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濤:中國古代生育政策的主要取向
發稿時間:2022-05-17 16:46:15 來源:北京日報理論周刊
自古以來,多生多育、多子多福的觀念根植於(yu) 中國人心中。子嗣的綿延關(guan) 係著血脈傳(chuan) 承和家族的興(xing) 旺,維係著古代社會(hui) 運轉、推動農(nong) 耕文明的發展。因此,在曆史上的大多數朝代,官方都不遺餘(yu) 力地鼓勵生育,以充足的勞動力勸課農(nong) 桑。
施民以惠的鼓勵政策:生育獎勵與(yu) 賦役減免
先秦時期,崇尚“地大國富,人眾(zhong) 兵強,此霸王之本也”。官方已有婚配、生育、養(yang) 育的鼓勵政策。管仲在齊國推行“九惠之教”,其中,“二曰慈幼”,設“掌幼”官員管理,針對士民有幼弱子女卻無力供養(yang) 的情況,規定養(yang) 育三個(ge) 幼兒(er) 可免除“婦征”,養(yang) 育四個(ge) 幼兒(er) 時全家免除征賦,養(yang) 育五個(ge) 幼兒(er) 時官府還派一個(ge) 保姆,並供給糧食,直到幼兒(er) 成長,能自理生活。管仲的人口政策促進了齊國的人口增長,最終國富兵強、稱霸諸侯。春秋末期,越國被吳國打敗,越王勾踐規定:“將免者以告,公令醫守之”。除了為(wei) 分娩的婦女派醫生,他還製定了獎賞標準:“生丈夫,二壺酒,一犬;生女子,二壺酒,一豚;生三人,公與(yu) 之母;生二子,公與(yu) 之餼”。這一係列鼓勵生育的政策,對越國國力迅速恢複,最終滅吳,成就霸業(ye) ,發揮了巨大作用。
西漢初年,秦末戰亂(luan) 使得人口凋敝,嚴(yan) 重影響經濟恢複和社會(hui) 穩定,百姓的徭役負擔沉重,如不服役,則需折錢交官。漢高祖針對這種狀況,規定生一個(ge) 孩子可免徭役2年,這項政策激發了人民生養(yang) 子女的積極性,大大促進了漢初的人口恢複,也有利於(yu) 分擔徭役。兩(liang) 漢交替間,人戶幾乎減半。東(dong) 漢章帝詔令產(chan) 子者免除三年徭役,並賜予“胎養(yang) 穀”三斛,免除其丈夫一年徭役。此外,孤兒(er) 和父母無力撫養(yang) 的嬰兒(er) ,由國家供養(yang) 。這對經曆西漢末年動蕩後,東(dong) 漢王朝的人口增殖和經濟恢複,起到積極作用。
兩(liang) 晉南北朝時期,戰亂(luan) 頻仍,人民頻死。西晉武帝鹹寧元年(275年)規定“以將士應已娶者多,家有五女者給複”,即一家生育五個(ge) 女孩可免除徭役。北魏、北周亦有寬徭薄賦,以減輕百姓負擔,促進人口增長、地區安定的認識和政策,即所謂“省賦役以育人,則編戶巷歌矣”。唐代,沿承和堅持鼓勵婚配、優(you) 待生育的政策,始終如一。貞觀元年(627年),唐太宗下詔:“宜命有司,所在勸勉,其庶人之男女無室家者,並仰州縣官人,以禮聘娶。”對於(yu) 家境貧困、婚配困難之人,要求“親(qin) 近及鄉(xiang) 裏富有之家”幫扶,“資送以濟”。唐太宗還鼓勵“鰥夫續娶”,寡婦再嫁,但並非強製政策,目的重在促進生育、增殖人口,對這一時期經濟發展、社會(hui) 安定,起到積極作用。
明代,官府對大齡男女婚配問題很重視,鼓勵“各處民間男女三十以上、無力備禮婚者,依洪武年間教民榜例,省令裏老人等於(yu) 各該得過人戶內(nei) 勸諭賑給,量出所有,互相自助以成婚配”。官府還對生育多胞胎的家庭予以獎勵。洪武七年(1374年),“應天府上元縣民史廣妻李氏一產(chan) 三男,事聞,給賜錢六千,俾求乳母養(yang) 之”;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河南衛軍(jun) 王狗兒(er) 妻周氏一產(chan) 三男,事聞,遣行人給賜鈔十錠,米五石”。自此,“命給衣鈔”“鈔米如例”,成為(wei) 明代獎勵生育多胞胎家庭的定製。
清初,鑒於(yu) 賦役製度繁雜混亂(luan) ,弊端叢(cong) 生。康熙五十年(1711年)決(jue) 定,“盛世滋丁,永不加賦”,將丁稅按地畝(mu) 征收。雍正年間將“攤丁入畝(mu) ”推行全國。賦役製度的改革,廢除了通行千年的人頭稅,減輕了無地、少地農(nong) 民的生育負擔,使清代人口出現了快速增長,推動經濟和社會(hui) 快速發展,奠定了清代康雍乾盛世的基礎。
治民以罰的措施:強製“催婚嫁”“促生育”
通觀中國古代社會(hui) ,曆朝曆代政府對古已有之的早婚早育、多子多福思想多持肯定態度,既有鼓勵政策,也有在一定曆史時期強製“催婚嫁”與(yu) “促生育”的措施。
