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錦萍:第三次分配塑造具有誌願服務精神的民眾
發稿時間:2021-10-13 14:47:12 來源: 中國慈善家雜誌
8月17日中央財經委員會(hui) 第十次會(hui) 議內(nei) 容之一是研究紮實促進共同富裕問題。會(hui) 議強調,共同富裕是全體(ti) 人民的富裕,是人民群眾(zhong) 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不是少數人的富裕,也不是整齊劃一的平均主義(yi) ,要分階段促進共同富裕。
在共同富裕的背景下,第三次分配的提出引起了社會(hui) 上的巨大反響,甚至引發一定程度上的對於(yu) “殺富濟貧”的擔憂。事實上,不能孤立地看待第三次分配,更不能片麵誇大第三次分配在共同富裕的作用和功能。
誠如會(hui) 議所指出的那樣,要堅持以人民為(wei) 中心的發展思想,在高質量發展中促進共同富裕,正確處理效率和公平的關(guan) 係,構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協調配套的基礎性製度安排,加大稅收、社保、轉移支付等調節力度並提高精準性,擴大中等收入群體(ti) 比重,增加低收入群體(ti) 收入,合理調節高收入,取締非法收入,形成中間大、兩(liang) 頭小的橄欖形分配結構,促進社會(hui) 公平正義(yi) ,促進人的全麵發展,使全體(ti) 人民朝著共同富裕目標紮實邁進。
第三次分配不屬於(yu) 經濟學意義(yi) 上的“國民收入分配”範疇
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是指經濟學上的國民收入分配。誠如厲以寧先生早在1994年所提出的那樣,“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收入分配包括三次分配。第一次是由市場按照效率進行分配;第二次是由政府按照兼顧效率與(yu) 公平的原則,通過稅收、扶貧及社會(hui) 保障統籌等方式來進行第二次分配;第三次是在道德力量的作用下,通過個(ge) 人收入轉移和個(ge) 人自願繳納和捐獻等非強製方式再一次進行分配。”但是筆者愚見,事實上第三次分配並非經濟學意義(yi) 上的國民收入分配,因為(wei) 第三次分配實質上是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中獲得收入的主體(ti) 自由處分其收入的結果。
在這樣的處分中,既可以遵循等價(jia) 有償(chang) 的原則獲得對價(jia) ,也可以通過無償(chang) 行為(wei) 進行贈與(yu) 或者捐贈。無償(chang) 行為(wei) 既可以在具有私人關(guan) 係中的主體(ti) 之間(例如家庭成員之間、情侶(lv) 之間、親(qin) 友之間等)發生,也可以發生在不具有私人關(guan) 係的主體(ti) 之間(例如通過慈善組織的捐贈或者通過個(ge) 人求助平台的對特定受益人的贈與(yu) )。
合理的收入分配製度是社會(hui) 公平的重要體(ti) 現。經濟學上之所以研究國民收入的分配,乃是為(wei) 了平衡公平和效率;所以在國民收入統計時,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數據將成為(wei) 非常重要的經濟社會(hui) 政策的決(jue) 策依據;但是第三次分配中,受益人因為(wei) 他人的饋贈(贈與(yu) 或者捐贈)而獲得的利益,卻不會(hui) 被視為(wei) 當然收入,蓋因這種收益的獲得具有偶然性,且受益人並不能因為(wei) 自己身處困境而必然獲得來自社會(hui) 的救助,也就無法向他者行使基於(yu) 權利的訴求。
進一步而言,如果將第三次分配中的收益也視為(wei) 國民收入分配的構成,其衍生的問題會(hui) 很多:其一,在評估收入分配製度是否合理時,第三次分配所轉移的收益也能作為(wei) 國民收入進行數據統計嗎?如果需要,又該如何統計呢?
其二,受益人在第三次分配中獲得的利益與(yu) 國家所提供的社會(hui) 救助之間是什麽(me) 關(guan) 係?換言之,受益人是否會(hui) 因其從(cong) 第三次分配中獲得的利益而喪(sang) 失其獲得國家所提供的社會(hui) 救助的權利?
