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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日互聯網領域反壟斷監管實踐及啟示

發稿時間:2021-09-22 14:52:47   來源:新經濟導刊    作者:楊卓凡

  如何通過互聯網反壟斷規製來防止資本無序擴張、不正當競爭(zheng) 、算法偏見、霸王條款等亂(luan) 象出現,是我國當前亟待解決(jue) 的突出問題。本文從(cong) 投資並購、線上線下融合發展、企業(ye) 市值估值分析三個(ge) 維度,剖析美國和日本對互聯網巨頭的反壟斷實踐,探討我國互聯網巨頭壟斷形成的原因及可能導致的風險,建議我國反壟斷規製及執法應增強對經營者集中的判定、客觀看待競爭(zheng) 與(yu) 創新的關(guan) 係、理性評估反壟斷執法帶來的影響。

  平台“贏家通吃”效應疊加投資並購優(you) 勢及免費、補貼等定價(jia) 策略極易形成壟斷行為(wei) ,進而在市場份額、客戶、數據等方麵形成潛在進入者壁壘及市場支配地位,引發公共政策“孤島”。壟斷企業(ye) 形成後,可以憑借壟斷地位製定壟斷價(jia) 格,獲取壟斷利潤。這在一定程度上扼製了非壟斷企業(ye) 發展,減弱了壟斷條件下的競爭(zheng) ,不僅(jin) 會(hui) 損害消費者的利益,而且阻礙產(chan) 業(ye) 的發展和降低該產(chan) 業(ye) 在國際上的競爭(zheng) 力。

  一、中美互聯網巨頭投資並購行為(wei) 對比

  (一)美國限製集中、合並的反壟斷監管有效規範了互聯網巨頭的橫向並購行為(wei)

  美國的反壟斷法由三部法律組成,分別是1890年頒布的《謝爾曼反托拉斯法》、1914年頒布的《聯邦貿易委員會(hui) 法》和《克萊頓法》。《謝爾曼反托拉斯法》是世界反壟斷法的開山鼻祖,主要內(nei) 容是禁止壟斷協議和獨占行為(wei) 。隨著美國自由競爭(zheng) 經濟的發展,企業(ye) 規模和市場份額作為(wei) 判定壟斷的指標略顯不足。作為(wei) 《謝爾曼反托拉斯法》的補充,《聯邦貿易委員會(hui) 法》增加了消費者權益保護和禁止不正當競爭(zheng) 行為(wei) 等內(nei) 容。《克萊頓法》則聚焦於(yu) 限製集中、合並等行為(wei) ,以期通過公平競爭(zheng) 帶來創新,以創新最終保障消費者福利;該法明確規定的非法壟斷行為(wei) 包括削弱競爭(zheng) 或建立壟斷的商業(ye) 活動、價(jia) 格歧視、搭賣合同、在競爭(zheng) 性廠商之間建立連鎖董事會(hui) 、在能夠導致削弱競爭(zheng) 後果的情況下購買(mai) 和控製其他廠商的股票等。

  在經濟全球化和信息產(chan) 業(ye) 迅猛發展的過程中,歐美的反壟斷實踐有效遏製了互聯網科技巨頭的橫向擴張,促使其在業(ye) 務縱深領域不斷延伸。如AT&T反壟斷訴訟將該公司拆分為(wei) 8個(ge) 部分,雖然賬麵價(jia) 值(Book Value)減少了 70%,但促使其在各垂直業(ye) 務領域不斷整合。IBM反壟斷訴訟使得其硬件與(yu) 軟件、服務解綁,製造了一個(ge) 巨大的軟件市場。微軟反壟斷訴訟確立了微軟 2015年之後的主營業(ye) 務構成:更多個(ge) 人計算、生產(chan) 力與(yu) 業(ye) 務流程、智能雲(yun) (見圖 1),保護了更加公平、開放和創新的軟件市場結構。

