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

正確理解新職教法七大亮點

發稿時間:2022-05-06 14:06:17   來源:《瞭望》   作者:邢暉

  新修訂的職業(ye) 教育法(下稱職教法)出台後,“職教法取消職普分流”的誤讀不脛而走。一時間,職教法成為(wei) 輿論熱點和焦點。

  職教法關(guan) 照各方利益訴求,體(ti) 現了職教和社會(hui) 各界的共同意願,回應了社會(hui) 和民眾(zhong) 對教育特別是職業(ye) 教育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關(guan) 切。

  這一法律是莊嚴(yan) 公正和權威的“定海神針”,對職業(ye) 教育起著保駕護航、綱舉(ju) 目張的作用,不可誤讀、偏信。

  助力“職業(ye) 教育在社會(hui) 主義(yi) 現代化征程中前途廣闊,大有可為(wei) ”,需正確理解新職教法的七大亮點。

  職普同等重要,是同等待遇、同等保障,不是一般倡導

  長期以來,社會(hui) 上乃至教育領域形成了“普高職低”“重普輕職”“重知識輕能力”“重文憑輕資格”的認知和現象,在投入、政策優(you) 先序、招生分數選擇、就業(ye) 機會(hui) 、薪水待遇等方麵,職業(ye) 教育似乎低人一等。

  新法針對這一現實在第三條提出,職業(ye) 教育是與(yu) 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類型。以法律形式將“教育類型”和“同等重要”固化下來,是新法對職業(ye) 教育的重要立意和亮點,意味著職業(ye) 教育與(yu) 普通教育平起平坐,這不是文字一般倡導,而是要職普同等待遇,同等保障。

  未來要凸顯這一“教育類型”的不可或缺和不可替代,關(guan) 鍵是落地壓實“同等重要”。

  統籌推進職普協調發展,不是取消職普分流

  “雙減”政策出台後,社會(hui) 上教育焦慮凸顯,職業(ye) 教育“躺著中槍”,家長擔憂“職普比例大體(ti) 相當”影響孩子升學及前程。新法出台後,一些媒體(ti) 發出“職教法取消職普分流”的誤讀,引起社會(hui) 普遍關(guan) 注,有關(guan) 職普分流的話題和爭(zheng) 議大大升溫。

  新法第十四條明確,國家優(you) 化教育結構,科學配置教育資源,在義(yi) 務教育後的不同階段因地製宜、統籌推進職業(ye) 教育與(yu) 普通教育協調發展。這一表述未沿用1996年職教法中的“教育分流”說法,是一種表達方式創新,並不意味著取消教育分流。高中階段分類化、多樣化是一直以來的經驗,有利於(yu) 適應人的多樣化需求,今後還要更加多種多類。取消高中階段的職普分流是不合實際的臆斷。

  此外,新法中提到的優(you) 化教育結構,實質是職普比怎麽(me) 科學合理分配。“義(yi) 務教育後的不同階段因地製宜”表明,職普比例不再全國“一刀切”,而是地方為(wei) 主,因地製宜,允許差異。各省或各地應根據當地經濟社會(hui) 發展水平和教育需求科學安排,實現國家“大統籌”“大盤子”。

  建設讓人民滿意的高質量教育體(ti) 係,辦好不同於(yu) 普通教育的職業(ye) 教育是應有之義(yi) ,必要之義(yi) 。職業(ye) 教育不能取消,更不能被代替。

  暢通發展通道,是升學與(yu) 就業(ye) 的有機統一,職教促進就業(ye) 的宗旨未改

  改革開放以來,中高等職業(ye) 教育得以迅猛發展,得益於(yu) 堅持就業(ye) 導向。但一直困擾的問題是,二者分別遭遇“學曆斷頭和終結”,接續教育空間狹窄、學曆上升渠道不暢,又影響了職業(ye) 教育的吸引力和持續健康發展。

  新法順勢而為(wei) ,提出職業(ye) 教育“本科及以上教育層次”的說法,並規定“不同層次職業(ye) 教育有效貫通”。還規定“中等職業(ye) 學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在有關(guan) 專(zhuan) 業(ye) 實行與(yu) 高等職業(ye) 學校教育的貫通招生和培養(yang) 。”“高等職業(ye) 學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采取文化素質與(yu) 職業(ye) 技能相結合的考核方式招收學生;對有突出貢獻的技術技能人才,經考核合格,可以破格錄取。”“接受職業(ye) 培訓取得的職業(ye) 技能等級證書(shu) 、培訓證書(shu) 等學習(xi) 成果,經職業(ye) 學校認定,可以轉化為(wei) 相應的學曆教育學分;達到相應職業(ye) 學校學業(ye) 要求的,可以取得相應的學業(ye) 證書(shu) 。接受高等職業(ye) 學校教育,學業(ye) 水平達到國家規定的學位標準的,可以依法申請相應學位。”這些舉(ju) 措,補齊了職業(ye) 教育升學通道的短板,提升了高層次技術技能人才的供給水平,讓選擇職業(ye) 教育的學生實現“升學有通道、就業(ye) 有本領”。

  暢通升學通道是為(wei) 了更高質量的就業(ye) 。職業(ye) 教育始終“堅持麵向市場、促進就業(ye) ”,第四十二條規定,職業(ye) 教育質量評價(jia) 應當突出就業(ye) 導向,把受教育者的職業(ye) 道德、技術技能水平、就業(ye) 質量作為(wei) 重要指標,引導職業(ye) 學校培養(yang) 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職業(ye) 教育對促進就業(ye) 的導向堅定不移。

