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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化收入分配結構推進共同富裕

發稿時間:2021-12-27 14:17:12   來源:中國經濟網  

  實現共同富裕,是我國未來一段時期發展的重要目標之一。展望2035年,我國將基本實現社會(hui) 主義(yi) 現代化,人的全麵發展、全體(ti) 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為(wei) 明顯的實質性進展。中央財經委員會(hui) 第十次會(hui) 議提出,構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協調配套的基礎性製度安排。中央經濟工作會(hui) 議提出,要正確認識和把握實現共同富裕的戰略目標和實踐途徑,要發揮分配的功能和作用。聚焦共同富裕與(yu) 收入分配改革。圍繞優(you) 化收入分配結構、推進共同富裕,本期特邀4位專(zhuan) 家深入探討。

  主持人

  經濟日報社經濟研究部主任、研究員 徐向梅

  基礎性製度安排不斷健全

  主持人:如何理解促進共同富裕中優(you) 化收入分配結構的重要意義(yi) ?我國推動共同富裕進程中,在收入分配調節方麵取得了怎樣的進展?

  劉元春(中國人民大學副校長):共同富裕是社會(hui) 主義(yi) 的本質要求,優(you) 化收入分配結構對紮實推進共同富裕具有重要意義(yi) 。第一,優(you) 化收入分配結構是夯實共同富裕的社會(hui) 基礎,形成共建共享合力的重要手段。當一個(ge) 國家生產(chan) 力發展到一定階段,失去公平的經濟必然會(hui) 陷入停滯和倒退,失去高質量發展的社會(hui) 基礎。優(you) 化收入分配結構,是正確發揮人民群眾(zhong) 的主觀能動性,激發人民群眾(zhong) 積極主動地通過奮鬥實現共同富裕,形成共建共富動力的重要機製。

  第二,優(you) 化收入分配結構是厚植共同富裕的經濟根基,解決(jue) 不平衡問題的重要措施。紮實推進共同富裕,要正確處理好效率和公平的關(guan) 係。經過多年艱苦卓絕的不懈奮鬥,我國全麵建成了小康社會(hui) ,國力和人民生活水平躍上了新的台階,但發展不平衡不充分問題仍然突出。共同富裕要抓住高質量發展這一主線,不斷“做大蛋糕”,在高質量發展中持續優(you) 化收入分配結構,穩步解決(jue) 不平衡的問題。

  第三,優(you) 化收入分配結構是實現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生活良性循環的重要抓手。“十四五”規劃綱要提出,堅持居民收入增長和經濟增長基本同步、勞動報酬提高和勞動生產(chan) 率提高基本同步,持續提高低收入群體(ti) 收入,擴大中等收入群體(ti) ,更加積極有為(wei) 地促進共同富裕。優(you) 化收入分配結構,通過提低與(yu) 擴中並舉(ju) ,提高人民生活質量。通過市場、政府和社會(hui) 合力,提高低收入群體(ti) 的收入水平;充分發揮市場功能,擴大中等收入群體(ti) 規模。通過收入結構的優(you) 化,進一步激活國內(nei) 消費市場,推動“雙循環”新發展格局。

  我國在收入分配調節方麵的製度和實踐不斷健全和完善,持續穩步向共同富裕的目標推進。首先,在初次分配上,確立市場在配置資源中起決(jue) 定性作用的原則,進一步發揮有為(wei) 政府的職能。通過要素市場體(ti) 係的建立健全,效率原則在初次分配中得到體(ti) 現。相關(guan) 製度進一步完善,保障國有企業(ye) 、民營企業(ye) 和外資企業(ye) 等不同所有製形式的市場主體(ti) 公平地參與(yu) 經濟活動和市場競爭(zheng) 。市場機製不斷健全,維護市場有序運行,防止壟斷和不正當競爭(zheng) 成為(wei) 有為(wei) 政府的重要工作。戶籍製度改革不斷深化;大力推進勞動合同集體(ti) 協商和集體(ti) 合同簽訂;出台限製國有企業(ye) 高管薪酬的規定;勞動法明確規定“勞動者就業(ye) ,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