圖1 2011-2019年微軟主營業務變化

  (二)我國創新發展導向促使互聯網巨頭投資並購行為(wei) 活躍

  長期以來,我國在互聯網領域推行“先試後管”“放水養(yang) 魚”等包容性監管策略,在培育基於(yu) 互聯網的商業(ye) 模式、應用場景及信息技術創新的同時,也加劇了我國互聯網巨頭為(wei) 構建其規模效應和贏家通吃優(you) 勢而不斷進行多元化擴張。從(cong) 主營業(ye) 務構成來看,阿裏巴巴立足電子商務,不斷向雲(yun) 計算和互聯網基礎設施、數字媒體(ti) 與(yu) 娛樂(le) 、物流服務等領域橫向擴張,以生態體(ti) 係的方式整合成“集團軍(jun) ”;騰訊以社交網絡增值服務為(wei) 切入點,不斷拓展金融科技與(yu) 企業(ye) 服務、網絡廣告等多元化業(ye) 務,追求流量變現與(yu) 產(chan) 業(ye) 逐步滲透。與(yu) 之相比,亞(ya) 馬遜則主要集中於(yu) 互聯網零售領域,在網上商店、零售第三方銷售服務、網絡服務、零售訂購服務等方麵不斷深耕(見表1)。

表1 阿裏巴巴、騰訊與亞馬遜主營業務構成對比
從投資並購活躍度來看,投資、經營和籌資活動所產生的現金流狀況可以判定一家公司是處於戰略擴張、戰略收縮還是戰略維持期,並預測一家公司的現金需求。一般來說,經營現金流為正,說明公司運營資金周轉比較健康,運營活動能為公司提供正向的現金流,這個錢可以用來償還債務、擴大生產、對外投資等。投資現金為負,說明本期對外投資的支出大於投資收益,說明企業處於業務擴張期。籌資為負,說明企業現金充沛的情況下減少了債務,整體來看企業運營情況良好。對外投資如果不是負得很離譜,也是正常的擴張行為,而籌資減少說明企業杠杆在下降,償債能力有一定保障。經營活動現金流為正數,投資活動現金流為正數,籌資現金流為負數,說明企業處於發展的收獲期。

  2011年以來,中國互聯網企業(ye) 將其 100%的營收甚至以補貼等方式進行對外投資並購,投資與(yu) 經營現金流占比為(wei) 78%~155%,一直處於(yu) 大規模擴張期。截至 2020年底,經營現金流為(wei) 負,投資和籌資現金流為(wei) 正,經營活動現金流入小於(yu) 流出,說明中國互聯網企業(ye) 盈利能力弱,償(chang) 債(zhai) 和周轉能力低,可能會(hui) 存在資不抵債(zhai) 風險。反觀美國互聯網企業(ye) ,2011–2017年處於(yu) 規模擴張期,但其用於(yu) 投資的現金流絕大多數未超過營收現金流;2017年之後,美國互聯網企業(ye) 經營現金流為(wei) 正,投資與(yu) 籌資現金流為(wei) 負,用於(yu) 投資並購的現金流僅(jin) 為(wei) 其營收的 23%~26%。說明美國互聯網企業(ye) 經營狀況良好,財務杠杆下降,投資擴張適度(見表2)。

表2 中美互聯網企業現金流對比
數據來源:Wind數據庫。

  二、中日線上線下融合發展對比

  (一)日本通過征收電商稅、穩定房屋租金、傳(chuan) 統企業(ye) 自建網站等方式,有效促進了線上線下協同發展

  日本線下零售發達,便利店密集度約為(wei) 中國的6倍。電子商務被視為(wei) 線下渠道的拓展,最終為(wei) 實體(ti) 零售服務,因此,日本稅收政策並不對電商有所傾(qing) 斜。日本早在 2000年就成立了電子商務稅收稽查隊,對電商征收同線下實體(ti) 店相同的稅收,減小電商在價(jia) 格上的優(you) 勢,不至於(yu) 使線上同線下拉開太多差距。此外,日本特殊的房屋租賃法規定,除非有合理的理由,否則房東(dong) 在租期內(nei) 不能隨意漲房租,並且如果租客不主動取消租約,房東(dong) 不能隨意趕走租客收回房子,這些法律規定對便利店租金的穩定性起到了很好的保護作用。

  在銷售渠道選擇上,日本企業(ye) 非常注重品牌建設,更傾(qing) 向於(yu) 建自產(chan) 自銷的B2C網站,獨立支持整個(ge) 商業(ye) 鏈:網站設計、網絡支付、物流、倉(cang) 儲(chu) 、生產(chan) 製造。這也造就了日本傳(chuan) 統行業(ye) 數字化轉型與(yu) 跨界比較成功,如日本電信集團NTT、移動通信網絡AU、索尼SONY,都有自己的互聯網產(chan) 品。

