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完善資本市場基礎製度建設提供法治保障
—— 司法部、中國證監會負責人就《證券期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製度實施辦法》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發稿時間:2021-11-30 13:58:38 來源:證監會(hui) 網站
問:什麽(me) 是證券期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製度?《辦法》出台的背景是什麽(me) ?
答:證券期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製度是指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的單位或者個(ge) 人進行調查期間,被調查的當事人承諾糾正涉嫌違法行為(wei) 、賠償(chang) 有關(guan) 投資者損失、消除損害或者不良影響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當事人履行承諾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終止案件調查的行政執法方式。
黨(dang) 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資本市場基礎製度建設。經國務院批準,2015年中國證監會(hui) 開始在證券期貨領域開展行政和解試點,並印發了《行政和解試點實施辦法》。此後,中國證監會(hui) 采用行政和解方式處理了一些疑難複雜案件,對及時賠償(chang) 投資者損失、提高行政執法效能、盡快恢複市場秩序發揮了積極作用,市場總體(ti) 認可。2019年修訂的《證券法》第171條對證券領域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製度作了原則規定,並要求國務院製定具體(ti) 辦法。2021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guan) 於(yu) 依法從(cong) 嚴(yan) 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意見》明確要求加快製定證券期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製度實施辦法。
《證券期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製度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貫徹落實黨(dang) 中央、國務院決(jue) 策部署和《證券法》要求,在總結試點經驗基礎上,以行政法規形式對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製度作了規定。《辦法》通過明確基本流程、嚴(yan) 格限定適用範圍、健全監督製約機製來規範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製度的實施,確保製度公開公平公正實施,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提高執法效能、防範道德風險。
問:建立證券期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製度有何意義(yi) ?
答:證券期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製度在提高執法效率、及時賠償(chang) 投資者損失、盡快恢複市場秩序等方麵具有重要意義(yi) 。一是有效提高執法效能,化解資本市場執法麵臨(lin) 的“查處難”與(yu) 市場要求“查處快”之間的矛盾。二是及時賠償(chang) 投資者損失,增強其獲得感和滿意度。通常情況下,證券期貨行政處罰案件的罰沒款直接上繳國庫,而受到損失的投資者通過民事訴訟求償(chang) 可能麵臨(lin) 舉(ju) 證難、成本高、時間長等問題。適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當事人交納的承諾金可用於(yu) 賠償(chang) 投資者損失,投資者獲得及時有效救濟的新途徑,更加有利於(yu) 保護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三是切實提高違法成本,增強監管實效。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具有涉嫌違法當事人履行意願強、履行速度快等優(you) 勢,且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承諾金數額通常高於(yu) 罰沒款數額,使涉嫌違法當事人付出較高的經濟代價(jia) 。四是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製度能夠盡快實現案結事了、定紛止爭(zheng) ,從(cong) 而妥善化解社會(hui) 矛盾,及時恢複市場秩序,穩定預期。
問:證券期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的適用條件是什麽(me) ?
答:首先,《辦法》明確規定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製度的實施應當遵循公平、自願、誠信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hui) 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其次,《辦法》明確當事人可以申請適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的時間環節,為(wei) 當事人自收到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案件調查法律文書(shu) 後至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作出行政處罰決(jue) 定之前。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送達當事人的案件調查法律文書(shu) 中告知其有權依法申請適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再次,《辦法》明確了不適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的情形,包括:當事人因證券期貨犯罪被判處刑罰或者被行政處罰未逾一定年限;涉嫌證券期貨犯罪依法應當移送司法機關(guan) 處理;涉嫌證券期貨違法行為(wei) 情節嚴(yan) 重、社會(hui) 影響惡劣;沒有新事實、新理由就同一案件再次提出申請,或者因自身原因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承諾,就同一案件再次提出申請,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基於(yu) 審慎監管原則認為(wei) 不適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的其他情形。下一步,中國證監會(hui) 將根據《證券法》和《辦法》有關(guan) 規定,進一步細化適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的情形。
問:適用證券期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的基本流程是什麽(me) ?
