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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富裕需要稅製改革新突破

發稿時間:2021-10-28 14:28:31   來源:中國經濟時報  

  主持人 周子勳

  嘉賓

  李 實 浙江大學共享與(yu) 發展研究院院長、資深教授

  馮(feng) 俏彬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宏觀經濟研究部副部長、教授

  張依群 吉林省財政科學研究所所長、研究員

  馬 珺 中國社會(hui) 科學院財經戰略研究院稅收研究室主任、研究員

  “治國之道,富民為(wei) 始。”隨著全麵建成小康社會(hui) 目標的實現,共同富裕已經成為(wei) 下一步我國推進現代化建設的重要目標。稅收製度改革作為(wei) 促進共同富裕的重要路徑之一,下一步個(ge) 人所得稅、房地產(chan) 稅、消費稅等改革走向如何是當前社會(hui) 關(guan) 注的焦點。

  讓個(ge) 人所得稅覆蓋所有高收入人群是改革主要導向

  中國經濟時報:最近,中央釋放“加強對高收入的規範和調節”的重要信號,其中指出了個(ge) 人所得稅改革的新方向:合理調節過高收入,完善個(ge) 人所得稅製度,規範資本性所得管理。對此,應該如何理解這項改革?個(ge) 人所得稅應該如何改革?

  李實:8月17日召開的中央財經委員會(hui) 第十次會(hui) 議提出“構建初次分配、再分配和三次分配協調配套的基礎性製度安排”,其中特別強調讓稅收在調節收入分配方麵發揮更大的作用。這意味著現在稅收沒有充分發揮再分配的功能。這與(yu) 我們(men) 的研究成果也是相一致的。我們(men) 課題組和一些學者的研究成果表明,全部稅收對居民收入分配的總體(ti) 效應是擴大收入差距,其中雖然直接稅使得居民收入差距略有縮小,但是間接稅卻起到了擴大收入差距的作用,而且間接稅的“擴大效應”遠大於(yu) 直接稅的“縮小效應”。

  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主要是與(yu) 我們(men) 的稅收結構有關(guan) 係:直接稅比重低,間接稅比重高。比如在2019年個(ge) 人所得稅占全部稅收的比重為(wei) 6.6%,而增值稅占到近40%,消費稅占近8%。從(cong) 調節收入差距的角度來看,間接稅是一種累退稅,起到擴大收入差距的作用,而直接稅一般是累進稅,起到縮小收入差距的作用。為(wei) 了提高稅收對收入分配的調節作用,我們(men) 需要改變稅收結構,增加直接稅比重,降低間接稅比重。

  讓稅收發揮更大調節作用還需要實行個(ge) 人所得稅改革。不可否認,個(ge) 人所得稅在調節收入差距方麵有一定作用,但是其作用並不明顯。根據中國居民收入分配項目(CHIP)數據估算的結果顯示,2013年個(ge) 人所得稅使得全國收入差距的基尼係數下降不足0.3%,即使近年來個(ge) 人所得稅在政府總稅收中所占的比重有所上升,但是它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仍是有限的。一個(ge) 重要原因是個(ge) 人所得稅在實際征稅過程中隻是覆蓋了工薪階層,而不靠工薪收入的高收入者往往都不繳納個(ge) 人所得稅,而且這個(ge) 人群數量越來越多。由此看來,讓個(ge) 人所得稅能夠覆蓋所有的高收入人群將是其改革的主要導向。

  馮(feng) 俏彬:個(ge) 人所得稅是政府調節居民收入分配、促進共同富裕的主要政策工具。目前,我國個(ge) 人所得稅占全部稅收的比重在7%—8%之間,遠低於(yu) 歐美等發達國家的水平。今後,要改變當前主要對工薪階層征稅的狀況,加強對家族財產(chan) 依托、海外信托、資本利得等重點領域和網絡主播、直播、打賞收入等高淨值人群的稅收征管,以發揮好個(ge) 稅對於(yu) 居民收入分配的調節作用。同時,加快完善綜合與(yu) 分類相結合的個(ge) 人所得稅製度。

