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地名煥發生機、留住“鄉愁”——新修訂的《地名管理條例》看點解讀
發稿時間:2022-04-24 11:07:00 來源:新華社 作者:記者 高蕾
地名是社會(hui) 基本公共信息,是曆史文化的重要載體(ti) 。一個(ge) 地名中,或蘊含著人們(men) 對美好生活的期盼,或沉澱著當地生產(chan) 生活的印記,或記錄著某種自然地理特征和人文風貌。
國務院近日公布修訂後的《地名管理條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為(wei) 何要修訂《地名管理條例》?如何通過地名管理推動社會(hui) 治理現代化?怎樣增強地名文化保護力度留住“鄉(xiang) 愁”?有關(guan) 專(zhuan) 家對此進行了解讀。
談背景:條例修訂勢在必行、正當其時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華林甫告訴記者,原《地名管理條例》為(wei) 1986年頒布,至今已有30多年。隨著經濟社會(hui) 的迅速發展,原條例已越來越不適應新時代地名管理的需要,修訂勢在必行。
記者注意到,與(yu) 原本僅(jin) 有13條、不分章節的條例相比,新修訂的條例增加到了7章44條,對各級人民政府和地名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權限、地名管理工作協調機製、地名命名更名申報程序、地名使用規範、地名文化保護以及違反條例的處罰措施等作出了清晰規定。
“在新修訂的條例中,地名管理權限、審批、使用、監督、處罰等環節一應俱全,渾然一體(ti) ,體(ti) 現了係統性、完整性和權威性。”華林甫說。
民政部地名研究所副所長、研究員劉連安指出,新修訂的條例具有很多與(yu) 時俱進的新特點。“條例明確規定‘地名管理應當堅持和加強黨(dang) 的領導’,‘應當有利於(yu) 維護國家主權和民族團結,有利於(yu) 弘揚社會(hui) 主義(yi) 核心價(jia) 值觀,有利於(yu) 推進國家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有利於(yu) 傳(chuan) 承發展中華優(you) 秀文化’。”劉連安表示,條例提升了對地名管理的定位,體(ti) 現地名管理工作具有很強的政治性。
地名類型繁多,大至自然地理實體(ti) ,小到街路巷。條例明確了地名管理的範圍。劉連安告訴記者,此前條例未明確納入城市公園、自然保護地名稱。此外,新修訂的條例對交通運輸、水利、電力、通信、氣象設施等名稱限定為(wei) “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yi) 的”,明確了政府部門進行地名管理的邊界。
說治理:以規範地名管理推動社會(hui) 治理現代化
在中央黨(dang) 校(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看來,近年來,由於(yu) 一些地方地名管理不規範、不標準、不適宜、不精準,出現地名混亂(luan) 、混淆、重複、怪異、崇洋等不良現象。這種現象不僅(jin) 給現代社會(hui) 商務往來、人際往來帶來麻煩和困難,還對信息化、數字化時代的現代社會(hui) 治理和公共服務造成嚴(yan) 重影響。規範地名管理對新發展階段進一步完善公共服務體(ti) 係,推動社會(hui) 治理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yi) 。
新修訂的條例進一步理順了地名管理體(ti) 製。劉連安介紹,條例規定,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地名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並對外交、公安、自然資源、新聞出版等相關(guan) 部門在地名管理工作中如何協調、配合進行了明確安排。
“例如,地名命名、更名後,批準機關(guan) 要在規定時間內(nei) 按權限報送備案,由地名行政主管部門公告。這些規定有利於(yu) 規範地名審批,有利於(yu) 加快地名信息的傳(chuan) 播,有利於(yu) 提供更好的地名公共服務,有利於(yu) 倡導全社會(hui) 規範使用標準地名,符合我國新發展階段對地名管理工作的要求。”劉連安說。
此外,條例還規定行政區劃的命名、更名,應當提交風險評估報告、專(zhuan) 家論證報告、征求社會(hui) 公眾(zhong) 等意見報告。其他地名的命名、更名,應當組織開展綜合評估、專(zhuan) 家論證、征求意見並提交相關(guan) 報告。
“這些規定使地名命名、更名過程成為(wei) 匯聚智慧、凝聚共識的過程,有利於(yu) 防止命名、更名‘任性而為(wei) ’。”劉連安說。
“新修訂的條例進一步完善了地名的行政管理體(ti) 製,規範了地名命名、更名管理,明確了地名審批條件和程序,強化了地名管理的監督檢查。”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副校長、教授王敬波表示,這不僅(jin) 有利於(yu) 遏製地名亂(luan) 象,提高地名管理的法治化水平,更將激發地名新活力,充分發揮地名在服務經濟、社會(hui) 、文化建設等方麵的作用。
論文化:用地名留住“鄉(xiang) 愁”
一個(ge) 地名承載著一方的曆史記憶,一個(ge) 地名“照亮”著遊子回家的路。
劉連安認為(wei) ,在地名命名、更名過程中,社會(hui) 價(jia) 值、文化取向等思想觀念自然會(hui) 融入到地名中,因此優(you) 秀傳(chuan) 統地名蘊含了寶貴、豐(feng) 富的文化內(nei) 涵。且由於(yu) 地名具有較好的穩定性、繼承性,很多在社會(hui) 其他領域已經難覓蹤跡的社會(hui) 觀念、地理特征、語言習(xi) 慣沉澱在地名中,讓今天的人們(men) 還能了解到曆史上多彩的自然、文化現象。
事實上,早在2007年舉(ju) 行的第九屆聯合國地名標準化大會(hui) 暨第24次聯合國地名專(zhuan) 家組會(hui) 議上,就確定了地名屬於(yu) 非物質文化遺產(chan) ,適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chan) 公約》。
新修訂的條例對地名文化的保護力度受到廣泛關(guan) 注。
南京大學曆史係教授賀雲(yun) 翱表示,條例對做好地名文化遺產(chan) 的保護傳(chuan) 承作出了多方麵的安排。
條例第四條規定“地名應當保持相對穩定”,第十條規定“具有重要曆史文化價(jia) 值、體(ti) 現中華曆史文脈的地名,一般不得更名”,這意味著地名管理要堅持保護、傳(chuan) 承地名文化,不能擅自更名而導致優(you) 秀文化資源的損失。
此外,條例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地名文化遺產(chan) 保護,並將符合條件的地名文化遺產(chan) 依法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chan) 保護範圍”。“這充分說明保護地名文化遺產(chan) 已成為(wei) 國家行政法規的要求,此項工作必將得到各地地名管理部門、文化和旅遊部門等相關(guan) 部門的高度重視和有力推動。”賀雲(yun) 翱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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