答:一是申請及受理。當事人自收到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案件調查法律文書(shu) 後至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作出行政處罰決(jue) 定前,可以申請適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對於(yu) 不存在《辦法》規定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負麵情形的當事人,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當事人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ge) 工作日內(nei) ,作出是否受理的決(jue) 定。二是溝通協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在規定期限內(nei) 根據當事人涉嫌違法行為(wei) 造成的損失、損害或者不良影響等,就適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相關(guan) 事項與(yu) 當事人進行溝通協商。三是簽署協議。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經與(yu) 當事人溝通協商,認可其所作承諾的,應當與(yu) 當事人簽署承諾認可協議,並載明相關(guan) 事項。四是中止調查。承諾認可協議簽署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向當事人出具中止調查決(jue) 定書(shu) 並予以公告。五是履行協議。當事人應當嚴(yan) 格履行承諾認可協議。當事人因自身原因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承諾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終止適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六是終止調查。當事人完全履行承諾認可協議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向當事人出具終止調查決(jue) 定書(shu) 並予以公告。對當事人涉嫌實施的同一個(ge) 違法行為(wei) 不再重新調查。
問:為(wei) 什麽(me) 說證券期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製度在最大限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同時,也保護了當事人自身合法權益?
答:一方麵,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製度能夠及時賠償(chang) 投資者損失,且不影響其行使民事訴訟權利,充分尊重投資者對救濟渠道的選擇權。《辦法》規定,投資者因當事人涉嫌違法行為(wei) 遭受損失的,可以向承諾金管理機構申請賠償(chang) ,也可以通過依法對當事人提起民事賠償(chang) 訴訟等其他途徑獲得賠償(chang) ;投資者已通過其他途徑獲得賠償(chang) 的,不得就已獲得賠償(chang) 的部分向承諾金管理機構申請賠償(chang) 。與(yu) 民事訴訟需要投資者依法在勝訴後才能獲得賠償(chang) 不同,適用當事人承諾案件的投資者可以按照《辦法》規定向承諾金管理機構提出賠償(chang) 申請,經承諾金管理機構審核,符合條件的投資者可快速獲得賠償(chang) 。
另一方麵,《辦法》通過嚴(yan) 格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實施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的行為(wei) 規範,保障當事人權益。一是明確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案件調查法律文書(shu) 中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適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二是提高行政執法效率,壓縮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辦理相關(guan) 工作時限,規定其在20個(ge) 工作日內(nei) 作出是否受理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決(jue) 定,與(yu) 當事人進行溝通協商的期限為(wei) 6個(ge) 月,經批準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ge) 月。三是對於(yu) 不予受理的案件,要求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書(shu) 麵通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要求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在決(jue) 定終止適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前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四是加強對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內(nei) 部製約、外部製衡和社會(hui) 監督,細化回避等程序規定,明確相關(guan) 工作人員的保密義(yi) 務。五是規定當事人在溝通協商時所作的陳述隻能用於(yu) 實施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以解除當事人後顧之憂。
問:為(wei) 什麽(me) 說證券期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製度是貫徹落實資本市場違法活動“零容忍”要求的具體(ti) 舉(ju) 措,而非當事人“花錢買(mai) 平安”?
答:國務院明確資本市場建設堅持“建製度、不幹預、零容忍”的方針。《辦法》貫徹落實上述精神,作了如下規定:一是當事人承諾具有嚴(yan) 格適用條件,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經審查並集體(ti) 決(jue) 策後才能決(jue) 定案件能否適用該製度。二是承諾金兼具懲戒和賠償(chang) 功能,承諾金數額的確定應當綜合考慮當事人因涉嫌違法行為(wei) 可能獲得的收益或者避免的損失、當事人涉嫌違法行為(wei) 依法可能被處以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的金額,以及投資者因當事人涉嫌違法行為(wei) 所遭受的損失等諸多因素,通常情況下數額要高於(yu) 行政處罰的罰沒款數額。三是除要求當事人交納承諾金外,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還可以要求當事人采取自我核查整改、完善內(nei) 部控製製度、增加合規檢查頻次、主動調整相關(guan) 業(ye) 務等措施,以糾正涉嫌違法行為(wei) 、賠償(chang) 投資者損失、消除損害或者不良影響。因此,適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是堅持“零容忍”要求的具體(ti) 體(ti) 現,不意味著當事人可以“花錢買(mai) 平安”。
問:如何確保公平公正適用證券期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辦法》建立了哪些監督製約機製?
