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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部執法局負責同誌就出台《關於加強排汙許可執法監管的指導意見》答記者問

發稿時間:2022-04-14 14:05:22   來源:生態環境部網站  

  近日,經中央全麵深化改革委員會(hui) 審議通過,生態環境部印發了《關(guan) 於(yu) 加強排汙許可執法監管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提出以固定汙染源排汙許可製為(wei) 核心,創新執法理念,加大執法力度,優(you) 化執法方式,提高執法效能,進一步構建企業(ye) 持證排汙、政府依法監管、社會(hui) 共同監督的生態環境執法監管新格局。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執法局有關(guan) 負責同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指導意見》出台的背景是什麽(me) ?

  答:排汙許可製是固定汙染源監管製度體(ti) 係的核心製度,是深入打好汙染防治攻堅戰、持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的有力抓手,黨(dang) 中央、國務院對此高度重視。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多次指出,要全麵實行排汙許可製,建立健全風險管控機製;繼續打好汙染防治攻堅戰,加強大氣、水、土壤汙染綜合治理,持續改善城鄉(xiang) 環境。

  “十三五”時期,全國生態環境係統積極推動排汙許可製度改革,努力構建企業(ye) 持證排汙、政府依法監管、社會(hui) 共同監督的生態環境執法監管新格局,嚴(yan) 格執行環境保護法及配套辦法,持續加大對無證排汙等違法行為(wei) 的打擊力度。截至2021年年底,已組織全國將304.24萬(wan) 個(ge) 固定汙染源納入排汙許可管理範圍,基本實現了固定汙染源排汙許可“全覆蓋”,查處了各類違反《排汙許可管理條例》的行政處罰案件3500餘(yu) 件,罰款3億(yi) 餘(yu) 元。

  為(wei) 深入貫徹落實黨(dang) 中央、國務院決(jue) 策部署,生態環境部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研究起草了《指導意見》,這是貫徹落實黨(dang) 中央、國務院決(jue) 策部署,深入打好汙染防治攻堅戰的必然要求;是全麵推進排汙許可製度改革,構建以排汙許可製為(wei) 核心的固定汙染源監管製度體(ti) 係的內(nei) 在要求;同時也是貫徹落實《排汙許可管理條例》的有力舉(ju) 措,將為(wei) 各地排汙許可執法監管工作指明方向和路徑,推動企業(ye) 持證排汙、政府依法監管、社會(hui) 共同監督的生態環境執法監管新格局的構建。

  問:《指導意見》的編製思路和主要內(nei) 容是什麽(me) ?

  答:《指導意見》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和效果導向的有機統一。

  一是堅持目標導向。《指導意見》提出到2023年年底,重點行業(ye) 實施排汙許可清單式執法檢查,排汙許可日常管理、環境監測、執法監管有效聯動,以排汙許可製為(wei) 核心的固定汙染源執法監管體(ti) 係基本形成。到2025年年底,排汙許可清單式執法檢查全覆蓋,排汙許可執法監管係統化、科學化、法治化、精細化、信息化水平顯著提升,以排汙許可製為(wei) 核心的固定汙染源執法監管體(ti) 係全麵建立。

  二是堅持問題導向。針對目前排汙許可執法監管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通過全麵落實相關(guan) 責任主體(ti) 、嚴(yan) 格執法監管、創新執法理念等細化措施予以解決(jue) 或指明方向。

  三是堅持效果導向。通過優(you) 化排汙許可執法監管的方式、強化排汙許可執法監管的支撐保障措施,全麵提高執法效能,加快構建以排汙許可製為(wei) 核心的固定汙染源執法監管體(ti) 係。

