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業單位改革的曆史軌跡看職能定位
發稿時間:2015-01-30 00:00:00
國務院日前決(jue) 定全麵啟動機關(guan) 事業(ye) 單位工作人員養(yang) 老保險製度改革,標誌著養(yang) 老金“雙軌製”的破冰,近四千萬(wan) 機關(guan) 事業(ye) 單位人員將和企業(ye) 職工一樣繳納養(yang) 老金。
事業(ye) 單位改革是當前全麵深化改革的重要內(nei) 容,作為(wei) 我國公共服務的主要提供者,事業(ye) 單位改革涉及公共服務的供給,涉及全體(ti) 社會(hui) 成員的切身利益,涉及社會(hui) 事業(ye) 的健康發展。
事業(ye) 單位改革的曆史軌跡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經濟和行政體(ti) 製改革的不斷深化,事業(ye) 單位改革也如影隨形。
1984年,中央提出“發展社會(hui) 主義(yi) 商品經濟”,經濟體(ti) 製改革全麵啟動。發展商品經濟需要改革原先適應計劃經濟體(ti) 製的政府管理方式,於(yu) 是開始了以精簡機構為(wei) 主的行政體(ti) 製改革:改革科技體(ti) 製,促進科研機構與(yu) 企業(ye) 的結合;改革教育體(ti) 製,劃分中央和地方的事權,實行義(yi) 務教育,發展職業(ye) 教育,擴大高等教育辦學自主權;改革衛生事業(ye) 單位,擴大衛生機構自主權,發展集體(ti) 衛生機構;改革藝術表演團體(ti) 體(ti) 製,調動社會(hui) 力量興(xing) 辦藝術表演事業(ye) 的積極性,增強藝術表演團體(ti) 的生機和活力。
1992年,中央提出“建立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為(wei) 適應市場經濟發展,以轉變政府職能為(wei) 重點的行政體(ti) 製改革隨之啟動,1993年,中央提出事業(ye) 單位改革的方向是實行政事分開,推進事業(ye) 單位的社會(hui) 化,事業(ye) 單位改革與(yu) 行政體(ti) 製改革同步進行。1998年,《事業(ye) 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頒布施行,事業(ye) 單位實行登記管理。此後,事業(ye) 單位改革在各領域不斷推進,各地方也開展了事業(ye) 單位改革的綜合試點。
2008年,中央下發《關(guan) 於(yu) 深化行政管理體(ti) 製改革的意見》,按照政事分開、事企分開和管辦分離的原則,對事業(ye) 單位進行分類改革。為(wei) 了探索經驗,國務院在山西、上海等地進行事業(ye) 單位改革試點。2011年,中共中央國務院下發《關(guan) 於(yu) 分類推進事業(ye) 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對事業(ye) 單位分類改革進行總體(ti) 部署。至此,事業(ye) 單位改革的頂層設計已基本完成,分類推進事業(ye) 單位改革工作已全麵展開。
我國社會(hui) 事業(ye) 發展的主要問題
為(wei) 社會(hui) 提供公共服務是社會(hui) 事業(ye) 的主要任務,經過不斷的改革發展,我國社會(hui) 事業(ye) 取得了長足的進步,但是仍然麵臨(lin) 嚴(yan) 峻的問題:
從(cong) 供給總量上,在教育、衛生、住房、就業(ye) 、社保等主要民生領域,相對於(yu) 社會(hui) 的總體(ti) 需求,公共服務的總體(ti) 供給嚴(yan) 重不足。
曆史上,事業(ye) 單位是從(cong) 政府機關(guan) 分離出來的,事業(ye) 單位管理體(ti) 製基本上是行政管理體(ti) 製的延伸,政府部門按照行業(ye) 、經費投入方式等標準劃分事業(ye) 單位類別,直接管理事業(ye) 單位的人財物及日常業(ye) 務,事業(ye) 單位成為(wei) 主管部門的附屬,行政化傾(qing) 向嚴(yan) 重,自主性不高,公共服務主體(ti) 意識淡薄。隨著經濟社會(hui) 的快速發展,社會(hui) 成員的公共服務需求發生了深刻變化,需求結構不斷升級,新的需求不斷湧現,這就要求作為(wei) 公共服務主體(ti) 的事業(ye) 單位適應這一變化,在職能定位、組織結構、管理方式上做出相應的調整,但是事業(ye) 單位的行政管理模式不適應社會(hui) 事業(ye) 發展的新趨勢,與(yu) 公共服務新需求之間的矛盾越來越突出,嚴(yan) 重製約事業(ye) 單位發展活力。
目前我國公共服務供給不足,不是公共財政沒有能力,而是公共財政的支出結構不夠合理,公共服務支出在公共財政中所占比例過低是公共服務供給不足的主要原因之一。在實踐中,政府雖然製定了一些支持社會(hui) 事業(ye) 發展的財政政策和稅收優(you) 惠政策,但往往難以落實到位。