  馬珺:我國在改革開放初期實施了“效率優(you) 先、兼顧公平”的政策方針。然而,在強大的經濟增長壓力下,“兼顧公平”未能很好地落到實處。社會(hui) 發展滯後、收入分配不公、資源環境惡化等問題早在“九五”和“十五”期間決(jue) 策層就有所認識,但由於(yu) 經濟增長和社會(hui) 就業(ye) 的壓力,一直未能成為(wei) 優(you) 先的政策議題。奠基於(yu) 1994年稅製改革的現行稅製,就是在這一背景下建立起來的。相比此前的工商稅製,這一稅製有利於(yu) 為(wei) 市場主體(ti) 塑造公平的稅收環境,從(cong) 而提高市場主體(ti) 的運作效率、推動經濟發展。在當時環境下,這一目標定位抓住了經濟社會(hui) 的主要矛盾,考慮到了主體(ti) 稅基的可行性以及征管能力的限製,是切合中國實際需要的。然而,隨著中國經濟規模的不斷擴大,在“蛋糕”做大了之後,如何分好“蛋糕”是當前全社會(hui) 普遍關(guan) 注的問題。

  共同富裕意味著要讓全體(ti) 人民共享中國經濟發展成果。黨(dang) 領導人民改革開放、發展經濟,最終目標是為(wei) 了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實現人的全麵自由發展。黨(dang) 的十八大以來,圍繞推進國家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稅製建設也進入了一個(ge) 新階段,更加重視維護社會(hui) 公平。因此,“十四五”及以後時期的稅製改革,要踐行以人民為(wei) 中心,走向包容性增長,為(wei) 實現共同富裕目標作出貢獻。我認為(wei) ,應該在這個(ge) 背景下理解整個(ge) 中國稅製改革。

  在個(ge) 人所得稅方麵,需要注意協調好勞動所得與(yu) 資本所得稅負的平衡關(guan) 係,並兼顧稅製的國際競爭(zheng) 力。可適當提高資本所得的總體(ti) 稅負水平,縮小勞動所得與(yu) 資本所得之間的稅負差異,促進要素間稅負公平;適時、適度、分步降低最高邊際稅率,既要降低綜合所得的最高邊際稅率,也要逐步使勞動所得、資本所得與(yu) 經營所得的稅率相銜接,減少納稅人通過變換所得形式避稅的動機,提高納稅遵從(cong) 度;加大對科研人員、創新型企業(ye) 的政策傾(qing) 斜,給予其合理的稅前扣除優(you) 惠、稅率優(you) 惠等政策,降低其有效稅率水平,鼓勵創新。

  張依群:在推進共同富裕的進程中,政府調控具有關(guan) 鍵性作用,而首要任務是在現有個(ge) 人所得稅稅製基礎上繼續深化改革,重點是加大對高收入群體(ti) 的收入調節力度,增加個(ge) 稅的累進層級和繳稅比例,達到“調節有力、分配合理、對接精準”的目的。同時,完善個(ge) 稅對個(ge) 人收入分配調節機製,應重點在杜絕避稅、逃稅問題上下功夫,防止通過個(ge) 人收入、資產(chan) 轉移少繳漏繳欠繳個(ge) 人所得稅問題。適時開征資本利得稅,對投資收益超過一定比例部分按照累進稅率征收資本利得稅,有效緩解收入分配差距。鼓勵技術創新成果取得收入的個(ge) 稅征繳機製,健全現行技術轉讓收入所得減半征收個(ge) 稅政策,延長技術成果轉讓納稅保護期,通過個(ge) 稅改革鼓勵技術自主創新,不斷增強技術人才研發的內(nei) 在動力。

  房地產(chan) 稅在實施上可考慮對高收入群體(ti) 率先征收

  中國經濟時報:在房地產(chan) 稅方麵,中央提出“要積極穩妥推進房地產(chan) 稅立法和改革,做好試點工作”,最近召開的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第三十一次會(hui) 議也通過了關(guan) 於(yu) 授權國務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房地產(chan) 稅改革試點工作的決(jue) 定。那麽(me) ,房地產(chan) 稅應該如何改革?哪些地方或將成為(wei) 試點地區?

