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三權分置促進了從鄉土中國向城鄉中國的轉變
發稿時間:2022-04-14 14:51:00 來源:經濟研究 作者:劉守英
伴隨四十多年經濟結構的深刻變革,中國正在曆經從(cong) “以農(nong) 為(wei) 本、以土為(wei) 生、根植於(yu) 土”的鄉(xiang) 土中國,向“鄉(xiang) 土變故土、告別過密化農(nong) 業(ye) 、鄉(xiang) 村變故鄉(xiang) ”的城鄉(xiang) 中國的偉(wei) 大轉型。農(nong) 民的離土出村和代際轉變是推動這場曆史轉型的根本力量。農(nong) 民的分化程度加深,以“80後”作為(wei) 遷移主力的“農(nong) 二代”出村入城傾(qing) 向未改,但與(yu) 鄉(xiang) 土的粘度已變,農(nong) 民的離土出村不回村和代際轉變帶來人地關(guan) 係鬆動以及農(nong) 民與(yu) 村莊的連結漸行漸遠。隨著以農(nong) 業(ye) 邊際生產(chan) 率衡量的劉易斯轉折點於(yu) 2010年前後真正到來,中國農(nong) 業(ye) 以提高土地生產(chan) 率的精耕細作為(wei) 主的傳(chuan) 統農(nong) 業(ye) 模式向以提高勞動生產(chan) 率為(wei) 主的現代農(nong) 業(ye) 發展模式轉變。
人地村關(guan) 係的粘度變化和農(nong) 業(ye) 發展方式的重大轉型,呈現出已有製度安排與(yu) 農(nong) 業(ye) 發展方式不適應。集體(ti) 所有農(nong) 戶承包經營權製度安排存在的一些內(nei) 在缺陷,在結構變革的衝(chong) 擊下不斷顯化:第一,集體(ti) 所有權的權能、性質和實現形式不明帶來集體(ti) 組織與(yu) 農(nong) 戶之間的土地權利關(guan) 係混亂(luan) 。第二,承包權和經營權分離的規則、權能安排不明確。第三,農(nong) 戶承包權權能不完整、保護不嚴(yan) 格。第四,經營權權能界定和保護不清晰。20世紀80—90年代以來,農(nong) 地流轉已成事實,但長期以來關(guan) 於(yu) 經營權流轉的政策和法律界定模糊,土地經營權從(cong) 何而來、土地經營權流轉的規則和程序如何、如何進行權能界定與(yu) 保護等等都沒有提到議事日程。
直到黨(dang) 的十八屆三中全會(hui) ,《決(jue) 定》提出要賦予承包農(nong) 戶的承包權占有、使用、收益和流轉權,賦予流入土地的經營者抵押權和擔保權。2013年中央農(nong) 村工作會(hui) 議指出:把農(nong) 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分為(wei) 承包權和經營權,實現承包權和經營權分置並行,這是我國農(nong) 村改革的又一次重大創新。2019年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nong) 村土地承包法》正式確定了“三權分置”,界定了“三權”各自的權能和“三權分置”下農(nong) 地流轉方式、流轉原則,對農(nong) 地“三權分置”作出了可操作性的規定。2021年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明確了集體(ti) 土地所有權的主體(ti) 是“農(nong) 民集體(ti) ”,強調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身份屬性和用益物權屬性,增設土地經營權製度。至此,集體(ti) 所有權、農(nong) 戶承包權和土地經營權分置並行的農(nong) 村土地製度基本構建。
