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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 水利部負責人就《地下水管理條例》答記者問

發稿時間:2021-11-10 14:39:19   來源:司法部網站  

  2021年10月21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748號國務院令,公布《地下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水利部負責人就《條例》的有關(guan) 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簡要介紹一下《條例》的出台背景。

  答:黨(dang) 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地下水管理工作。地下水具有重要的資源屬性和生態功能,在保障我國城鄉(xiang) 生活生產(chan) 供水、支持經濟社會(hui) 發展和維係良好生態環境中具有重要作用。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hui) 發展,我國地下水開發利用程度不斷加大,部分地區地下水超采和汙染問題突出,並由此引發一係列生態環境問題。為(wei) 有效解決(jue) 上述問題,需要通過立法完善相關(guan) 製度,進一步加強地下水管理工作。

  水利部在調查研究、總結經驗的基礎上,起草了《地下水管理條例(送審稿)》,並向社會(hui) 公開征求意見。司法部先後兩(liang) 次征求有關(guan) 部門、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見,並進行調研,召開部門座談會(hui) 和專(zhuan) 家論證會(hui) ,在此基礎上會(hui) 同水利部等有關(guan) 部門反複研究修改,形成了《地下水管理條例(草案)》。2021年9月15月,國務院常務會(hui) 議審議通過了草案。10月21日,李克強總理簽署國務院令,正式公布《條例》。

  問:《條例》在地下水狀況調查評價(jia) 與(yu) 規劃編製方麵是怎麽(me) 規定的?

  答:地下水狀況調查評價(jia) 與(yu) 規劃編製是做好地下水管理工作的前提和基礎。對此,《條例》主要作了以下規定:一是明確調查評價(jia) 程序和內(nei) 容。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水行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開展地下水狀況調查評價(jia) ,明確調查評價(jia) 內(nei) 容包括地下水資源調查評價(jia) 、地下水汙染調查評價(jia) 和水文地質勘查評價(jia) 。二是完善規劃編製程序。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根據地下水狀況調查評價(jia) 成果,統籌考慮經濟社會(hui) 發展需要,編製地下水保護利用和汙染防治等規劃。三是強化規劃銜接。要求編製工業(ye) 、農(nong) 業(ye) 等專(zhuan) 項規劃涉及地下水的內(nei) 容,應當與(yu) 地下水保護利用和汙染防治等規劃相銜接。

  問:《條例》對地下水節約與(yu) 保護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為(wei) 貫徹落實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關(guan) 於(yu) “節水優(you) 先”的重要指示,《條例》完善了地下水節約與(yu) 保護的各項措施。主要包括:一是實行地下水取水總量控製與(yu) 水位控製製度。規定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hui) 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製定並下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下水取水總量控製指標,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製定本行政區域內(nei) 地下水取水總量控製指標和水位控製指標,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地下水取水總量控製指標和水位控製指標等確定地下水取水工程布局。二是明確用水過程的節約要求。要求取用地下水的單位和個(ge) 人遵守取水總量控製和定額管理要求,使用先進節約用水技術、工藝和設備;要求地方人民政府發展節水農(nong) 業(ye) ,提高農(nong) 業(ye) 用水效率;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因地製宜采取有效措施,推廣節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鼓勵使用再生水,提高用水效率。三是強化經濟手段的運用。明確地下水水資源稅費的征收原則,要求地下水取水工程依法安裝計量設施。四是細化地下水保護措施。要求建設單位和個(ge) 人采取措施,防止地下工程建設對地下水造成重大不利影響;明確除特殊情形外,禁止開采難以更新的地下水;要求城鄉(xiang) 建設和河湖整治要統籌地下水水源涵養(yang) 和回補需要,加強水體(ti) 自然形態保護和修複。

  問:《條例》在地下水超采治理方麵主要規定了哪些製度措施?

  答:為(wei) 防治地下水超采,《條例》主要規定了以下製度措施:一是規範禁止開采區、限製開采區劃定。規定已發生嚴(yan) 重地麵沉降、海(鹹)水入侵等地質災害或者生態損害的區域等,應當劃定為(wei) 禁止開采區;地下水開采量接近可開采量、開采地下水可能引發地質災害或者生態損害的區域等,應當劃定為(wei) 限製開采區。二是強化禁止開采區、限製開采區管理。明確除特殊情形外,在禁止開采區內(nei) 禁止取用地下水,在限製開采區內(nei) 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並逐步削減地下水取水量。三是規範地下水超采治理。要求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編製地下水超采綜合治理方案,地下水超采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水型社會(hui) 建設。

  問:《條例》在防治地下水汙染方麵主要規定了哪些製度措施?

  答:為(wei) 防治地下水汙染,《條例》主要規定了以下製度措施:一是建立地下水汙染防治重點區劃定製度。規定根據地下水汙染防治需要,劃定地下水汙染防治重點區。二是強化對汙染地下水行為(wei) 的管控。明確禁止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汙染物,禁止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貯存含有毒汙染物的廢水等行為(wei) 。三是細化防止生產(chan) 建設活動汙染地下水的製度。規定興(xing) 建地下工程設施或者進行地下勘探、采礦等活動,依法編製的環境影響評價(jia) 文件中應當包括地下水汙染防治的內(nei) 容。四是細化防止土壤汙染導致地下水汙染的製度。要求農(nong) 業(ye) 生產(chan) 經營者等有關(guan) 單位和個(ge) 人科學、合理使用農(nong) 藥、肥料等農(nong) 業(ye) 投入品,農(nong) 田灌溉用水應當符合相關(guan) 水質標準;土壤汙染防治方案應當包括地下水汙染防治的內(nei) 容。

  問:《條例》在加強地下水監督管理方麵主要作了哪些規定?

  答:一是要求部門加強協作配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應當依照職責加強監督管理,完善協作配合機製。二是加強地下水監測。要求國務院水行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建立統一的國家地下水監測站網和地下水監測信息共享機製。三是加強對地下水取水工程的監督管理。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地下水取水工程登記造冊(ce) ;礦產(chan) 資源開采、地下工程建設疏幹排水量達到規模的,應當依法申請取水許可,並安裝排水計量設施。四是加強對需要取水的地熱能開發利用項目的管理。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劃定需要取水的地熱能開發利用項目的禁止和限製取水範圍,建設需要取水的地熱能開發利用項目應當依法對取水和回灌進行計量。

  問:為(wei) 打擊地下水違法行為(wei) ,《條例》主要作了哪些規定?

  答:《條例》根據黨(dang) 中央、國務院關(guan) 於(yu) 用重典治理環境違法行為(wei) 的要求,對利用岩層孔隙、裂隙、溶洞、廢棄礦坑等貯存石化原料及產(chan) 品、農(nong) 藥、危險廢物,在泉域保護範圍等特殊區域內(nei) 新建、改建、擴建造成地下水汙染的建設項目等違法行為(wei) ,規定了嚴(yan) 格的法律責任。對未經批準擅自取用地下水,或者利用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汙染物等違法行為(wei) ,與(yu) 水法、水汙染防治法、土壤汙染防治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處罰作了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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