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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組織法:推進地方政權機關建設與時俱進

發稿時間:2022-05-18 13:07:06   來源:學習(xi) 時報   作者:張步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i) 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以下簡稱“地方組織法”)是關(guan) 於(yu) 地方人大、地方政府的組織和工作製度的基本法律,是憲法關(guan) 於(yu) 地方政權建設規定的立法實施,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guan) 、行政機關(guan) 行使職權、履行職責的重要製度保障。地方組織法於(yu) 1979年7月由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hui) 議通過,是我國改革開放後最早製定的法律之一。該法在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和2015年先後作出五次修改,推進地方政權機關(guan) 建設不斷與(yu) 時俱進、發展完善。

  今年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第五次會(hui) 議通過《關(guan) 於(yu) 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i) 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決(jue) 定》,這是我國關(guan) 於(yu) 該法的第六次修改,也是曆次修改中幅度最大的一次,內(nei) 容多、分量重,時代特色鮮明,進一步完善了人民當家作主製度體(ti) 係,有利於(yu) 地方人大、地方政府依法履職。

  貫徹體(ti) 現全過程人民民主

  人民代表大會(hui) 製度是實現全過程人民民主的重要製度載體(ti) 。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hui) 製度,必須堅持人民主體(ti) 地位,支持和保證人民通過人民代表大會(hui) 行使國家權力,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此次地方組織法修改的一個(ge) 重點和亮點,就是貫徹體(ti) 現全過程人民民主。一方麵,將“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寫(xie) 入總則,這是繼去年全國人大組織法後,我國又一次將“全過程人民民主”明確寫(xie) 入法律中。另一方麵,明確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堅持以人民為(wei) 中心,堅持全過程人民民主”。相關(guan) 規定包括: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i)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hui) 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堅持以人民為(wei) 中心,堅持全過程人民民主,始終同人民保持密切聯係,傾(qing) 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為(wei) 人民服務,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這意味著,全過程人民民主的製度保障愈加完善。

  推動健全人大製度,完善地方人大組織和職權

  加強人大及其常委會(hui) 自身建設,是新時代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hui) 製度、加強和改進人大工作的重要舉(ju) 措。此次修改,從(cong)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hui) 職權的充實、議事製度的完善,到地方人大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及常委會(hui) 工作機構設置的細化,再到地方人大常委會(hui) 組成人員名額的增加,以及地方人大代表履職保障的強化,加強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hui) 立法、監督等方麵的職責,優(you) 化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hui) 的機構設置,增強了常委會(hui) 組成人員的廣泛性、代表性以及代表履職的保障力度,全方位強化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hui) 的組織建設,有利於(yu) 全過程人民民主的全麵貫徹落實。

  在充實完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hui) 的職權方麵,細化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hui) 對國民經濟和社會(hui) 發展規劃計劃、預算決(jue) 算的審查批準監督職能以及對政府債(zhai) 務的審查監督職能;強化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hui) 對本級政府管理國有資產(chan) 的情況進行監督的職能;細化地方人大常委會(hui) 的職責,包括聽取和審議有關(guan) 專(zhuan) 項工作報告,組織執法檢查,開展專(zhuan) 題詢問,聽取和審議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及本級人民政府關(guan) 於(yu) 年度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的報告;規定地方人大常委會(hui) 討論決(jue) 定本行政區域內(nei) 的重大事項和項目。在完善地方人大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和常委會(hui) 工作機構的設置方麵,細化了常委會(hui) 主任會(hui) 議和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的職責,規定省、設區的市和自治州兩(liang) 級人民代表大會(hui) 根據需要,可以設法製委員會(hui) 、財政經濟委員會(hui) 等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規定地方人大常委會(hui) 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辦事機構和法製工作委員會(hui) 、預算工作委員會(hui) 等工作機構;縣、自治縣人大常委會(hui) 可以在街道設立工作機構;明確了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的任期、職責和工作等。同時,進一步強化了地方各級人大代表履職保障,如規定地方各級人大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由常委會(hui) 辦事機構或者鄉(xiang) 鎮人大主席團向本級人大常委會(hui) 或者鄉(xiang) 鎮人大報告,並予以公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hui) 通過建立基層聯係點、代表聯絡站等方式,聽取對立法、監督等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等等。

  完善地方政府的組織職權,提升行政效能

  法治政府建設是全麵依法治國的重點任務和主體(ti) 工程,是推進國家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支撐。此次修改,總結黨(dang) 的十八大以來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實踐經驗,增加了不少新內(nei) 容。從(cong) 地方政府建設的原則,到地方政府機構設置、職權充實,到製定規範性文件的程序規範,再到基層政府與(yu) 基層群眾(zhong) 性自治組織關(guan) 係的理順,貫徹落實了黨(dang) 中央關(guan) 於(yu) 加快構建職責明確、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體(ti) 係的要求,對法治政府建設提供了強有力的組織法保障。一是專(zhuan) 設一節明確地方政府建設的原則要求。包括提出建設法治政府、服務型政府、廉潔政府、誠信政府、陽光政府;規定堅持科學決(jue) 策、民主決(jue) 策、依法決(jue) 策,提高決(jue) 策的質量;要求政府依法接受監督,確保行政權力依法正確行使。二是明確地方政府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必要的工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設立、增加、減少或者合並,按照規定程序報請批準,並報本級人大常委會(hui) 備案。三是充實完善地方政府職權。規定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編製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hui) 發展規劃綱要、計劃和預算;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國有資產(chan) 管理職責;明確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應對重大突發事件的需要可以建立跨部門指揮協調機製;明確基層政府與(yu) 基層群眾(zhong) 性自治組織是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的關(guan) 係。四是明確地方政府製定規範性文件的程序和要求。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製定規範性文件,應當經過評估論證、公開征求意見、合法性審查、集體(ti) 審議決(jue) 定等程序,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並向本級人大常委會(hui) 備案。五是增加規定街道辦事處的職責,明確鄉(xiang) 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居民列席有關(guan) 會(hui) 議的製度。

  此外,在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職責中,還共同增加了兩(liang) 項重要內(nei) 容。一是總結地方實踐經驗,增加了區域發展協同合作機製。明確規定省、設區的市和自治州兩(liang) 級人大及其常委會(hui) 根據區域協調發展的需要,可以開展協同立法;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共同建立跨行政區劃的區域協同發展工作機製,加強區域合作;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對下級人民政府的區域合作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二是根據憲法有關(guan) 規定和中央民族工作會(hui) 議精神,在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職責中分別增加“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ti) 意識”“促進各民族廣泛交往交流交融”等內(nei) 容,為(wei) 地方人大、地方政府做好民族工作提供法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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