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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衛健委發布監管細則征求意見 讓互聯網診療回歸醫療本質

發稿時間:2021-11-23 13:50:18   來源:衛生健康委網站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hui) 日前發布《關(guan) 於(yu) 互聯網診療監管細則(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簡稱《意見稿》),內(nei) 容涵蓋互聯網診療的醫療機構監管、人員監管、業(ye) 務監管、質量安全監管、監管責任等多個(ge) 方麵。

  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提出,支持社會(hui) 辦醫,促進“互聯網+醫療健康”規範發展。《意見稿》在如何促進“互聯網+醫療健康”規範發展上做出了具體(ti) 的規定。

  延續了全程可追溯、責任倒追的原則

  國家衛健委數據顯示,中國互聯網醫院數量已超過1600家。對於(yu) 高速發展的互聯網醫療行業(ye) 來說,《意見稿》的出台將讓互聯網醫療告別過去的“野蠻生長”,進入規範、高質量發展階段。

  《意見稿》的細則落地,也釋放出了一個(ge) 明確的信號——互聯網診療要與(yu) 實體(ti) 機構提供的診療服務做到最大限度的“同質”,讓互聯網診療回歸醫療服務的根本定位。“這個(ge) 文件的具體(ti) 內(nei) 容基本上延續了全程可追溯、責任倒追的原則。”中國社會(hui) 科學院健康業(ye) 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陳秋霖說,“線上線下的要求更加明顯一致,很多要求都是線下醫療機構的基本要求。”

  而監管新規在未來的落地,也將對各類醫療機構和開展互聯網診療服務的企業(ye) 帶來不同程度的影響。綜合來看,《意見稿》欲實現的全方位監管大大提高了行業(ye) 的進入門檻,這有利於(yu) 那些平台技術和運營基礎強、以提供嚴(yan) 肅醫療服務為(wei) 主的互聯網診療平台。

  將互聯網診療與(yu) 藥品銷售行為(wei) 進行“隔離”

  《意見稿》提出,對一部分互聯網診療、處方行為(wei) 進行明令禁止。“醫師接診前需進行實名認證,確保由本人接診。其他人員、人工智能軟件等不得冒用、替代醫師本人接診。”這一要求對目前市場上一部分利用AI技術手段提供問診服務的行為(wei) 做了限製,以杜絕各類平台將非執業(ye) 醫師、AI軟件作為(wei) 接診、開方工具。

  《意見稿》提出,“禁止統方、補方等問題的發生”,“醫療衛生人員的個(ge) 人收入不得與(yu) 藥品和醫學檢查收入相掛鉤”,“醫生不得指定地點購買(mai) 藥品和耗材”。這意味著,將互聯網診療與(yu) 藥品銷售行為(wei) 進行“隔離”,防止互聯網診療平台將診療行為(wei) “異化”為(wei) 處方藥營銷工具,也將對市場上的部分處方外流、DTP藥房等業(ye) 務提出了挑戰。

  “隨著藥品流通領域的改革,有一部分營銷手段轉移到了線上,在線上就出現了以藥養(yang) 醫的問題,甚至是回扣的問題,這對互聯網醫療長期發展帶來了很大的挑戰。”陳秋霖說,“文件明確了不能做這些違規行為(wei) ,特別是不能讓藥品的收入和醫生的收入進行直接掛鉤。這也是我們(men) 一直呼籲的,千萬(wan) 不要讓醫改解決(jue) 的線下問題轉移到線上。”

  提高行業(ye) 準入門檻,鼓勵“高精尖”

  《意見稿》對互聯網診療全流程進行了數字化監管,意在實現全國行業(ye) 在統一規則下發展。《意見稿》細則落地後將提高行業(ye) 準入門檻,將出清“低小散”的平台,技術平台完善、運營成熟的大型互聯網診療平台的“高精尖”平台將受益於(yu) 行業(ye) 的規範化管理。

  如《意見稿》第十四條提出,醫療機構應當將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醫務人員信息與(yu) 省級監管平台共享。第二十條提出,醫療機構電子處方、處方審核記錄、處方點評記錄應當可追溯,並向省級監管平台開放數據接口。

  除此之外,《意見稿》還提出了多項對於(yu) 互聯網醫院信息技術平台的要求,如:提出開展互聯網診療服務的機構要有專(zhuan) 門部門管理互聯網診療的醫療質量、醫療安全、藥學服務、信息技術等業(ye) 務;要求互聯網診療過程中所產(chan) 生的電子病曆信息,應當與(yu) 依托的實體(ti) 醫療機構電子病曆係統共享,實現線上線下一體(ti) 化質控;同時還提出建立網絡安全、平台信息安全三級及以上等保等。

  以上均對開展互聯網診療服務主體(ti) 的數字化能力提出了要求,因此是否具備相應的互聯網醫療基礎設施,及相關(guan) 的技術能力和運營管理經驗將成為(wei) 合規運營的重要前提。

  政策漸次落地,利好行業(ye) 向高階發展

  此次《意見稿》所提出的對互聯網醫院的分類、診療範圍的界定延續了此前文件的規則,與(yu) 一係列利好行業(ye) 發展的政策一脈相承,是對互聯網醫療行業(ye) 規範且健康可持續發展的保護和對新業(ye) 態的支持。

  2019年8月,國家醫保局頒布《關(guan) 於(yu) 完善“互聯網+”醫療服務價(jia) 格和醫保支付政策的指導意見》提出“原則上對線上線下醫療服務實行統一管理”;2020年3月,國家醫保局和國家衛健委聯合發布《關(guan) 於(yu) 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開展“互聯網+”醫保服務的指導意見》再次明確“原則上對線上線下醫療服務實行統一管理”。

  而本次公布的《互聯網診療監管細則》正式實施後,其所推動的互聯網診療服務統一標準的建立和數據互聯互通、數據共享等功能的實現,將更有利於(yu) 醫保基金對於(yu) 互聯網診療行為(wei) 的規模化支付。在全國統一規範的互聯網診療服務前提下,醫保部門即可更為(wei) 便捷地將符合要求和標準的互聯網診療行為(wei) 進一步納入在線醫保支付範疇。

  這對在各地已經納入在線醫保支付的互聯網醫院平台來說,將成為(wei) 新的利好。事實上,醫保是否支付已成為(wei) 判斷互聯網診療服務含金量的“金標準”,醫保作為(wei) 最大單一支付方的接入,顯然有利於(yu) 中國在線診療服務市場的進一步擴大。

  同時值得注意的是,監管細則對於(yu) 互聯網診療的收費範圍、定價(jia) 未做要求,這意味著監管細則將定價(jia) 權交給了提供互聯網診療服務的機構。也就是公立醫療機構按照公立醫院實行公益性定價(jia) ,市場化的第三方平台按照市場原則運營,這對營利性的互聯網診療平台形成自身競爭(zheng) 力亦是利好。(記者 熊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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