  李實:為(wei) 了增加直接稅的比重以加強稅收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需要開征財產(chan) 稅或房地產(chan) 稅。雖然社會(hui) 上對此有很大爭(zheng) 論,但從(cong) 長遠來看,全國房地產(chan) 稅是或早或遲要開征的,隻是基於(yu) 時機和條件,更重要的是要進行試點。

  在推進共同富裕進程中,開征房地產(chan) 稅既要考慮到它帶來的共享效應,也要考慮到它產(chan) 生的效率效應。這是一個(ge) 非常值得研究的問題,也是需要在實踐中加以解決(jue) 的問題。10月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授權國務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房地產(chan) 稅改革試點工作,就此拉開了開征房地產(chan) 稅的序幕。

  一些國家的經驗表明,房地產(chan) 稅主要是一種地方稅,由地方政府製定征稅方案和稅率,各地會(hui) 有所不同。各地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會(hui) 考慮到開征房地產(chan) 稅後可能帶來的收益和風險,采取不同的方案和做法。這是很正常的。房地產(chan) 稅應該具有累進性,即房產(chan) 多的人和房產(chan) 價(jia) 值大的人應該多繳稅。家庭繳納房地產(chan) 稅的多少不僅(jin) 要考慮到其房產(chan) 多少,還要考慮到其收入承受能力。也就是說,在房產(chan) 相同的兩(liang) 個(ge) 家庭,收入更高的家庭應該繳納更多的房地產(chan) 稅,或者收入較低的家庭應該享有一定比例的稅收減免。在改革期間,不僅(jin) 要考慮到征稅方案的可行性,還要考慮到它可能對經濟增長和穩定的影響,對房地產(chan) 市場的衝(chong) 擊。因此,房地產(chan) 稅改革試點應該采取一種更加溫和的方式,以建立製度框架為(wei) 主要目的,為(wei) 全國範圍內(nei) 開征房地產(chan) 稅提供借鑒經驗。在選擇試點地區時,要選擇那些房價(jia) 上升壓力大的地區,這樣可以通過開征房地產(chan) 稅來緩解房價(jia) 上漲的壓力。

  馮(feng) 俏彬:我認為(wei) ,要以合並稅種為(wei) 主要方向,按照“立法先行、充分授權、分步推進”的原則,盡快完成房地產(chan) 稅立法,適時推出房地產(chan) 稅,在實施上可考慮對高收入群體(ti) 率先征收。

  張依群:1998年我國取消住房福利化分配製度,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至今已經20多年,房地產(chan) 市場發展的高峰期、高增長期已經過去,城鎮居民住房得到了極大改善,安居樂(le) 業(ye) 的社會(hui) 新格局初步建立,人民對住房的極大需求已經得到有效滿足。同時,住房供需不平衡、不對稱之間的矛盾帶來的弊端也逐步顯現,住房對土地資源的過度依賴和消耗、對城鄉(xiang) 居民消費的抑製和反壓、對金融風險的累積和個(ge) 人信用的透支等問題越發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已經影響到我國經濟結構調整和長期高質量發展,加大對住房供需結構調節力度迫在眉睫,也是大勢所趨。

  房地產(chan) 稅作為(wei) 調節房地產(chan) 市場供求關(guan) 係的重要工具近年來廣泛被提及,中央關(guan) 於(yu) “房住不炒”的理念已經深入人心,適時擴大房地產(chan) 稅試點範圍對平抑房價(jia) 、調整存量、保證供給、減少浪費都具有重要意義(yi) 。此次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授權國務院開展房地產(chan) 稅改革試點,應重點在經濟條件較好、房價(jia) 水平較高、承受能力較強的地區,一方麵可以縮小房價(jia) 收入比,增強城市人口、產(chan) 業(ye) 的吸納能力;另一方麵有利於(yu) 適度增加財政收入,緩解財政收支矛盾和降低財政運行風險,增強財政收入分配調節能力。在改革方式上,堅持國家政策統一主導,地方實施因地製宜,應立足住房存量,合理製定免稅麵積標準,重點針對資源消耗大、人均住房麵積多、家庭收入能力強的中高檔住宅,既可以采取固定稅率,也可以采取累進稅率,鼓勵住房合理消費和理性消費,把“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的理念落到實處。