從(cong) 監督管理上,隨著公共服務主體(ti) 的多元化,各種服務主體(ti) 提供公共服務的動機、能力、資源、質量等存在很大差異,這給公共服務的監督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深化事業(ye) 單位改革,促進社會(hui) 事業(ye) 發展
(一)進一步明確事業(ye) 單位的職能定位
曆史上,事業(ye) 單位是我國行政體(ti) 製改革中從(cong) 政府機關(guan) 中逐步分離出來的一種組織形態。行政體(ti) 製改革的總體(ti) 趨勢是轉變政府職能,建立服務型政府,將政府職能定位於(yu) 宏觀調控、市場監管、社會(hui) 治理和公共服務。深化事業(ye) 單位改革,就是要進一步明確事業(ye) 單位在政府機關(guan) 、事業(ye) 單位和企業(ye) 三類組織形態中的職能定位,將相互交叉的職能剝離歸位,將政府職能中對於(yu) 事業(ye) 單位和企業(ye) 微觀管理的職能剝離出來,分別還給事業(ye) 單位和企業(ye) ;將事業(ye) 單位承擔的政策製定和監管的職能還給政府,將事業(ye) 單位提供的不具有公共服務性質的產(chan) 品和服務交由企業(ye) 提供。通過職能剝離歸位,使政府機關(guan) 、事業(ye) 單位、企業(ye) 三類組織的職能清晰明了,按照各自的職能定位履職盡責。
(二)激發社會(hui) 事業(ye) 發展活力
曆史上事業(ye) 單位的管理體(ti) 製一直類似於(yu) 政府機關(guan) ,要激發事業(ye) 單位提供公共服務的活力,必須改革事業(ye) 單位的管理體(ti) 製。在進一步明確事業(ye) 單位的職能定位,政府機關(guan) 退出了對事業(ye) 單位的微觀管理之後,事業(ye) 單位必須建立法人治理結構,履行真正的法人職責。在法人治理結構基礎上,逐步建立和完善事業(ye) 單位的人事管理、財務管理和業(ye) 務發展各項製度,形成激勵約束機製,真正激發事業(ye) 單位提供公共服務的活力。
與(yu) 此同時,還必須調動其他社會(hui) 力量興(xing) 辦社會(hui) 事業(ye) 的積極性,在公共服務非營利性統一原則下,使各種力量在興(xing) 辦社會(hui) 事業(ye) 中具有平等的主體(ti) 地位:不僅(jin) 要有相同的社會(hui) 事業(ye) 準入標準,而且要有平等的財政和稅收政策,還要有公平的公共服務采購政策。
(三)政府對社會(hui) 事業(ye) 發展的支持與(yu) 監管
在政府的政策支持中,首先是財政支持。對於(yu) 直接關(guan) 係人民群眾(zhong) 基本需求和國家安全、社會(hui) 穩定的基本公共服務,公共財政必須托底;對於(yu) 非基本公共服務,根據具體(ti) 服務的內(nei) 容和性質,明確公共財政的合理分擔比例。與(yu) 此同時,創新財政支持方式,改變以前財政撥款方式,應根據服務的質量和數量進行財政補貼,或者以政府購買(mai) 服務的方式進行,並對財政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考評,這樣既能調動服務主體(ti) 的積極性,還有利於(yu) 形成各類服務主體(ti) 公平競爭(zheng) 的環境。
除財政支持外,政府還應通過稅收政策支持社會(hui) 事業(ye) 的發展。根據公共服務非營利性原則,對於(yu) 不同性質的公共服務,製定和落實相應的稅收優(you) 惠政策。對於(yu) 不同的公共服務提供主體(ti) ,無論是事業(ye) 單位還是其他社會(hui) 力量,隻要提供相同的公共服務,就應該享受相同的稅收優(you) 惠政策。
擴大公共服務供給,還必須不斷提高公共服務能力,而公共服務能力的提高需要引入競爭(zheng) 機製。要形成有序的競爭(zheng) 機製,政府必須加強監督管理,及時糾正各種有違市場公平競爭(zheng) 原則的行為(wei) ,維護市場競爭(zheng) 秩序,要使事業(ye) 單位、其他社會(hui) 服務主體(ti) 公平競爭(zheng) :一是公共服務提供主體(ti) 具有獨立法人地位,能夠承擔法人責任;二是防止政府機關(guan) 監督管理和事業(ye) 單位提供服務之間的關(guan) 聯性,防止市場主體(ti) 與(yu) 政府之間的利益輸送;三是要充分保證信息公開,使各類公共服務主體(ti) 在信息對稱的條件下進行競爭(zheng) ,政府在各種法律、政策和規則下進行有效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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