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產業政策經驗:政府沒必要也盡可能不要直接幹預市場
發稿時間:2022-02-16 14:24:18 來源:比較 作者:鄭磊
改革開放初期,日本是中國的主要學習(xi) 和借鑒對象。這是因為(wei) 日本本身帶有濃厚的東(dong) 亞(ya) 文化和社會(hui) 特征,而在經濟政策實施的方式方麵,與(yu) 中國的體(ti) 製有一定的兼容性。日本戰後經濟的高速增長和成就也吸引了中國領導人的注意。當時主流觀點認為(wei) 日本政府在經濟活動中占有重要地位,所以了解日本政府的經濟政策製訂和影響,尤其是導致其戰後產(chan) 業(ye) 快速趕超歐美的政策,成為(wei) 我國經濟界主要的研究對象。
日本產(chan) 業(ye) 政策可以區分三類,一類是針對特定產(chan) 業(ye) 的縱向的產(chan) 業(ye) 政策 (即結構性政策),一類是為(wei) 所有產(chan) 業(ye) 提供發展環境的橫向的產(chan) 業(ye) 政策 (即功能性政策),第三類兼具以上兩(liang) 種特點。我們(men) 把“二戰”後的日本產(chan) 業(ye) 政策以1980年為(wei) 界分為(wei) 前期和近期。其前期產(chan) 業(ye) 政策主要包括用於(yu) 推動特定產(chan) 業(ye) 發展的結構性政策,以及協助企業(ye) 改進管理的合理化政策。
日本政府通過產(chan) 業(ye) 結構政策對幼稚產(chan) 業(ye) 提供保護,而對衰退產(chan) 業(ye) 的介入程度也較高,對於(yu) 發展較成熟的產(chan) 業(ye) ,行政介入的程度較低,表現了政府的政策目的不是為(wei) 了認為(wei) 幹預產(chan) 業(ye) 發展,而是一種經過慎重評估的“父愛主義(yi) ”行為(wei) 。由於(yu) 戰後初期不存在穩定、成熟的國內(nei) 市場,日本政府采用直接介入的方式,例如,戰後為(wei) 了盡快恢複經濟,政府優(you) 先將煤炭、鋼鐵、重油等重要資源投向煤炭和鋼鐵行業(ye) ,這兩(liang) 個(ge) 國民經濟基礎行業(ye) 得以快速恢複,並帶動了造船、鋼鐵、化工、電力、汽車等產(chan) 業(ye) 的生產(chan) 。
上世紀50年代初期,日本政府加大了對企業(ye) 的幹預,主要推行合理化政策,推動企業(ye) 采用最新的管理方法,並協調企業(ye) 間的關(guan) 係。這些政策主要用於(yu) 支持中小企業(ye) ,包括稅收優(you) 惠、外匯配額支持,協助引入國外技術,推廣美國先進管理方法等,對促進中小企業(ye) 成長起到了積極作用。1956年之後,日本經濟進入高速成長期,政府介入強度開始降低,更多采用間接方式,如從(cong) 20 世紀 50 年代中期到 20 世紀 70 年代, 企業(ye) 設備投資中,政府係金融機構的貸款所占比例從(cong) 20% 前後下降到不到10%。
1970年代的石油危機對日本經濟產(chan) 生了重大負麵影響,時隔不久又與(yu) 美國簽訂了《廣場協議》,日元快速升值,經濟泡沫破裂。日本雖然采取了重視市場和財政重建的產(chan) 業(ye) 政策,但是整體(ti) 效果較差。隨著行業(ye) 之間的聯係越來越緊密,政府很難找到適合單一產(chan) 業(ye) 的產(chan) 業(ye) 政策,遂將工作重點逐步轉向了培育和促進新進技術和創新性生產(chan) 技術的研發,以及改善企業(ye) 發展環境等方麵,如能源政策、知識產(chan) 權政策等。日本為(wei) 了防止產(chan) 業(ye) 空心化,製訂了1995 年《科學技術基本法》,鼓勵將研究開發成果合理實用化;1998 年頒布了《大學等技術轉移促進法》,促進大學和科研機構的成果向民間轉移;1999 年製定了《產(chan) 業(ye) 活力再生特別措施法》,鼓勵把國家委托課題研究成果相關(guan) 的專(zhuan) 利轉為(wei) 民用。政府也將事前幹涉轉變為(wei) 在發生問題之後再進行規範。日本當時和美國的摩擦,與(yu) 當下中國麵對的問題類似,很多做法值得我們(men) 借鑒。
學術界取得共識的觀點是產(chan) 業(ye) 政策對於(yu) 日本經濟發展產(chan) 生了正麵促進作用,比如在第一階段采取鼓勵和支持出口的產(chan) 業(ye) 政策,經濟得以快速恢複,而隨著市場體(ti) 係的成熟,這種作用在逐漸降低。例如,日本1961年開始推進貿易自由化,到1975年底,政府管製的進口產(chan) 品隻剩下了27種。日本通產(chan) 省試圖繼續控製經濟發展方向而製定的法案不一定能通過審議。法案也需要有官方、企業(ye) 家和社會(hui) 人士構成的會(hui) 議提出,企業(ye) 在產(chan) 生政策製定過程中擁有發言權。企業(ye) 經常抵製官方所做的安排。在第二階段,日本從(cong) 選擇性地推動特定產(chan) 業(ye) 發展轉向推動整體(ti) 經濟發展,即將產(chan) 業(ye) 政策目標從(cong) 單純的經濟成長轉向經濟、 社會(hui) 的全麵發展,將重心轉移到宏觀經濟政策和產(chan) 業(ye) 政策等領域。
主流經濟學理論已經不同程度地接受了政府有必要幹預市場失靈的觀點。新古典經濟學的產(chan) 業(ye) 政策理論認為(wei) 政府應以產(chan) 業(ye) 政策介入,彌補市場不足。保守的奧派理論也同意在解決(jue) 市場失靈問題上,需要市場與(yu) 政府的共同努力和相互補充。他們(men) 一致認為(wei) 市場失靈的根源來自市場運行所依賴的製度基礎的失敗。解決(jue) 市場失靈最重要的途徑是矯正製度基礎、降低交易成本或協調成本,為(wei) 市場主體(ti) 自發尋求和發展解決(jue) 市場失靈的途徑創造空間。而市場可能會(hui) 內(nei) 生出更有效率的解決(jue) 途徑。總之,政府沒必要也盡可能不要直接幹預市場,其政策選擇應以盡可能不阻礙市場自發尋求更好的解決(jue) 途徑為(wei) 基本原則。市場問題最終仍要依靠市場自身去解決(jue) ,這是因為(wei) 在潛在利潤的激勵下,市場主體(ti) 會(hui) 主動通過組織創新、合約設計等方式,通過分散試錯來尋求解決(jue) 市場失靈的途徑。市場競爭(zheng) 過程能夠篩選出更具效率的方式。
政府的一個(ge) 最重要的職能是建立市場經濟有效運行所必需的合適的製度基礎與(yu) 製度框架,促進市場體(ti) 係發育。市場基礎製度的質量和政府推進製度改進的努力,決(jue) 定著市場機製能否更好發揮作用,政府不應缺位;應該為(wei) 市場主體(ti) 試錯和協調提供更大空間,在這些方麵,政府應該約束自己的行為(wei) ,不應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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