農(nong) 地三權分置實現了製度創新。一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再分割。農(nong) 地權利不斷分割與(yu) 合約再議定是集體(ti) 所有製建立與(yu) 演變的基本特征。kaiyun官方地址開放初期,在集體(ti) 所有製下進行了集體(ti) 所有權與(yu) 承包經營權的權利分割,明晰了集體(ti) 所有權的權利主體(ti) 和內(nei) 涵,創設承包經營權,是對集體(ti) 所有製的第一次創新。新時代在集體(ti) 所有製下,通過承包權與(yu) 經營權的再分割,既保障了集體(ti) 成員承包權,又實現了經營權的設權賦權,是集體(ti) 所有製權利改革的又一次製度創新。這一製度創新進一步明確界定農(nong) 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的權能,在製度上保障了集體(ti) 所有權、農(nong) 戶承包權和土地經營權的實施,明晰了農(nong) 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內(nei) 涵和地位,創設了土地經營權並予以賦權、實施和保護,使集體(ti) 地權權利結構從(cong) “兩(liang) 權分置”的雙層權利架構發展為(wei) “三權分置”的三層權利架構,是一次重大的集體(ti) 製理論創新。
二是土地經營權的權利設定與(yu) 依法保障。2018年12月修訂的《土地承包法》明確了土地經營權的合法地位,並從(cong) 土地經營權流轉、登記和融資擔保等方麵擴充了其權能。從(cong) 設權來看,土地流轉是土地承包權和土地經營權分置的前提,未流轉之前土地經營權和土地承包權統一於(yu)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之後,土地經營權設權繼受於(yu) 土地承包權,其權利性質和權利期限應農(nong) 戶意願和承包合同而設立。從(cong) 賦權和保護來看,土地經營權包含對農(nong) 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較為(wei) 完整的權能,賦予土地經營權人“獲得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增強了第三方作為(wei) 實際經營人對農(nong) 地的掌控能力。
三權分置形成的集體(ti) 所有、農(nong) 戶承包、經營主體(ti) 經營的製度架構,是我國農(nong) 村基本經營製度的又一次製度創新,奠定了實現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現代化和鄉(xiang) 村振興(xing) 的土地製度基礎。農(nong) 地三權分置通過更明晰的土地承包權解除了“土”對農(nong) 民的約束、通過經營權的設權賦權打破了“村”對非集體(ti) 成員的阻隔,化解了農(nong) 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社會(hui) 保障屬性與(yu) 財產(chan) 權屬性之間的矛盾,開啟了以“人”的流動為(wei) 核心的城鄉(xiang) 要素重組和對流。農(nong) 地三權分置通過土地經營權設權和賦權重構了集體(ti) 土地地權體(ti) 係,在不觸動集體(ti) 所有製前提下使土地流轉規模、範圍、速度得到大幅度提升,通過土地經營權在更大範圍內(nei) 優(you) 化配置和農(nong) 業(ye) 經營主體(ti) 發展實現了以土地為(wei) 核心的農(nong) 業(ye) 要素重組,有利於(yu) 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農(nong) 業(ye) 勞動生產(chan) 率。農(nong) 地三權分置作為(wei) 繼集體(ti) 所有、家庭承包製改革後對中國農(nong) 地權利結構的頂層製度設計,一方麵在不改變集體(ti) 所有製性質下實現承包權與(yu) 經營權分離的法定,在集體(ti) 地權向農(nong) 戶開放的基礎上進一步實現了集體(ti) 地權向集體(ti) 成員之外的耕作者開放,形成了更加開放的集體(ti) 地權權利體(ti) 係構造;另一方麵對承包權與(yu) 經營權實行依法平等保護,進一步構建了促進從(cong) 鄉(xiang) 土中國向城鄉(xiang) 中國轉變的土地權利體(ti) 係,為(wei) 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和農(nong) 民現代化提供了製度基礎。
