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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公開管理辦法kaiyun电子平台

發稿時間:2022-01-06 13:49:17   來源:衛生健康委網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和國務院辦公廳《公共企事業(ye) 單位信息公開規定製定辦法》(國辦發〔2020〕50號)有關(guan) 工作要求,國家衛生健康委牽頭製定了《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公開管理辦法》。現將有關(guan) 情況說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過程

  2019年4月3日,國務院公布新修訂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公共企事業(ye) 單位信息公開製度作了重大調整。主要是公共企事業(ye) 單位信息公開,從(cong) 原來參照適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改為(wei) 依照相關(guan) 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guan) 主管部門或者機構的規定執行,由行業(ye) 主管部門負責監督落實。2020年12月7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公共企事業(ye) 單位信息公開規定製定辦法》(以下簡稱《製定辦法》),對各地區、各部門所屬公共企事業(ye) 單位信息公開管理規定的製定提出明確要求。根據工作要求,在充分調研和論證基礎上,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hui) 會(hui) 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國家疾病預防控製局起草了《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公開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並廣泛征求了各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相關(guan) 單位、利益相關(guan) 方和服務接受方等有關(guan) 方麵意見。本辦法於(yu) 2021年12月29日發布,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二、主要內(nei) 容

  《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公開管理辦法》共分五章二十五條,主要包括總則、信息公開的範圍和方式、信息公開責任、監督管理和附則等內(nei) 容。第一章總則,主要為(wei) 製定目的、調整對象、信息定義(yi) 、公開原則及監督管理等規定條款。第二章信息公開的範圍和方式,主要為(wei) 信息公開的範圍、公開基本目錄製定的情況、信息公開的方式及途徑等規定條款。第三章信息公開責任,包括了第一責任人、製度建設、保密審查、信息更新維護及定期報告工作情況等方麵的規定。第四章監督管理,包括了工作的宣傳(chuan) 培訓、救濟途徑及違規處理等內(nei) 容。

  三、相關(guan) 說明

  (一)關(guan) 於(yu) 適用主體(ti)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yu) 健康促進法》的規定,本辦法適用的醫療衛生機構包括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醫院和專(zhuan) 業(ye) 公共衛生機構。

  (二)關(guan) 於(yu) 監督管理。本辦法確定醫療衛生機構的信息公開工作由相關(guan) 業(ye) 務管理單位進行監督管理,這樣既有利於(yu) 信息公開工作的開展,也能夠促進相關(guan) 業(ye) 務工作開展。

  (三)關(guan) 於(yu) 公開範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了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公開的信息,主要為(wei) 與(yu) 醫療服務提供關(guan) 係密切的信息內(nei) 容。第七條對醫療衛生機構不得公開的信息進行了規定。對於(yu) “應當公開”和“不得公開”之外的信息,醫療衛生機構可以根據自身工作實際及服務需求自行確定公開內(nei) 容。醫療衛生機構在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很多係履行相關(guan) 政府部門政策文件要求,為(wei) 了方便開展服務,醫療衛生機構可以轉載已主動公開的政策文件。但因相關(guan) 政策文件屬於(yu) 政府信息,如醫療衛生機構未予轉載,需要申請文件公開的,應當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向製發文件的政府部門提出申請。

  (四)關(guan) 於(yu) 公開目錄。2015年,原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印發了《關(guan) 於(yu) 醫院、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等9類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公開目錄的通知》(國衛辦政務發〔2020〕12號),以目錄的方式對醫療衛生機構的信息公開內(nei) 容提出了要求。我們(men) 正在對該目錄進行整理修訂,將適時發布。

  (五)關(guan) 於(yu) 公開方式。根據《製定辦法》要求,本辦法規定醫療衛生機構的信息公開以主動公開為(wei) 主,同時要提供谘詢服務,以便更好地滿足群眾(zhong) 對服務信息的需求。

  (六)關(guan) 於(yu) 公開途徑。堅持務實管用、因地因事製宜的原則,防止“一刀切”,本辦法將醫療衛生機構目前普遍采用的公開途徑列出,供醫療衛生機構根據實際情況參考選用。

  (七)關(guan) 於(yu) 救濟途徑。根據《製定辦法》要求,本辦法規定了向縣級以上行政主管部門申訴的途徑,行政機關(guan) 收到申訴後要及時調查處理。

  (八)關(guan) 於(yu) 違規處理。在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時,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通過約談等方式督促整改,相關(guan) 情況納入醫療衛生機構監督管理與(yu) 業(ye) 務考核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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