  其次,再分配製度體(ti) 係建設取得巨大成就。個(ge) 人所得稅製度、社會(hui) 保障體(ti) 係和社會(hui) 救助製度等都取得了長足發展。2006年起,我國全麵取消農(nong) 業(ye) 稅,比原定用五年時間取消農(nong) 業(ye) 稅的時間表整整提前了三年,大大減輕了農(nong) 民的負擔。1980年個(ge) 人所得稅法正式頒布,1994年新的個(ge) 人所得稅法初步建立起內(nei) 外統一的個(ge) 人所得稅製度。目前個(ge) 人所得稅收抵扣製度初步建立,稅收征收體(ti) 係基本建成,個(ge) 人所得稅體(ti) 係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從(cong) 1985年開始,我國先後啟動了養(yang) 老、醫療、失業(ye) 、工傷(shang) 和生育費用社會(hui) 統籌試點,2010年社會(hui) 保險法正式頒布,基本養(yang) 老金全國統籌、農(nong) 村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合並等,標誌著社會(hui) 保險體(ti) 係建設取得重大進展。

  最後,在三次分配上,法律製度和組織機構建設也取得長足進展。紅十字會(hui) 法、公益事業(ye) 捐贈法和慈善法等法律法規製定頒布,紅十字會(hui) 和中華慈善總會(hui) 等社會(hui) 組織也在健康發展。

  初次分配、再分配和三次分配相互協同,兼顧效率與(yu) 公平,在高質量發展中推進共同富裕的基礎性製度建設穩步推進。收入分配結構的優(you) 化,直接表現在近年我國居民收入差距趨於(yu) 平穩,基尼係數和城鄉(xiang) 收入差距出現小幅下降,社會(hui) 兜底能力和保障水平顯著提高。我國已建成世界上規模最大的社會(hui) 保障體(ti) 係。截至2020年底,城鄉(xiang)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標準分別達到城市每人每月678元和鄉(xiang) 村每人每年5962元;基本養(yang) 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ye) 保險和工傷(shang) 保險參保人數分別達到9.99億(yi) 人、13.6億(yi) 人、2.17億(yi) 人和2.68億(yi) 人。基本公共服務進一步均等化,絕大多數地區實現了縣域內(nei) 義(yi) 務教育基本均衡發展,85%以上的隨遷子女進入公辦學校就讀,或者享受政府購買(mai) 學位服務。現行標準下9899萬(wan) 農(nong) 村貧困人口全部脫貧,完成消除絕對貧困的艱巨任務,在中華大地上全麵建成小康社會(hui) ,這在我國社會(hui) 主義(yi) 現代化建設進程中具有裏程碑意義(yi) 。

  初次分配在公平原則下追求效率

  主持人:初次分配對於(yu) 最終分配格局的形成具有基礎性作用。如何優(you) 化初次分配推動共同富裕?

  楊宜勇(中國宏觀經濟研究院市場與(yu) 價(jia) 格研究所所長、研究員):完善收入分配體(ti) 係,紮實推進共同富裕要突出重點。以疫情前2019年為(wei) 例,根據國家統計局投入產(chan) 出表測算,在實際國民收入分配中,初次分配占比達74.93%,再分配占比24.90%,第三次分配占比0.17%。初次分配對最終分配格局的形成具有基礎性作用。從(cong) 主體(ti) 三分法視角來看,初次分配主要由居民提供生產(chan) 要素所得報酬收入、政府利用國家權力對貨物和服務的生產(chan) 和再生產(chan) 所征收的生產(chan) 稅和進口稅形成的收入、企業(ye) 在扣除其固定資產(chan) 消耗和其他運營成本及稅收後的淨營業(ye) 盈餘(yu) 形成的收入三部分組成。

  初次分配注重效率,主要由市場機製發揮決(jue) 定性作用,體(ti) 現按勞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相結合,勞動力、資本、土地、技術和數據五大要素按照在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中的貢獻大小參與(yu) 分配,其中稀缺要素往往貢獻大一些,這種貢獻基本上是由契約(包括合同)事先規定好的,談判機製也是市場機製中一種重要形式。目前初次分配過程還存在以下幾方麵問題:一是勞動者報酬比例不高,且份額有所下降,有些單位內(nei) 部分為(wei) 編內(nei) 員工和派遣工,存在同工不同酬的現象;二是資本所得相對偏高,而各地最低工資標準占平均工資的比重偏低,約在30%左右(國際勞工組織關(guan) 於(yu) 最低工資公約建議目標值為(wei) 60%);三是大中小企業(ye) 之間、不同企業(ye) 之間很難形成平均利潤,競爭(zheng) 不充分,統一市場未完全形成。