  在快遞方麵,日本快遞行業(ye) 標準十分規範嚴(yan) 謹,國土交通省、總務省、經濟產(chan) 業(ye) 省均製定了相關(guan) 法律法規,國土交通省於(yu) 1990年頒布《標準宅配便運送約款》(2003年進行了修訂),分總則、接受物件、交付物件、指示、事故、責任等條款,對快遞各個(ge) 環節的責任均有詳細規定。從(cong) 市場結構來說,日本國內(nei) 前三家快遞企業(ye) 大河運輸(隸屬雅瑪多集團)、佐川急便、日本郵政的市場占有率超 90%,形成寡頭競爭(zheng) 格局。加之日本違規成本代價(jia) 高昂和對企業(ye) 形象損害較大,使日本宅配便公司對網站的管理十分嚴(yan) 格,快遞員薪酬也比較高,並且不受區域收件數量等影響。如大和運輸東(dong) 京都內(nei) 業(ye) 務員的時薪基本是1000~1200日元(高於(yu) 餐廳、便利店等),交通補貼實報實銷(最高每天500日元),保險也非常齊全,快遞員不會(hui) 為(wei) 攬業(ye) 務而違反安全規程收寄件。

  (二)我國互聯網平台通過用戶規模效應形成客戶資源壟斷優(you) 勢,可能導致傳(chuan) 統企業(ye) 線上銷售必須“選邊站”

  艾媒數據中心2019年中國線上消費者消費渠道分布調查顯示,選擇電商平台進行在線消費占比61.6%,選擇品牌官網占比35.3%。除其他外,選擇“小程序”和“微商代購”的線上消費者占比相差極小,分別為(wei) 13%和12.9%。

  中國連鎖經營協會(hui) 與(yu) 德勤對從(cong) 事直營B2B商品銷售的企業(ye) 、直接銷售商品給消費者的電商B2C零售商、綜合品牌製造商的線上銷售業(ye) 務、零售企業(ye) 直接銷售商品給消費者等四類企業(ye) 進行了調研,並發布“2020中國網絡銷售TOP100榜單”。其中,十強企業(ye) 總計銷售額10421.9億(yi) 元,占總榜單銷售額的83%,京東(dong) 、蘇寧易購和天貓自營三類平台的網絡零售額為(wei) 6811.73億(yi) 元,占總榜單銷售額的55%。這表明,各大企業(ye) 網絡銷售呈現兩(liang) 級分化態勢,頭部企業(ye) 占據了網絡銷售的大部分市場份額,互聯網平台依然是傳(chuan) 統企業(ye) 線上銷售的主渠道(見表3)。

表3 中國網絡銷售 TOP10
以玩具網絡零售為例,中國玩具和嬰童用品協會數據顯示,2019年,我國玩具線上渠道零售規模247.7億元,占比32.6%,相較於 2018年占比提高 3.9個百分點。其中,消費者通過京東、天貓和淘寶等互聯網平台購買玩具的占比為76%(見圖2)。
圖2 2019年受訪消費者線上購買玩具選擇電商平台的占比情況

  數據來源:中國玩具和嬰童用品協會(hui) 。

  我國互聯網平台巨頭憑借用戶規模優(you) 勢吸引傳(chuan) 統企業(ye) 成為(wei) 平台商戶,這種網絡平台與(yu) 供貨企業(ye) 相分離的模式可能在擴大傳(chuan) 統企業(ye) 營銷渠道的同時,也會(hui) 導致傳(chuan) 統企業(ye) 必須依附於(yu) 互聯網平台巨頭進行在線交易,在遵循平台規則與(yu) 擴大銷售額的兩(liang) 難選擇中尋求平衡。如近年來屢次曝出平台大促銷時要求商家“二選一”問題。

  三、中美互聯網企業(ye) 估值對比

  企業(ye) 估值,是在對企業(ye) 所處產(chan) 業(ye) 環境進行整體(ti) 分析的基礎上,利用多種指標數據和估值方法,識別企業(ye) 內(nei) 在價(jia) 值的一個(ge) 過程,是企業(ye) 投融資、交易的前提,也是企業(ye) 籌集資本、並購、重組、出售資產(chan) 或業(ye) 務等各種交易進行時定價(jia) 的基礎。正確估值依賴於(yu) 估值者對市場預期和企業(ye) 成長潛力的判斷。常用的估值方法有相對估值法和絕對估值法,其中,相對估值法如市盈率(P/E)是大部分互聯網公司的主流估值方法。此外,企業(ye) 價(jia) 值倍數(EV/EBITDA)是美國的股票估值以及投資並購最常用的估值乘數,反映了投資資本的市場價(jia) 值和未來一年企業(ye) 收益間的比例關(guan) 係,該指標由於(yu) 考慮了企業(ye) 的負債(zhai) ,能更準確地衡量一個(ge) 企業(ye) 的估值。