答:為(wei) 確保公平公正適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防範道德風險、利益衝(chong) 突和執法不公,《辦法》作了如下規定:一是建立內(nei) 部製約機製。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內(nei) 部製衡與(yu) 監督,由專(zhuan) 門的內(nei) 設部門負責實施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具體(ti) 工作,與(yu) 案件調查部門(包括案件稽查、處罰部門)相互獨立、相互製約,並建立健全內(nei) 部監督製度;建立集體(ti) 決(jue) 策製度,討論決(jue) 定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製度實施過程中的重大事項,經相關(guan) 負責人批準後執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相關(guan) 工作人員不得違反規定會(hui) 見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並對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情形明確提出了回避要求。二是加強外部製衡和社會(hui) 監督。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在與(yu) 當事人簽署承諾認可協議後中止案件調查,以及在當事人履行承諾認可協議後終止案件調查,均應進行公告;當事人為(wei) 法定信息披露義(yi) 務人的,應當依法披露信息。三是限製適用範圍,防止製度濫用。《辦法》對當事人不適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的情形作了列舉(ju) 規定,並授權證監會(hui) 基於(yu) 審慎監管原則補充其他情形。對於(yu) 證監會(hui) 工作人員違反規定適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或者侵犯當事人商業(ye) 秘密、個(ge) 人隱私的行為(wei) ,還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問:為(wei) 什麽(me) 說證券期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製度既總結已有經驗,又滿足實踐需要?
答:與(yu) 2015年證監會(hui) 製定的《行政和解試點實施辦法》相比,《辦法》在總結試點經驗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相關(guan) 製度:一是擴展了申請時間。考慮到試點時關(guan) 於(yu) 正式立案之後才可申請的規定過於(yu) 嚴(yan) 格,導致實踐中大量案件無法進入承諾程序,《辦法》刪去了該項規定,有利於(yu) 推動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的合理適用。二是調整了適用範圍和條件。《辦法》刪去了試點時關(guan) 於(yu) 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僅(jin) 適用於(yu) “涉嫌實施虛假陳述、內(nei) 幕交易、操縱市場或者欺詐客戶等違反證券期貨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guan) 監管規定的行為(wei) ”,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查處的案件不適用承諾程序等規定;同時,《辦法》以負麵清單形式明確了不予受理的情形,以防止製度濫用。三是優(you) 化了啟動程序。為(wei) 保障當事人知情權,《辦法》刪去了試點時關(guan) 於(yu)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不得主動或者變相主動提出和解建議的規定,要求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在案件調查法律文書(shu) 中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適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四是完善承諾金數額的確定因素。考慮到承諾金數額的確定是投資者獲得合理賠償(chang) 的一項重要保障,《辦法》新增“簽署承諾認可協議時案件所處的執法階段”作為(wei) 考慮因素,鼓勵盡早結案。五是明確集體(ti) 決(jue) 策製度。試點期間,證監會(hui) 已經設立了行政和解委員會(hui) ,由證監會(hui) 相關(guan) 負責人擔任主任委員,對重大事項進行集體(ti) 決(jue) 策。《辦法》將試點實踐經驗上升為(wei) 行政法規,進一步加強監督製約,防範道德風險。
問:為(wei) 貫徹落實《辦法》,下一步有哪些工作安排?
答:下一步,證監會(hui) 將加快推進《證券期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製度實施規定》等相關(guan) 配套製度的製定工作,會(hui) 同財政部將2015年2月發布的《行政和解金管理暫行辦法》修改為(wei) 《證券期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金管理辦法》,進一步細化具體(ti) 操作實施要求,更好落實《證券法》要求和確保《辦法》落地實施。
證監會(hui) 將嚴(yan) 格落實“零容忍”要求,加大對資本市場違法行為(wei) 執法力度,嚴(yan) 厲打擊各類違法違規行為(wei) ,持續淨化資本市場環境。同時,貫徹落實《辦法》規定,及時回應解決(jue) 證券期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製度執行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依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資本市場秩序,促進資本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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