  推進共同富裕,要處理好效率與(yu) 公平的關(guan) 係。初次分配如果完全按效率原則進行分配,會(hui) 產(chan) 生較大差距,與(yu) 公平原則不符;而初次分配過於(yu) 平均,會(hui) 導致效率低下,共同富裕缺少發展的基本動力。因此在企業(ye) 內(nei) 部,初次分配既要有利潤創造規劃,又要有工資集體(ti) 協商製度。從(cong) 政府視角,初次分配既要突出機會(hui) 公平,注重企業(ye) 家的積極性,又要避免企業(ye) 內(nei) 部收入差距過大。

  根據國家統計局投入產(chan) 出表測算,在初次分配環節,政府、企業(ye) 和居民三者之間的分配比例1978年為(wei) 33.9%、11.1%和55.0%,1990年為(wei) 21.5%、9.1%和69.4%,2002年為(wei) 13.9%、21.6%和64.5%,2019年為(wei) 11.7%、25.9%和61.4%。建議適當提高居民個(ge) 人報酬份額,爭(zheng) 取到2035年居民個(ge) 人比重達到66.4%。隻有提高城鄉(xiang) 居民收入,提升人力資本,才能提高全要素生產(chan) 率,夯實高質量發展的基礎。

  優(you) 化初次分配,必須堅持問題導向和價(jia) 值導向相結合,適當縮小收入差距。一是鼓勵勤勞創新致富,不斷提高勞動力素質和勞動生產(chan) 率,通過小步慢跑提高最低工資的結構性標準,確保初次分配中的勞動報酬比例穩步提高。二是努力創造更加公平的市場環境,加快健全反壟斷監管體(ti) 係和規則製度,著力建設全國統一的高標準市場體(ti) 係,有效保護市場主體(ti) 和消費者合法權益,助力構建新發展格局。三是利用法治手段高水平處理效率和公平的關(guan) 係,繼續強化競爭(zheng) 政策的基礎性地位,不斷增強公平競爭(zheng) 審查製度,持續加強平台經濟、科技創新、信息安全、民生保障等領域監管執法,為(wei) 促進各類市場主體(ti) 共同健康發展營造良好的競爭(zheng) 和營商環境。

  再分配提高調節力度和精準性

  主持人:再分配是調節初次分配、縮小收入差距、促進社會(hui) 公平的重要分配方式,需把握哪些關(guan) 鍵點進一步深化改革?

  李建偉(wei)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社會(hui) 發展研究部部長):再分配製度是推進收入分配公平、促進共同富裕的關(guan) 鍵。強化促進社會(hui) 公平的再分配製度,集中體(ti) 現在稅收、社保、轉移支付三個(ge) 方麵,關(guan) 鍵在於(yu) 加大調節力度和提高調節精準性。