先秦時期,墨子有謂“丈夫年二十,不敢毋處家,女子年十五,毋敢不事人,此聖王之法也”。按照墨子的主張,如果婚後三年生一子,早婚十年便可多生三個(ge) 孩子,實行早婚可使人口倍增。由於(yu) 古代醫療水平的限製,嬰幼兒(er) 夭折率很高,加上自然災害、戰爭(zheng) 與(yu) 疫病的影響,早婚早育對人口生育率的提高就顯得尤為(wei) 重要,而在生產(chan) 力低下的古代,大量增加勞動人口,是補足生產(chan) 力欠缺的重要手段。因此,多數朝代都有著強製早婚、限製及懲處晚婚的法令和政策。春秋末年,越王勾踐為(wei) 了複仇大業(ye) ,需越國快速增殖人口,在鼓勵生育的同時,還規定“壯者無取老婦,令老者無取壯妻,女子十七不嫁,其父母有罪;丈夫二十不取,其父母有罪”的強製性措施。
秦漢時期堅持這種強製政策。西漢政府鑒於(yu) 秦末戰亂(luan) 造成的人口凋敝,規定不分男女,年齡超過15歲,需繳納人頭稅,每人每年120錢,稱“算賦”;若女子15歲仍未出嫁,需加倍繳算賦,每超過5年加征一級;若女子30歲還未嫁,每年就需繳算賦600錢。惠帝時更嚴(yan) 格規定:“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即按5倍罰征人頭稅。一般的家庭無法承受算賦加征帶來的沉重負擔,隻得早早將女兒(er) 嫁出去。
西晉時期,官府急於(yu) 解決(jue) 東(dong) 漢末年以來戰亂(luan) 導致的人口銳減問題,強製早婚的措施簡單粗暴。晉武帝泰始九年(273年)詔令“製女年十七父母不嫁者,使長吏配之”,即地方長官對超過17歲而未出嫁的女子強行婚配。南北朝時期,強製早婚的措施依然嚴(yan) 苛。北齊武平七年(576年),“括雜戶女年二十已下、十四已上未嫁悉集省,隱匿者家長處死刑”,以重刑迫使年輕女子早婚。
唐太宗時力圖改變前代簡單粗暴的強製婚育政策,規定“男年二十,女年十五以上無夫家者,州縣以禮聘娶”。這也是在既麵臨(lin) 人口增殖壓力又不敢粗暴施政的情況下的一種政策調整,州縣出麵幹涉,難免強製之意。唐玄宗時,則變通為(wei) 降低婚育年齡,“凡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聽婚嫁”。這是中國古代曆史上最低的法定婚齡。
宋代的婚齡也沿襲了唐玄宗時的規定。按照古人的觀念,“男子十六而精通,女子十四而化”,方才具備生育能力。這一時期的法定婚齡提前至尚不具備生育能力的年齡,說明官方希望用強製的辦法盡早實現婚育。明清時期,婚育年齡又恢複到遵循傳(chuan) 統的“凡庶人娶婦,男年十六,女年十四以上,並聽婚娶”。不過,超過成婚年齡而未婚有違禮法,民間女子的實際初婚年齡一般早於(yu) 14歲。
中國古代有效生育政策的核心
縱觀中國曆史上有效的生育政策的核心,主要在於(yu) :
賞罰兼施。中國古代農(nong) 耕文明,使得曆朝曆代的生育政策以增殖人口、充足勞動力為(wei) 目標。曆代統治者均明白這是治國的重要方麵,“治國有二柄,一曰賞,二曰罰”,因此中國古代的生育政策,既有獎勵措施又有強製措施。戶口增減也是多數朝代考核官員政績的重要標準。唐代把戶口增減放在地方官考績的第一位,宋代也規定“縣令考課,以戶口增減為(wei) 黜陟”。賞罰兼施,雙管齊下,以達到政策目標。
婚育並重。家庭是人類繁衍的基本單位,婚配與(yu) 生育是人口生產(chan) 的兩(liang) 大環節,也是實現社會(hui) 穩定的重要方麵。曆代官方往往二者並重,從(cong) 強化婚配著手,通過物質獎勵與(yu) 賦役減免,促使民眾(zhong) 多生多育,以達到增加人口、恢複和發展經濟、穩固政權的目的。
與(yu) 民休息。減輕百姓負擔,生育政策才能有效發揮作用。曆代王朝多采用獎勵生育、減免賦役的政策,實質是輕徭薄賦,配合人口增殖,快速恢複生產(chan) 、穩定社會(hui) ,才能從(cong) 根本上減輕人民負擔,休養(yang) 生息,方能政權穩固。否則,百姓負擔過重,即使國家有鼓勵生育的措施,仍是治標不治本,難以發揮有效的作用。
如今,適齡婚育、優(you) 生優(you) 育的現代婚育觀念深入人心,但曆史上促進生育的傳(chuan) 統仍可為(wei) 我們(men) 提供經驗和教訓。顯然,減輕人們(men) 的生活負擔,降低婚配、生育成本,合理的生育政策是經濟與(yu) 社會(hui) 均衡發展的支撐與(yu) 核心內(nei) 容,隻有政策、社會(hui) 和經濟各環節協調,方能實現民族發展與(yu) 社會(hui) 進步。
(作者為(wei) 北京師範大學曆史學院教授、博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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