未來的理論研究和政策方向。一是進一步探索集體(ti) 所有製的實現形式。盡管目前的農(nong) 地三權分置明確集體(ti) 所有權的權利主體(ti) 是農(nong) 民集體(ti) ,並且強調了集體(ti) 經濟組織是集體(ti) 所有權的行使代表。但是,城鄉(xiang) 人口流動和戶籍製度鬆動造成集體(ti) 經濟組織和農(nong) 民集體(ti) 不同一,導致集體(ti) 所有權的集合發生變化。同時,集體(ti) 所有權與(yu) 農(nong) 民承包權和土地經營權的關(guan) 係模糊,集體(ti) 所有權的權利內(nei) 涵和權利邊界不明晰導致集體(ti) 所有權產(chan) 權殘缺。二是人口城市化帶來的成員權變化。現行農(nong) 地製度的本質是以成員權為(wei) 核心的集體(ti) 所有製,農(nong) 民依據集體(ti) 成員身份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成員權具體(ti) 化為(wei) 擁有使用權、收益權、流轉權甚至占有權和支配權的財產(chan) 權。人口城市化造成了人地關(guan) 係的實質性鬆動,農(nong) 地對農(nong) 民的經濟重要性下降,成員權逐漸從(cong) 側(ce) 重於(yu) 占有和使用等權能的財產(chan) 權變成側(ce) 重於(yu) 流轉和收益等權能的身份性財產(chan) 權。三是新主體(ti) 的進入。隨著土地流轉範圍的擴大,越來越多的新主體(ti) 通過流轉實現了對農(nong) 地的實際占有和使用。集體(ti) 產(chan) 權製度改革也使得非本集體(ti) 的成員,甚至城鎮居民或工商資本,也可以通過出資等方式申請加入集體(ti) 經濟組織。新主體(ti) 的進入,不僅(jin) 造成集體(ti) 經濟組織變動而影響集體(ti) 所有權行使,還對耕作者經營權的設權、賦權和保護提出了新要求。未來的理論研究和製度改革需要進一步明確農(nong) 地權利體(ti) 係,公平保障“三權”主體(ti) 的權能和地位,保持鄉(xiang) 村穩定的土地權利秩序。
二是統一的農(nong) 村土地權利體(ti) 係建構。中國現行農(nong) 村土地權利體(ti) 係性安排缺失。一是對不同類型的土地設置不同的功能和不同的權利安排。農(nong) 地、宅基地和集體(ti) 建設用地不僅(jin) 功能不一,各自的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轉讓權安排也差異極大,整個(ge) 土地權利設置缺乏成體(ti) 係的安排,導致各類土地的權利設置割裂,造成市場上各類土地權利之間矛盾重生。二是不同類型土地的權能安排程度不一。集體(ti) 經濟組織對農(nong) 地擁有的是集體(ti) 成員委托其行使的權利,而對宅基地的分配和管製以及對集體(ti) 建設用地轉讓、收益等方麵行使了更強的所有權。土地權能安排程度差異造成不同土地之間的功能轉化困難,導致農(nong) 村在統籌利用土地上的困難,進而導致整個(ge) 社會(hui) 管理成本高昂、權利保障缺乏統一規範。統一的土地權利是形成高標準土地市場體(ti) 係的基礎,幾種不同類型的土地基於(yu) 功能而非基於(yu) 權利進入市場,導致土地市場化扭曲,市場配置效率低。矯正土地權利的體(ti) 係性安排缺失,形成統一的土地權利體(ti) 係是下一步理論研究和製度改革的重點。
三是農(nong) 戶承包權和土地經營權的未來。在製定農(nong) 地三權分置法律以後,要解決(jue) 各項權利保護的實施。一方麵在通過承包權和經營權分離從(cong) 而實現承包權身份性與(yu) 土地經營權非身份性的區隔的同時,注重對農(nong) 戶承包權利的嚴(yan) 格保護。另一方麵應當進一步探索農(nong) 民自願、有償(chang) 退出承包權的機製。經營權利走向側(ce) 重於(yu) 以完善的產(chan) 權權能和嚴(yan) 格的產(chan) 權保護,為(wei) 耕作者提供穩定的農(nong) 地使用和投資預期,需要進一步解決(jue) 土地經營權人對土地經營權的處分權、土地經營權流轉的範圍和對象、土地經營權的抵押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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