  《指導意見》的主要內(nei) 容包括5部分22條。第一部分總體(ti) 要求。明確了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第二部分全麵落實責任。包括壓實地方政府屬地責任,強化生態環境部門監管責任,夯實排汙單位主體(ti) 責任等。第三部分嚴(yan) 格執法監管。包括依法核發排汙許可證,加強跟蹤監管,開展清單式執法檢查,強化執法監測,健全執法監管聯動機製,嚴(yan) 懲違法行為(wei) ,加強行政執法與(yu) 刑事司法銜接等。第四部分優(you) 化執法方式。包括完善“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實施執法正麵清單,推行非現場監管,規範行使行政裁量權,實施舉(ju) 報獎勵,加強典型案例指導等。第五部分強化支撐保障。包括完善標準和技術規範,加強技術和平台支撐,加快隊伍和裝備建設,強化環保信用監管,鼓勵公眾(zhong) 參與(yu) ,加強普法宣傳(chuan) 等。

  問:《指導意見》將聚焦解決(jue) 哪些重點問題和困難?

  答:為(wei) 了做好文件起草工作,生態環境部對地方排汙許可執法監管工作進行了深入調研,發現各地存在的問題和困難主要集中在4個(ge) 方麵:

  一是關(guan) 於(yu) 落實地方政府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方麵。部分地方政府對實施排汙許可製度的認識需要提升,責任需要進一步壓實。有些排汙單位在《排汙許可管理條例》實施以前已經實際排汙,因為(wei) 各類曆史遺留問題無法取得排汙許可證,且很多因涉及民生問題難以立即關(guan) 停。為(wei) 此,《指導意見》要求地方政府全麵負責排汙許可製度組織實施工作,明確部門職責,加強督查督辦,統籌解決(jue) 曆史遺留問題,進一步壓實地方政府責任。

  二是關(guan) 於(yu) 排汙許可證核發管理方麵。多地反映,排汙許可證核發環節是排汙許可執法監管的重要前提,必須保證排汙許可證核發準確;同時,希望明確核發程序及其內(nei) 容,並充分考慮廣大中小企業(ye) 環境管理水平,簡化環境管理台賬記錄、自行監測、排汙許可證執行報告要求,加強幫扶指導和普法宣傳(chuan) 。為(wei) 此,《指導意見》提出,進一步增強排汙許可證核發的科學性、規範性和可操作性,不斷提高核發質量,開展排汙許可證核發質量檢查;同時,要求排汙單位必須依法持證排汙、按證排汙,還要求在現場檢查中加強普法宣傳(chuan) 等。

  三是關(guan) 於(yu) 排汙許可執法監管聯動機製方麵。排汙許可執法監管包括多個(ge) 環節,涉及多個(ge) 部門,還與(yu) 其他生態環境管理製度密切聯係,單靠排汙許可管理部門或者執法部門無法實現全麵監管,迫切需要排汙許可日常管理、監測和執法等部門進一步理順職責,形成監管合力。為(wei) 此,《指導意見》提出健全執法監管聯動機製,做好與(yu) 生態環境監測、環境影響評價(jia)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工作銜接,開展清單式執法檢查,優(you) 化排汙許可執法方式,嚴(yan) 厲打擊違法行為(wei) 。

  四是關(guan) 於(yu) 排汙許可執法監管保障方麵。排汙許可執法監管難度大、任務重,對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尤其是一些人員和裝備不足的基層生態環境部門提出了更高要求。部分地方積極運用信息化等科技手段,通過建立統一監管執法平台開展非現場執法,取得了良好效果,值得推廣借鑒。為(wei) 此,《指導意見》從(cong) 完善標準和技術規範、加強技術和平台支撐、加快隊伍和裝備建設等方麵提出了強化排汙許可執法監管保障的措施。

  問:《指導意見》印發實施後,將對排汙許可執法監管帶來哪些變化?

