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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現中等收入群體倍增的潛力、時間與路徑研究

發稿時間:2022-08-04 13:59:03   來源:管理世界雜誌   作者:劉世錦、王子豪、薑淑佳、趙建翔

  摘要:實現共同富裕,是改革開放的初衷,也是新發展階段的重要目標。中國正在進入另一個(ge) 部分人也要富起來,同時帶動經濟持續高質量發展的時期,也可以理解為(wei) 實現共同富裕的第二階段。在這個(ge) 時間節點上,有必要提出一個(ge) 中等收入群體(ti) 倍增的目標。本文以分析我國不同收入群體(ti) 分布結構和主要特征為(wei) 基礎,討論了實現中等收入群體(ti) 倍增目標的潛力、時間、路徑和重點人群。考慮到經濟增長、總體(ti) 和不同收入群體(ti) 收入增長、人口總量等關(guan) 鍵變量,測算出到2030年我國中等收入群體(ti) 比重上升至51%,規模達7.5億(yi) 人。按照大體(ti) 相同的變動速度,到2035年以前,有可能使中等收入群體(ti) 規模達到8億(yi) ~9億(yi) 人,實現倍增的目標。從(cong) 現階段我國城鄉(xiang) 結構轉型、收入增長的特征看,“進城農(nong) 民工”是未來擴大中等收入群體(ti) 需要著力關(guan) 注的重點人群。下一步實施中等收入群體(ti) 倍增戰略,應以提升“進城農(nong) 民工”人力資本為(wei) 重點,采取多方麵針對性、可操作性強的政策措施,紮實推進收入結構由當前“金字塔型”向“橄欖型”轉變。

  關(guan) 鍵詞:中等收入群體(ti) 倍增 共同富裕 進城農(nong) 民工 人力資本

  一、引言

  擴大中等收入群體(ti) ,是實現共同富裕目標的戰略重點,也是持續擴大內(nei) 需,保持經濟平穩、有活力、可持續增長的現實需要。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持續快速增長,同時也經曆了收入差距擴大並在高位徘徊的過程。盡管存在著諸多矛盾和問題,總體(ti) 上看,這是一個(ge) 增效帶動增長,一部分人先富起來、同時帶動全體(ti) 社會(hui) 成員收入狀態大幅度改善的過程。

  實現共同富裕,是改革開放的初衷,也是新發展階段的重要目標。在人均收入超過1萬(wan) 美元以後,我國正在進入另一個(ge) 部分人也要富起來,同時帶動經濟高質量可持續發展的時期,也可以理解為(wei) 實現共同富裕目標的第二階段。在這個(ge) 時間節點上,有必要提出一個(ge) 中等收入群體(ti) 倍增的目標,即在已有的4億(yi) 中等收入群體(ti) 的基礎上,再用10年到15年的時間,推動這個(ge) 群體(ti) 再增加4億(yi) 到5億(yi) 人,達到8億(yi) 到9億(yi) 人,占到總人口的60%左右(劉世錦,2019)。

  基於(yu) 北京師範大學中國收入分配研究院的中國家庭收入調查數據(CHIP),聚焦於(yu) 中等收入群體(ti) 倍增目標,本文測算了我國2013年和2018年各收入群體(ti) 比重,研究不同收入群體(ti) 的典型特征,並基於(yu) 對經濟潛在增長率和收入增長的聯動變化研究預測未來10年中等收入群體(ti) 規模。通過對收入分布的靜態和動態分析,探尋當前實施倍增目標的重點人群,進而提出針對性強的政策建議。

  二、中等收入群體(ti) 的概念、標準和規模

  (一)中等收入群體(ti) 的概念和界定標準

  中等收入群體(ti) 的概念,最早起源於(yu) 西方“中產(chan) 階級”的概念,但二者有所不同。“中產(chan) 階級”體(ti) 現的是以社會(hui) 關(guan) 係為(wei) 基礎的結構性位置,界定的依據除了收入標準外,還包括財產(chan) 規模、職業(ye) 地位、教育層次、生活水平和消費能力等多個(ge) 維度,是一個(ge) 綜合性概念。“中等收入群體(ti) ”表達的則是以經濟資源為(wei) 基礎的等級性位置,將收入作為(wei) 唯一的劃分標準,把收入處在中間階層的群體(ti) 視為(wei) 中等收入群體(ti) (李實,2020),該群體(ti) 應該具有全社會(hui) 中間水平的收入、穩定的就業(ye) 、符合基本需要的居住條件、充分供給的基本公共服務、一定數量的家庭儲(chu) 蓄、適量的財產(chan) 收入以及超過基本生存需要的相關(guan) 消費等特征。

  中等收入群體(ti) 的界定是一個(ge) 學術性較強的問題,學界已有不少深度研究成果。流行的界定方法有絕對標準和相對標準。所謂“絕對標準”是指采用收入或支出等客觀指標界定中等收入群體(ti) 。例如美國的皮尤研究中心在2015年全球中等收入群體(ti) 研究中表示,其對中等收入群體(ti) 的劃分標準為(wei) 按購買(mai) 力平價(jia) 計算,人均每天收入應在10到20美元的區間(Kochhar et al.,2018)。國家統計局也提出了一個(ge) 絕對標準,即把家庭年收入在10萬(wan) 到50萬(wan) 之間的群體(ti) 定義(yi) 為(wei) 中等收入家庭,並按該標準測算,2018年我國中等收入群體(ti) 約占總人口的27%左右,這就是目前我們(men) 常提到的我國中等收入群體(ti) 約4億(yi) 人的來源(劉世錦,2021a)。