  (一)2000年全球科技網絡泡沫擠出效應顯現,美國互聯網與(yu) 科技巨頭估值下滑且逐步趨於(yu) 穩定

  美國互聯網企業(ye) 的估值存在“資本定價(jia) 霸權”,即企業(ye) 有無盈利無所謂,企業(ye) 上市後長期不盈利也無所謂,隻要能攏住資本市場的信心,就能靠“創造市值”並轉手來賺錢。統計數據顯示,美國計算機及軟件行業(ye) 的市盈率自2001年互聯網泡沫後經曆了大幅下滑。近十年來,標普500互聯網軟件與(yu) 服務行業(ye) 市盈率在 17~50倍的範圍波動。如穀歌、微軟和甲骨文近十年淨利率水平較為(wei) 穩定且保持在正區間,蘋果自2007年推出iphoness並確定其主要業(ye) 務後盈利水平穩定,市盈率在10~20倍之間波動,波動幅度較小。微軟公司在2014年以前,市盈率長期在10~20倍間波動,近年微軟的市盈率上升趨勢主要受公司戰略轉型成功影響,市場明顯給予估值溢價(jia) 。穀歌的商業(ye) 模式較為(wei) 穩定,營業(ye) 收入以廣告收入為(wei) 主,除個(ge) 別異常時點以外,穀歌近年的市盈率穩定在 30倍左右。

  (二)中國數字經濟迅猛增長、風險投資活躍及先試後管的監管方式推升互聯網與(yu) 科技企業(ye) 高估值

  近年來,數字經濟已成為(wei) 全球發展速度最快、創新最活躍、對經濟社會(hui) 影響最廣泛的新領域,是市場競相追逐的資本熱點和投資風口,有效提振了資本市場的信心,為(wei) 互聯網企業(ye) 提供了廣闊的成長空間,人工智能、電子商務、交通出行、普惠金融、自媒體(ti) 不斷孕育出高估值獨角獸(shou) 企業(ye) 。

  從(cong) 中美互聯網頭部企業(ye) 市盈率對比來看,中國互聯網頭部企業(ye) 市盈率、企業(ye) 價(jia) 值倍數均值為(wei) 美國的兩(liang) 倍,但市淨率卻低於(yu) 美國互聯網頭部企業(ye) 均值。這反映了中國互聯網巨頭估值虛高,給投資者以高預期收益的假象,可能會(hui) 產(chan) 生大量資金買(mai) 入行 為(wei) ,推高股價(jia) ,而在實際收入偏低情況下,可能產(chan) 生資本套現進而損害廣大投資者利益的行為(wei) ,導致出現係統性資本市場泡沫風險(見表4)。

  表4 中美互聯網企業(ye) 2020年第三季度估值對比

數據來源:Wind數據庫。

  四、對我國反壟斷規製的啟示

  (一)結合平台經濟特點,對經營者集中進行判定

  經營者集中,是指兩(liang) 個(ge) 或兩(liang) 個(ge) 以上的企業(ye) 相互合並,或者一個(ge) 或多個(ge) 個(ge) 人或企業(ye) 對其他企業(ye) 全部或部分獲得控製,從(cong) 而導致相互關(guan) 係上的持久變遷行為(wei) [1]。分為(wei) 橫向集中、縱向集中和混合集中三種類型,表現為(wei) 經營者合並、取得股權或者資產(chan) 、通過合同方式取得控製權或者能夠施加決(jue) 定性影響等形式。監管集中控製行為(wei) 是反壟斷的重要措施之一,目的是防止企業(ye) 聯合來限製競爭(zheng) 。我國製定了《反壟斷法》中的經營者集中控製製度,實行事先申報為(wei) 主,事後申報為(wei) 輔的申報製度[2]。也作出了申報集中應當提交“集中對相關(guan) 市場競爭(zheng) 狀況影響的說明”的規定,但對於(yu) 經營者集中申報審查等標準未做合並行為(wei) 類型的區分,進而導致對應的法律分析和規製手段缺失,落後於(yu) 國際立法前沿和監管實踐。

  借鑒歐美反壟斷規製的製度設計、實踐經驗並基於(yu) 互聯網平台交易特點,我國反壟斷執法機構對經營者集中進行判定要把握以下幾點。一是對相關(guan) 市場進行界定時要充分考慮橫縱合並對競爭(zheng) 影響的差異,研究和製定有效可行的縱向合並指導文件。