其三,第一次分配和再分配中,主體(ti) 均可基於(yu) 權利要求獲得相關(guan) 收益(例如第一次分配中的勞動者基於(yu) 勞動報酬請求權,再分配中的事業(ye) 單位工作人員基於(yu) 人事關(guan) 係也可以主張薪酬請求權),那麽(me) 是否也應賦予第三次分配中的主體(ti) 以相應的權利呢?如果賦予其權利,義(yi) 務主體(ti) 又該是誰?這種義(yi) 務基於(yu) 什麽(me) 基礎?以上這些問題恰好揭示出:第三次分配並非國民收入分配意義(yi) 上的分配,而是社會(hui) 自治過程中資源的調劑。
“第三次分配”的意義(yi) :價(jia) 值理性也是理性
盡管不屬於(yu) 經濟學上的國民收入分配範疇中的內(nei) 涵,第三次分配依然有其自身的價(jia) 值和意義(yi) 。那就是:經濟學家也看到了市場機製之外的另一種基於(yu) 自由意誌選擇的資源配置機製。所以“第三次分配”概念的提出將在某種程度上刷新對於(yu) 分配的界定:是否不再囿於(yu) 國民收入視角而對分配進行分類?但是一旦走出這一步,更為(wei) 麻煩的是:如何運用統一的邏輯和概念來覆蓋或者貫穿三次分配?難道回到分配僅(jin) 僅(jin) 作為(wei) “社會(hui) 資源配置過程”來理解?
從(cong) 某種角度而言,社會(hui) 主體(ti) 的贈與(yu) 和捐贈也可被視為(wei) 個(ge) 人消費的構成部分,盡管其未能獲得相關(guan) 商品或者服務。但是如果將其因贈與(yu) 或者捐贈而獲得的精神上的愉悅、社會(hui) 上的褒獎和個(ge) 人美譽度的提升也視為(wei) 一種回饋的話,那麽(me) 這一觀點就更能站得住腳了。
而這恰恰也是我們(men) 需要回答的一個(ge) 問題:人們(men) 為(wei) 什麽(me) 要從(cong) 事慈善事業(ye) ?顯然基於(yu) “理性的經濟人”假設的經濟學無法回答這一問題,隻能視這種行為(wei) 為(wei) “非理性”。但是更為(wei) 嚴(yan) 謹的說法應該是“非工具理性”。
人們(men) 從(cong) 事慈善事業(ye) 的行為(wei) 依然符合理性,隻不過符合的是“價(jia) 值理性”。社會(hui) 行動可分為(wei) 四種類型:工具理性、價(jia) 值理性、情緒理性和傳(chuan) 統理性(韋伯語)。人們(men) 通過營利形式實現自己目的的社會(hui) 行動,屬於(yu) 工具理性的範疇:也即這些行動是由人們(men) 對結果或者期望所決(jue) 定,人們(men) 在從(cong) 事這些活動時,理性地追求和計算可能獲得的結果並決(jue) 定是否采取行動。
而人們(men) 以非營利形式參與(yu) 社會(hui) 活動的,卻符合價(jia) 值理性的分析模型:人們(men) 之所以參加這些活動,並不是對結果或者回饋的期望,而是由“對於(yu) 某些倫(lun) 理的、美學的、宗教的或其他行為(wei) 方式有意識的信念所決(jue) 定的行動,並不取決(jue) 於(yu) 它的成功的前景”。
純粹的價(jia) 值理性體(ti) 現在:“這些人不管對他們(men) 來說可能有多大代價(jia) ,都把對他們(men) 來說似乎由責任、榮譽、對美的追求、宗教的召喚、個(ge) 人的忠誠或某種‘原因’(不管它存在於(yu) 哪裏)的重要性所要求的信念付諸實施。”對於(yu) 從(cong) 事慈善事業(ye) 的人而言,通常追求的並不是經濟利益,而是某種理想的價(jia) 值。而價(jia) 值理性也是理性。
三次分配的協同關(guan) 係和基礎性製度構建
第一次分配依靠的是市場這一無形的手,強調客觀的市場規律,追求效率;第二次分配依靠稅收、社會(hui) 保障、轉移支付等宏觀調控工具,強調公平,體(ti) 現的是上升到法律層麵的共同體(ti) 意誌;第三次分配依靠的是自願捐贈和誌願機製,是基於(yu) 誌願機製的資源配置。