  與(yu) 之相對應,“相對標準”則是以中位數收入為(wei) 中心,通過設定上下浮動的一定比例,對中等收入群體(ti) 邊界的上下限進行界定。例如,Graham等(2000)選取人均收入中位數的125%和75%作為(wei) 劃分中等收入群體(ti) 的上下限。Pressman(2015)則采用在收入中位數的67%~200%之間作為(wei) 標準來界定中等收入群體(ti) 。國內(nei) 對中等收入群體(ti) 界定標準的研究中也有采用相對標準的。例如,李培林等以收入分位值為(wei) 標準,把城鎮居民收入的第95百分位界定為(wei) 中等收入群體(ti) 上限,下限則為(wei) 城鎮居民收入的第25百分位。按這一標準,我國城鎮中等收入群體(ti) 在2006年、2008年、2011年和2013年的占比分別為(wei) 27%、28%、24%和25%(李培林,2017)。

  從(cong) 上述研究可以看出,以絕對標準來測量中等收入群體(ti) ,在不同發展水平和收入結構的國家會(hui) 遇到一些問題,因為(wei) 按照這類標準,發達國家的居民可能80%甚至90%以上都是中等收入群體(ti) (李培林、崔岩,2020)。所以,在國際比較當中,學術界更傾(qing) 向於(yu) 使用相對標準。通常的做法是,把全國居民收入中位數的75%~200%定義(yi) 為(wei) 中等收入群體(ti) 。但這種相對標準定義(yi) 的中等收入群體(ti) ,受收入差距的影響較大。換句話說,如果一個(ge) 國家和社會(hui) 的收入差距不能夠縮小,盡管居民收入普遍且持續提高,但中等收入群體(ti) 的規模和比例卻可能不僅(jin) 不擴大,反而縮小(劉世錦,2021b)。從(cong) 我國情況來看,如果將居民收入中位數的75%~200%定義(yi) 為(wei) 中等收入群體(ti) ,那麽(me) ,近10年來我國中等收入群體(ti) 占比則一直維持在40%左右(李培林、崔岩,2020)。

  本文主要采用“可比口徑家庭年收入”的數據口徑,以2018年國家統計局對中等收入群體(ti) 劃分的絕對標準,即中國典型三口之家年收入在10萬(wan) ~50萬(wan) 元之間(2018年價(jia) 格),將我國居民劃入低收入、中等收入和高收入三類主群體(ti) ,對應的家庭年收入分別處於(yu) 0~10萬(wan) 、10萬(wan) ~50萬(wan) 以及50萬(wan) 元以上的區間。

  為(wei) 研究不同收入群體(ti) 分布特點,詳細分析對比其內(nei) 部差異性,我們(men) 對中等收入群體(ti) 和規模更為(wei) 龐大的低收入群體(ti) 做進一步拆分。低收入群體(ti) 按照其標準區間的五等分劃分為(wei) 5個(ge) 子群體(ti) ,對應的家庭年收入區間分別為(wei) 0~2萬(wan) 、2萬(wan) ~4萬(wan) 、4萬(wan) ~6萬(wan) 、6萬(wan) ~8萬(wan) 和8萬(wan) ~10萬(wan) 元。中等收入群體(ti) 則是按照其標準區間的前20%、中間60%和後20%分為(wei) 三部分,對應的家庭年收入區間分別為(wei) 10萬(wan) ~18萬(wan) 、18萬(wan) ~42萬(wan) 和42萬(wan) ~50萬(wan) 元。2013年可比口徑家庭年收入標準是在2018年的基礎上使用CPI價(jia) 格指數平減得到的,具體(ti) 參考表1。

  (二)不同收入群體(ti) 的規模和分布測算

  本文使用的調查數據是北京師範大學中國收入分配研究院的中國家庭收入調查數據(CHIP)。CHIP數據庫詳細追蹤了我國收入分配的動態情況,調查對象覆蓋城鎮住戶、農(nong) 村住戶和外來務工群體(ti) ,調查內(nei) 容包含收支信息以及家庭和個(ge) 人信息。基於(yu) CHIP數據庫,我們(men) 對2013年、2018年我國各收入群體(ti) 規模和收入分布進行了估算和對比分析。在測算中等收入群體(ti) 規模時,本文根據樣本家庭實際人口情況,將家庭總可支配收入統一調整到“典型三口之家”的可比家庭收入口徑。由於(yu) 可比口徑剔除了家庭超額人數的影響,其測算的中等收入群體(ti) 占比往往要略小於(yu) 不對家庭規模進行可比調整的測算結果。此外,由於(yu) 測算的數據精度差異,下文結果可能存在加總不等於(yu) 100%的情況,但誤差均在1%以內(nei) ,不會(hui) 影響最終結論。

  測算結果顯示,2018年我國中等收入群體(ti) 約占總人口的27.0%,規模在3.8億(yi) 人左右,與(yu) 目前常被提到的“我國4億(yi) 中等收入群體(ti) ”的說法差距不大;低收入群體(ti) 占總人口的比重超過70%,規模在10億(yi) 人左右;高收入群體(ti) 人數相對較少,占比僅(jin) 為(wei) 總人口的0.4%。

  隨著黨(dang) 的十八大以來我國經濟社會(hui) 的穩健發展和居民收入的持續較快增長,與(yu) 2013年相比,2018年中等收入群體(ti) 比重顯著提升,占總人口的比重提高了6個(ge) 百分點,約有9000萬(wan) 人從(cong) 低收入階層邁入中等收入及以上階層。

  從(cong) 收入分布來看,2013年我國居民總體(ti) 層麵、中等收入群體(ti) 內(nei) 部和低收入群體(ti) 內(nei) 部均呈現“金字塔型”分布。當時我國低收入群體(ti) 占比為(wei) 78.7%,超過總人口數的3/4。在低收入群體(ti) 內(nei) 部可以明顯觀察到,隨著收入標準的抬升,子群體(ti) 規模逐漸縮小:最低20%的子群體(ti) 規模占比最高,超過3.5億(yi) 人;最低40%的子群體(ti) 占總人口的比重已接近半數;最高20%的子群體(ti) 占比最低。2018年,低收入群體(ti) 中最低20%子群體(ti) 的規模顯著縮小,中間部分的占比相應擴大,在低收入群體(ti) 內(nei) 部已率先出現由“金字塔型”向“橄欖型”的轉變。