  答:《指導意見》的出台將強化排汙許可證作為(wei) 生態環境執法監管的主要依據。一方麵,將加強排汙許可證動態跟蹤監管,加大抽查指導力度,重點檢查是否應發盡發、應登盡登,是否違規降低管理級別,實際排汙狀況與(yu) 排汙許可證載明事項是否一致。另一方麵,將加大對無證排汙、未按證排汙等違法違規行為(wei) 的查處力度,對偷排偷放、自行監測數據弄虛作假和故意不正常運行汙染防治設施等惡意違法行為(wei) 將依法嚴(yan) 懲重罰。

  在執法監管層麵《指導意見》提出了一係列創新性、綜合性措施。一是創新性的提出“清單式執法檢查”,將推行以排汙許可證載明事項為(wei) 重點的清單式執法檢查;二是將完善“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將排汙許可發證登記信息納入執法監管數據庫,采取現場檢查和遠程核查相結合的方式,對排汙許可證及證後執行情況進行隨機抽查;三是將實施執法正麵清單,推動排汙許可差異化執法監管,對守法排汙單位減少現場檢查次數;四是將推行非現場監管,依托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開展遠程核查,強化汙染源自動監控管理,推行視頻監控、汙染防治設施用水(電)監控,開展汙染物異常排放遠程識別、預警和督辦;五是將建立排汙許可典型案例收集、解析和發布機製,強化典型案例指導和警示教育作用。

  問:《指導意見》將如何推動排汙許可相關(guan) 製度融合?

  答:全麵推進排汙許可製度改革,實現固定汙染源從(cong) 環境準入、排汙控製到執法監管的“一證式”全過程管理,相關(guan) 製度的銜接和融合是重要環節,《指導意見》在推動排汙許可相關(guan) 製度融合方麵提出了具體(ti) 要求:

  一是在排汙許可執法監管方麵,要求強化排汙許可日常管理、環境監測、執法監管聯動,加強信息共享、線索移交和通報反饋,構建發現問題、督促整改、問題銷號的排汙許可執法監管聯動機製。同時要求健全執法和監測機構協同聯動快速響應的工作機製,監測機構能夠按照排汙許可執法監管需求開展執法監測。

  二是要加強排汙許可執法監管與(yu) 環境影響評價(jia) 工作的銜接,要求將環境影響評價(jia) 文件及批複中關(guan) 於(yu) 汙染物排放種類、濃度、數量、方式及特殊監管要求納入排汙許可證,嚴(yan) 格按證執法監管。

  三是要做好排汙許可執法監管與(yu)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工作的銜接,要求明確賠償(chang) 啟動的標準、條件和部門職責,推進信息共享和結果雙向應用。

  四是強化排汙許可執法監管與(yu) 環保信用評價(jia) 工作的銜接,將申領排汙許可證的排汙單位納入環保信用評價(jia) 製度,加強環保信用信息歸集共享,強化評價(jia) 結果應用,實施分級分類監管,做好與(yu) 生態環境執法正麵清單銜接。

  問:如何抓好《指導意見》的組織實施?

  答:《指導意見》的實施涉及地方政府和相關(guan) 部門的職責,生態環境部將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抓好《指導意見》落實,壓實地方政府屬地責任,加強政策協調和工作銜接,推動以排汙許可製為(wei) 核心的固定汙染源執法監管體(ti) 係的全麵建立。

  下一步,生態環境部將繼續開展排汙許可證的質量抽查,落實“雙百”任務,推動排汙許可提質增效。組織排汙許可執法檢查,加大對無證排汙、未按證排汙、自行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等違法違規行為(wei) 的打擊力度。建立排汙許可典型案例收集、分析解讀和發布機製,及時曝光排汙許可違法典型案件。指導各地完善排汙許可日常管理、環境監測、執法監管聯動機製。開展重點行業(ye) 清單式執法檢查試點,推動依證監管。加強排汙許可執法監管信息化建設,固定汙染源管理與(yu) 監控能力建設。生態環境部將持續調度各地在加強排汙許可執法監管工作方麵的亮點成效及典型案例,並定期組織宣傳(chuan) 報道,促進經驗交流,督促各地全麵落實《指導意見》各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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