在共同富裕的願景下,“構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協調配套的基礎性製度安排”時,要求第一次分配在追求效率的前提下,避免出現貧富差距過大的狀況,就有必要提高勞動者保護力度,在收入分配中增大按勞分配的比例,取締非法收入等;而第二次分配則更加追求公平,強調在城鄉(xiang) 基本公共服務一體(ti) 化過程中,增大社會(hui) 保障力度,突出民生保障。
如果第一次分配和第二次分配能夠按照這一方向進行基礎性的製度安排,那麽(me) 貧富差距過大的問題將有望得到根本性解決(jue) ,大量社會(hui) 問題滋生的土壤也將得到大幅改良,事實上留給第三次分配的“用武之地”反而小了;或者說第三次分配的方向將有重大變化:更多的社會(hui) 資源將轉向富有社會(hui) 創新意義(yi) 的領域。
在意識到第三次分配是基於(yu) 價(jia) 值理性的社會(hui) 行動類型之後,誌願機製是其區分於(yu) 前兩(liang) 次分配的核心因素。因此,完善慈善事業(ye) 的稅收政策是非常重要的政策選擇,因為(wei) 盡管享受稅收優(you) 惠從(cong) 來不是從(cong) 事慈善的人首先關(guan) 心的問題,但是合理、公平的稅收政策和相關(guan) 法律製度卻昭示出一個(ge) 國家對於(yu) 分配公平的不懈努力和追求。
目前,無論是慈善組織所得稅免稅政策還是公益性捐贈稅前抵扣製度,都還是基於(yu) 工具理性的考量。事實上,營造便於(yu) 民眾(zhong) 從(cong) 善的路徑和機製尤為(wei) 關(guan) 鍵:即嗬護他們(men) 發自內(nei) 心的捐贈意願,而這首先需要尊重他們(men) 處分自己財產(chan) 權利和誌願服務時間的自由,尊重他們(men) 選擇通過什麽(me) 組織形式(基金會(hui) 、社會(hui) 團體(ti) 、社會(hui) 服務機構、慈善信托等)從(cong) 事慈善的自由,尊重他們(men) 不選擇既有路徑從(cong) 事慈善卻探索社會(hui) 創新的自由⋯⋯
因此在第三次分配基礎性製度構建方麵,需要重點考慮下列製度的構建和完善:其一,充分貫徹捐贈自願原則,從(cong) 根本上杜絕在慈善募捐活動中的索捐和攤派行為(wei) ;
其二,改革慈善組織登記和認定製度,同時不妨考量基金會(hui) 登記等級下沉的可行性,在製度層麵確保民眾(zhong) 便於(yu) 從(cong) 事慈善事業(ye) ,讓社區慈善的發展能夠有組織形式的保障和用於(yu) 社區公共目的的資產(chan) 積累;
其三,改革慈善組織治理結構中的阻礙性規則:兼職禁止規則、理事會(hui) 中理事構成的不當限製性規定和忽視捐助人意誌的規則;
其四,大力發展慈善領域的支持性組織、行業(ye) 性組織和中介服務組織,為(wei) 從(cong) 事慈善事業(ye) 的民眾(zhong) 提供專(zhuan) 業(ye) 性、技術性和基礎性服務,包括但是不限於(yu) :慈善行業(ye) 組織、平台組織、聯合勸募組織、評估組織、谘詢組織、提供慈善領域法務和財務服務的組織、為(wei) 慈善組織提供技術支持的組織等等;
其五,改革對於(yu) 慈善組織宗旨和業(ye) 務範圍的不當限製,讓以跨部門、跨領域、跨行業(ye) 的具有社會(hui) 創新意義(yi) 的事業(ye) 作為(wei) 宗旨和目的的慈善組織能夠有生存和發展空間;其六,允許慈善組織運用市場機製以促進可持續發展,但是清晰理清公益和商業(ye) 的關(guan) 係。
唯有在基礎性製度構建方麵充分考慮到誌願機製和價(jia) 值理性,才能使第三次分配實現其獨有的功能和價(jia) 值:塑造真正具有誌願服務精神的民眾(zhong) ,實現人的全麵發展。
(作者係北京大學非營利組織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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