  “橄欖型”收入分配結構,即“中間大,兩(liang) 頭小”是總體(ti) 收入分布的目標結構,也是擴大中等收入群體(ti) 的具體(ti) 表現。2018年,總體(ti) 層麵和中等收入群體(ti) 內(nei) 部結構仍保持“金字塔型”分布,但與(yu) 2013年相比,“金字塔”的斜率明顯放緩,說明收入分布向上偏移的態勢明顯。低收入群體(ti) 內(nei) 部率先出現由“金字塔型”向“橄欖型”轉變與(yu) 脫貧攻堅戰的全麵勝利密不可分,對我國擴大中等收入群體(ti) 、優(you) 化收入分配結構、紮實推進共同富裕的目標具有指向性意義(yi) 。總體(ti) 來看,我國中、低收入群體(ti) 內(nei) 部的分布變化反映了我國居民正在實現收入階層的向上流動,逐步推動整體(ti) 收入分布向“橄欖型”轉變(見圖1、圖2)。

  三、不同收入群體(ti) 典型性特征對比研究

  為(wei) 了更好地揭示不同收入群體(ti) 的典型性特征,總結提煉收入階層向上流動的變化規律,基於(yu) 2018年CHIP調查數據,我們(men) 選擇了城鄉(xiang) 分布、區域分布、家庭結構、收入來源、勞動力受教育情況和勞動力就業(ye) 行業(ye) 分布等重要維度進行對比研究,總結低、中、高收入群體(ti) 的典型特征,在此基礎上探討中等收入群體(ti) 倍增的實現路徑。

  (一)城鄉(xiang) 分布

  根據戶口和流動情況,2018年CHIP問卷將調查對象劃分為(wei) 三類:城鎮居民、農(nong) 村居民和外來務工,群體(ti) 占比分別為(wei) 50.3%、40.0%和9.7%。其中,對外來務工群體(ti) 的定義(yi) 為(wei) “來自農(nong) 村地區、戶口不在本城鎮社區的人員”。從(cong) 定義(yi) 和規模看,CHIP數據中外來務工群體(ti) 更接近“進城農(nong) 民工”的定義(yi) ,而非全部農(nong) 民工。

  從(cong) 城鄉(xiang) 分布看,我國中等收入群體(ti) 主要集中在城鎮,城鎮居民、農(nong) 村居民和外來務工群體(ti) 占比分別為(wei) 77.8%、7.0%和15.2%(見圖3)。高收入群體(ti) 也以城鎮居民為(wei) 主。低收入群體(ti) 中占比最多為(wei) 農(nong) 村居民(52.8%),城鎮居民(40.3%)次之,外來務工群體(ti) 僅(jin) 占7.6%。值得注意的是,外來務工群體(ti) 盡管規模較小,但超過四成已進入中等收入階層(見圖4)。

  未來擴大中等收入群體(ti) 的目標不僅(jin) 僅(jin) 是加快提升農(nong) 村居民收入、縮小城鄉(xiang) 收入倍差,城市內(nei) 部的收入分化問題同樣值得重視。同時,農(nong) 村勞動力向城鎮轉移對縮小收入差距、擴大中等收入群體(ti) 至關(guan) 重要,應重點關(guan) 注外來務工群體(ti) 。

  (二)區域分布

  為(wei) 了更好地提煉不同收入群體(ti) 區域分布的特點,我們(men) 將31個(ge) 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分為(wei) 六大區域:東(dong) 北地區、華北地區、西北地區、華東(dong) 地區、中南地區和西南地區。

  從(cong) 區域分布看,中等收入群體(ti) 主要集中在東(dong) 部沿海等經濟發達地區,中南和華東(dong) 地區合計占全國中等收入群體(ti) 總數的64.0%,西南和華北地區占比分別為(wei) 16.0%和12.4%,東(dong) 北和西北地區占比較低。高收入群體(ti) 分布不均衡的特點更加明顯,華東(dong) 地區占比接近50%,中南和華北地區占比分別為(wei) 29.6%和11.6%,西南、東(dong) 北和西北地區合計占比不足10%。低收入群體(ti) 主要集中在中西部地區,這些地區呈現出其低收入群體(ti) 占全國的比重高過其總人口占比的特征,尤其是西南地區,常住人口占全國14.5%,但擁有全國22.2%的低收入人口。此外,由於(yu) 龐大的人口基數,華東(dong) 地區也存在相當數量的低收入群體(ti) (見圖5)。

  結合區域人口基數看,東(dong) 部地區中等收入群體(ti) 規模最大,但低收入群體(ti) 數量也同樣龐大;中部地區分布相對均衡;西部地區人口中低收入群體(ti) 占比最高。

  (三)收入來源

  我國居民以工薪階層為(wei) 主,三大群體(ti) 的工資性收入占比均超過50%。其中,中等收入群體(ti) 的工資性收入比例最高(61.8%),低收入群體(ti) 次之(55.6%),高收入群體(ti) 最低(50.6%)。高收入群體(ti) 最為(wei) 明顯的特征是經營性收入高,其占比接近一半(43.8%),顯著高於(yu) 中等收入群體(ti) (14.4%)和低收入群體(ti) (20.7%)。

  低收入群體(ti) 則呈現轉移性收入高、財產(chan) 性收入低的特征。在三大群體(ti) 中,低收入群體(ti) 的財產(chan) 性收入來源最小(5.8%),占比僅(jin) 為(wei) 中等收入群體(ti) 的一半左右,但其轉移性收入占比(17.9%)高於(yu) 中等收入群體(ti) (13.6%),高收入群體(ti) 的轉移性收入占比為(wei) 負。這表明中低收入群體(ti) ,尤其是低收入群體(ti) 接受了較多轉移性收入,高收入群體(ti) 則存在一定的經常性或義(yi) 務性轉移支出,反映了政策對收入再分配的調節作用(見圖6)。

  從(cong) 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未來要擴大中等收入群體(ti) 比重,一方麵要穩住就業(ye) 基本盤,保證工資性收入和經營性收入來源穩定,帶動總收入持續穩定增加;另一方麵采取相應措施增加低收入群體(ti) 的財產(chan) 性收入。