  實施職業(ye) 教育要聚各方之能,不是憑職業(ye) 學校和培訓機構之力

  在教育界,職業(ye) 教育時常陷入自娛自樂(le) 。普通教育對職業(ye) 教育既不太了解,也不太關(guan) 注,更談不上支持和參與(yu) ,對職業(ye) 教育的熱情和關(guan) 切比不上行業(ye) 、企業(ye) 及社會(hui) 各方。曾經流傳(chuan) 一種說法,“不重視職業(ye) 教育,最大的障礙不是教育外部,而是教育內(nei) 部”。

  新法第十九條指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普通中小學、普通高等學校,根據實際需要增加職業(ye) 教育相關(guan) 教學內(nei) 容,進行職業(ye) 啟蒙、職業(ye) 認知、職業(ye) 體(ti) 驗,開展職業(ye) 規劃指導、勞動教育,並組織、引導職業(ye) 學校、職業(ye) 培訓機構、企業(ye) 和行業(ye) 組織等提供條件和支持。第十五條還指出,高等職業(ye) 學校教育由專(zhuan) 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層次的高等職業(ye) 學校和普通高等學校實施。表明新法致力於(yu) 調動普通教育支持職業(ye) 教育,打破教育係統內(nei) 的“職教窪地”現象。

  新法還對各級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guan) 部門,行業(ye) 主管部門、工會(hui) 和職教社等群團組織,行業(ye) 組織、企業(ye) 、事業(ye) 單位,職業(ye) 學校和職業(ye) 培訓機構,新聞媒體(ti) 、金融機構、境外組織,教師、學生、職工、公民個(ge) 人等提出要求和規範。這對辦好符合跨界思維特點的職教是重大利好。

  校企合作要有契約協議,依法依規辦事,不是合而不作,少作淺作

  職業(ye) 學校與(yu) 企業(ye) 猶如魚和水,堅持產(chan) 教融合、校企合作,是職業(ye) 教育的重頭戲和核心特征。但長期以來,校企合作認識不一致,動機不一致,內(nei) 容不深入,過程不連續,形式不緊密,效果不理想,合而不作、少作淺作問題突出。其症結主要是缺乏長效機製和利益平衡。

  新法亮色在於(yu) ,加強了校企合作的協議和契約。如多次強調“簽訂聯合辦學協議”“簽訂委托合同”“簽訂學徒培養(yang) 協議”“簽訂實習(xi) 協議”等,在給予企業(ye) 獎勵和政策優(you) 惠、建立產(chan) 教融合型企業(ye) 、強化相關(guan) 法律約束和罰則方麵也有明確規定。這將從(cong) 製度治理角度保障和支撐產(chan) 教融合、校企合作依法依規辦事、健康持續發展。

  建立統一招生平台是促信息公開、對稱、共享,是規範職業(ye) 教育招生秩序

  我國職業(ye) 教育特點是多種形式並存:管理上多頭多層齊抓共管,舉(ju) 辦上公辦、民辦並舉(ju) ,實施上不同類型學校和機構同行。這給招生市場特別是中職招生錄取帶來混亂(luan) :招生前信息缺少統一平台,有些學校沒有渠道了解;招生中各地各校各行其是,出現不平等競爭(zheng) ;東(dong) 西部跨區域招生,致使生源學籍難以把握。

  新職教法第三十七條提出“國家建立符合職業(ye) 教育特點的考試招生製度”,除了“貫通招生和培養(yang) ”“文化素質與(yu) 職業(ye) 技能相結合的考核方式”之外,還規定“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會(hui) 同同級人民政府有關(guan) 部門建立職業(ye) 教育統一招生平台,匯總發布實施職業(ye) 教育的學校及其專(zhuan) 業(ye) 設置、招生情況等信息,提供查詢、報考等服務。”

  市場經濟條件下放管服是趨勢,但這需要建立在規範秩序的基礎上。統一平台是要匯總信息,核心是規範招生行為(wei) ,是為(wei) 了發布學校專(zhuan) 業(ye) 和招生等信息更全麵、提供查詢及報考服務更便利,有利於(yu) 打破因管理體(ti) 製壁壘、辦學性質差異等造成的信息缺失、不對稱、不全麵。這是一種信息共享機製,是體(ti) 現以人為(wei) 本、消除本位的有力舉(ju) 措和法律保證,是實事求是的進步。

  專(zhuan) 業(ye) 課教師引進強調專(zhuan) 業(ye) 能力,是扭轉學曆導向,體(ti) 現能力價(jia) 值

  職業(ye) 院校教師的特點是“雙師型”。然而,缺乏企業(ye) 實踐經曆和實操能力是多年來職業(ye) 院校教師的普遍短板。按國家規定,“十四五”時期,全國中高職教師“雙師型”比例要超過50%,目前這一比例約為(wei) 36%。

  為(wei) 解決(jue) 職業(ye) 院校專(zhuan) 業(ye) 課教師數量不足、結構不合理,新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具備條件的企業(ye) 、事業(ye) 單位經營管理和專(zhuan) 業(ye) 技術人員,以及其他有專(zhuan) 業(ye) 知識或者特殊技能的人員,經教育教學能力培訓合格的,可以擔任職業(ye) 學校的專(zhuan) 職或者兼職專(zhuan) 業(ye) 課教師”。

  這體(ti) 現了國家建立健全職業(ye) 教育教師培養(yang) 培訓體(ti) 係的內(nei) 在要求:一是體(ti) 現職業(ye) 教育不同於(yu) 普通教育,其類型特征更偏重實踐和動手能力;二是評價(jia) 標準打破唯學曆、唯文憑;三是表明職業(ye) 資格和職業(ye) 技能與(yu) 學曆文憑的等值等價(jia) 關(guan) 係;四是體(ti) 現兩(liang) 種類型教育及培養(yang) 的不同類型人才的公平待遇。這正是由“學曆導向”向“能力導向”的務實創新之舉(ju) 。

友情鏈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