  首先,優(you) 化稅製結構和稅收調節體(ti) 係,加大稅收在調節居民收入分配方麵的力度。

  一是不斷優(you) 化稅製結構,逐步提高直接稅比重。目前,發達國家稅製多以直接稅為(wei) 主體(ti) 以強化收入分配公平,發展中國家多以間接稅為(wei) 主體(ti) 以增強經濟效率。我國稅製是直接稅與(yu) 間接稅並重,體(ti) 現兼顧效率與(yu) 公平的收入分配政策。《關(guan) 於(yu) 深入推進財政法治建設的指導意見》提出完善直接稅製度並逐步提高其比重的改革方向,應繼續堅持並持續完善,增強稅收在促進收入分配公平方麵的作用。二是健全綜合與(yu) 分類相結合的個(ge) 人所得稅製度,更好發揮個(ge) 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充分考慮家庭支出負擔情況,建立與(yu) 經濟發展水平、物價(jia) 水平掛鉤的扣除標準的動態調整機製,減少低收入者應稅所得額。減少超額累進稅率級次,進一步擴大低稅率級距的適用範圍,降低中低收入群體(ti) 的稅負壓力。擴大納稅覆蓋麵,將包括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等一切反映納稅人支付能力的所得都納入征收範圍,強化對資本性收入的征稅力度,加強對高收入者的稅收調節。三是不斷完善財產(chan) 稅製度,弱化貧富差距代際傳(chuan) 遞。推進不動產(chan) 實名登記全國聯網,健全居民財產(chan) 信息登記製度。逐步擴大房產(chan) 稅試點,完善房產(chan) 稅稅率設計,強化對投資性房產(chan) 持有環節的征稅力度。研究開征遺產(chan) 稅、贈與(yu) 稅等稅種,探索合理、適度、可行的起征門檻和分級累進稅製。四是健全現代稅收征管體(ti) 係,提升稅務執法、服務、監管能力。全麵推進稅收征管數字化升級和智能化改造,加強稅收征管部門與(yu) 金融監管等相關(guan) 部門的信息交流,精準有效打擊涉稅違法犯罪行為(wei) 。完善納稅服務體(ti) 係,健全納稅人需求收集、分析、響應、反饋機製。加強國際合作,防止重複征稅和跨境偷漏稅。

  其次,完善全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社會(hui) 保障體(ti) 係,充分發揮社會(hui) 保障在促進社會(hui) 公平方麵的重要作用。

  一是縮小不同人群的社會(hui) 保障待遇差距,推進製度公平。盡快建立針對城鄉(xiang) 居民基本養(yang) 老保險待遇的定期動態調整機製,解決(jue) 當前城鄉(xiang) 居民養(yang) 老金水平過低的問題。醫療保險方麵,通過加大財政補貼、調整報銷範圍和比例等方式,提升城鄉(xiang) 居民醫療保險的保障水平,縮小同城鎮職工之間的差距。二是提高統籌層次,提升運行效率。在進一步完善養(yang) 老保險省級統籌基礎上,加大中央調劑力度,盡快實現基本養(yang) 老保險全國統籌、醫療保險省級統籌。加快信息平台建設和大數據運用,提升社會(hui) 保障體(ti) 係運行效率。三是適應勞動力市場變化,放寬靈活就業(ye) 人員參保條件,實現社會(hui) 保險法定人群全覆蓋。改革社會(hui) 保障製度設計,實施符合靈活就業(ye) 人員工作特點的製度安排,合理確定繳費模式和繳費水平。完善社保跨區域銜接製度安排,保障靈活就業(ye) 人員跨區流動時的相關(guan) 權益。四是不斷完善社會(hui) 救助體(ti) 係,增強社會(hui) 保障的兜底功能。探索從(cong) 收入獲取、教育和就業(ye) 機會(hui) 等多維度構建救助對象的認定標準,研究新形勢下針對救助對象的救助內(nei) 容、原則、標準和實施辦法,並做好動態管理。

  再次,健全轉移支付製度,增強精準性,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一是加快研究專(zhuan) 項立法,構建轉移支付法規監管體(ti) 係。以立法形式規範轉移支付製度的主要內(nei) 容、形式、依據、用途、監督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確保轉移支付工作有法可依。二是促進轉移支付與(yu) 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相適應。深化財稅體(ti) 製改革,進一步明晰中央與(yu) 地方的事權和支出責任。將一部分社會(hui) 保障責任、關(guan) 係國家安全的支出責任和一部分司法支出責任上移,由中央統一安排資金支出。三是加大資金統籌力度,提高均衡性轉移支付在一般性轉移支付中的比重。降低具有特定用途的資金比例,提高地方統籌使用資金比例,防止一般性轉移支付“專(zhuan) 項化”。加強部門協調,統籌安排專(zhuan) 項轉移支付,避免項目多頭管理和資金重複使用。四是強化轉移支付管理,增強資金使用效率。嚴(yan) 格新設專(zhuan) 項設立條件,明確政策目標、實施期限、退出機製。繼續做好轉移支付預算公開、績效評價(jia) 結果應用,加強轉移支付監管,推動建立追究問責機製。

  為(wei) 社會(hui) 慈善事業(ye) 營造良好環境

  主持人:如何準確理解三次分配的內(nei) 涵,充分發揮其在促進共同富裕中的重要作用?