  (四)家庭結構

  由於(yu) 本文采用以家庭為(wei) 單位的收入標準,家庭內(nei) 部結構或是造成收入差異的重要原因之一。2018年CHIP調查數據顯示,我國低收入群體(ti) 具有家庭規模偏大、勞動參與(yu) 率高和撫養(yang) 負擔重的特點。低收入群體(ti) 平均家庭規模在4.3人左右,明顯高於(yu) 中高收入家庭,其中老人和兒(er) 童數量多、勞動年齡人口占比低,這意味著較少的勞動人口要承擔更多的撫養(yang) 任務,導致勞動參與(yu) 率水平“被動”上升,具體(ti) 參見表2。收入偏低且家庭負擔較重,或是造成這部分群體(ti) 長期陷入低收入困境的重要原因。

  高收入家庭擁有撫養(yang) 負擔低、勞動人口比高和勞動參與(yu) 率高的優(you) 勢。如圖7所示,中等收入家庭的未成年撫養(yang) 比與(yu) 高收入群體(ti) 基本一致,但老年撫養(yang) 比顯著高於(yu) 高收入群體(ti) ,贍養(yang) 負擔相對較重。未來,隨著我國人口老齡化程度加深,家庭老年撫養(yang) 比將出現長期上升的趨勢。撫養(yang) 負擔或成為(wei) 限製中等收入群體(ti) 擴大的關(guan) 鍵因素之一,這將對我國社會(hui) 保障體(ti) 係的發展和完善提出更高要求。

  (五)勞動力受教育情況

  除了家庭結構外,人力資本同樣是影響家庭收入的關(guan) 鍵因素。基於(yu) 2018年CHIP調查數據,我們(men) 測算了不同收入群體(ti) 的家庭勞動力受教育年限和學曆水平(見圖8、圖9)。

  結果顯示,受教育年限和學曆水平與(yu) 收入水平呈明顯正相關(guan) ,中高收入群體(ti) 普遍具有更長的受教育年限和更高的學曆水平。從(cong) 接受過高等教育(大專(zhuan) 、本科及以上)的比例來看,低收入、中等收入和高收入群體(ti) 分別為(wei) 16.2%、49.4%和61.2%。低收入群體(ti) 中,約60%的勞動力僅(jin) 獲得小學、初中學曆,總體(ti) 平均教育年限僅(jin) 有9.6年,比中等收入群體(ti) 低3年左右,這一數值明顯大於(yu) 中高收入群體(ti) 之間的差異(0.8年)。從(cong) 這個(ge) 角度看,人力資本的提升將成為(wei) 提高收入水平、擴大中等收入群體(ti) 的關(guan) 鍵變量。

  (六)勞動力就業(ye) 行業(ye) 分布

  行業(ye) 間存在著不同的工資率,高技術和高附加值行業(ye) 往往可以提供較高的勞動者報酬。分行業(ye) 看,CHIP調查數據中三大收入群體(ti) 從(cong) 事服務業(ye) 的比例均超過50%,其中中等收入和高收入群體(ti) 從(cong) 事服務業(ye) 的比例更高,分別為(wei) 73.3%和78.3%,低收入群體(ti) 占比偏低。對於(yu) 擁有更高附加值的知識密集型服務業(ye) ,高收入群體(ti) 的就業(ye) 比例(52.9%)要顯著高於(yu) 中等收入群體(ti) (37.1%)和低收入群體(ti) (16.9%),這與(yu) 高收入群體(ti) 勞動力受教育程度更高的特征一致,或是造成收入差異的重要原因之一。低收入群體(ti) 就業(ye) 集中在製造業(ye) (19.1%)、建築業(ye) (15.5%)和交通運輸(6.5%)、住宿餐飲等傳(chuan) 統服務行業(ye) ,總體(ti) 上具有勞動密集型、勞動者報酬偏低的特點(見圖10、圖11)。

  勞動力人力資本上的差異,從(cong) 根本上會(hui) 造成生產(chan) 率上的差距,最終成為(wei) 影響就業(ye) 行業(ye) 和收入水平的關(guan) 鍵因素。未來提高低收入群體(ti) 收入,一方麵要通過義(yi) 務教育、職業(ye) 教育和技術培訓等促進就業(ye) 行業(ye) 間的優(you) 化流動,另一方麵要謹防製造業(ye) 比重過快下降或製造業(ye) 智能化過快覆蓋,造成低收入群體(ti) 在沒有得到充分培訓前大規模失業(ye) 的情況。

  (七)三大收入群體(ti) 典型性特征總結

  總的來看,低收入群體(ti) 中農(nong) 村人口占比最高,但城鎮人口的絕對規模也相當龐大;主要分布於(yu) 中西部和人口基數大的華東(dong) 地區;家庭成員多,勞動參與(yu) 率高,家庭撫養(yang) 負擔重;勞動力受教育水平較低,以小學、初中學曆為(wei) 主;主要從(cong) 事勞動密集型和勞動者報酬偏低的傳(chuan) 統產(chan) 業(ye) ;家庭收入以工資性收入和經營性收入為(wei) 主,轉移性收入占比高於(yu) 其他群體(ti) ,財產(chan) 性收入明顯不足。

  中等收入群體(ti) 以城鎮居民和外來務工人員為(wei) 主;主要分布於(yu) 東(dong) 部沿海等經濟發達地區;家庭勞動力相對充足,撫養(yang) 負擔顯著低於(yu) 低收入群體(ti) ;勞動力受教育程度較好,接受高等教育的比例高;就業(ye) 方麵服務業(ye) 占比相對較高;多數是工薪階層,主要依靠工資性收入。