  數字化背景下跨界擴張門檻降低、領域邊界被打破,數字經濟下的縱向合並案件也呈現出多樣性和複雜性。如產(chan) 業(ye) 互聯網平台發展和商業(ye) 模式創新,可能帶來產(chan) 業(ye) 鏈上下遊龍頭企業(ye) 縱向合並行為(wei) ,進而通過數據的集中控製或協同效應構築市場壁壘,減少外部競爭(zheng) 性企業(ye) 的進入。二是對市場支配地位進行判定時,要充分采用適合互聯網特性的分析指標。確定市場份額和市場集中度是對經營者集中進行判定的重要前提。因平台的雙邊與(yu) 多邊市場特性,數字市場的範圍經濟與(yu) 用戶規模效應凸顯。在對平台經營者集中行為(wei) 進行審查時,對市場份額的計算除考慮傳(chuan) 統的以營業(ye) 額為(wei) 主的指標外,還需考慮交易金額、交易數量、用戶數、點擊量、使用時長或者其他指標在相關(guan) 市場所占比重等因素。三是要關(guan) 注因經營者集中帶來的市場支配地位傳(chuan) 導效應、數據集中控製、技術創新阻礙、市場進入壁壘等。如歐盟的反壟斷聚焦平台生態傳(chuan) 導和數據集中效應,美國在反壟斷規製上強調對平台壟斷行為(wei) 的經濟分析,支持一定程度的市場集中對創新的正向促進作用[3]。

  (二)保護數字市場創新與(yu) 競爭(zheng) 活力,防止資本無序擴張

  如何看待創新與(yu) 競爭(zheng) 的關(guan) 係,是反壟斷執法考慮的重點。無論是熊彼特(Joseph Schumpeter)“破壞性創新”理論[4]所主張的“壟斷企業(ye) 具有創新的激勵和能力”論斷,還是阿羅(Kenneth Arrow)關(guan) 於(yu) “競爭(zheng) 有利於(yu) 創新”的“在位者創新惰性”假說[5],兩(liang) 者均認為(wei) 市場需要保持可競爭(zheng) 性、專(zhuan) 有性和協同性,才能使創新蓬勃發展。

  互聯網平台是數字經濟背景下科技創新和商業(ye) 模式創新的市場主體(ti) 。憑借數據、技術、資本優(you) 勢,在網絡正外部性推動下,互聯網平台更易構築傳(chuan) 統行業(ye) 難以企及的競爭(zheng) 優(you) 勢。但資本的無序擴張蔓延至實體(ti) 經濟,會(hui) 引發產(chan) 業(ye) 市場結構、競爭(zheng) 狀況等變動,極有可能產(chan) 生排除或限製競爭(zheng) 、抑製創新、損害消費者利益的後果。

  將創新納入反壟斷法分析框架時,一是要評估壟斷對創新帶來的影響。如美國司法部和聯邦貿易委員會(hui) 於(yu) 2010年聯合發布的新版《橫向合並指南》,將由損害創新競爭(zheng) 引發的單邊效應加入合並審查的考慮之中。歐盟依據 2004年出台的《橫向合並指南》,將創新減少帶來的競爭(zheng) 損害與(yu) 商品和服務的價(jia) 格上漲或產(chan) 量、選擇、質量的降低等同起來。歐盟 2008年《非橫向合並指南》指出,即使合並後企業(ye) 的市場份額低於(yu) 30%,如果交易涉及可能在不久的將來大幅擴張的創新型企業(ye) ,則該交易也將受到重點審查。二是確保企業(ye) 線上線下協同發展與(yu) 公平競爭(zheng) 。根據平台經濟發展狀況、發展規律和自身特點,強化競爭(zheng) 分析和法律論證。互聯網巨頭搶占市場的手段是先通過金融資本優(you) 勢擴大市場份額,再通過壟斷地位抬高物價(jia) ,形成不公平競爭(zheng) 。反壟斷規製旨在打擊線上價(jia) 格補貼、資本無序擴張等惡性競爭(zheng) 行為(wei) ,加強信用體(ti) 係建設,營造法治化的營商環境,促進線上線下及不同行業(ye) 、不同企業(ye) 之間的公平競爭(zheng) 。三是要防範“資本大樹之下,創新寸草不生”的風險。互聯網本身就是一個(ge) 強有力的壟斷工具,極易形成市場與(yu) 財富壟斷效應,資本的加持,更加助長了其壟斷擴張能力與(yu) 逐利本能。針對一些互聯網巨頭全產(chan) 業(ye) 鏈擴張行為(wei) ,即向上進入種植領域擠壓菜農(nong) 、果農(nong) ,向下進入零售領域搶蔬菜、水果攤販的飯碗,橫向與(yu) 蔬菜水果批發市場爭(zheng) 奪市場主導權,在尊重市場規律的前提下,為(wei) 資本主導的互聯網巨頭投資劃出一定邊界,可讓中小企業(ye) 創新更具活力。