  加大消費環節稅收調節力度勢在必行

  中國經濟時報:下一步消費稅又應該如何改革?消費稅征收範圍擴大應該體(ti) 現在哪些領域?

  李實:消費稅是一種間接稅,它在很大程度上是擴大收入差距。這是因為(wei) 購買(mai) 同一件消費品,雖然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負擔的消費稅額是一樣的,但是他們(men) 負擔的稅額占他們(men) 各自收入的比例是不同的,高收入者的比例是低的,而低收入者是高的。因此,消費稅具有擴大收入差距的“效應”。為(wei) 了減低這一效應,需要改革消費稅。改革的方向是對不同的消費品實現不同稅率,對於(yu) 基本消費品,特別是低收入人群的必需品采取低稅率或零稅率,而對於(yu) 奢侈品、高檔消費品采取高稅率。通過這種方式,可以在消費環節使得高收入人群負擔更多的稅收,以調節收入分配。

  馮(feng) 俏彬:隨著我國經濟社會(hui) 的發展和居民消費結構的變化,加大消費環節稅收調節力度勢在必行。建議將私人飛機、遊艇等新型高消費品和高爾夫、狩獵、跑馬等部分高檔服務消費納入消費稅征收範圍;提高白酒、高檔香煙、大排量的燃油汽車等部分高檔消費品的稅率。

  馬珺:中國現行消費稅是一種特別消費稅,即在商品生產(chan) 環節普遍課征增值稅的基礎上,再選擇少數消費品進行二次課稅,既可以達到限製消費的目的(如對煙、酒等成癮品的消費),在當前流轉稅占稅收收入比重仍然較高的條件下,也有利於(yu) 提高整體(ti) 稅製的累進性,這主要體(ti) 現在對高檔消費品的課稅上。而要達到第二重政策目標,需要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適當調整現行消費稅課征範圍及稅率結構。將那些已經成為(wei) 普通消費品的品目調整出去,將新的奢侈消費品以及消費行為(wei) 調整進來。此外,通過擴大消費稅課征範圍,還可以使之承擔減碳、環保等更廣的政策功能,這在實現碳達峰、碳中和任務過程中,是可以重點考慮的。

  張依群:消費稅是對特定消費品進行征稅,具有改善消費行為(wei) 、減少資源消耗、調節特定消費品價(jia) 格、促進合理消費等諸多作用。未來我國消費稅改革步伐會(hui) 進一步加快。一是消費稅作為(wei) 特定消費品征稅,征稅環節會(hui) 從(cong) 生產(chan) 端向消費端轉移,消費稅會(hui) 隨著消費能力的轉移而改變,推動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城市功能等全方位提升。二是消費稅征收範圍會(hui) 有所調整和擴大,隨著人們(men) 消費能力的提高,除現行高檔商品和少數非生活必需品,一些高能耗、高汙染、高排放和原材料不可再生的產(chan) 品等,也應納入征稅範圍。另外,對一些鼓勵性的新能源、新材料和具有再生技術、可循環利用的產(chan) 品稅目應予以調整,以達到引導居民合理消費的目的。三是消費稅作為(wei) 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和收入分配調節的重要工具,其未來作用應進一步擴大,部分產(chan) 品稅率應進一步提高,才能真正達到調節和引導消費、節約利用資源的目標。

  中國公益慈善事業(ye) 稅收體(ti) 係有很大完善空間

  中國經濟時報:如何推動完善公益慈善事業(ye) 稅收政策,發揮第三次分配作用?