  高收入群體(ti) 以城鎮居民為(wei) 主;區域分布不均衡,半數在華東(dong) 地區;家庭有明顯的勞動力優(you) 勢,撫養(yang) 負擔相對低;比中等收入群體(ti) 擁有更高的學曆水平和更長的受教育年限;從(cong) 事知識密集型服務業(ye) 的比例最高;除了工薪階層外,還有相當大比例是自我經營、企業(ye) 主等;收入來源以工資性和經營性為(wei) 主,存在轉移支出的現象。

  四、實現中等收入群體(ti) 倍增的意義(yi) 、時間和重點人群

  實現中等收入群體(ti) 倍增,對擴大內(nei) 需、提高生產(chan) 率和社會(hui) 政治穩定都具有重要意義(yi) 。根據課題組測算,2030年我國中等收入群體(ti) 比重將上升至51%,規模達7.5億(yi) 人,到2031年左右有望實現中等收入群體(ti) 較2018年規模倍增的目標。從(cong) 現階段我國城鄉(xiang) 結構轉型、收入增長的特征看,“進城農(nong) 民工”是未來擴大中等收入群體(ti) 需要著力關(guan) 注的重點人群。

  (一)實現倍增目標的意義(yi)

  擴大中等收入群體(ti) 規模之所以重要,首先與(yu) 能否跨越中等收入陷阱、進入高收入社會(hui) 相關(guan) (劉世錦,2021b)。世界銀行和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2013年在題為(wei) 《2030的中國:建設現代、和諧、有創造力的社會(hui) 》的報告中指出,在1960年的101個(ge) 中等收入經濟體(ti) 中,到2008年隻有13個(ge) 成為(wei) 高收入經濟體(ti) ,87%的中等收入經濟體(ti) 在將近50年的時間跨度裏,都無法成功突破“中等收入陷阱”進入高收入階段。陷入“中等收入陷阱”的經濟體(ti) 多數是阿根廷、巴西、墨西哥等拉美經濟體(ti) ,也有馬來西亞(ya) 等亞(ya) 洲經濟體(ti) 。這些經濟體(ti) 在20世紀70年代就達到中等收入水平,但此後幾十年無法突破瓶頸,穩定地進入高收入經濟體(ti) 行列。對這些經濟體(ti) 而言,人均國內(nei) 生產(chan) 總值1萬(wan) 美元GDP就像是一道魔咒,跨越了還要倒退回來。與(yu) 此形成鮮明比照的是采用“東(dong) 亞(ya) 模式”的日本和亞(ya) 洲“四小龍”,它們(men) 用了10年左右的時間就實現了從(cong) 中等收入經濟體(ti) 到高收入經濟體(ti) 的躍升(劉世錦,2021b)。

  陷入“中等收入陷阱”的原因甚多,其中一個(ge) 重要變量就是收入差距過大,沒有形成足夠規模且穩定的中等收入群體(ti) 。反之,日本、韓國和中國台灣地區,在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過程中都保持了較低的收入差距。由此,李培林等提出了雙重中等收入陷阱的命題,認為(wei) 如果不能解決(jue) 中等收入群體(ti) 占主體(ti) 的問題,也就無法成功跨越“中等收入陷阱”(李培林,2017)。

  對中等收入社會(hui) 向高收入社會(hui) 的跨越期來說,擴大中等收入群體(ti) 的意義(yi) 首先是增加消費需求,對經濟持續增長注入新的動能。這一時期經濟增長已由高速轉入中速,投資、出口對增長的重要性下降,消費和服務業(ye) 逐步轉為(wei) 主導性增長力量。中等收入群體(ti) 作為(wei) 邊際消費傾(qing) 向高(相對於(yu) 高收入群體(ti) )、消費能力強的部分,成為(wei) 擴大消費容量進而拉動增長非常重要的力量(劉世錦,2021c)。

  中等收入群體(ti) 擴大、消費擴容,前提是能夠實現收入增長,使這部分人由低收入行列脫穎而出。有的研究討論如何通過提高低收入階層的消費意願來提振消費,似乎低收入階層消費水平低是由於(yu) 他們(men) 不願意消費,這種情況並不符合實際,主要限製因素仍然是收入水平低。低收入階層增加收入可以有多種途徑,比如通過再分配,但在總體(ti) 和長期層麵,低收入階層增加收入並進入中等收入行列,要靠他們(men) 自身創造財富能力的提升。所以,在增長視角下,對有潛力進入中等收入群體(ti) 的那部分人群來說,他們(men) 不僅(jin) 是消費者,更重要的應當是生產(chan) 者、創新者,在這幾種身份之間建立起可持續的循環。他們(men) 首先是生產(chan) 者、創新者,創造出社會(hui) 財富、提高收入水平,進而增加消費,並為(wei) 下一輪的生產(chan) 和創新營造條件。

  鄧小平在改革開放初期提出:“一部分地區、一部分人可以先富起來,帶動和幫助其他地區、其他的人,逐步達到共同富裕”。進入共同富裕第二階段,也就是另一部分人也要富起來、逐步達到共同富裕的階段,所麵臨(lin) 的挑戰和和不確定性都要大於(yu) 第一階段。試圖後富起來的群體(ti) 在人力資本、發展機會(hui) 和發展條件上總體(ti) 上差於(yu) 先富起來的群體(ti) ,而且向前走或向後退的可能性都是存在的,落入中等收入陷阱的經濟體(ti) 已有先例。從(cong) 國內(nei) 看,前段時間受疫情衝(chong) 擊,部分地區勞動者收入和消費水平下降,中等收入群體(ti) 規模出現階段性收縮(劉世錦,2021c)。

  提出並實施中等收入群體(ti) 倍增的目標,是共同富裕第二階段的重大舉(ju) 措。首先,中等收入群體(ti) 作為(wei) 邊際消費傾(qing) 向高、消費能力強的部分人群,群體(ti) 倍增目標的實現將有效擴大消費市場需求規模,帶動消費結構和產(chan) 業(ye) 結構升級,進而激發整體(ti) 經濟的結構性增長潛能。其次,提出目標本身就是有意義(yi) 的,有利於(yu) 形成全社會(hui) 共識,調動各方麵的積極性創造性,而這正是中國的製度優(you) 勢之所長(劉世錦,2021c)。

