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 銀保監會 財政部有關部門負責人就《全球係統重要性銀行總損失吸收能力管理辦法》答記者問
發稿時間:2021-11-01 10:59:59 來源:人民銀行網站
為(wei) 進一步增強我國金融體(ti) 係的穩定性和健康性,保障我國全球係統重要性銀行具有充足的損失吸收和資本重組能力,防範化解係統性金融風險,經國務院同意,人民銀行會(hui) 同銀保監會(hui) 、財政部聯合發布《全球係統重要性銀行總損失吸收能力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有關(guan) 部門負責人就《辦法》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辦法》出台的背景是什麽(me) ?
答: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後,防範“大而不能倒”成為(wei) 反思危機教訓、完善金融監管體(ti) 製的重要內(nei) 容。為(wei) 有效解決(jue) “大而不能倒”問題,二十國集團(G20)領導人於(yu) 2015年11月批準了金融穩定理事會(hui) 提交的《全球係統重要性銀行總損失吸收能力條款》,明確了總損失吸收能力的國際統一標準,提出大型金融機構應具備充足的損失吸收能力,在陷入危機時,采取“內(nei) 部紓困”的方式維持關(guan) 鍵業(ye) 務和服務功能的連續性,避免動用公共資金進行“外部救助”。根據金融穩定理事會(hui) 要求,多數國家或地區結合自身實際建立了總損失吸收能力的監管框架。
2011年以來,中國銀行、工商銀行、農(nong) 業(ye) 銀行和建設銀行相繼入選全球係統重要性銀行名單,在我國和全球金融領域的影響力不斷提升。為(wei) 進一步增強我國全球係統重要性銀行抵禦風險的能力,強化市場約束,人民銀行會(hui) 同銀保監會(hui) 、財政部深入研究國際金融監管改革成果,結合我國實際情況,起草了《辦法》,構建了我國總損失吸收能力監管體(ti) 係,對總損失吸收能力定義(yi) 、構成、指標要求、監督檢查和信息披露等方麵進行了規範。
二、實施《辦法》對我國全球係統重要性銀行有何影響?
答:《辦法》規定的總損失吸收能力要求符合市場預期,考慮到配套政策後,我國全球係統重要性銀行達標壓力不大,在其經營承受範圍內(nei) ,不會(hui) 影響信貸供給能力。總體(ti) 看,實施《辦法》對我國全球係統重要性銀行影響正麵,將引導其健全風險處置機製,提高穩健經營水平,更加注重業(ye) 務發展與(yu) 風險抵禦能力相匹配,有利於(yu) 控製其非理性擴張和係統性風險的積累,促進其向多元化、綜合化的方向轉型。同時,《辦法》對標國際金融監管改革的最新實踐,對我國銀行參與(yu) 全球化競爭(zheng) 也具有積極意義(yi) 。
三、《辦法》製定的基本原則主要有哪些?
答:一是立足國內(nei) 銀行實際,與(yu) 國際金融監管改革做法充分接軌。《辦法》在總損失吸收能力指標設置、達標要求、合格工具標準等方麵與(yu) 金融穩定理事會(hui) 的監管規則保持一致。同時,在存款保險基金計入、投資總損失吸收能力工具的資本扣減規定上借鑒了國際同業(ye) 經驗,更好地適應我國銀行業(ye) 的發展實踐。
二是總損失吸收能力監管製度與(yu) 資本監管製度保持一致性。《辦法》中關(guan) 於(yu) 資本監管的有關(guan) 規定與(yu) 我國現行的資本監管製度保持一致,同時考慮到銀保監會(hui) 正在進一步完善商業(ye) 銀行資本管理相關(guan) 規定,我們(men) 預留了一定的政策空間。
三是總損失吸收能力監管與(yu) 商業(ye) 銀行處置機製建設相結合。《辦法》明確了人民銀行將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定期組織召開全球係統重要性銀行跨境危機管理工作組會(hui) 議,審查全球係統重要性銀行的恢複處置計劃,並開展可處置性評估,進一步健全商業(ye) 銀行的有效處置機製。
四、《辦法》實施後,我國全球係統重要性銀行應滿足的外部總損失吸收能力監管要求是什麽(me) ?
答:《辦法》規定,外部總損失吸收能力比率包括風險加權比率和杠杆比率,分別指符合規定的外部總損失吸收能力工具與(yu) 風險加權資產(chan) 和調整後表內(nei) 外資產(chan) 餘(yu) 額的比率。我國全球係統重要性銀行的風險加權比率應於(yu) 2025年初達到16%、2028年初達到18%,杠杆比率應於(yu) 2025年初達到6%、2028年初達到6.75%。同時,在外部總損失吸收能力風險加權比率要求的基礎上,全球係統重要性銀行還應滿足儲(chu) 備資本、逆周期資本和係統重要性銀行附加資本等緩衝(chong) 資本的監管要求。
五、外部總損失吸收能力非資本債(zhai) 務工具的觸發事件和損失吸收順序是什麽(me) ?
答:《辦法》規定,外部總損失吸收能力非資本債(zhai) 務工具必須含有減記或轉股的條款,當全球係統重要性銀行進入處置階段時,人民銀行、銀保監會(hui) 可以強製要求對外部總損失吸收能力非資本債(zhai) 務工具進行減記或轉股。外部總損失吸收能力非資本債(zhai) 務工具應在二級資本工具之後吸收損失,當二級資本工具全部減記或轉股後,人民銀行、銀保監會(hui) 視情啟動對外部總損失吸收能力非資本債(zhai) 務工具的減記或轉股。
六、《辦法》發布後,如何推動我國全球係統重要性銀行穩妥有序實現外部總損失吸收能力要求達標?
答:我國全球係統重要性銀行應於(yu) 2025年初達到相應的外部總損失吸收能力要求,目前距離達標時點還有三年多的過渡期。人民銀行、銀保監會(hui) 和財政部將指導和推動相關(guan) 銀行建立完善的總損失吸收能力內(nei) 部管理機製,製定並實施分階段達標規劃,穩妥有序發行總損失吸收能力工具,逐步達到監管要求,維護經濟金融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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