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護地下水,“渴”不容緩
發稿時間:2021-11-23 13:51:46 來源:光明日報
2020年,全國地下水資源量8553.5億(yi) 立方米,其中與(yu) 地表水不重複的地下水資源量為(wei) 1198.2億(yi) 立方米。做好地下水管理和保護工作,對於(yu) 保障城鄉(xiang) 供水、支持經濟社會(hui) 發展和維係良好生態環境具有重要作用。
據介紹,日前發布的《地下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yu) 2021年12月1日起實施。作為(wei) 我國第一部地下水管理的專(zhuan) 門行政法規,該法將為(wei) 強化地下水管理、防治地下水超采和汙染帶來哪些影響?11月22日,在國新辦舉(ju) 行的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hui) 上,水利部、司法部有關(guan) 負責人介紹了相關(guan) 情況。
“雙控”上升為(wei) 地下水管理基本製度
近年來,我國地下水超采綜合治理取得明顯成效。全國地下水年開采量於(yu) 2012年達到最高1134億(yi) 立方米後,2020年回落至892億(yi) 立方米。
水利部副部長魏山忠指出,當前我國地下水保護利用還存在兩(liang) 方麵突出問題:一是局部超采嚴(yan) 重。目前,全國21個(ge) 省區市存在不同程度的超采問題,個(ge) 別地區甚至存在開采深層地下水問題。地下水超采區總麵積達28.7萬(wan) 平方公裏,年均超采量158億(yi) 立方米。二是汙染問題突出。城鎮生活汙水和工業(ye) 廢水排放、農(nong) 業(ye) 麵源汙染導致地下水汙染。地下水更新慢,超采、汙染問題治理修複難度大。
魏山忠介紹,《條例》把“節水優(you) 先、高效利用”作為(wei) 立法原則,設置了“節約與(yu) 保護”專(zhuan) 章,主要規定了以下製度:
一是“雙控”製度。《條例》此次把“雙控”(地下水取水總量控製和水位控製)上升為(wei) 地下水管理的基本製度,體(ti) 現了地下水管理更“嚴(yan) ”的要求。
二是需求管理。一方麵,通過行政和技術手段減少地下水利用,包括嚴(yan) 格的定額管理,促進地下水用水戶使用先進的節水技術、工藝和設備;另一方麵,通過經濟手段抑製地下水需求。比如,在試點征收水資源稅的地方,實行差別稅率,合理提高地下水資源稅標準。
三是強化監管。從(cong) 取水、用水環節規定了嚴(yan) 格的管控措施,規定不予批準取水許可申請的六種情形,提高取用地下水門檻;禁止開采難以更新的地下水;要求地下水取水工程安裝計量設施,全麵掌握監控取水情況。
用重典治理地下水違法行為(wei)
“與(yu) 地表水相比,地下水更新慢,易受汙染,而且汙染以後短時期內(nei) 難以恢複。”司法部立法四局局長黃禕指出,為(wei) 加強地下水管理,《條例》設定了嚴(yan) 格的法律責任,加大對違法當事人的處罰力度。
對未經批準擅自取用地下水或利用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水汙染物等違法行為(wei) ,《條例》著重從(cong) 地下工程建設問題等六個(ge) 方麵規定了嚴(yan) 格的處罰措施。
為(wei) 加大對監管主體(ti) 的問責力度,《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地下水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未采取有效措施導致本行政區域內(nei) 地下水超采範圍擴大或者地下水汙染狀況未得到改善甚至惡化、未完成本行政區域內(nei) 地下水取水總量控製指標和水位控製指標,以及存在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行為(wei) 的,由上級機關(guan) 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對地下水超采治理作出全麵規定
我國水資源較為(wei) 短缺,特別是在北方部分地區,由於(yu) 長期大量超采地下水,引發了地麵沉降、生態退化等一係列問題。
“當前,我國地下水超采問題仍然十分突出。”魏山忠指出,《條例》總結經驗和做法,通過劃定超采區、劃定禁采區和限采區,加強超采區治理,對治理地下水超采作出較為(wei) 全麵、具體(ti) 的規定。
根據《條例》,國家要定期組織開展地下水狀況調查評價(jia) ,根據調查評價(jia) 的結果,由水利部會(hui) 同自然資源部組織劃定全國地下水超采區,並且依法向社會(hui) 公布。《條例》規定,對於(yu) 已經發生嚴(yan) 重地麵沉降等地質災害或者生態退化的區域,劃定為(wei) 禁止開采區。禁止開采區內(nei) 不允許取用地下水。
《條例》還要求,省級水利部門要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編製地下水超采綜合治理方案,實施地下水超采治理;超采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強節水型社會(hui) 建設,在農(nong) 業(ye) 節水、工業(ye) 節水、城鎮生活節水、河湖地下水回補等方麵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實現地下水的采補平衡。
加強重點地區地下水超采治理
華北地區是我國最缺水的地區之一。從(cong) 2019年以來,水利部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和地方,以京津冀為(wei) 重點,實施了華北地區地下水超采綜合治理工作。
“治理措施可以歸結為(wei) 兩(liang) 個(ge) 字,就是‘減’和‘增’。”水利部政法司司長張祥偉(wei) 指出,“減”主要是限製地下水開采,通過挖潛和調整產(chan) 業(ye) 結構,減少地下水開采量;“增”主要是開源,多渠道增加水源補給,實施河湖地下水回補。
據監測顯示,2020年,在降水與(yu) 多年平均總體(ti) 持平的情況下,京津冀治理區地下水位與(yu) 2019年同期相比形勢明顯好轉,水位總體(ti) 回升,2020年12月底淺層地下水水位總體(ti) 上升0.23米,深層承壓水水位平均回升1.34米。
據了解,除京津冀外,在三江平原、鬆嫩平原、遼河平原、西遼河流域、黃淮地區、鄂爾多斯台地、汾渭穀地、河西走廊、天山南北麓與(yu) 吐哈盆地、北部灣地區等區域,地下水超采問題也較為(wei) 嚴(yan) 重。
“對這些地區,我們(men) 正在製定超采治理方案。要落實好區域節水、水源置換、種植結構調整等各種措施,督促各地按期實現地下水超采治理目標。”魏山忠指出。(記者 靳昊 陳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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