  基於(yu) 調查數據的測算結果可以證實,中等收入群體(ti) 的消費支出強度和支出結構,都要明顯優(you) 於(yu) 總體(ti) 平均水平。2018年CHIP數據中,占總人口27.0%的中等收入群體(ti) 貢獻了42.1%的居民消費支出,72.4%的低收入群體(ti) 僅(jin) 貢獻57%的居民消費支出。簡單計算,中等收入群體(ti) 的平均消費支出強度達到155.6%,而低收入群體(ti) 的平均消費支出強度僅(jin) 為(wei) 78.7%,兩(liang) 者相差一倍左右(見圖12)。從(cong) 支出結構上看,隨著收入水平的提升,食品消費等必需生存型消費占比呈被動下降趨勢,享受型消費占比明顯提升(見圖13)。以汽車為(wei) 例,調查數據顯示2018年低收入、中等收入和高收入家庭汽車覆蓋率分別為(wei) 38.9%、60.7%和78.4%,差距明顯(見圖14)。

  (二)實現倍增目標的時間

  根據我們(men) 測算,“十四五”期間我國平均潛在增長率為(wei) 5.4%,“十五五”期間降至4.4%,2019~2035年實際GDP年均增長為(wei) 5.0%,在平均通脹率為(wei) 2.5%的假設下,名義(yi) GDP年均漲幅為(wei) 7.5%。2008年以來,我國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名義(yi) 增速圍繞名義(yi) GDP增速上下小幅波動。從(cong) 整體(ti) 看,2008~2020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名義(yi) 增速平均值為(wei) 10.3%,高出同期名義(yi) GDP平均增速0.1個(ge) 百分點,兩(liang) 者基本吻合。“十四五”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明確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與(yu) 國內(nei) 生產(chan) 總值增長基本同步”作為(wei) 經濟社會(hui) 發展的主要目標之一。基於(yu) 此,我們(men) 將2019~2035年居民可支配收入名義(yi) 年均增長設定為(wei) 7.5%,與(yu) 名義(yi) GDP增速相匹配(見圖15)。

  在確定了總體(ti) 收入增速後,還要考慮不同收入群體(ti) 內(nei) 部增速的差異。近年來我國農(nong) 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名義(yi) 同比持續高於(yu) 城鎮居民,且兩(liang) 者差距呈逐漸擴大態勢,2019年差距達到1.7個(ge) 百分點。結合曆史數據分析,我們(men) 將預測期內(nei) 的組內(nei) 收入差距設為(wei) 1.5個(ge) 百分點,即在全國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名義(yi) 增長7.5%的情況下,考慮到城鄉(xiang) 戶籍人口權重等因素,計算出農(nong) 村和城鎮收入分別增長8.3%和6.8%。根據不同收入群體(ti) 內(nei) 城鄉(xiang) 分布的權重測算,未來低、中等和高收入群體(ti) 收入增速分別為(wei) 7.7%、7.1%和6.9%。人口預測方麵,采用了聯合國發布的《世界人口展望2019》中等變化情形的預測結果,到2030年我國人口總數增加至14.64億(yi) (見圖16)。

  以2018年CHIP調查數據為(wei) 基礎,考慮經濟增長、總體(ti) 和不同收入群體(ti) 收入增長、人口總量等關(guan) 鍵變量,使用平均通脹率對收入界定標準進行相應調整(2030年時中等收入群體(ti) 的標準為(wei) “典型三口之家年收入位於(yu) 13.4萬(wan) 元~67.2萬(wan) 元區間內(nei) ),測算出到2030年我國中等收入群體(ti) 比重上升至51%,低收入群體(ti) 比例下降至45.5%,高收入群體(ti) 比例上升至3.3%(見圖17)。中等收入群體(ti) 規模達7.5億(yi) 人,與(yu) 2018年相比,有3.7億(yi) 人由低收入階層上升至中等收入階層。按照大體(ti) 相同的變動速度,到2035年以前,有可能使中等收入群體(ti) 規模達到8億(yi) ~9億(yi) 人,實現倍增的目標。

  (三)實現倍增目標的重點人群

  另一個(ge) 相關(guan) 議題是實現這一目標所涉及的重點人群,也就是潛在中等收入群體(ti) 。基於(yu) 前文預測的不同群體(ti) 平均收入增長速度分析,到2030年有可能進入中等收入群體(ti) 的3.7億(yi) 人,整體(ti) 上主要對應的是2018年家庭年收入介於(yu) 4萬(wan) ~6萬(wan) 、6萬(wan) ~8萬(wan) 和8萬(wan) ~10萬(wan) 的低收入家庭。此外,也可能存在相當數量的更低收入家庭通過外出打工等方式實現收入快速增長,在同一時段邁入中等收入行列。

  1.潛在群體(ti) 特征對比分析

  基於(yu) 2018年CHIP數據測算,潛在群體(ti) 中城鎮居民占比為(wei) 57%,農(nong) 村居民占比為(wei) 31.6%,外來務工人員占比為(wei) 11.4%。從(cong) 區域分布看,主要位於(yu) 中南(34.6%)、華東(dong) (29.1%)和西南(19.9%)等地區(見圖18)。

  從(cong) 家庭結構看,相較於(yu) 當前中等收入群體(ti) ,潛在中等收入群體(ti) 的家庭結構暴露出撫養(yang) 負擔過重、勞動年齡人口和就業(ye) 人口比例低等問題。其中,外來務工潛在群體(ti) 明顯存在老年撫養(yang) 比低、兒(er) 童撫養(yang) 比高的現象,這表明孩子大多跟著父母外出而老人留守在農(nong) 村;農(nong) 村潛在群體(ti) 勞動年齡人口比例較低,但就業(ye) 率卻占比最高,可能意味著收入壓力較大迫使家庭中更多的人參與(yu) 勞動,出現孩子過早打工的現象,這與(yu) 農(nong) 村人口受教育年限低存在高度相關(guan) 性(見圖19)。

