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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稅收協定相關措施以防止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的多邊公約〉對我國生效並對部分稅收協定開始適用的公告》的解讀

發稿時間:2022-08-17 14:14:21   來源:稅務總局網站  

  一、《公約》的製定背景和主要內(nei) 容是什麽(me) ?

  二十國集團領導人於(yu) 2013年9月在聖彼得堡峰會(hui) 上發布公報,決(jue) 定實施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以下簡稱BEPS)項目,並委托經濟合作與(yu) 發展組織(OECD)牽頭推進該項工作。

  BEPS項目共有15項行動計劃,其中第十五項行動計劃提出製定多邊工具,一攬子修訂現行雙邊稅收協定,落實與(yu) 稅收協定相關(guan) 行動計劃的成果建議。為(wei) 此,OECD牽頭成立特別工作組,研究起草《實施稅收協定相關(guan) 措施以防止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的多邊公約》(以下簡稱《公約》)文本。《公約》文本於(yu) 2016年11月24日在法國巴黎獲正式通過。截至2022年6月30日,包括我國在內(nei) 的97個(ge) 國家或地區簽署了《公約》。

  《公約》主要內(nei) 容包括BEPS第二項行動計劃(消除混合錯配安排的影響)、BEPS第六項行動計劃(防止協定優(you) 惠的不當授予)、BEPS第七項行動計劃(防止人為(wei) 規避構成常設機構)、BEPS第十四項行動計劃(使爭(zheng) 議解決(jue) 機製更有效)的成果建議,以及《公約》締約方可以作出保留和通知的選項。《公約》締約方通過作出保留或通知,確定《公約》對其現行稅收協定及具體(ti) 條款修訂的範圍。《公約》文本以及我國對《公約》作出保留和通知的清單已在國家稅務總局網站發布。

  二、《公約》對我國現行稅收協定有什麽(me) 影響?

  (一)關(guan) 於(yu) 《公約》適用的稅收協定

  根據《公約》第一條(公約範圍)的規定,《公約》修訂稅收協定的範圍限於(yu) 《公約》第二條(術語解釋)第一款第(一)項定義(yi) 的“被涵蓋稅收協定”。“被涵蓋稅收協定”是指同時滿足以下兩(liang) 個(ge) 條件的稅收協定:一是《公約》締約方之間簽署,且已經生效的稅收協定;二是稅收協定締約雙方均以作出通知的方式,將其納入《公約》適用範圍。

  我國以作出通知的方式,將與(yu) 100個(ge) 國家簽署的稅收協定納入《公約》適用範圍。截至2022年6月30日,上述100個(ge) 締約夥(huo) 伴國中的47個(ge) 已完成《公約》生效程序,並將與(yu) 我國簽署的稅收協定納入適用範圍。根據《公約》的規定,《公約》將適用於(yu) 上述47個(ge) 稅收協定。未來,隨著更多的國家和地區簽署《公約》並完成生效程序,《公約》適用我國現行稅收協定的範圍將進一步擴大。

  (二)關(guan) 於(yu) 《公約》修改的條款

  《公約》涵蓋的BEPS行動計劃成果建議,有些被列為(wei) 最低標準,《公約》締約方必須采納;有些僅(jin) 為(wei) 政策建議,《公約》締約方可以不予采納。根據《公約》不同條款的規定,《公約》締約方可以通過不作保留或作出通知的方式采納相關(guan) 成果建議,也可通過作出保留或不作通知的方式不予采納。通常而言,隻有在稅收協定締約雙方均在《公約》中采納相關(guan) 成果建議時,《公約》才對現行稅收協定條款作出修改。

  我國在《公約》中采納了兩(liang) 類成果建議:一是BEPS最低標準條款,包括協定應防止逃避稅行為(wei) 造成的不征稅或少征稅的序言內(nei) 容,以及應對協定濫用的主要目的測試條款等。二是我國近年簽署的稅收協定中通常納入的其他BEPS成果建議,比如希望進一步發展經濟關(guan) 係並加強稅收合作的序言內(nei) 容、稅收協定不限製居民國征稅的規定、雙重居民實體(ti) 加比規則等。如果稅收協定締約對方也在《公約》中采納了上述成果建議,則《公約》將對現行稅收協定相應條款作出修改。各國對《公約》作出保留和通知的清單可以在OECD網站上查詢。

  (三)關(guan) 於(yu) 《公約》與(yu) 現行稅收協定的整合文本

  為(wei) 便於(yu) 納稅人和稅務機關(guan) 查閱《公約》修改現行稅收協定的具體(ti) 情況,我們(men) 結合稅收協定締約對方在《公約》中作出的保留和通知,對《公約》適用的每一個(ge) 稅收協定分別製作了整合文本,標記出《公約》修改的具體(ti) 條款、列明《公約》相關(guan) 規定,並說明《公約》對該稅收協定開始適用的日期。整合文本已在國家稅務總局網站“稅收條約”欄目相應“國家或地區”項下發布。今後,我們(men) 還將根據稅收協定締約對方作出保留和通知的最新情況,對整合文本進行補充和更新。

  需要說明的是,稅收協定文本和《公約》文本為(wei) 作準文本,整合文本僅(jin) 用作參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公約》何時對我國生效?

  經國務院批準,我國於(yu) 2022年5月25日向《公約》保存人OECD秘書(shu) 長交存了《公約》核準書(shu) 。根據《公約》第三十四條(生效)的規定,《公約》將於(yu) 核準書(shu) 交存三個(ge) 月後的次月一日,即2022年9月1日對我國生效。

  四、《公約》何時對我國現行稅收協定開始適用?

  根據《公約》第三十五條(開始適用)的規定,《公約》對各稅收協定開始適用的日期,通常依據《公約》對稅收協定締約雙方中後一方生效的日期確定。以中國與(yu) 阿爾巴尼亞(ya) 稅收協定為(wei) 例,《公約》對阿爾巴尼亞(ya) 生效日期為(wei) 2021年1月1日,對中國生效日期為(wei) 2022年9月1日,根據《公約》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公約》對中國與(yu) 阿爾巴尼亞(ya) 稅收協定開始適用情況如下:

  (一)對於(yu) 支付給或歸於(yu) 非居民的款項源泉扣繳的稅收,適用於(yu) 自2023年1月1日(即2022年9月1日的下一個(ge) 公曆年度的第一日)起發生的應稅事項;

  (二)對於(yu) 所有其他稅收,適用於(yu) 2023年3月1日(即2022年9月1日起滿六個(ge) 公曆月)或以後開始的納稅周期征收的稅收。

  但是,如果稅收協定締約任一方在《公約》第三十五條中作出了保留或通知,則《公約》對現行稅收協定開始適用的日期還需結合相關(guan) 保留或通知確定。《公約》對每一個(ge) 現行稅收協定開始適用的日期,可參閱國家稅務總局網站上發布的整合文本。

  部分稅收協定雖然已經被我國和稅收協定締約對方納入《公約》適用範圍,但因締約對方尚未完成其國內(nei) 生效程序,暫無法確定《公約》對稅收協定適用的情況。我局將在締約對方完成其國內(nei) 生效程序並確定《公約》對稅收協定適用情況之後,另行製發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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