅。在數字經濟時代,個(ge) 人所得稅的作用和地位可能急劇提升,成為(wei) 最主要的稅種和最重要的稅收調控工具。這主要是因為(wei) ,在數字經濟時代,從(cong) 事經濟活動的主體(ti) 將從(cong) 企業(ye) 為(wei) 主縱向分化,向上攀升至平台,向下延伸至個(ge) 體(ti) ,加之數字經濟是高度的“知識(技能)的偏好型”經濟,理論和實踐已經證明,這種偏好如果不加以調整,在時間的累積作用下將逐漸放大,最終釀成社會(hui) 成員收入分配差距過大,少數人居於(yu) 財富金字塔的頂端而多數人陷入貧困,帶來嚴(yan) 重的社會(hui) 分裂問題。
第三,稅收區域分享可能的變化方向。隨著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大量的消費從(cong) 線下轉移到線上,進而帶動了與(yu) 消費相關(guan) 的稅收、就業(ye) 等從(cong) 農(nong) 村到城市,從(cong) 西部到東(dong) 部的重新分配。如果不加以妥善應對,很可能成為(wei) 繼城鄉(xiang) 差距、東(dong) 西差距、南北差距之後,新的區域之間的數字差距。目前,我國稅收分享主要是基於(yu) 傳(chuan) 統的行政區劃,再輔以中央政府的統一協調和再分配。由於(yu) 大型互聯網平台主要集中於(yu) 資本、技術、人才密集之地,如北京、上海、深圳、杭州等,但其業(ye) 務遍布全國、利潤來自各地,這對現有區域間稅收分享製度提出了調整和改革的要求。筆者在對美國電子商務稅收和歐洲增值稅進行比較研究之後,發現在解決(jue) 由數字經濟引發的區域收入分配衝(chong) 突的問題上,我國的單一體(ti) 製有明顯的製度優(you) 勢,未來這一優(you) 勢很可能也會(hui) 在稅收分享體(ti) 製方麵有所顯現。在這其中的道理可能是,由於(yu) 數字經濟的泛在性、區域之間的穿透性、巨大的規模性,客觀上需要一個(ge) “大政府”、“政府之上的政府”(全球政府)與(yu) 之對應,不僅(jin) 統轄範圍大,市場規模大、更重要的是法律法規基本一致,區域之間壁壘最小,最有利於(yu) 數據流動和數字經濟順暢進行,這一點在國際上不易做到,但卻正是我國的體(ti) 製優(you) 勢。
第四,稅收征管可能的變化方向。目前,我國的稅收製度主要圍繞著企業(ye) 納稅人這一主體(ti) 建立,形成了從(cong) 收入確認、成本扣除、稅收征繳到違規處罰等的完整的規則體(ti) 係,自然人納稅管理內(nei) 容相對而言不那麽(me) 重要和迫切。但在數字經濟條件下,“產(chan) 消者”大量湧現,數以千萬(wan) 計的個(ge) 體(ti) 深度、頻繁地參與(yu) 到生產(chan) 經營活動之中,個(ge) 人取得收入的來源更加多元、形式更加複雜,生產(chan) 經營性收入與(yu) 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特許權轉讓等高度融合在一起,對自然人進行納稅管理的要求快速顯現。筆者判斷,逐步打造出一個(ge) 完善的自然人稅收製度,將是數字經濟時代稅收製度有別於(yu) 當下稅收製度的一個(ge) 最主要的方麵。目前,我國稅收征管的基礎主要是票據,亦即“以票管稅”。數字經濟時代,稅收征管將全麵轉向“以數管稅”,平台在稅收征管中的重要性急劇凸顯。平台作為(wei) “企業(ye) 的企業(ye) ”,很可能將在一定程度上與(yu) 政府共享稅收征管權力。一個(ge) 可預測的趨勢是:平台將在一定程度上與(yu) 政府共享稅收征管權力,包括但不限於(yu) :和政府分享在平台上經營的企業(ye) 的相關(guan) 數據、共建社會(hui) 信用係統、對在平台上經營的小微企業(ye) 、個(ge) 人履行代行監管與(yu) 規範之責、代扣代繳稅收、進行稅法宣傳(chuan) ,等等。
第五,稅收國際合作可能的變化。數字經濟時代,各國之間圍繞數據的主權問題、安全問題、收入分配問題的衝(chong) 突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激烈。2021年7月,137個(ge) 經濟體(ti) 已就新一輪國際稅收改革方案達成一致,預計將於(yu) 2023年正式實施。新一輪國際稅收改革方案的主要內(nei) 容可概括為(wei) 雙支柱,其中“支柱一”引入了“價(jia) 值創造地”來重新劃分國家間的稅收管轄權和利潤分配權,“支柱二”旨在通過引入全球最低稅率,為(wei) 各國稅收競爭(zheng) 設定一個(ge) 底線,以結束長期以來各國為(wei) 吸引外國投資而在企業(ye) 所得稅率方麵的“逐底競爭(zheng) ”。下一步,國際稅收改革還涉及到全球氣候目標下各國稅收政策的協調問題,這對於(yu) 正在推進“碳達峰、碳中和”的我國十分重要。我國作為(wei) 數字經濟大國,不僅(jin) 要積極參與(yu) 其中,還要適時提出中國方案,主動形塑未來國際數字經濟新格局,為(wei) 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ti) 做出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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