  從(cong) 平均受教育年限來看,潛在群體(ti) 中城鎮居民平均受教育年限最高,外來務工次之,農(nong) 村居民最低(見圖20)。從(cong) 學曆水平看,中等收入群體(ti) 接近半數為(wei) 大專(zhuan) 、本科及以上學曆;潛在群體(ti) 中農(nong) 村和外來務工群體(ti) 的學曆水平大多為(wei) 小學初中;城鎮潛在群體(ti) 學曆水平相對較高,但仍與(yu) 中等收入群體(ti) 有明顯差距(見圖21)。

  從(cong) 勞動力就業(ye) 情況看,如圖22所示,潛在群體(ti) 以第三產(chan) 業(ye) 為(wei) 主,但占比仍不及中等收入群體(ti) 。相比之下,中等收入群體(ti) 大多從(cong) 事技術水平相對較高的行業(ye) ,而農(nong) 村潛在群體(ti) 從(cong) 事生產(chan) 、運輸設備操作等第二產(chan) 業(ye) 工作較多,外來務工潛在群體(ti) 則大量進入商業(ye) 、服務業(ye) (見圖23)。

  從(cong) 收入來源看,潛在群體(ti) 收入來源仍以工資性來源為(wei) 主,但外來務工人員對工資收入依賴程度過高,轉移性收入占比偏低,符合為(wei) 獲得更高勞動報酬進城但無法享受同等社會(hui) 保障的“進城農(nong) 民工”特征。農(nong) 村居民和外來務工人員的財產(chan) 性收入較城鎮潛在群體(ti) 和中等收入群體(ti) 顯著偏低。此外,農(nong) 村群體(ti) 還呈現出經營性收入占比高、工資性收入占比低的特點(見圖24)。

  2.外來務工群體(ti) 重點分析

  從(cong) 廣義(yi) 上來看,農(nong) 民工指在異地以非農(nong) 就業(ye) 為(wei) 主的農(nong) 業(ye) 戶籍人口。國家統計局數據顯示,2017年我國農(nong) 民工數量達到2.87億(yi) 人,外出農(nong) 民工1.72億(yi) 人,外出農(nong) 民工中“進城農(nong) 民工”1.37億(yi) 人。CHIP問卷對外來務工群體(ti) 的定義(yi) 為(wei) “來自農(nong) 村地區、戶口不在本城鎮社區的人員”,2018年外來務工群體(ti) 占比為(wei) 9.7%,人口數在1.35億(yi) 人左右。從(cong) 數量和定義(yi) 上來看,CHIP中外來務工群體(ti) 大體(ti) 接近“進城農(nong) 民工”,並非全部農(nong) 民工。

  與(yu) 2013年相比,2018年外來務工人員中屬於(yu) 中等收入群體(ti) 的部分占總人口的比重從(cong) 2.2%提升至4.1%,占中等收入群體(ti) 增量的27%,貢獻率相當可觀。而同期外來務工群體(ti) 占總人口的比重僅(jin) 上升0.6個(ge) 百分點,這意味著外來務工群體(ti) 收入增長速度較其他群體(ti) 明顯更快(見圖25)。這裏說的外來務工人員,基本屬於(yu) 勞動年齡人口,非就業(ye) 人口不多。而在農(nong) 村居民中,相當一部分屬於(yu) 外來務工人員的子女和父母,其收入狀況直接依賴外來務工人員。這裏引申出兩(liang) 個(ge) 問題,一是如果從(cong) 更大範圍的家庭口徑來看,也就是把留守在農(nong) 村的父母子女一並算上的話,可能一定比例被統計為(wei) 中等收入群體(ti) 的外來務工人員不再符合相應條件,平均收入被顯著拉低;二是要重視外來務工群體(ti) 的“拉動效應”,其收入的不斷上升會(hui) 拉動與(yu) 其相關(guan) 的龐大農(nong) 村群體(ti) 逐漸邁入中等收入行列。此外,農(nong) 村人口就地城鎮化的比重逐步提高,相當多的農(nong) 民是在戶籍所在地“被城鎮化”的。所以,處在城鎮化進程中的農(nong) 村人口規模明顯要大於(yu) 上述外來務工人員。這些“被城鎮化”的人口當中依然存在著進入更大城市打工、快速提高收入的需求,盡管他們(men) 從(cong) 核算口徑上已被統計為(wei) 城鎮居民,但實際上仍與(yu) “進城農(nong) 民工”較為(wei) 相似。從(cong) 現階段我國城鄉(xiang) 結構轉型、收入增長的特征看,“進城農(nong) 民工”是未來擴大中等收入群體(ti) 需要著力關(guan) 注的重點人群。

  從(cong) 基於(yu) 調查數據的測算結果看,以外來務工人員為(wei) 主的“進城農(nong) 民工”家庭平均消費支出強度顯著高於(yu) 農(nong) 村家庭,但由於(yu) 無法同等享受城鎮戶口的相關(guan) 社會(hui) 保障和公共服務,其儲(chu) 蓄避險意願較高,使外來務工家庭平均消費強度與(yu) 城鎮家庭仍有很大差距(見圖26);受教育水平明顯高於(yu) 農(nong) 村居民,基本接近城鎮居民水平;就業(ye) 分布與(yu) 城鎮居民有明顯差異,外賣、出租車和快遞等新型就業(ye) 場景吸納了數量可觀的“新型農(nong) 民工”就業(ye) ,外來務工人員以10%的人口占比貢獻了20%的新型就業(ye) ,遠超城鎮和農(nong) 村居民(見圖27);更多就職於(yu) 民營部門,機關(guan) 企事業(ye) 單位就業(ye) 占比較低,麵臨(lin) 收入不高、就業(ye) 不穩、社保不全等一係列製約其收入和消費穩定增長的因素(見圖28);無法享受完善的城鎮社會(hui) 保障和公共服務,醫保和養(yang) 老保險覆蓋率明顯低於(yu) 同樣居住在城鎮的居民;相當一部分外來務工人員尤其是其中的較高收入者,有明確定居城鎮的需求(見圖29)。應當從(cong) “進城農(nong) 民工”的這些特點出發,采取針對性強、務實有效的戰略和政策,推動更多的“進城農(nong) 民工”進入中等收入群體(ti) 。