  金維剛(中國社會(hui) 保障學會(hui) 副會(hui) 長、浙江大學國家製度研究院教授):三次分配是指在國民收入分配中,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之外的第三種分配形式,可分配的資金主要來源於(yu) 社會(hui) 捐贈,是對社會(hui) 財富進行的一種具有公益性和福利性的分配方式,是對國民收入再分配之後的有益補充。與(yu) 初次分配以市場機製和體(ti) 現效率為(wei) 導向、再分配以政府主導和調節相比,三次分配是由具有較高的社會(hui) 道德和慈善意識的公民自願捐贈私有財產(chan) 用於(yu) 資助生活貧困、患有重特大疾病以及低收入的群體(ti) 或個(ge) 人,是更高層次的社會(hui) 分配形式,有利於(yu) 改善社會(hui) 收入分配狀況,促進社會(hui) 公平和共同富裕。

  我國社會(hui) 慈善事業(ye) 正不斷發展。截至2020年底,全國社會(hui) 組織捐贈收入1059.1億(yi) 元,比上年增長21.3%,捐贈資金主要用於(yu) 教育、扶貧、醫療三大領域。全國備案慈善信托482單,慈善信托合同規模24.7億(yi) 元。全國共有經常性社會(hui) 捐贈工作站、點和慈善超市1.5萬(wan) 個(ge) ,其中慈善超市有4655個(ge) 。全國誌願服務信息係統中匯集的注冊(ce) 誌願者1.9億(yi) 人,全年共2401.4萬(wan) 人次在民政領域提供了5741.1萬(wan) 小時誌願服務。相較發達國家,我國社會(hui) 慈善事業(ye) 發展比較滯後,在企業(ye) 家和公民個(ge) 人捐款以及各類公益慈善基金建設與(yu) 發展方麵還有較大差距。我國企業(ye) 家捐款占社會(hui) 捐款總額的60%以上,個(ge) 人捐款占社會(hui) 捐贈總額的1/6左右,而發達國家慈善捐助的70%以上來源於(yu) 普通公民小額捐款。此外,依托慈善捐助建立的慈善基金會(hui) 數量較少,且基金規模較小。

  我國社會(hui) 慈善事業(ye) 具有廣闊發展空間。浙江省被確定為(wei) 共同富裕示範區,根據中央的部署和要求,浙江省積極推進設區市慈善基地建設,大力培育慈善主體(ti) ,實現市、縣(市、區)全覆蓋,大力培育基層社區服務類慈善組織,推動各地設立社區發展基金會(hui) ,重點推進愛心驛站或者“郵善郵樂(le) ”網絡慈善超市建設,著力打造各種類型的基層慈善綜合服務平台。截至2020年底,全省共有慈善組織975個(ge) ,社會(hui) 組織獲得公開募捐資格的有243個(ge) ,全省慈善信托備案89單,信托合同金額總規模為(wei) 10.426億(yi) 元,居全國第一位。

  為(wei) 進一步改善國民收入分配結構,特別是提升三次分配在國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充分發揮其在促進共同富裕中的重要作用,建議采取以下對策措施:一是高度重視並製定切實有效的優(you) 惠扶持政策,為(wei) 發展社會(hui) 慈善事業(ye) 提供良好的政策環境。二是引導更多企業(ye) 家積極主動地為(wei) 社會(hui) 公益事業(ye) 特別是為(wei) 困難群體(ti) 捐款,對以企業(ye) 家個(ge) 人名義(yi) 設立的慈善基金會(hui) 予以大力支持,包括提供稅收優(you) 惠、財政補助以及配套資金,盡早出台遺產(chan) 稅政策。三是加大有關(guan) 社會(hui) 慈善的政策和輿論宣傳(chuan) ,對各類慈善義(yi) 舉(ju) 予以鼓勵和褒獎,增強廣大公民的慈善意識和社會(hui) 責任,引導社會(hui) 公眾(zhong) 為(wei) 社會(hui) 公益事業(ye) 有錢出錢、有力出力。四是加強對社會(hui) 慈善事業(ye) 的規範管理和嚴(yan) 格監督,堅決(jue) 防止濫用甚至貪汙慈善資金的違法違規行為(wei) ,依法維護社會(hui) 慈善事業(ye) 的社會(hui) 公信力和合法權益,促其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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