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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管理條例》12月1日起施行 聚焦哪些問題?有哪些製度安排?

發稿時間:2021-11-23 13:51:04   來源:人民日報  

  《地下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yu) 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條例》聚焦哪些問題?有哪些製度安排?在國新辦11月22日舉(ju) 行的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hui) 上,水利部與(yu) 司法部相關(guan) 負責人予以解答。

  水利部副部長魏山忠介紹:“地下水具有重要的資源屬性和生態功能,是重要的水資源戰略儲(chu) 備。2020年全國地下水資源量8553.5億(yi) 立方米,其中,與(yu) 地表水不重複的地下水資源量為(wei) 1198.2億(yi) 立方米。”做好地下水管理和保護工作,對於(yu) 保障我國城鄉(xiang) 供水、支持經濟社會(hui) 發展和維係良好生態環境具有重要作用。

  魏山忠表示,當前我國地下水保護利用存在兩(liang) 個(ge) 方麵的突出問題:一是局部超采嚴(yan) 重,二是汙染問題突出。為(wei) 確保地下水質量和可持續利用、遏製全國地下水汙染加劇狀況,水利部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先後組織開展了劃定地下水超采區、建立地下水取水總量和水位“雙控”指標、實施南水北調東(dong) 中線受水區地下水壓采、推進華北地區地下水超采綜合治理等工作,取得明顯成效。全國地下水年開采量從(cong) 2012年達到最高1134億(yi) 立方米後,2020年回落至892億(yi) 立方米。

  據介紹,《條例》聚焦地下水超采、汙染突出等問題,強化地下水節約保護和汙染防治,主要從(cong) 6個(ge) 方麵對地下水管理作出重要製度安排:一是規定地下水調查評價(jia) 、地下水保護利用和汙染防治規劃、地下水儲(chu) 備3項基礎性製度;二是規定建立地下水“雙控”、地下水取水計量、地下水資源稅費征收等製度,明確嚴(yan) 格地下水取水許可申請條件、防止地下工程建設不利影響、禁止開采難以更新地下水等措施;三是明確規定劃定地下水超采區、禁止開采區、限製開采區,編製地下水超采綜合治理方案,推動實施地下水超采治理;四是規定了劃定地下水汙染防治重點區,嚴(yan) 格地下水汙染管控的措施;五是規定建立國家地下水監測站網和地下水監測信息共享機製;六是對超采、汙染地下水行為(wei) ,規定了嚴(yan) 格的法律責任。

  水利部水資源司負責人杜丙照介紹:“‘雙控’製度是地下水管理的基本製度。”2017年,水利部和原國土資源部聯合印發《全國地下水利用與(yu) 保護規劃》,明確了各省級行政區地下水取用水總量控製指標。部分省區按照規劃確定的地下水取用水總量控製指標,在地下超采區探索開展了地下水水位管控工作。2020年,水利部組織開展了全國地下水管控指標確定工作,以縣級行政區為(wei) 單元確定地下水取用水總量和水位。預計2023年前,可以建立覆蓋全國平原區和重點山丘區的地下水“雙控”指標體(ti) 係。

  杜丙照表示,為(wei) 抓好“雙控”製度的貫徹落實,重點做好嚴(yan) 格取水監管、強化取水計量、提升監測水平、加強監督執法等方麵的工作。

  司法部立法四局局長黃禕說:“與(yu) 地表水相比,地下水更新慢,易受汙染,而且汙染以後短時期內(nei) 難以恢複。”為(wei) 了加強地下水管理,《條例》規定了嚴(yan) 格的製度措施。為(wei) 確保這些製度措施得到有效落實,按照黨(dang) 中央、國務院關(guan) 於(yu) 用重典治理環境違法行為(wei) 的要求,《條例》設定了嚴(yan) 格的法律責任。(記者 李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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