  五、實施以提升人力資本為(wei) 核心的倍增戰略

  進入共同富裕第二階段後,擴大中等收入群體(ti) 戰略和政策的核心是促進機會(hui) 均等,著力提升低收入群體(ti) 的人力資本,縮小不同群體(ti) 之間的人力資本差距,以增效帶動增長的方式縮小收入差距。一個(ge) 簡單的邏輯是,在剝去種種社會(hui) 關(guan) 係的外衣後,人們(men) 之間能力的差距,遠沒有現實世界中收入分配和財產(chan) 分配差距那麽(me) 大。如果能夠創造一個(ge) 人力資本公平發展的社會(hui) 環境,人們(men) 的積極性、創造力普遍而充分地發揮出來,公平和效率就可以互為(wei) 因果,在提升社會(hui) 公平的同時促進經濟增長。

  依照這種思路,下一步實施中等收入群體(ti) 倍增戰略,應以提升“進城農(nong) 民工”人力資本為(wei) 重點,采取多方麵針對性、可操作性強的政策措施,力爭(zheng) 在不長時間內(nei) 取得明顯成效。

  一是對農(nong) 民工及其家屬在城市落戶實行負麵清單製度。目前中小城市和部分省會(hui) 城市已取消落戶限製,對仍有限製的城市改為(wei) 實行負麵清單製度,即由規定符合何種條件能夠落戶,改為(wei) 不符合何種條件不能落戶。積極創造條件,加快縮短負麵清單。對北上廣深和其他特大型城市的城市核心區與(yu) 非核心區域、都市圈內(nei) 的中小城鎮等實行差異化政策,采取不同的負麵清單,適當放寬後者的落戶限製。

  二是建設麵向農(nong) 民工為(wei) 主的安居房工程。以大城市尤其是幾大都市圈、城市群為(wei) 重點建設安居房,著力解決(jue) 能夠穩定就業(ye) 、對當地發展做出貢獻、就地繳納社保的低收入農(nong) 民工住有所居、安居樂(le) 業(ye) 的問題。以40~60平米的小戶型為(wei) 主,降低建造成本,把安居房價(jia) 格控製在與(yu) 農(nong) 民工購買(mai) 力相適應的水平。降低購買(mai) 資格門檻,不歧視無戶籍、無學位人口。由政府主導籌措土地資源、設計運行規則、加強監管,在政策框架內(nei) 實行市場化運營,形成商業(ye) 可持續機製。

  三是與(yu) 農(nong) 村人口進城落戶、提供安居房相配套,加快推進教育、醫療、社會(hui) 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務的均等化,健全財政轉移支付同農(nong) 業(ye) 轉移人口市民化掛鉤機製,繼續推進並擴展義(yi) 務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務隨人員流動可攜帶的政策,打通農(nong) 村社保、醫保和城鎮社保、醫保的銜接。實行以居住證為(wei) 主要依據的農(nong) 民工隨遷子女入學政策。

  四是提供就業(ye) 基本公共服務,鼓勵吸收農(nong) 民工就業(ye) 。對有勞動能力和就業(ye) 需求的“進城農(nong) 民工”,持居住證可在常住地公共就業(ye) 服務機構享受就業(ye) 基本公共服務。全麵加強農(nong) 民工職業(ye) 教育培訓,逐步將職業(ye) 教育培訓作為(wei) 一項基本公共服務加以提供。推行農(nong) 民工新型工匠培訓計劃。鼓勵各類技工院校、職業(ye) 學校、就業(ye) 訓練中心等參與(yu) 農(nong) 民工職業(ye) 技能培訓,給予一定的財政補貼。鼓勵企業(ye) 對農(nong) 民工員工開展職業(ye) 技能培訓,並在財稅、信貸等方麵有必要激勵措施。國家對吸收農(nong) 民工就業(ye) 、安居較多的城市,在財政補助、基礎設施投資等方麵給予相應支持。

  五是加快推進農(nong) 村集體(ti) 建設用地入市和宅基地流轉,增加農(nong) 民工的財產(chan) 性收入。落實黨(dang) 的十八屆三中全會(hui) 的要求,推動農(nong) 村集體(ti) 建設用地進入市場,與(yu) 國有土地同價(jia) 同權、同等入市。創造條件允許宅基地使用權向集體(ti) 組織外部流轉。積極穩妥務實地解決(jue) 好小產(chan) 權房問題。農(nong) 地入市、宅基地流轉獲取的收入,應優(you) 先用於(yu) 完善相應地區農(nong) 村人口的社保體(ti) 係,使他們(men) 與(yu) 城裏人一樣不再依賴於(yu) 土地保障,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增加收入的同時,由更為(wei) 有效和穩定的社會(hui) 安全網托底。

  六是促進機會(hui) 公平。進一步打破不當行政性管製,疏通社會(hui) 流動渠道,防止社會(hui) 階層固化。改變有些地方對低收入農(nong) 民工的歧視性做法,在大體(ti) 相當條件下,在就業(ye) 、升學、晉升等方麵,給低收入階層提供更多可及機會(hui) 。

  七是各級政府要製定規劃、完善政策,定期督查,確保落實。對農(nong) 民工落戶、住房、基本公共服務、就業(ye) 和職業(ye) 培訓等,要納入十四五規劃和年度規劃,明確有關(guan) 部門任務和職責,定期檢查落實情況,做出進度評估,向各級人大報告。同時要根據經濟社會(hui) 轉型升級和就業(ye) 狀況變化,對相關(guan) 規劃政策進行必要調整改進。鼓勵各地從(cong) 實際出發積極探索創新,並將好的經驗和做法在全國範圍內(nei) 推廣。

  (注:文中圖表有刪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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