  (三)關(guan) 注互聯網巨頭的價(jia) 值傳(chuan) 遞,客觀評估互聯網反壟斷執法可能帶來的影響

  《互聯網平台競爭(zheng) 與(yu) 壟斷觀察報告》顯示,2017年至2020年12月10日,穀歌、蘋果、亞(ya) 馬遜、臉書(shu) (GAFA)在全球數十個(ge) 國家和地區至少遭遇了111起反壟斷調查及糾紛。對這些互聯網巨頭的指控主要包括掠奪性定價(jia) 、捆綁銷售、限定交易、算法操縱、數據集中、獵殺式並購等。我國與(yu) 歐美存在體(ti) 製差異,國內(nei) 互聯網巨頭不可能像GAFA一樣對國家政治、文化、社會(hui) 、輿論等產(chan) 生重大影響。我國數字經濟帶來的消費紅利使消費者幸福指數大於(yu) 歐美。

  在互聯網反壟斷執法方麵,需注意以下三點。一是發揮互聯網巨頭引領數字經濟發展的優(you) 勢。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hui) 議數據顯示,全球市值最大的20家數字企業(ye) 中,有40%擁有基於(yu) 平台的商業(ye) 模式。七大“超級平台”——微軟、蘋果、亞(ya) 馬遜、穀歌、臉書(shu) 、騰訊和阿裏巴巴,占前70大平台總市值的三分之二。這些互聯網平台不斷成長,並主導了關(guan) 鍵的細分市場。2019年我國消費電子商務規模約為(wei) 美國的3倍,處於(yu) 全球領先地位,工業(ye) 電子商務的普及率達61%,應用領域從(cong) 汽車、電子、鋼鐵等領先行業(ye) 逐步向紡織、食品、輕工行業(ye) 滲透,在實現互聯網與(yu) 製造業(ye) 的融合創新及企業(ye) 間的跨界合作上做出了有益探索。二是防範反壟斷帶來的係統性資本泡沫破裂風險。互聯網企業(ye) 估值廣泛使用且高度依賴注冊(ce) 用戶數、瀏覽次數、訪問量、商品成交額(GMV)等互聯網特有指標。為(wei) 了在激烈的競爭(zheng) 中維係高估值,互聯網指標成了造假的重災區,催生了一批“打擦邊球”的高估值獨角獸(shou) 企業(ye) 。反壟斷執法可能會(hui) 加劇高估值的“嬰兒(er) 肥”企業(ye) 失去金融資本支撐而帶來資產(chan) 泡沫破裂風險。如瑞幸咖啡通過財務造假,使估值翻了2倍。在短短兩(liang) 年時間裏,募集了超過10億(yi) 美元資金,開出了超過4500家咖啡門店,刷新了中概股最快上市紀錄,但財務造假也使公司價(jia) 值大幅縮水並退市,其從(cong) 美股上市到退市隻有13個(ge) 月。三是引導互聯網巨頭發力高精尖技術研發並積極開拓國際市場。中國互聯網巨頭是從(cong) 應用驅動創新成長起來的,人口紅利疊加豐(feng) 富的產(chan) 品體(ti) 係及應用場景,給消費互聯網以快速成長的空間。中國互聯網巨頭的並購擴張多傾(qing) 向於(yu) 生活服務類應用場景創新。反觀歐美互聯網巨頭的發展之路,多是技術創新驅動,發力量子通訊、火箭、衛星等高科技領域。基於(yu) 保護市場創新與(yu) 公平競爭(zheng) ,提升消費者福利的反壟斷執法目的,應該鼓勵我國互聯網巨頭瞄準高精尖技術研發,在高端芯片、航空航天、生物醫藥、無人駕駛等領域發力,或通過拓展國際市場,提升企業(ye) 的國際競爭(zheng) 力。(參考文獻略)

  作者單位:國家工業(ye) 信息安全發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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