  李實:在收入分配中,第三次分配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背後有很多原因,其中一個(ge) 原因是稅收政策沒有發揮作用。一些發達國家的經驗顯示,稅收政策也激勵社會(hui) 公益慈善事業(ye) 的發展。一種常用的做法是對於(yu) 慈善捐款給予稅收減免,比如一個(ge) 家庭給一個(ge) 慈善組織捐贈1萬(wan) 元,在計算這個(ge) 家庭的納稅收入時,這1萬(wan) 元就從(cong) 納稅收入中被扣除,其納稅額就會(hui) 減少一些。這種做法意味著實際上政府與(yu) 捐贈人共同做慈善,政府出了“小頭”,捐贈人出了“大頭”,一起做了一件善事。這樣可以激勵更多的有錢人去做慈善、做公益。這種稅收政策是值得我們(men) 學習(xi) 借鑒的。

  馮(feng) 俏彬:今後,要適當增加優(you) 惠條款,比如在企業(ye) 所得稅、個(ge) 人所得稅、增值稅、房產(chan) 稅等方麵出台一些稅收優(you) 惠條款,同時,適當放寬慈善公益組織設立的條件,擴大可享受稅收優(you) 惠的範圍,打通慈善公益發揮“第三次分配”作用的渠道。

  馬珺:在推動完善公益慈善事業(ye) 稅收方麵,國外有很成熟的做法可以借鑒。主要是對公益性捐贈實行免稅、低稅率等優(you) 惠措施。在這個(ge) 意義(yi) 上,中國的公益慈善事業(ye) 稅收體(ti) 係仍有很大的完善空間。但我認為(wei) ,短期內(nei) 公益慈善機構在第三次分配中隻能發揮有限的作用。這是由多方麵原因決(jue) 定的,就目前而言,稅收雖然是製約中國公益慈善事業(ye) 發展的因素之一,但並不是主要因素。我們(men) 既要通過公共慈善事業(ye) 稅收政策,鼓勵高收入人群和企業(ye) 更多回報社會(hui) ,但也要防止相關(guan) 機構受稅收優(you) 惠激勵而產(chan) 生的機會(hui) 主義(yi) 行為(wei) ,後者是很多國家施行慷慨的公益慈善稅收政策的前車之鑒。

  張依群:隨著我國經濟快速發展和人民富裕程度的普遍提高,三次分配概念逐步進入公眾(zhong) 視野。從(cong) 三次分配結構上看,一次分配注重效率,二次分配注重公平,三次分配注重人文價(jia) 值,目的是通過人文關(guan) 懷彰顯社會(hui) 力量和社會(hui) 價(jia) 值,是對一二次分配不足的必要補充。政府應積極鼓勵三次分配,一方麵,對捐贈、讚助、義(yi) 工等公益慈善活動予以增值稅抵扣和所得稅免稅等優(you) 惠政策,鼓勵和引導更多人和企業(ye) 參與(yu) 公益慈善事業(ye) 中去,積極營造愛人、助人的社會(hui) 價(jia) 值和社會(hui) 道德風尚;另一方麵,加強公益慈善活動監管,建立公開透明的慈善管控機製,嚴(yan) 厲打擊假慈善和欺詐行為(wei) ,維護社會(hui) 正義(yi) 。

  三次分配不是少數人、有錢人的遊戲,不是“綁架”式捐贈,而是社會(hui) 文明的象征,社會(hui) 形象的代表,是需要全社會(hui) 共同參與(yu) 的社會(hui) 公益活動,應通過政府宣傳(chuan) 教育、稅收政策引導等手段形成良好的公益慈善氛圍,讓參與(yu) 者樂(le) 在其中、樂(le) 得其所。同時,三次分配有助於(yu) 推動共同富裕,緩解一二次收入分配缺失所帶來的心理、現實上的差距,促進社會(hui) 和諧穩定,從(cong) 而更有利於(yu) 推動國家經濟發展和社會(hui) 文明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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