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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積金製度應再多些“窮人經濟學”

發稿時間:2015-01-30 00:00:00  

  1月28日,住建部、財政部、央行聯合出台新規定,放寬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的條件。取消房租支出占家庭收入比例的限製,不需提供完稅證明和租賃合同備案,也無需租金發票,隻需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ge) 月,本人及配偶在繳存城市無自有住房且租房的,可提取雙方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

  世界上最遙遠的距離,莫過於(yu) 明知道這錢是你的,但偏偏你不能隨便用,這就是公積金。網友的這般調侃之辭之所以廣為(wei) 流傳(chuan) ,就在於(yu) 其引發了集體(ti) 共鳴。甚至,有論者認為(wei) 公積金是“劫貧濟富”的製度——高收入人群很容易享受到公積金的好處,如低息貸款買(mai) 房;而低收入者如果一輩子都不打算買(mai) 房,或買(mai) 不起房,除非退休,公積金根本無法使用。上麵的說法,在當前的現實下,的確是不無道理的。

  住建部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14年3月,全國實際繳存公積金職工1.06億(yi) 人,繳存總額6.47萬(wan) 億(yi) 元,繳存餘(yu) 額3.27萬(wan) 億(yi) 元。這意味著,全國有3萬(wan) 多億(yi) 元的公積金在“沉睡”,利用率大約隻有50%。如此尷尬的現實,使得公積金製度飽受質疑,再加上公積金在管理上存在多種秩序,不僅(jin) 係統很多套,而且各地也往往是各自為(wei) 政,更讓公眾(zhong) 懷疑這背後是否有腐敗行為(wei) 。

  在這樣的質疑與(yu) 非議下,一些地方開始放寬口子,允許提取公積金用於(yu) 租房。如今,三部門再次放寬公積金提取條件,不需提供完稅證明和租賃合同備案,也無需租金發票,就可根據相關(guan) 規定提取公積金用於(yu) 租房,這是顯而易見的進步。畢竟,這意味著,公積金的製度設置,已經開始為(wei) 窮人辦事了,哪怕買(mai) 不起房子,公積金也能為(wei) “低收入者所用”,這樣的糾偏,才是公積金製度的應有之義(yi) 。

  此前,不少地方也允許提取公積金用於(yu) 租房,但利用率卻很低,如2013年廣州統計所有公積金提取金額中,用於(yu) 租房的僅(jin) 占1%。何以至此呢?一方麵,自然是因為(wei) 程序繁瑣,如今雖然取消了一些證明,但還必須提供不少證明,如無房產(chan) 證明,這還有繼續改進的空間;另一方麵,不少城市的公積金貸款,是根據繳存餘(yu) 額評估貸款額度的,如果租房用了,可能會(hui) 影響後續的貸款,這就需要相關(guan) 製度的無縫對接。

  公積金放寬提取條件,轉變為(wei) 一項更符合“窮人經濟學”的製度,這令人欣慰。但根據定義(yi) ,住房公積金製度是國家法律規定的重要的住房社會(hui) 保障製度,有“保障”二字,便意味著還可以更貼近“窮人經濟學”的本義(yi) 。如有專(zhuan) 家就建議,住房公積金不僅(jin) 可以用於(yu) 租房,還應可以用於(yu) 支付購房契稅、專(zhuan) 項維修基金、物業(ye) 費等與(yu) 住房相關(guan) 的稅費使用;此外,如有特殊需要,比如因大病、突發事件等原因造成生活嚴(yan) 重困難,繳存職工也應該更方便地提取住房公積金“救急”。

  這樣的拓展,其實並不過分,雖然住房公積金是專(zhuan) 項專(zhuan) 款資金,但錢畢竟是個(ge) 人的,公民理應有更多自主權。對低收入者而言,任何的保障政策在製定之時,就應該多些“窮人經濟學”的意識,唯有如此,保障製度的良善初衷才能得到更好的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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